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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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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保险合同

  篇一:

保险名词解释

  保险名词解释

  1.保险

  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行为。

  2.财产保险

  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3.企业财产保险

  以企业存放在固定地点的财产和物资作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

  4.家庭财产保险

  以个人生活资料、农具、私住房屋等财产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

  5.利润损失保险

  对财产遭受责任范围内的毁损后,被保险人在一段时间内因停产、停业或经营受影响而损失的预期利润及必要的费用支出提供补偿的保险。

  6.机器损坏保险

  承保各类已安装完毕并投入运行的机器因人为的、意外的或物理性原因造成物质损失的保险。

  7.运输工具保险

  承保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运输工具的损失及第三者损害赔偿的责任的保险。

  8.机动车辆保险

  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相关经济利益为保险标的的运输工具保险。

  9.船舶保险

  以各种船舶、水上装置及其碰撞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运输工具保险。

  10.飞机保险/航空保险

  以飞机及其相关责任为保险对象的保险。

  11.货物运输保险

  以运输途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人对由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责赔偿的保险。

  12.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以海上运输工具运输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承担整个运输过程,包括内河、内陆运输保险标的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损失的保险。

  13.陆上货物运输保险

  以陆上运输工具,包括火车、汽车等运载的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14.航空货物运输保险

  以航空运输的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15.工程保险

  以工程项目中的财产损失和相关法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16.责任保险

  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17.公众责任保险

  承保被保险人在公共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的公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

  18.雇主责任保险

  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的工作时,因遭受意外事故而伤亡、残废或因患有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法律或雇用合同,须负担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19.产品责任保险

  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保险人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

  20.职业责任保险

  以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在从事职业技术工作时因疏忽或过失造成合同对方或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导致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承保风险的责任保险。

  21.个人责任保险

  承保自然人或家庭成员因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

  22.信用保险

  权利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险,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其义务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23.保证保险

  被保证人(债务人)根据权利人(债权人)的要求,请求保险人担保自己信用的保险,如果由于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犯罪行为,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24.农业保险

  农业生产者以支付保险费为代价把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灾害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转嫁给保险人的一种制度安排。

  25.人寿保险

  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26.定期寿险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固定年限的人寿保险。

  27.终身寿险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终身的人寿保险。

  28.两全保险

  以在保险期间内死亡或生存至保险期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

  29.年金保险

  以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约定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间隔通常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人寿保险。

  30.定额年金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每期领取的年金数额相同的年金。

  31.变额年金

  年金的给付值随着分立账户投资业绩的变化而变化,保险公司不保证年金领取人的定期给付金额的一种年金形式。

  32.延期年金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开始领取年金的日期与保单生效日期相隔超过一年的年金保险。

又称递延年金。

  33.终身年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一定时期后,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期领取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的年金保险。

  34.意外伤害保险

  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35.意外死亡保险

  以意外伤害而致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36.伤残保险

  出现由于事故导致的身体不同部分伤残的情况时进行保险给付。

保单中的保险利益表列示了

  身体每一部分缺失的保险给付。

  37.意外伤害收入保障保险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按合同规定给付身故、残疾保险金。

  38.健康保险

  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依据合同约定当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或财产损失获得补偿或给付的一种保险。

  39.短期健康保险

  保险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包含一年)健康保险。

  40.长期健康保险

  保险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不含一年)健康保险。

  41.强制健康保险

  法律规定的强制健康保险,缴费通常与收入相关。

可能是雇主代表雇员缴费的义务。

强制险通常由公共或准公共实体进行管理,但也可由私人保险业者管理。

  42.个人健康保险

  用于个人的健康保险合同。

可以提供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障。

被保险人通常是那些没有资格的人。

保费通常依承保范围及被保险人个人状况而定,例如年龄、性别、居住省份或城市,以及被保险人的年免赔额。

  43.团体健康保险

  承保像特定行业的雇员、协会会员或雇主群体等自然群体的保险。

向每位雇员提供住院、膳食、外科和内科的检查费用,以及其它的医疗费用。

通常有需要雇员自付部分费用的或条款。

  44.疾病保险

  以约定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45.医疗保险

  以约定的医疗费用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46.收入保障保险

  以因意外伤害、疾病导致收入中断或减少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47.利率敏感型保险

  利率对险种收益影响较大的险种,比如投资连接保险和万能保险。

  48.分红保险

  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投保人进行分配的一种人寿

  保险。

  49.万能保险

  一种缴费灵活、保额可调整、非约束性的人寿保险,相当于一个定额(或递减)的定期保险与一个递增的累积基金相结合而构成的保险。

  50.投资连结保险

  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身保险。

  51.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应由保险人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2.主险/基本险

