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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委会要点

社区居委会

1.社区居委会的性质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城市和农村居民按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宪法》明确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居民。

委员会不是一级政权组织和行政组织,它是具有一套组织系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我国城市居民群众在本居住地域内自己管理自己、自己教育自己、自己服务自己的共同管理好本居住地区各项事务的组织,是人民群众直接管理自己事务的组织形式。

社区居委会的性质,使它既区别于国家政权机关,也区别于其他群众组织、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社区居委会与国家政权机关的区别在于:

在我国,国家政权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社区居民委员会不是国家政权机关的任何一种,也不是国家政权机关的派出机关。

社区居委会与其他群众组织的区别是:

在我国,有许多从事社会活动的群众组织,如总工会、共青团、妇联、青联等,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组织,和它们有一定的共同之处,但在设立、任务、服务对象、作用等方面却明显不同。

社区居委会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区别是:

根据宪法规定,少数民族在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自治地方建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自治机关除行使一般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行使自治权,是国家政权机关的组成部分,不同于社区居委会。

2.社区居委会的功能

与城市基层群众自治相类似的居民自治,在世界上其他国家也有,但是,中国的城市基层群众自治有自己的特色,具体体现在它的功能上。

概括来说,城市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具有如下几方面的功能:

(1)协助功能

城市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即居委会,是基层群众性的自治组织,因而属于政权体系外的组织。

但是,由于它是国家政权所没有触及到的基层社会的主要的自治组织,而且以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为领导核心,所以,它的早期活动就很自然地被纳入到由国家政权主导的整个政治过程中,成为国家调控社会的重要辅助组织。

最早由石家庄提出的“二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落实”的城市管理体制,就是基于这样的现实而形成的。

居委会的协助功能主要体现在协助政府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

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贫困救助等工作。

(2)自治功能

从根本意义上讲,中国城市基层群众自治不是从社会直接发展起来的,而是国家政权建设和制度设计的产物。

所以,这个群众性的自治组织,一开始就是作为与国家政权体系有深刻内在联系的组织而存在的,其性质、组织样式和制度形态都是由国家设计和确定的,从而决定了其性质,即其所具有的协助功能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前提。

但是,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居委会是自治性的组织,自治是该组织的本质属性,具体体现为居委会所具有的自治性和自治功能。

这也就意味着居委会所承担的协助功能应以居委会的自治性和自治功能的发挥为基础。

依据组织法,居委会的自治功能体现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上,而这些功能的自治性是以居委会由居民选举产生、其工作由居民承担以及接受居民监督为前提的。

(3)协调功能

协调功能既是政治功能的一部分,同时也是自治功能的一部分,我们之所以将其独立出来强调,是因为居委会的这方面功能对中国社会具有特殊的意义。

长期的计划经济和政府主导型的发展模式,使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形成“强国家,弱社会”的格局,社会中具有自主地位的权威性组织发展有限,于是居委会就成为基层社会最重要的权威性组织,自然而然地承担起协调各种关系和矛盾的使命。

居委会协调的主要关系有:

居民与政府的关系、居民与单位之间的关系、居民之间的关系、家庭内部的关系。

其中在调解民间纠纷方面,居委会中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4)治保功能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在居委会下设治安保卫委员会,其任务是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早在1952年,由当时的政务院批准,公安部颁布了《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1980年又重新公布了这一条例。

条例规定,治安保卫委员会是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在基层政府和公安保卫机关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这个功能使居委会成为保障社区安全的重要的组织力量。

3.社区居委会的机构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及中办23号文件精神,社区居委会通常是指社区居委会及其下属各工作委员会和居民小组,它构成了完善的社区居委会组织体系。

社区居委会受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委托,处理社区的日常工作。

社区居委会由社区居民选举产生,代表居民群众利益,根据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和授权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

社区居委会下设的各工作委员会在社区居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居民小组是社区居委会组织系统中最基础的组织,社区居委会和各工作委员会的决定,都要通过居民小组去落实。

社区居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和居民小组共同构成了城市群众自治组织系统,各工作委员会是社区居委会的工作机构,必须对社区居委会负责;居民小组是联系居民的最基层单位,应认真完成社区居委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及时反映居民的要求。

4.社区居委会的改革

居民自治体制改革就是要建立起符合时代要求的新型居民自治管理体制,形成政社分开、居民积极参与、兼职与专职工作相结合的新局面。

目前全国社区居委会建立了新的社区自治组织体系。

一是建立了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即“决策层”。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由社区居民和社区单位的代表组成,每年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决定社区的重要事项,包括选举社区工作者。

二是建立了社区居民委员会——即执行层,社区居民委员会由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执行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所作的每一项决定。

三是建立了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即“议事层”。

协商议事季员会由社区内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知名人士、居民代表、单位代表等有关方面人员组成,行使对社区事务的协商、议事职能,有权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进行监督。

