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面积新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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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新解
建筑面积新解(精华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7月7日实施国家标准 GB/T5035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第一部分:
新面积规范编制原则
修订总体原则
1、适用范围:
增加了“建设全过程”。
本次修订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建设全过程,规划、设计、施工、竣工结算等。
但房屋产权面积不适用于本规范;
2、阳台面积计算以主体结构为主的原则;
3、可以利用(不论设计是否明确利用)的建筑空间都计算建筑面积,取消设计加以利用的说法;
4、一般计算原则:
本规范中,一般的取定顺序是:
有围护结构的,按围护结构计算面积;有底板的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按底板计算面积(室外走廊、架空走廊);底板也不利于计算的,则取顶盖(车棚、货棚等)。
主体结构外的附属设施按结构底板计算面积;
5、本规范涉及的所有建筑部件,均应符合国家现行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等规范的要求
二、专业术语定义
1、建筑面积定义:
2、露台定义:
3、结构层高与阳台定义:
(1)阳台主要有三个属性:
一是阳台是附设于建筑物外墙的建筑部件;二是阳台应有栏杆、栏板等围护设施或窗;三是阳台是室外空间。
(2)阳台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在外墙和主体结构外,属于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另一种是在外墙外、主体结构内,属于主体结构内的阳台。
有时,设计将外墙内、主体结构内的部分也标注为阳台,但根据定义,阳台是外墙外的附属设施,外墙内的阳台实际上不应称呼为阳台。
本规范为了能够表述清楚不同情况的规则,避免大家混乱,故对此种情况归为主体结构内的阳台。
三、新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1.层高不同,面积计算有别
3.0.1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1)本规范不再区分单层建筑与多层建筑,其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统一进行规定。
(2)结构层高是指“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❶上下均为楼面时,结构层高是相邻两层楼板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❷建筑物最底层,从“混凝土构造”的上表面,算至上层楼板结构层上表面。
分两种情况:
一是有混凝土底板的,从底板上表面算起(如底板上有上反梁,则应从上反梁上表面算起);二是无混凝土底板、有地面构造的,以地面构造中最上一层混凝土垫层或混凝土找平层上表面算起。
❸建筑物顶层,从楼板结构层上表面算至屋面板结构层上表面。
(3)勒脚是指建筑物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分墙体的加厚部分,不能代表整个外墙结构,故计算建筑面积时不考虑勒脚。
(4)当外墙结构本身在一个层高范围内不等厚时(不包括勒脚,外墙结构在该层高范围内材质不变),以楼地面结构标高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2.坡屋顶面积计算
3.0.3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3.地下室面积计算
3.0.5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应计算1/2面积。
4.架空层面积计算
3.0.7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1)架空层常见的是学校教学楼、住宅等工程在底层设置的架空层,有的建筑物在二层或以上某个甚至多个楼层设置架空层,有的建筑物设置深基础架空层或利用斜坡设置吊脚架空层,作为公共活动、停车、绿化等空间。
(2)架空层是指“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只要具备可利用状态,均计算建筑面积。
规范中提到的“吊脚架空层”,也是无围护结构的
(3)本规范将旧规范仅适用于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扩大为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
同时,对计算规则作了调整,将建筑物架空层建筑面积改为按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
(4)顶板水平投影面积是指架空层结构顶板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包括架空层主体结构外的阳台、空调板、通长水平挑板等外挑部分。
5.门厅面积计算
3.0.8建筑物的门厅、大厅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应按走廊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6.架空走廊面积计算
3.0.9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1)架空走廊,是指“专门设置在建筑物的二层或二层以上,作为不同建筑物之间水平交通的空间”
(2)关于规范中“有顶盖和围护结构”的含义:
旧规范仅提到“有围护结构”,本规范修改为“有顶盖和围护结构”,两本规范表述方式不同,但本质含义未发生变化。
(3)架空走廊建筑面积计算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有围护结构且有顶盖,计算全面积;
二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无论是否有顶盖,均计算1/2面积。
有围护结构的,按围护结构计算面积;无围护结构的,按底板计算面积。
(4)由于架空走廊存在无盖的情况,有时无法计算结构层高,故规范中不考虑层高的因素。
7.橱窗面积计算
3.0.12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本条规范仅适用于“落地橱窗”。
如橱窗无基础,为悬挑式时,按3.0.13凸(飘)窗的规则计算建筑面积。
8.凸(飘)窗面积计算
3.0.13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1)目前俗称的凸窗或飘窗,从外立面上看主要有两类:
间断式、连续式,从室内看,也分两类:
一类是凸(飘)窗地面与室内地面同标高,另一类是凸(飘)窗与室内地面有高差(有高差时,高差可能在0.45m以上,也可能在0.45m以下)。
(2)无高差或高差在0.45m以下的,则凸(飘)窗实际上具备了一定的使用功能,因此本规范计算建筑面积。
(3)凸(飘)窗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方能计算建筑面积:
一是结构高差在0.45m以下,二是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
9.门斗面积计算
3.0.15门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且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1)、门斗是“建筑物出入口两道门之间的空间”,它是有顶盖和围护结构的全围合空间。
(2)门斗是全围合的,门廊、雨篷至少有一面不围合。
10.雨篷面积计算