  投保人在投保特定的保险产品时必须选择的保险责任。

  53.附加险

  投保人在投保特定的保险产品时可选的保险责任,该保险责任必须附加于主险或基本险,用来补充主险的保险范围。

  54.除外责任

  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在某些特定的灾害、事故及损失范围下,保险人不负的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5.风险事故

  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偶发事件,是造成损失的直接的或外在的原因,是损失的媒介物。

  56.损失

  非故意的、非预期的、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灭失和人身的伤害。

通常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57.投保

  对财产、人身、责任及权益等具有保险利益的自然人或法人,通过购买保险与保险人建立保险合同关系的行为。

  58.投保人

  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59.保险人

  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60.被保险人

  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61.附加的被保险人

  篇二:

保险中的名词解释

  保险中的名词解释

  1、保险人:

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2、投保单:

又称投保书,是投保人表示愿意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申请

  3、保险单:

简称保单,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

  4、批单:

是指由保险人出具的,证明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保单载明的合同内容的文件。

  5、特别约定:

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单的基本条款外所作的其他约定,其内容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对于保险合同内容的特殊约定,其效力优于基本条款。

  6、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是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7、交通事故记录:

是指机动车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的记录。

  8、责任限额:

是指在责任保险中,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交强险条款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所分别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9、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10、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13、保险责任:

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风险项目。

实际上是保险人承担经济补偿责任的依据和范围,同时也是被保险人要求赔偿的依据和范围。

  14、垫付:

是指对于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保险金的情形下,为了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保险人代致害人暂时支付应由其自行承担的抢救费用的情形,保险人对于此部分费用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15、追偿:

是指保险人代致害人暂时支付其应当自行承担的抢救费用后,保险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致害人偿还垫付费用的行为。

  16、责任免除:

又称除外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范围。

  17、保险期间:

保险人和投保人约定的保险责任的有效期限,又称保险期限。

  18、危险程度增加:

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发生危险的可能性较保险合同订立时有所增加,如车辆被改装、使用频率较低的自用车辆改为经营性使用、运输普通物资的车辆改为运输危险物品等。

  19、竞赛:

指被保险机动车作为赛车参加车辆比赛活动,包括以参加比赛为目的进行的训练活动。

  20、测试:

指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性能和技术参数进行测量或试验21、污染:

指被保险机动车正常使用过程中或发生事故时,由于油料、尾气、货物或其他污染物的泄漏、飞溅、排放、散落等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污损或状况恶化;以及造成的人身伤亡。

  22、家庭自用汽车: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客车。

  23、家庭自用汽车: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客车

  24、营业运输:

指经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行为。

未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以牟利为目的,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视为营业运输。

  25、转让:

指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处分被保险机动车的行为。

被保险人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将被保险机动车交付他人,但未按规定办理转移(过户)登记的,视为转让。

  26、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

指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过程中及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至全车被追回。

  29、不定值保险合同:

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30、碰撞:

指被保险机动车与外界物体直接接触并发生意外撞击、产生撞击痕迹的现象。

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按规定载运货物时,所载货物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撞击。

  31、倾覆:

指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机动车翻倒(两轮以上离地、车体触地),处于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的状态

  32、坠落:

指被保险机动车在行驶中发生意外事故,整车腾空后下落,造成本车损失的情况。

非整车腾空,仅由于颠簸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的,不属坠落责任。

  33、火灾:

指被保险机动车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即有热、有光、有火焰的剧烈的氧化反应)所造成的灾害。

  33、暴风:

指风速在28.5米/秒(相当于11级大风)以上的大风。

风速以气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34、地陷:

指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以及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时,地下有孔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

  35、玻璃单独破碎:

指未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其他部位的损坏,仅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前后风挡玻璃和左右车窗玻璃的损坏。

  36、车轮单独损坏:

指未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其他部位的损坏,仅发生轮胎、轮辋、轮毂罩的分别单独损坏,或上述三者之中任意二者的共同损坏,或三者的共同损坏。

  37、自燃:

指在没有外界火源的情况下,由于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等被保险机动车自身原因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38、单方肇事事故:

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39、新增加设备:

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出厂时原有各项设备以外,被保险人加装的设备及设施。

投保时,应当列明车上新增加设备明细表及价格。

  40、施救费:

保险标的在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为了减少损失采取的各种抢救或防护措施而产生的、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41、代位追偿请求权:

在财产保险中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但被保险人必须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42、保险:

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43、保险合同:

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44、投保人:

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45、保险利益:

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46、保险标的:

