河南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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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河南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

发展规划的通知

豫政〔2011〕60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制定的《河南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河南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实施意见》(豫文〔2009〕80号),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状况,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依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和《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河南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一、《河南省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2006—2010年)》执行情况和残疾人事业面临的形势

  “十一五”时期是我省残疾人事业快速发展、成效显著的五年。

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加快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实施意见,省政府修订了《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27号),印发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部分市县率先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0〕109号),在残疾人社会保障、特殊教育、就业、扶贫和组织建设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定,为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权益奠定了政策基础。

完成了我省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成功举办第七届全省残疾人艺术汇演、第五届全省残疾人运动会和第三、第四届全省残疾人职业技能大赛,表彰了全省残疾人自强模范和扶残助残先进,人道主义思想广泛弘扬,扶残助残蔚然成风,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进一步改善。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河南省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2006—2010年)》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全面完成,残疾人生活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基本生活水平稳步提高,政府和社会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大幅度提升,残疾人事业发展呈现出良好势头。

实施了一批重点康复工程,使100余万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44万例,在全国率先建成“白内障无障碍省”;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达到121所、特殊教育班达到1001个,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提高到85%;将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纳入民生工程,开展实名制培训,15万人次残疾人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达到177个,城镇新增就业残疾人5.6万人次;扶持80万人次农村残疾人摆脱贫困;165万城乡特困残疾人基本生活得到保障;残疾人法律维权服务机构达到57个,为1.3万人次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城乡困难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得到补助,探索建立60个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郑州、洛阳、平顶山、鹤壁4个省辖市通过创建全国无障碍城市国家验收;建立残疾人专职委员队伍,经费落实、培训到位,基层残疾人工作体系进一步完善;新建、改建、扩建110个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得到提高;省委、省政府连续三年将救助贫困残疾人活动列为承诺为群众办的实事之一,投入资金4亿元,惠及250万残疾人。

广大残疾人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伟大实践,自强不息,勇于拼搏,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我省残疾人事业基础还比较薄弱,仍然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政策措施还不够完善,稳定的制度性保障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存在较大差距,在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社会参与等方面还存在许多困难;农村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与服务亟待改善,残疾儿童在接受教育、抢救性康复等方面仍面临一些问题。

歧视残疾人、侵害残疾人权益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今后五年是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也是加快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时期。

各地、各部门既要增强机遇意识、发展意识,又要增强忧患意识、攻坚意识,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改善残疾人状况,不断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努力使残疾人同全省人民一道向着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迈进。

  二、河南省“十二五”时期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目标和指导原则

  “十二五”时期,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残疾人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等基本需求得到制度性保障为中心任务,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国家扶持、市场推动,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立足基层、面向群众”的要求,坚持“重在持续、重在提升、重在统筹、重在为民”的实践要领,促进残疾人状况改善和全面发展,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更好的环境和条件,为推进中原经济区建设、加快中原崛起、实现河南振兴做出积极的贡献。

  

(一)总目标

  1.残疾人生活总体达到小康,参与和发展状况显著改善。

  2.建立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基本框架,其中郑州等7个省辖市和尉氏等26个县(市、区)于2012年率先建立,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显著提高。

3.完善残疾人事业法规政策体系,依法保障残疾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教育权利。

  4.加强残疾人组织和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残疾人事业科技应用和信息化水平。

  5.系统开展残疾预防,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6.弘扬人道主义思想,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创造更加有利的环境。

  

(二)指导原则

  1.坚持以残疾人为本。

将切实改善残疾人民生、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作为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激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创造社会财富、实现人生价值。

  2.坚持以加快发展为主题,以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为主线。

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立足省情,讲求实效,加大投入,加快发展,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3.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

将残疾人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和考核范围。

建立稳定增长的残疾人事业发展经费投入保障机制。

充分发挥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作用,支持残联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参与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4.坚持社会化工作方式。

动员和引导社会各界参与、支持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培育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社会风尚。

  5.坚持统筹兼顾和分类指导。

政策、资金、项目重点向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农村和基层倾斜,促进区域和城乡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的均衡发展,增强基层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

