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路路政内务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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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路路政内务管理规定

甘肃省公路路政内务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路政机构正规化建设,规范内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路政管理规定》和《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结合全省路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路政机构内务建设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建立规范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培养路政人员优良的作风,树立路政人员良好的形象,提高路政队伍的战斗力,保证各级路政机构圆满完成服务人民群众、保护路产、维护路权的任务。

第三条路政机构内务建设,贯彻从严治路、依法治路方针,按照路政工作的性质、任务和特点,坚持高效务实、加强监督、着眼基层的原则,培养纪律严明、政治合格、执法公正、群众满意的优良作风。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省路政总队职责

(一)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及占用挖掘公路的管理、超限运输管理。

(三)负责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违章的案件。

(四)负责对合法占用挖掘公路的行政审批。

(五)负责实施路政巡查,负责维护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六)负责全省公路路政行业管理,编制申报,人员聘用、考核、解聘,装备管理和经费管理;

(七)负责制订行业工作计划,开展行业文明建设和业务培训等工作;

(八)参与交通战备、特种货运、应急预案制订和演练及抢险救灾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以及省交通厅赋予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路政支队职责

(一)依法对所辖公路、收费公路和新建、在建公路行使路政许可、路政处罚和路政诉讼等路政管理职责。

(二)组织实施省交通厅、省路政总队制定的工作计划、考核标准、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宣传教育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依法受理、审理所辖路段职责范围内占用、利用、挖掘公路路产以及跨越、穿越公路的各种建筑设施和开设交叉道口、超限运输管理,非公路标志牌设置,更新、砍伐公路行道树许可、监督实施等事宜,依法做好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和路政巡查工作。

(四)负责领导、管理、检查、指导各路政管理大队和治超检测站及人员的管理工作;组织所辖路段路政管理方面的重大活动和联合行动;参与交、竣工验收和路产路权交接工作。

(五)负责掌握所辖路段(含新建、在建、收费公路)路产路权变动情况,建立健全各类路政管理档案、统计报表,工作检查、总结等。

(六)负责聘用、解聘路政管理人员的审核、报批、管理工作,组织业务培训,开展政治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等。

(七)核发路政管理服装,负责路政管理经费、专用装备、器材的计划、配置、管理和使用。

按照“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的规定,做好路政管理赔(补)偿费、占用费、罚款及票据的收缴、上解、管理和使用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和上级交办的工作。

第六条路政大队职责

(一)积极宣传、贯彻《公路法》、《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所辖路段(含新建、在建、收费公路)职责范围内的路政管理工作。

(二)根据省路政总队、公路总段(分局)以及支队制定的工作计划、考核指标,制定具体的措施和实施办法。

(三)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路权,坚持日常上路巡查,做好预防为主,超前管理、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永久性建筑设施的控制和临时建筑物的管理;依法制止、查处各类违法违章占用、侵占、挖掘、污染、毁坏、损坏和破坏公路路产的行为;负责超限运输管理及其他监督实施工作。

(四)认真制作、填写各种法律文书、工作文书、票据等;及时向上级路政管理机关汇报、请示、转送发生的重(特)大路政案件和诉讼案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和上级交办的工作

第七条治超检测站职责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公路超限超载治理治理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各级政府和交通、公安等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

(二)制定工作实施计划,建立健全检测执法的各项工作制度;。

(三)依法承担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的具体业务工作,主要是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货车进行称重检测和超限超载认定,查处和消除超限超载违法违规行为;

(四)组织超限超载车辆的卸载、驳载,组织卸载货物的存储、保管和处理;

(五)收集、整理和上报检测执法工作中的各类数据,提供检测执法工作动态信息;

(六)管理和维护治超检测站的设施、设备和信息系统;

(七)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地方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职责

(一)依法对本辖区地方公路行使路政许可、路政处罚、路政复议和路政诉讼等路政管理职责。

(二)组织实施省交通厅、地方交通主管部门以及省公路路政总队制订的工作计划、考核指标、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宣传教育和交办的其他事项;建立健全各类路政管理档案和路产变动相关资料。

(三)审理所辖地方公路职权范围内占用、利用、挖掘公路路产以及跨(穿)越公路的各种建筑设施;开设交叉道口、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砍伐、更新公路行道树等事宜。