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47、保险事故:

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48、被保险人:

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49、受益人: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50、保险金额:

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51、再保险:

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

  52、财产保险合同:

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53、重复保险:

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54、责任保险:

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55、人身保险合同:

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56、保险代理人:

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57、保险经纪人:

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58、危险:

危险是人们忧虑的、客观存在的能致人的严重后果但又无法知道其是否潜在灾难。

  59、保险价值:

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的价值,也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保险利益的价值观。

  60、委付:

委付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转移于保险人,而请求支付全部保险金额的权利。

  61、实际全损:

实际全损就是保险标的在实际上完全灭失或毁损。

  62、部分损失:

部分损失是指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一部分损失。

  63、推定全损:

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在保险故事发生后,受损程度虽未完全毁损,但已无法补救,故按完全损失处理的情况。

  64、风险:

指在一定条件下的特定时期内预期结果与实际结果间的差异变动程度。

  65、风险事故:

指造成损失的直接的或外在的原因,它是损害的媒介物。

  66、第一损失保险:

以一次事故所能造成的最高损失额为保险金额的保险。

  67、道路:

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68、机动车:

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69、交通事故:

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70、绝对免赔额:

指保单中约定的完全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标的损失金额。

  篇三:

保险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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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保险密度:

是指按全国人口计算的平均保费额。

  16.保险深度:

是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

  25保证保险:

是义务人(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要求保险人向权利人板报义务人自己信用的保险。

  27.保险利益:

是指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28.保证:

是指保险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担保在保险期限内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

  31、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2.保险合同:

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围绕着设立、变更与终止保险法律关系而达成的协议。

它是合同的一种形式,适用于合同法的一般规定。

  35.保险人:

亦称承保人,是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根据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

保险人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也是经营保险业务的人。

  36.被保险人:

是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38.保险金额:

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

  39.保险单:

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正式保险合同的一种书面文件。

  40.保险凭证:

也称小保单,是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订立的书面文件。

  44.保险代理人(InsuranceAgent):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代理合同或授权书,向保险人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并以保险人的名义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人。

对保险代理人的含义可理解为:

①保险代理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45保险经纪人:

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得人。

  46、保险公估人:

又称保险公证人,是站在第三者的立场依法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及理赔款项清算业务,并给予证明。

  48.不定值保险:

是指在保险合同中只载明保险标的保险金额而未载明保险价值,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根据发生时的保险价值比对保险金额予以赔偿的保险。

  57.不可争条款:

又称不可抗辩条款,是指自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起,超过法定时限后,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

  58.比例再保险:

是指分出人与分入人相互订立合同,按照保险金额比例分担原保险责任的一种分保方法。

63:

保险监管:

是政府对保险业监管的简称

  64:

保险基金:

指专门从事风险经营的保险机构。

  65、保险责任准备金:

是保险公司按法律规定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而降保险费予以提存的各种金额。

  69、保险费率:

又称保险价格,是投保人为取的保险保障而由投保人向保险人所支付的价金,通常以每百元或每千元的保险金额的保险费来表示。

  80、保险准备金:

是保险人为履行保险责任,保证保险业务的正常经营,而根据政府有关法规或自身的特点需要,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取的一种资金准备。

  82、保险供给、是指在一定的费率水平上,各家保险企业愿意并且能够提供的保险商品的数量

  84、、保险费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为获得赔款或保险金的权利,付给保险人的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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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纯粹风险(purerisk):

是指只有造成损失而无获利可能性的风险。

  6、财产风险:

是可能导致财产发生毁损、灭失和贬值的风险

  17.财产风险(propertyrisk):

是可能导致财产发生毁损、灭失和贬值的风险

  20.重复保险(DoubleInsurance):

是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同时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其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33、财产保险合同:

十一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49、产品责任保险:

是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由于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使用者或其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59.成数再保险:

是原保险人将每一风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双方商定的固定比例即成数确定原保险人的自留额和再保险人的分保额,再保险费、赔款的分摊均按同一比例计算。

  67、纯保费:

是保险人用于赔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保险金,她是保险费的最低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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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大数法则:

是在随机事件的大量出现中往往呈现出几乎一致的规律。

  30.定值保险:

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将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事先约定并在合同中给予载明作为保险金额,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根据载明的保险价值进行赔偿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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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风险:

是损失的不确定性。

它有两层含义,一是可能存在损失;二是这种损失是不确定的。

  12、风险因素:

是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机会或扩大损失幅度的原因和条件。

  13、风险事故是指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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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概率:

是不确定事件的确定性程度

  21.共同保险:

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同时联合直接承保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而保险金额之和不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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