  6.坚持解决当前问题与完善制度体系相结合。

优先解决残疾人反映突出、要求迫切的实际困难。

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运行机制,提高服务能力,依法发展残疾人事业。

  三、“十二五”时期河南省残疾人事业的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一)社会保障

  1.主要任务:

  

(1)残疾人基本生活得到稳定的制度性保障。

  

(2)城乡残疾人普遍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3)逐步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提高社会福利水平。

  2.政策措施:

  

(1)将残疾人普遍纳入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并予以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落实并完善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生活补助、护理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生活救助等专项社会保障政策措施。

  

(2)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提高对低收入残疾人的生活救助水平。

对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困难残疾人家庭和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对城乡流浪乞讨生活无着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及时救助和妥善安置。

贯彻落实优先解决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将住房困难的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基本住房保障范围。

对符合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并优先安排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帮助进行无障碍改造。

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残疾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逐步提高救助标准。

开展残疾人康复救助,对贫困残疾人无法通过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渠道解决的康复费用予以补助。

  (3)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将残疾人纳入就业扶持和就业援助范围,对企业吸纳、灵活就业和公益性岗位安置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按规定落实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缴纳基本养老费补贴政策,逐步提高补贴标准。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为残疾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制定非公有制经济从业残疾人、残疾农民工、被征地农村残疾人、灵活就业残疾人参加各类社会保险的优惠政策。

对工(农)疗机构、盲人按摩机构、辅助性工场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给予政策优惠。

  落实重度及贫困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政府补贴政策。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的残疾人群体,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市、区)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县(市、区)要按照自愿参保的原则将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其中,重点对重度及贫困残疾人参保缴费给予补贴。

  逐步降低或取消医疗救助的起付线,合理设置封顶线。

在将重性精神病患者经常服药费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基础上,对仍有困难的给予救助。

逐步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基本康复项目和特殊医疗需求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提高残疾人医疗康复保障水平。

逐步规范和增加工伤保险职业康复项目。

鼓励开设针对残疾人特殊需求的商业保险险种。

  (4)建立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开展一户多残、老残一体、低保及低保边缘户等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试点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试点。

逐步对重度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残疾人家庭环境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日间照料、护理和居家服务等给予政府补贴。

制定落实残疾人生活用水、电、气、暖费用,挂号费、诊疗费,泊车费,盲人、聋人手机短信和宽带费用以及农村筹资筹劳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5)落实《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做好伤病残军人移交安置工作,逐步提高伤病残军人保障待遇。

保障伤病残军人优先享受康复、教育、就业、扶贫及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

  

(二)康复

  1.主要任务:

  

(1)建立和完善不同层次、功能定位合理、适合残疾人康复需求、覆盖全省的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健全保障机制,加快康复专业人才培养,初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

  

(2)全面开展社区康复服务。

  (3)实施重点康复工程,为100万残疾人提供不同程度的康复服务,其中完成视力残疾人康复训练服务10万例,聋儿听力语言培训1万名,贫困成年听力残疾人免费配戴助听器5000名,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1万例,肢体残疾人矫治手术及康复训练2万例,精神病患者综合康复、治疗与服务60万名,为5000人次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补贴。

  (4)组织供应50万件各类辅助器具,有需求的残疾人普遍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

  2.政策措施:

  

(1)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发挥医疗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残疾人福利机构等的作用,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全面开展医疗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提供功能技能训练、辅助器具适配、心理辅导、康复转介、残疾预防、知识普及和咨询等康复服务。

重点解决农村贫困残疾人康复服务的可及性问题。

  

(2)按照中央补助、省级配套和市、县级补缺的原则,加大资金投入,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三级残疾人康复机构,落实康复机构建设标准和服务规范。

将达到专业化、标准化的康复机构列为医疗保险的定点机构。

扶持建设一批区域性康复技术资源中心和基层康复工作示范点。

加强综合医院康复医学学科建设,规范康复医学服务行为,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康复技术研究等工作。

加强民政福利康复设施建设。

  (3)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根据康复服务需求设立康复室,配备适宜的康复设备和人员。

建设示范性社区康复站,国家和省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县(市、区)的村、社区普遍建有康复站(室)。

各级政府将残疾人社区康复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社区康复工作的深入发展逐步增加。