依法做好所辖地方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和路政巡查工作;制止、查处各类违法违章占用、利用、污染、挖掘、毁坏、损坏公路路产的行为。

(四)负责聘用、解聘地方公路路政人员的审核、报批、管理工作文书制作、工作总结、统计报表以及组织业务培训、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等。

(五)核发路政管理人员制服;负责路政管理专用装备、器材的管理和使用。

做好路政管理赔(补)偿费、占用费、罚款及票据的收缴、上解、管理和使用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和上级交办的工作。

第九条路政支队长工作职责

(一)主持路政支队全面工作,贯彻执法上级下达的工作目标、计划,督促全支队认真、切实履行好各项职责。

(二)主持制定辖区公路路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三)决策路政管理的重大问题。

(四)主持召开支队路政管理工作会议,总结交流路政管理工作。

(五)对路政支队的组织、思想、业务、作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六)组织对辖区内各路政大队及人员的考核。

第十条路政大队长工作职责

(一)主持路政大队全面工作,贯彻执行上级下达的工作目标、计划,确保各项工作的完成。

(二)主持制定路政大队路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决策大队路政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四)认真贯彻执行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文明执法、抓好大队行风建设工作,落实路政管理的“四公开一监督”,杜绝公路“三乱”现象和发生。

(五)协调解决路政管理工作中的困难和实际问题。

(六)定期召开队务会议,组织路政人员学习政治、业务、法规知识、交流总结、研究、探讨各阶段路政管理工作。

(七)组织对大队人员的考核。

第十一条路政外业人员工作职责

(一)学习、宣传、贯彻公路路政管理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履行路政管理职责。

(二)实施路政巡查,保护路产和路权,依法查处各类违反路政管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

(三)按要求检查督促公路养护作业、、施工路段的标志设施,维护施工路段的正常秩序。

(四)依法办事,廉洁奉公,不拘私枉法,不谋私利,查处公开,索赔合理。

(五)依法开展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工作。

(六)依法开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路政许可项目审批前的踏勘、定位和审批后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八)完成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路政内业人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收集、积累、整理文书资料,协助领导写好计划、总结、简报和报告材料,及时填报各种报表。

(二)迅速、准确传达上级部门和领导的工作指示,及时收集、分析、加工整理和汇报部门及路政人员的工作意见、建议,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三)协助领导审查路政执法案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戈四)规范路政档案管理,做到档卡齐全。

登记准确,排列整齐,管理有序,方便使用。

(五)热情接待来访人员,及时登记、汇报和处理来电来信等。

(六)做好装备器材、票据、证章、文书、服装和印信等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超限运输管理员工作职责

(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上级部门的有关要求,负责辖区内超限运输的管理、协调、督查和审批等具体工作。

(二)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超限运输管理的计超限运输管理的各项数据,导当好参谋。

(三)加强超限运输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确保超限运输管理工作能平稳、有序、有效地开展,严格纠正超限运输管理中以罚(赔)代纠的不规范行为。

(四)会同技术部门具体制定超限运输的通行与加固方案、护送措施等并依法对承运人实施监督、检查。

(五)负责定期向当地政府纠风部门汇报辖区内超限运输管理情况,密切与公安交警、交通运管等相关部门的联系。

(六)及时总结本地区超限运输管理中的经验、教训和发展趋势。

制定相应的措施加以改进、完善,参与上级业务部门信息沟通工作。

做好超限运输管理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

(七)负责做好超限运输查处案件案卷制作、归档等的指导、检查工作。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仪容风纪

第十四条着装举止

路政人员应当按照《甘肃省公路路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办法》着专用制服,保持仪容严整。

(一)按规定佩带各种标志。

工号佩戴右胸上方,臂章佩戴左衣袖上固定,领花距领双边缘5毫米,帽徽带于帽墙嵌正中,肩章路徽位于正中,麦穗朝内,距肩端1厘米处。

不得佩带其他与路政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二)除不宜或者不需要着制服的情形外,在工作时间必须着路政制服。

女同志怀孕后可着便装。

(三)应当配套穿着制服,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

着夏装时不佩戴领花,但要佩戴领带、软肩章及领带夹。

(四)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制服、执法证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

(五)着制服时,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坐卧,不得进入营业性歌舞厅和夜总会餐等娱乐场所。