3.0.16门廊应按其顶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有柱雨篷应按其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无柱雨篷的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2.10m及以上的,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1)雨篷系指建筑物出入口上方、突出墙面、为遮挡雨水而单独设立的建筑部件。
雨篷划分为有柱雨篷(包括独立柱雨篷、多柱雨篷、柱墙混合支撑雨篷、墙支撑雨篷)和无柱雨篷(悬挑雨篷)。
(2)有柱雨篷和无柱雨篷计算面积规则不同
❶有柱雨篷,没有出挑宽度的限制;无柱雨篷,出挑宽度≥2.10m时才能计算建筑面积。
出挑宽度,系指雨篷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弧形或异形时,为最大宽度。
❷有柱雨篷不受跨越层数的限制,均可计算建筑面积。
如下图,有柱雨篷顶板跨层,达到二层顶板标高处,仍可计算建筑面积。
❸无柱雨篷,其结构顶板不能跨层。
如顶板跨层,则不计算建筑面积。
(3)不单独设立顶盖,利用上层结构板(如楼板、阳台底板)进行遮挡,也不视为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
(4)混合情况的判断原则
判断原则:
根据不重算面积的原则。
当一个附属的建筑部件具备两个或两个以上功能,且计算的建筑面积不同时,只计算一次建筑面积,且取较大的面积。
❶下图正确判断方法:
二层部位为阳台,按底板计算1/2建筑面积;一层出入口部位,利用上层阳台底板进行遮挡,不视为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
❷下图正确判断方法:
下部为有柱雨篷,按顶盖计算1/2建筑面积;上部为雨篷上设置的露台,露台不计算建筑面积。
❸下图正确判断方法:
第三层部分为屋面上的露台,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二层处为主体结构内的阳台,按结构外围计算全面积。
底层利用上层阳台底板进行遮挡,不视为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
11.井道、采光井、室外楼梯面积计算
(1)井道(包括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烟道),不分建筑物内外,均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例如附墙烟道。
但独立烟道不计算建筑面积。
(2)井道(包括室内楼梯、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烟道)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如自然层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楼层本身计算1/2面积时,相应的井道也应计算1/2面积。
(3)采光井
由于目前建筑物设计的多样化,采光井的构造也发了很大的变化。
本规范增加了有顶盖的采光井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有顶盖的采光井包括建筑物中的采光井和地下室采光井)。
无顶盖的采光井仍然不计算建筑面积。
有顶盖的采光井不论多深、采光多少层,均只计算一层建筑面积。
(4)室外楼梯
3.0.20室外楼梯应并入所依附建筑物自然层,并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12.阳台面积计算★
3.0.21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旧规范】
3.0.18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12.1、阳台是“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室外空间”(源自《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
旧规范定义为“供使用者进行活动和晾晒衣物的建筑空间”,仅从使用功能上进行了定义,本规范对阳台的本质属性进行了明确。
阳台主要有三个属性:
一是阳台是附设于建筑物外墙的建筑部件;
二是阳台应有栏杆、栏板等围护设施或窗;
三是阳台是室外空间。
本规范将阳台划分为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和主体结构外的阳台两类,其建筑面积不同:
主体结构内的阳台计算全面积,主体结构外的阳台计算1/2面积。
12.2、主体结构的判断
(1)砖混结构:
通常以外墙(即围护结构,包括墙、门、窗)来判断,外墙以内为主体结构内,外墙以外为主体结构外。
(2)框架结构:
柱梁体系之内为主体结构内,柱梁体系之外为主体结构外。
(3)剪力墙结构:
情况比较复杂,分四类。
①如阳台在剪力墙包围之内,则属于主体结构内,应计算全面积。
②如相对两侧均为剪力墙时,也属于主体结构内,应计算全面积。
③如相对两侧仅一侧为剪力墙时,属于主体结构外,计算半面积。
④如相对两侧均无剪力墙时,属于主体结构外,计算半面积。
(4)阳台处剪力墙与框架混合时,分两种情况:
①角柱为受力结构,根基落地,则阳台为主体结构内,计算全面积。
②角柱仅为造型,无根基,则阳台为主体结构外,计算1/2面积。
12.3、顶盖不再是判断阳台的必备条件,无论有盖无盖,只要满足阳台的三个主要属性(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室外空间),都应归为阳台。
12.4、无论上下层之间是否对齐,只要满足阳台的三个主要属性,也应归为阳台
12.5、阳台的其他几种典型情况
其一、不因其名称而改变其阳台属性
上图中两个阳台都应视为由剪力墙包围的阳台,属于主体结构内,计算全面积。
其二、主体内外结合的阳台,面积分别计算。
上图中阳台一部分在主体结构内,一部分在主体结构外,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以柱外侧为界,上面部分属于主体结构内,计算全面积,下面部分属于主体结构外,计算1/2面积。
其三、附属于阳台可进出的花槽也计算面积。
下图中阳台为剪力墙包围的情况,属于主体结构内,应计算全面积。
下面部分虽然设计为花槽,但与阳台间有推拉门,该花槽与室内相连通,具备使用功能,且满足阳台的三个主要属性,故应视为阳台,计算1/2面积(如花槽与阳台不相连通,则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其四、空中花园具有阳台属性。
上图中标注为“空中花园”的部分,根据阳台的判断原则,属于主体结构内,无论是否封闭,均应计算全面积。
其他工程中,如发生类似入户花园等的情况,也按阳台的原则进行判断。
12.6、综上所述,判断阳台是在主体结构内还是在主体结构外,与以下四个方面无关:
(1)阳台与室内空间之间是否有隔断;
(2)阳台是否封闭;
(3)阳台是否采暖;
(4)保温层做在哪里。
13.有保温层的外墙面积计算
3.0.24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应按其保温材料的水平截面积计算,并入自然层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仅计算保温材料本身(例如外贴苯板时,仅苯板本身算保温材料),抹灰层、防水(潮)层、粘接层(空气层)及保护层(墙)等均不计入建筑面积。
即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仍然是先按外墙结构计算,外保温层的建筑面积另行计算,并入建筑面积。
14.变形缝面积计算
3.0.25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建筑面积内计算。
对于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当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与室内不相通的变形缝不计算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