依托各级各类医疗、康复、教育机构,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开展规范化社区康复服务,加强社区康复服务能力建设,实现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

  (4)实施0—6岁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项目,建立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救助制度,逐步扩大康复救助范围。

实施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盲人定向行走训练、低视力残疾人康复、聋儿听力语言康复、肢体残疾人矫治手术及康复训练、麻风畸残矫治手术及防护用品配置、智力残疾人康复训练与服务、精神病防治康复等国家重点康复工程。

  (5)落实国家扶持辅助器具产业发展政策和辅助器具等残疾人专用品进口税费优惠政策。

实施《残疾人辅助器具机构建设规范》,加强各级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站)建设,各省辖市、县(市)要建有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站)。

发挥省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的资源优势,鼓励社会机构支持研发、生产残疾人急需的辅助器具。

推广辅助器具评估适配等科学方法,推进辅助器具服务进社区、进家庭。

  (6)制定实施康复医学发展规划,加强康复医学学科与教学能力建设,提高康复医学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康复服务质量。

实施国家康复人才培养“百千万”工程,完成引进20名康复高端人才、培养2000名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培训2万名社区康复协调员任务,使康复专业人才总量增加、结构合理、水平提高。

建立康复专业人才资格认证和职称评定制度。

  (三)教育

  1.主要任务:

  

(1)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健全保障机制,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

  

(2)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普遍接受义务教育,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质量。

  (3)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

  (4)大力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加快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

  (5)减少残疾人青壮年文盲。

  2.政策措施:

  

(1)贯彻落实《残疾人教育条例》(国务院令第161号)、《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1号),制定出台我省实施办法和意见,建立完善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的残疾人教育体系,健全特殊教育保障机制,将特殊教育纳入政府教育督导和教育评价体系,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2)将残疾人义务教育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继续完善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随班就读和特殊教育班为主体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体系,加快普及并提高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水平。

根据残疾人的教育需求,加快特殊教育学校新建和改扩建步伐,3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区)都要建成一所独立设置的特殊教育学校。

基本实现省辖市都有一所达到国家基本办学标准的特殊教育学校,同时向周边辐射。

山区和边远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在普通中小学附设特殊教育班。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特殊教育学校的经费投入,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满足各类残疾儿童少年的教育需求。

采取社区教育、送教上门、跨区域招生、建立专门学校等形式对适龄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建立完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依托有条件的教育机构设立特殊教育资源中心,辐射带动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提高随班就读质量。

鼓励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开设特殊教育班。

  (3)建立多部门联动的0—6岁残疾儿童筛查、报告、转衔、早期康复教育、家长培训和师资培养的工作机制。

财政部门加大对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的投入,加强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机构基础能力建设和师资队伍培养、培训。

残联、教育部门共同开展学前残疾儿童康复教育试点工作。

鼓励和支持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残疾儿童康复和福利机构等实施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

全省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学前一年教育,有条件的地方基本普及学前二年或三年教育。

实施“阳光助学计划”,资助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康复教育。

重视0—3岁残疾儿童康复教育。

帮助0—6岁残疾儿童家长及保育人员接受科学的康复教育指导。

鼓励、扶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残疾儿童学前早期康复教育机构。

  (4)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要创造条件招收残疾学生。

鼓励和扶持特殊教育学校开设高中部(班),支持特殊教育高中、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改善办学条件。

扩大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调整专业设置,改革培养模式,加快残疾人技能型人才培养。

帮助农村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子女接受职业教育。

残疾人教育机构、职业培训机构、托养机构、残疾人扶贫基地等要承担扫除残疾人青壮年文盲的任务和职责,探索残疾人青壮年文盲扫盲工作机制和模式。

  (5)普通高校要创造条件扩大残疾学生招收规模,为残疾学生学习、生活提供便利。

要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为少数民族残疾学生创造良好学习、生活环境。

支持承担特殊教育任务的普通高校继续扩大招生规模,调整专业设置,提高办学水平和质量。

通过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方式帮助更多的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

做好盲、聋、重度肢体残疾等特殊考生招生、考试工作。

聋人参加各类外语考试免试听力。

  (6)制定实施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培训规划,加快特殊教育教师培养,提升特殊教育师资能力。