进入室内通常脱帽,脱帽后,无衣帽钩时,立姿可以将大檐帽夹于左腋下(帽顶朝外,帽徽朝前);坐姿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也可以置于桌斗内。

(六)参加集会、晚会,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顺序入场,按照指定的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不得迟到早退。

散会时,依次退场。

第十五条仪容仪表

(一)路政人员应当保持仪容整洁。

非特殊情况不得染发,男性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发辫不得过肩。

(二)路政人员不得纹身,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化浓妆。

第十六条行为规范

(一)在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禁令:

1、严禁越权执法、无证执法和酒后执法;

2、严禁违反程序、徇私舞弊和重复处罚;

3、严禁单人查车、双向查车和逢车必查;

4、严禁不给票据、少给票据和打白条子;

5、严禁作风粗暴、态度恶劣和殴打谩骂;

6、严禁故意刁难、滥用职权和收受贿赂。

(二)在日常工作生活中要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习惯:

甘当公仆、热爱交通、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团结协作、风纪严整、接受监督、廉洁奉公。

(三)在执法过程中要使用文明用语:

同志;您好;请坐;请进;请喝水;请问您找谁;请谅解;很抱歉;对不起,请稍等;请您听我解释;请您批评指正;请您多提意见;谢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这是我们应该做的;请您走好;对不起,让您久等了;请出示您的证件;请马上停止侵占公路的违法行为;请您配合我们的执法工作;你的车辆超限了,请接受处理;请以后不要再超限运输;您的车辆损坏了公路,请接受处理;您的建筑物建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请接受处理;谢谢您的合作;再见。

工作中不得使用下列忌语:

嘿!

喂!

喊什么;待会儿;给我过来;急什么;快点交钱;就罚你,怎么着;这事不归我管;不知道;我解决不了,愿上哪告上哪告去;刚才不是说过了吗,怎么还问;有意见,找领导去;不要罗嗦;没看见我正忙着呢吗?

快下班了,不办公了;那边都写着,自己看去;少说废话。

第十七条礼节

(一)路政人员应当礼貌待人,语言文明,态度和蔼,服务热情耐心。

(二)参加庆典、集会等重大活动升国旗时,着制服列队的路政队伍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带队人员应当行举手礼;未列队的路政人员应当行注目礼。

奏(唱)国歌时,应当自行立正。

(三)晋见或者遇见上级领导时,着制服的路政人员应当行举手礼;因携带装备或者执行任务需要,不便行举手礼时,可以行注目礼。

(四)晋见或者遇见本单位经常接触的领导和其他同事时,应当互相致意。

(五)列队的路政人员在行进间遇见领导时,带队人员应当行举手礼,其他人员应当行注目礼。

(六)路政人员交接岗时,应当互相敬礼;不同单位的路政人员因公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

(七)路政人员因公与非路政人员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执法时,应当先敬礼。

(八)路政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进入居民住宅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说明来意。

第四章日常制度

第十八条 一日生活

(一)大队(中队)一日生活

1、早操

除了休息日、节假日之外,各路政大队(中队)通常每日应出早操,每次时间通常为十五分钟,主要进行队列训练和体能训练。

结合早操每周进行一至二次着装、仪容和个人卫生的检查,每次不超过十分钟。

2、上路巡查

大队长(中队长)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部分路政人员上路巡查,布置巡查任务和有关事项,做好巡查记录,发现情况及时按级汇报并作好处理工作。

3、处理公务

做好各类公文处理和内业资料整理工作以及上级领导交办事宜。

4、交接班

值班人员、上路巡查人员应认真按照交接班制度做好交接工作。

(二)总队(支队)机关一日生活

1、必须建立正规的一日生活、工作秩序和严格的考勤制度。

2、通常每日应出早操,时间不少于15分钟。

3、办公

遵守办公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因病、因事不能按时上下班时,必须请假。

办公时间应当保持肃静,不得大声喧哗、闲聊、办私事,不得因私事在办公室会客。

第十九条请假销假

(一)路政人员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必须按级请假,按时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离岗。

(二)执行特殊或者紧急任务时,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得请假。

(三)请假人员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方可以续假。

未经批准,不得超假或者逾假不归。

(四)有紧急工作需要时,请假人员应当立即返回单位。

第二十条路政管理人员执法考核评议

(一)考核评议要坚持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和实事求是、从严考核、正确评议、激励为主的原则。