四是组建了新的社区党组织——即“领导层”。

在这个层面上,有社区党委、社区党总支和社区居民区党支部。

同时,还建立了由楼、院长、单元组长、居民代表、社区志愿者等组成的组织工作网络。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即基层性、群众性和自治性,决定了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居民自治中的主体地位,它仍然是居民自治的主要组织载体。

问题是在传统的居民自治体制下,居民委员会几乎承担了所有“非自治性”任务。

党组织的地位也没有明确规定,一方面导致了党组织过多地纠缠于具体事务,另一方面党在基层社会的任务如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皆由居民委员会代行;政府管理重心的下沉导致居民委员会成为事实上行政管理的末梢,政府的需要而不是居民的需求成了居民委员会的主要推动力。

社区党支部核心地位的加强以及社会工作者的建立,在体制上理清了居民委员会的职责,使得居民委员会承担的非本职工作尽快剥离出去,进而能够更为集中地关注居民自治的自身发展。

党组织建立在居委会上为居委会的活动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宏观基层社会环境,从而使得居民委员会能够更好地关注自己的建设,成为真正的基层性群众自治组织。

突出居民委员会的组织载体地位还体现在它的内部制度建设和运行机制上:

全国社区居委会在制度建设上,建立、健全居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等各种会议制度,并建立了必要的接待制度、走访制度,财务、审计制度,在居民委员会的主导下设立了居民小组、志愿者队伍等组织;在运行机制上,着重于完善居委会的选举机制,在居民委员会由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并受其监督,转变传统的考核机制,取消一些行政性的以居委会为单位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指标,考核主体是居民,以居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居委会工作实绩的标准,体现了居民委员会产生过程中的群众性、自治性。

从功能上讲,居民自治的体制构架在加强居委会的传统功能的同时还衍生出新的功能,主要体现在:

一、宏观规划。

结合本社区的实际情况,关注居民的需求,对社区发展作统一规划,确定社区的长期、中期、近期发展目标和任务。

二、议事决策。

定期召开居民代表会议和居民会议,商讨本社区全体居民的重大事项和公益事业,并作出相关决定。

三、组织管理。

由于居民委员会直接面对的是广大居民,事情繁杂多样,按照居委会成员的说法是“下管垃圾桶,上管大总统”。

显然,这些事情若全部让居民委员会来完成是不可能的,这就需要组织居民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活动,就日常的居民自治事务进行管理。

四、协调沟通。

居民委员会对内在本社区创造了和睦宁静的社区环境,对外代表居民与政府以及物业公司等进行谈判协调,维护居民的利益。

五、监督社区。

定期听取社会工作者的工作汇报,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就其工作进行评议并提出工作建议。

总体上说,居民委员会的功能就是服从和服务社区居民的意志和利益需求,集中精力做好居民的工作,把党和政府的意志及温暖带给千家万户,满足了群众的需求,也就稳定了基层社会。

5.社区居委会的基本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工作实际,社区居委会的基本职责是: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社区成员的合法权益,教育社区居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2)依法协助政府对社区服务、社会保障、社区治安、人民调解、社区卫生、计划生育、物业管理、社区环境等工作进行管理;

(3)研究商议本社区发展规划,协调处理社区内涉及社区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

研究决定并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项,开展共驻共建,开发社区资源,管理和维护集体资产,筹措本社区公益事业资金;

(4)负责对社工专干的聘用和考核。

建立健全社区工作站工作制度,明确社工专干岗位职责和竞聘上岗、考核、评议等程序;

(5)及时掌握和了解居民需求,向政府转达社情民意,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并提出建议;

(6)组织社区居民对政务服务工作在社区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评议。

6.社区居委会的地位和作用

社区居委会是我国城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城市社区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1)社区居委会是实现人民民主的重要组织形式

根据《宪法》规定,广大人民拥有“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

社区居委会是城市居民实现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

社区居委会的自治性质决定了除个别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社区居民和社区成员都有参与管理社区的权利,都有参与讨论决定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权利。

通过社区居委会这一组织形式,进一步提高全体社区成员和居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养成良好的民主习惯,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

(2)社区居委会是城市基层政权的重要依靠力量

城市基层政权组织,包括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

基层政权部门不仅肩负着密切党群关系、政群关系的使命,而且需要发动群众来完成一系列行政工作和社会工作。

在这个过程中,由于社区居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广泛联系群众的基础,具备把党和政府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基层群众中去的功能,能更好发挥社区自治组织的优势,因此成为基层政权的依靠力量,发挥着协助政府做好与社区成员利益有关的社区服务、社区治安、社会福利、环境卫生、计划生育、人民调解、物业管理、社区文化体育、社区共建与协调等工作的功能,发挥着宣传贯彻国家法律、政策,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的功能。

实践证明,社区居委会是基层政权建设的基石,没有社区居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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