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类社会组织及一网通办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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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对社会组织开展年检、评估、督促等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内部管理混乱的社会组织进行整改、注销、清算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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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法依规处理其他事宜。
第五条青海省民政厅是省级体育类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以下法定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省级体育类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对省级体育类社会组织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省级体育类社会组织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相关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章成立、变更和注销
第六条申请成立的体育类社会组织,其名称应当与其宗旨、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且符合各项发展要求,以促进全省体育事业、体育产业和体育职业发展为宗旨,加强和完善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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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体育类社会组织,没有必要成立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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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申请成立体育类社会组织的条件和基本要求:
(一)在本行业、本领域、本专业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代表性,在全省具有较大影响力和带头引领作用,申请登记成立省级体育类社会组织的,应向省民政和体育部门申请登记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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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登记成立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的,应具备下列条件和基本要求:
1.应当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固定的场所和相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申请成立体育类社会组织的拟定名称须经省体育局、省民政厅共同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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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当有合法的、代表本社会组织成员意志的章程,章程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及我省社会组织管理的有关规定。
3.应当有合法的资产和资金来源。
各社会组织申请成立的注册资金以国家和我省具体政策规定为准。
4.社会团体应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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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申请成立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应提交的材料:
(一)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的申请文件主要有:
申请书;
章程草案;
验资凭证;
会员名册;
发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名单、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登记的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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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立基金会的申请文件主要有:
成立登记申请书;
住所使用的证明;
原始基金捐赠承诺书;
理事、监事备案表;
秘书长专职承诺书;
法人登记申请表;
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章程核准表;
验资证明;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登记的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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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登记社会服务机构的申请文件主要有:
住所使用权证明;
资金捐赠承诺书;
拟任负责人名单及备案表;
法定代表人申请表;
主要业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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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申请成立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的工作程序:
(一)凡申请成立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的,统一由省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民政厅窗口受理,提交《核名表》《申请书》等材料后,接受“预核名”业务,经省民政厅审议后,作出核名决定。
不予核名的,由民政厅相关承办处室(单位)及时告知申请人。
核准名称后,由省民政厅窗口直接转交省体育局窗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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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过核名后,由交易中心体育局窗口接收省民政厅转交的相关材料,并经省体育局审核后作出决定。
经审查合格的,由省体育局出具同意成立批准文件;
不合格的,经相关程序后,由省民政厅窗口及时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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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省体育局批准文件及相关材料,经省体育局窗口转交省民政厅窗口,由民政厅窗口通知经办人按照不同类型社会组织注册登记所需的资料要求,提交申请审核。
经省民政厅审核批准后,由民政厅窗口办理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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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完成注册的各类体育类社会组织,应在注册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省民政厅和省体育局备案。
第十一条变更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的工作程序:
(一)变更体育类社会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办公地址等信息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变更信息应按照不同组织类型提供相应的变更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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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变更有关信息的,统一由省民政厅窗口受理,受理后转交省体育局窗口,同意后下达变更批复,相关资料转省民政厅核准。
但因业务监管需要,由省体育局直接责令变更的,由省体育局会同省民政厅按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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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变更通知书出具后,由省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民政厅窗口直接联系经办人领取资料。
第十二条注销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的工作程序:
体育类社会组织出现完成或改变章程规定宗旨的,或出现分立、合并或自行解散的,或由于其他原因由业务主管单位责令终止的,应进行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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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销登记的,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社会组织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社会组织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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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销登记的,统一由省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民政厅窗口受理,受理后转交省体育局窗口,同意后下达注销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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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业务主管单位注销批复下达后,再由经办人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一并由省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民政厅窗口办理注销登记业务,同时收缴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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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注销通知书或其他证明文件由省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民政厅窗口联系经办人员领取,同时转交省体育局窗口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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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省体育局应当自收到业务主管部门要求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关于是否同意成立、变更及注销事项的批复。
省民政厅应当自收到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相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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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体育类社会组织终止或有重大变更事项与原社会组织名称、宗旨、性质、业务范围等不一致的,不得再以原社会组织机构名义进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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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体育类社会组织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一)每个社会团体、基金会设立数目实行总量控制。
(二)对于组织机构健全、运转规范、无违规行为、年检合格且符合发展需要的,按规定申请设立。
(三)社会团体、基金会应对其下设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严格管理,督促其依法依规运行。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自觉接受所属社会团体、基金会的管理和监督,按照该社会团体、基金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组织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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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会团体、基金会不得在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分支(代表)机构,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
(五)社会服务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章组织建设
第十六条体育类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机构设置,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体育类社会组织负责人(不含名誉职务)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体育类社会团体负责人任期不超过两届。
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任期届满,连选后可以连任。
拟继续连任的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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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章程规定的负责人担任,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理事长担任,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社会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章程规定的负责人担任。
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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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体育类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体育类社会组织的换届、章程修改、法定代表人变更等重大事项应事先报省体育局审核。
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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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进行换届,应按规定提前2个月向省体育局报送相关文件。
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由省体育局审核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
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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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章程修改应符合示范文本的格式和内容。
应根据各社会组织章程中所规定的决策机构在召开会议前报省体育局和省民政厅预审。
预审通过后,再进行内部审议,并在通过后的15个工作日内报省体育局审查同意,再报省民政厅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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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定代表人变更应事先向省体育局报送拟任人选情况材料。
经审核同意后,按照章程规定程序进行表决,再报省体育局和省民政厅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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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现职党政领导干部一般不得兼任社会团体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
确因特殊情况需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方可兼职,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须和本职务业务工作相关。
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均不得在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兼任职务;
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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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现职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发起成立基金会、民办非企业,未经批准不得发起成立体育类社会团体。
离退休领导干部(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退休的领导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发起成立体育类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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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现职国家公职人员在各体育类社会组织兼职期间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得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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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体育社团的业务范围及活动开展,不得随意变更和扩大。
含体育总会在内的各级各类体育类社会组织发起或举办的赛事活动及相关培训,须经有该项业务的省级单项体育协会同意后共同承办,不得自行随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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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特殊人群类协会(幼儿、青少、老年等)或者行业协会的成立,发起人一般应为单位会员。
同时为便于管理,申请成立的体育类社会服务机构一般应为省级体育社团的会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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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体育类社会组织相关赛事的执裁工作,须按照《青海省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体育类社会组织要严格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体育赛场行为的若干意见》《体育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