原则上由各支队、各交通局每年12月底组织一次。

(二)考核评议的内容包括德(法制观念、团结协作精神、待人接物态度、职业道德、为人品行)、能(政策水平、业务水平、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组织管理及协调能力、表达能力)、勤(出勤、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工作主动性、责任心)、绩(工作量、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工作难易程度、工作创新精神、超额完成任务情况)、廉(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秉公执法)五个方面,考核采用百分制,其中德占15分、能占20分、勤占10分、绩占45分、廉占10分。

(三)考核评议一般应采取本人书面述职、全体路政人员民主测评、领导评议和社会各界评议等方式进行。

(四)路政管理人员的考核评议实行淘汰制。

凡经年终考核评议为不合格的,应解除聘用。

被评定为优秀的,应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一条路政执法与办案程序

(一)简易程序

1、对于违法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凿,路产损失在200元以下的案件,当事人愿意接受当场处理的,适用简易程序。

2、路政人员当场做出处理裁定以前,应当将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理的理由和依据告之当事人。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路政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或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3路政执法人员作出当场处理决定,必须有两名以上路政人员在场,应当制作、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收取公路赔(补)偿费,出具收费凭证。

《公路赔(补)偿通知书》一式三联(应有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第一联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有关注意事项;第二联报路政管理支队备案;第三联为存根,并应将收费凭证复印件粘贴于存根背面。

(二)一般程序

1、公路路产损坏处理,除适用简易程序之外,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2、路政大队在发现或接到报案后,应立即组织或指定人员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勘察、调查,依法收集证据。

  3、路政人员调查、收集证据,不得少于两人。

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应当告知其作伪证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制作勘验检查笔录、询问笔录须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对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聘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人员进行鉴定,并制作鉴定意见书;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要先行登记保全,制作证据登记保全清单,并在七天内作出处理决定。

4、路政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确凿的,应当制作《公路路政管理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报送路政大队负责人审查。

路产损失在一万元以下的案件(不含一万元),由路政大队负责人审批后,制作《公路路政管理路产损坏处理处决书》。

路产损坏在一万元(含一万元)以上或重大、复杂以及路政大队负责人认为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由负责查处案件的路政人员和路政大队负责人集体讨论。

讨论后应在《公路路政管理违法行为调查报告》上作笔录并签字,路政大队负责人根据讨论情况审查签署意见后,制作《公路路政管理路产损坏处理决定书》,并于3日内报送路政大队处理。

5、在查明路政案件事实,充分收集证据的基础上,路政大队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立案—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或听证—制作并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收取公路赔(补)偿费—出具收费凭证—结案。

涉及行政处罚的,应向当事人发出《公路路政管理违法行为通知书》,在5日内送给当事人,当事人需在《公路路政管理处罚文书送达证》上签字。

《公路路政管理违法行为通知书》为一式两联,一联交当事人,一联留存。

当事人拒绝签字的送达人应在《送达证》备注栏内注明情况。

6、当事人对处决不服的,可以向省交通厅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7、当事人接受处理,缴纳路产损失赔(补)偿费后予以结案,案件查处人应当填写公路路政管理处理结案报告,并将该案有关文书、图片、证据及收费凭证等资料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路政巡查

(一)高速公路

1、高速公路路政巡查实行24小时巡查制和值班制,在正常情况下,巡查频率每天不少于3次,遇雾、雪、雨等特殊恶劣天气可适当增、减巡查次数。

2、路政巡查时,路政人员须穿戴反光警示标志,正常巡查的车速为40-60公里/小时,并应开启示警灯。

  3、高速公路路政巡查遵循“查处违法行为与预防养护病害相结合”的原则,全面掌握高速公路的养护现状和动态。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交通安全设施(标志标线、轮廓标等);路面、桥涵、通道、公路边沟、公路用地、公路行道树等设施的完好;建筑控制区的违法建筑和各类管线、管道穿跨越高速公路;路面违章车辆及其他损坏、污染、侵占公路路产的行为;督促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履行养护职责设置交通安全标志的情况;监督检查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的秩序;路政许可及审批、核准事项的实施情况。