高等师范院校普遍开设特殊教育课程,鼓励和支持高等师范院校和综合性院校开设特殊教育专业,对在岗特殊教育教师普遍进行专业培训。

根据国家规定落实并逐步提高特殊教育津贴。

在表彰优秀教师时提高特殊教育教师比例。

合理配置和使用特殊教育资源。

实施国家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标准,制定实施特殊教育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和教职工编制标准,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

深化课程改革,加强教材建设和教学研究,不断提高特殊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全面提高残疾学生职业道德、科学文化、身心健康素质和社会适应能力。

  (7)全面实施残疾学生免费义务教育。

对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在“两免一补”基础上,针对残疾学生的特殊需要,进一步提高补助水平。

逐步实施残疾学生免费职业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

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家庭子女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

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扶残助学活动。

  (8)发挥河南省手语培训推广中心作用,编写手语翻译员培训教材,推广国家通用手语、通用盲文,建立手语翻译员培训、认证、派遣服务制度。

落实手语翻译员享受特殊教育津贴政策。

  (四)就业

  1.主要任务:

  

(1)完善残疾人就业促进和保护政策措施,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提高残疾人就业质量,鼓励残疾人创业。

培训40万残疾人,城镇新增残疾人就业10万人。

  

(2)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有就业需求的各类残疾人普遍获得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

  2.政策措施:

  

(1)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和《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制定《河南省〈残疾人就业条例〉实施办法》。

落实对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税收优惠和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收费减免、税收扶持有关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

编制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专产专营和政府优先采购产品与服务目录。

研究制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制度和具体办法。

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各级政府就业联动和督导工作范围,建立残疾人就业行政执法机制。

研究制定无法在一般性劳动力市场就业的重度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政府补助和社会保障政策。

  

(2)实施残疾人就业工程。

切实落实按比例就业政策,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促进更多残疾人在各类用人单位按比例就业,逐步建立残疾人按比例安排就业岗位预留制度。

公务员招考、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报考,也不得拒绝录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税代征、财政代扣等政策,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部门征收,并将保障金征收列入其工作目标;财政供给的机关、事业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能按规定缴纳的,由各级财政部门代扣。

政府开发的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

落实残疾人就业促进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

采取资金扶持、小额贷款贴息、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措施,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以社区便民服务、社区公益性岗位和家庭服务、电子商务等多种形式促进残疾人社区就业和居家就业。

落实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

加强对外出务工残疾人、女性残疾人和少数民族残疾人的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

依托农村扶贫开发和统筹城乡就业政策,扶持农村残疾人开展种养业、家庭服务业和其他增收项目,有序组织农村残疾人转移就业。

  (3)加强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和职业能力建设。

以就业为导向,鼓励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学校、职业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多层次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着力加强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和定岗培训,强化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

建立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一次性就业率相衔接的机制。

加强残疾人职业能力开发,做好残疾人职业资格认证工作。

建立健全残疾人职业技能人才奖励机制。

举办第五届全省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组团参加第四、第五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

  (4)全面落实《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和《河南省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组织开展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河南考区考试工作,做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

鼓励医疗机构录用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帮助有执业资格的盲人开办医疗按摩所,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盲人医疗按摩机构,安排更多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就业。

逐步将盲人医疗按摩诊治科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加强盲人医疗按摩后续培训工作,提升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素质。

研究制定河南省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办法,规范盲人保健按摩市场行业管理。

培训盲人保健按摩人员5000名、盲人医疗按摩人员3000名,扶持5000名特困盲人按摩人员就业。

为听力言语残疾人提供培训,帮助其就业。

大力实施职业康复劳动项目,促进智力和精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

  (5)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免费为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将就业困难残疾人纳入就业援助范围,通过即时岗位援助、公益性岗位安置、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加大就业援助力度。

结合开展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专项活动,为残疾人提供专门服务。

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履行社会责任,为残疾人提供优质、高效、贴心的就业服务。

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督促各类用人单位认真遵守国家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禁止针对残疾人的就业歧视和违法雇佣残疾人,维护残疾人公平就业的权利。

  (6)实施残疾人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工程。

市、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按照劳动力市场“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要求,坚持以直接服务为主的原则,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全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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