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波县茂兰生态旅游区建设项目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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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茂兰镇片区:
自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至2017年10月31日为征收期限,2017年12月31日为搬迁腾空交房最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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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征收工作
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县法制办、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和茂兰镇及黎明关乡人民政府相关人员组成的工作组,招选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所需征收的房屋和其他建筑物及地上附属物进行确认、丈量、登记、测算和汇总,负责做好相关征收补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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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房屋征收与补偿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坚持以人为本、让利于民的原则。
(三)坚持统一规划、集中安置的原则。
(四)坚持实事求是、衔接相关政策的原则。
(五)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六)遵循房屋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的原则。
(七)遵循先交房先抽签选房原则,按房屋面积相近分组抽签。
六、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一)由征收主体单位或具体实施征收单位公开招选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所需征收建筑物进行确认、丈量、登记、测算和汇总,确认被征收房屋面积。
被征收人对中介机构测绘建筑面积有异议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另行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测量,费用由被征收户自行负责,并且以最后一次测绘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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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征收的房屋由房屋征收单位牵头,被征收人(户)参与,按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测量。
如被征收人拒绝参与,可由征收单位聘请有资质的测绘部门进行测量并申请荔波县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依法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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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征收房屋产权不明晰或存在争议的,采取证据保全后对房屋进行拆除,待被征收人提供合法产权证明或司法机关裁决生效后再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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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相关通知下达和通告发布后,仍非法抢建、抢占的,一律不予补偿,并限期自行拆除。
1.在黎明关乡片区内,自2016年3月9日黎明关乡人民政府下达《责令停止违法建筑停工通知书》后仍拒不停止,继续抢建、抢占的,一律不予补偿,并限期自行拆除。
逾期不拆除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并予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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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仍在项目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非法抢建、抢占的,一律不予补偿,并限期自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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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房屋征收方式
房屋征收采取货币补偿和征房还房两种方式。
被征收人可选其中一种进行安置。
(一)货币补偿方式。
框架、砖混结构房屋按建筑面积以1363元/m²
标准进行补偿;
砖木、木瓦房屋按建筑面积以650元/m²
标准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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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房还房方式。
实行征收搬迁统建还房安置方式,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实行“征房还房、拆一还一、过渡安置”,按单元安置方式进行过渡安置补偿。
被征收两处(含两处)以上房屋的搬迁户,房屋面积累计后合并进行安置。
依据《贵州荔波茂兰生态旅游区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规划建设要求和县人民政府工作要求,规划安置房户型占地面积分别有90m²
、120m²
、150m²
,单元楼层数为2—3层。
安置房由荔波樟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牵头负责建设,茂兰镇、黎明关乡人民政府协助配合修建好,被征收人根据签订协议领房并在三个月内搬迁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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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符合搬迁条件的被搬迁户,确保一户一宅的基础上进行分类安置。
(1)框架、砖混结构房屋
①搬迁户若原有住房面积不足一个最小可选单元面积,差额面积按1363元/m²
购买。
②若原有住房面积超出一个最大可选单元面积,超出面积100m²
以内按1363元/m²
进行货币补偿,不再进行房屋安置。
若超出安置面积100m²
(含100m²
)以上的,可选另一个面积相近单元房进行补偿安置,在安置后仍超出原住房面积的部分由搬迁户按1363元/m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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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砖木、木瓦房屋:
①以供人居住和生活部分为基数计算补偿安置面积。
②若房屋内有二层楼板的,按第二层楼板的面积计算补偿安置面积。
③楼下附属设施(含圈舍、厕所、柴房等简易结构)按《荔波县茂兰生态旅游区建设项目构筑物补偿指导标准》(附件1)计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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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本村组户籍的外来户房屋征收补偿:
对于与房屋所在地村组农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外来户所建房屋,参照本村组村民的安置补偿方案执行;
对于与房屋所在地村组农户无直系亲属关系的外来户所建房屋按下列所述执行:
①已入住并实际在房屋内生活且未从事商业活动的,可按征房还房的原则予以安置;
②对于房屋已建好但未入住,要求按征房还房方式安置的,征收单位先按1363元/m²
标准对原房屋进行征收补偿,外来户再按2000元/m²
购买安置房进行安置。
③对于所建房屋属商住两用性质的,按居者有其所的原则,可参照本条①②款进行住房安置,但商业部分只按1363元/m²
标准进行货币补偿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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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征收房与安置房实行多退少补,差价部分在交付安置房时及时结清。
2.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征拆涉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的安置补偿方式由征收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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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地上构筑物补偿