  4、在高速公路上停车处理公务时,必须紧靠停车带处停车,开启警示灯并从右侧车门下车;严禁逆向行驶和呼唤当事人横穿高速公路。

  5、发现事故车辆时,巡逻车应停在事故车辆前方200米以外的位置,一般情况下,由两名路政员下车进行处理;夜间司机不得下车、巡逻车不得熄火。

  6、高速公路路政案件的处理按照《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规定》(试行)执行;遇有重大交通事故或逃逸的路政案件,应在15分钟内及时报告大队长或上级路政管理机构。

巡查结束后,巡查人员要认真填写《路政管理巡查笔录》履行交接班手续,以备查用。

7、一级公路、二级汽车专用公路的巡查按使用上述规定执行。

(二)一般公路

1、坚持“五四”巡查制,即每周巡查次数不得少于五次,每次不少于四小时;外业路政人员每月上路巡查时间不得少于16天。

2、在双休日、节假日期间均应安排路政人员正常巡查。

3、路政巡查时,巡查人员要认真巡查公路两侧状况,及时发现、制止或查处各类违法违章行为。

4、在巡查中发现属于养护方面的问题时,应做好记录,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养护部门处理。

5、认真做好路政管理巡查记录和交接班工作,要将巡查时发现、处理、遗留问题填写清楚,以便路政管理工作检查时核对。

第二十三条路政管理统计

  

(一)路政管理统计报表统一由省路政管理总队制订格式。

  

(二)上报的统计报表必须做到“准、快、全、明”。

  (三)路政统计分为日常统计和专项统计,日常统计统计当月工作,各大队应在每月5日前报送路政管理支队,支队应当在每月10日前汇总报送省路政管理总队(节假日顺延)。

专项统计按专项任务要求的时间完成。

(四)路政统计实行专人负责,定期整理统计台帐,做到资料规范化和系统化。

统计台帐应按期保存,统计资料应专人核对,领导签字确认。

(五)统计人员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提供失实数据、信息造成上级部门和领导决策失误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路政档案管理

(一)各级路政机构应当指定专人收发和保管文件。

收发文件应当登记,妥善保管,并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二)需要归档的文件,应当按照要求立卷归档;不需要归档的文件,应当登记造册、指定专人定期销毁。

  (三)路政案件档案,要求一案一档;法律文书、工作文书及相关资料要齐全。

(四)路政档案一般分为六类(括号内为分类号)。

主要有路政许可档案(01),包括申请表、协议书、相关资料,同意或不同意的批文(函)等;公路产权档案(02),包括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公路标志牌、平(立)交道口、公路行道树等;路政案件档案(03),包括按简易和一般程序的要求分别制作的案卷;路政人员档案(04),包括简历、申请表、聘用表及考核评议情况;路政装备档案(05),包括执法车辆、取证器材、办公设施、服装等的发放、使用、管理、台帐;综合其他类(06),包括公文、报表、总结、来信、来电、来访等综合信息资料。

(五)路政档案的收集、整理、归类、装订,均按A4纸规格进行取、舍、折(左、下边对齐),路政案卷应使用统一印制的卷盒。

(六)路政档案一般应长期保管。

第二十五条会议

(一)会议应当力求精简,讲求实效。

(二)总队、支队机关实行每周例会制度;大队、中队应当实行每日例会制度,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总结、部署有关工作。

(三)全省路政行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行业大会,各支队机关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路政人员大会,由领导总结、报告工作,表彰先进,布置工作任务。

第二十六条请示报告

(一)各级路政机关必须建立严格的请示报告制度,确保路政信息畅通。

(二)对本单位无权决定或者无力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请示。

请示通常采取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逐级进行。

请示应当一事一报,条理清楚,表述准确。

(三)下级应当主动向上级报告情况。

发生重大路产损害案件、自然灾害事故、路政人员重大违法违纪事件及伤亡情况,必须及时向上一级路政机关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或者拖延不报。

下级路政机构必须定期向上级路政机构报告有关路政业务和队伍建设的基本情况。

(四)报告通常逐级进行,必要时也可以越级报告。

上级对下级的请示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

第二十七条工作交接

(一)路政人员在工作变动、退休、辞职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时,必须将自己负责的工作情况和掌管的文件、材料、证件、装备、器材等进行移交。

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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