非住房的建筑物(简易房)及附属物、构筑物不进行还房安置,按《荔波县茂兰生态旅游区建设项目构筑物补偿指导标准》(附件1)采取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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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房屋附属设施和装饰装修的补偿
(一)普通民房的相关附属设施按《荔波县茂兰生态旅游区建设项目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指导标准》(附件2)和《荔波县茂兰生态旅游区建设项目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指导标准》(附件3)采取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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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宾馆、酒店等经营性用房参照《荔波旅游景区扩容提质建设项目经营性房屋装修装饰补偿指导标准》(附件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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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搬迁户交房前必须保持被征收房屋原貌,不得对征收房屋进行破坏性拆除。
十、搬迁过渡费
(一)补助标准:
按被征收房屋面积6元/m²
·
月
(二)计发时间:
以被征收户交出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至征收单位将安置房交给被征收户之日后3个月止。
(三)支付方式:
由征收单位一次性先行支付6个月,剩余部分待征收单位将安置房交给被征收户后一次性付清。
十一、搬迁费的计发标准
被征收人因征收而搬迁的,由征收人付给搬迁补助费,根据被征收房屋面积按10元/㎡·
次标准进行补助。
需要进行过渡安置的搬迁户按2次计算;
一次性搬迁入住的搬迁户按1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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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经营性用房补偿计发标准
凡执有《营业执照》或在本公告发布当日经工作组核实确定后,按经营性面积给予每月20元/㎡的停业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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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房屋征收有关设施的迁移
对被征收人原已独立安装了水、电、有线电视电话、互联网等,征收单位负责将上述内容安装到外墙,室内安装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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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签约及搬家奖励
针对符合安置的对象,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房的被征收人,给予以下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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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签约奖励
1.黎明关乡片区: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在第一个征收时段(2017年4月30日前)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奖励10000元/户;
在第二个征收时段(在2017年4月30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奖励5000元/户。
签约奖励在规定时间内交房后方能兑现。
在征收期限内未签约的,不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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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茂兰镇片区: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在第一个征收时段(2017年7月31日前)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奖励10000元/户;
在第二个征收时段(在2017年7月3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期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奖励5000元/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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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房奖励
在第一个时段(2017年4月30日前)腾空交房的奖励10000元/户,同时按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60元/㎡进行奖励;
在第二个时段(在2017年4月30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腾空交房的奖励5000元/户,同时按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40元/㎡进行奖励。
在公告交房期限内未交房的,不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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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一个时段(2017年10月31日前)腾空交房的奖励10000元/户,同时按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60元/㎡进行奖励;
在第二个时段(在2017年10月3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腾空交房的奖励5000元/户,同时按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40元/㎡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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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土地证、房产权证办理
被征收房屋办理有土地证或房产证的,办理安置房土地证或房产证时,性质相同情况下,安置房面积等于或小于被征收房屋证载面积的办证税费由征收人承担,大于被征收房屋证载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被征收房屋未办理土地证或房产证的,安置房的办证税费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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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土地、林木的征收
(一)超出安置面积的集体性质的宅基地征收标准按100元/㎡进行征收补偿。
(二)其它地类参照《关于印发荔波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荔府办〔2016〕20号)据实采取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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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林木果蔬补偿标准按照《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荔波县征地林木、果树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荔府办〔2016〕19号)采取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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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其它规定
(一)房屋征收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单位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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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收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扩建、改建、临时搭建房屋(包括构筑物及其他附属物)和装饰装修房屋行为;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在房屋和土地上设立用益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