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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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

沙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许可类)

单位(盖章):

沙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序号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的依据

追责情形

项目

子项

1

654223221XK00100

权限内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

第四十条: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

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国家对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和向劳动者提供境外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须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

第六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未经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社会组织或公民

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受理阶段:

依法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2.审查和决定阶段:

按照办理程序,对提交的材料和相关条件进行审查,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3.事后监管阶段:

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受理的;2.对不符合条件的违规给予受理的;3.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查结果,造成不良影响的;4.在行使权力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未认真审核材料导致不良后果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654223221XK00200

公务员录用审批

 

【法规】《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国人部发[2007]134号,2007年11月6日起实施)

第七章公示、审批或备案

第二十八条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为七天。

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监督电话以及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第二十九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察,并安排必要的培训。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中央机关取消录用的,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各级机关取消录用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受理审核阶段:

对新招录公务员上报的《公务员录用表》进行受理并审核,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原因及补正材料。

审核合格后作出同意录用的意见,并加盖人社局公章。

2.上报审批阶段:

按照办理程序,汇总我县政府口新招录公务员上报的《公务员录用表》,以红头文件形式上报地区公务员局。

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规】《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国人部发[2007]134号,2007年11月6日起实施)

第八章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公务员录用工作要接受监督。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管理权限处理。

第三十二条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要求进行录用的;;

(二)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录用的;;

(三)XX,擅自出台、变更录用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录用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四条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试题和其他考录秘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招考工作的有关资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协助报考者考试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职,导致招考工作重新进行的;

(五)违反录用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录用的不予录用,或对不应录用的予以录用的;

3.在审核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3

654223221XK00300

权限内地方企业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方法的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规范性文件】《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第七条: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企业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受理阶段:

一次性告知补全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

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是否符合办证条件等进行严格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

制发送达证书。

5.事后监督阶段: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违规给予受理的;

3.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查结果,造成不良影响的;

4.在行使权力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未认真审核材料导致不良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654223221XK00400

权限内集体合同的审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28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已于2009年8月27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2003年12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公布)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查。

集体合同未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或经审查提出异议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于15日之内审查完毕。

逾期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对集体合同的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企业、社会组织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受理阶段: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

3.决定阶段:

制作《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

4.送达阶段:

将《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送达当事人。

5.事后监督阶段:

加强集体合同履行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集体合同审查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未进行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严格,导致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损的;

3.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查结果,造成不良影响的;

4.利用集体合同审查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

5.在审查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654223221XK00500

劳务派遣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第六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未经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社会组织或公民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受理阶段:

一次性告知补全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

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是否符合办证条件等进行严格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

制发送达证书。

5.事后监督阶段: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违规给予受理的;

3.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查结果,造成不良影响的;

4.在行使权力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未认真审核材料导致不良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654223221XK00600

公务员辞职辞退审批

【法规】《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69号)

第五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公务员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

(二)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三)任免机关审批,作出同意辞去公职或者不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同意辞去公职的应当同时免去其所任职务;

(四)任免机关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所在单位和申请辞去公职的公务员,并将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和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等存入本人档案。

《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71号)

第六条辞退公务员,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并填写《辞退公务员审批表》报任免机关。

(二)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三)任免机关审批。

作出辞退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的公务员,同时抄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下机关辞退公务员,由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级党委或者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决定。

(四)《辞退公务员审批表》和辞退决定等存入本人档案。

任免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可以直接作出辞退决定。

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受理审核阶段:

对公务员上报的辞职申请或者单位上报的《辞退公务员审批表》进行受理并审核,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原因及补正材料。

2.上报审批阶段:

按照办理程序,经人社部门审核后,上报县级党委或者人民政府进行审批。

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规】《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71号)

第十七条在辞退公务员时,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批准辞去公职的不予同意辞去公职,或者予以辞退的不予辞退;

3.在审核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7

654223221XK00700

事业单位人员辞职审批

【法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机关、事业单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受理审核阶段: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上报的辞职报告进行受理并审核,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原因及补正材料。

2.上报审批阶段:

按照办理程序,经人社部门审核后,上报县委、县委组织部进行审批。

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

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批准辞职的不予同意辞职;

3.在审核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8

654223221XK00800

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初级)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十四条

 

职业学校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与职业教育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三)有与进行培训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

(四)有相应的经费。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组织或公民

就业服务中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受理阶段:

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向审批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审批机关应依据法律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办理,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齐材料。

2.审查阶段:

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3.决定责任:

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

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

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十四条

职业学校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与职业教育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三)有与进行培训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

(四)有相应的经费。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违规给予受理的;

3.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查结果,造成不良影响的;

4.在行使权力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未认真审核材料导致不良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654223221XK00900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审批

【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2011年12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二章19条

完善和实施毕业生见习制度,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到见习单位进行见习,并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生活补贴。

见习单位应当为见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企业、社会组织

就业服务中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受理阶段:

依法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2.审查和决定阶段:

按照办理程序,对提交的材料和相关条件进行审查,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3.事后监管阶段:

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2011年12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二章19条

完善和实施毕业生见习制度,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到见习单位进行见习,并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生活补贴。

见习单位应当为见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能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的;

2.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办理的;

3.未严格审核导致重大错误的;

4.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10

654223221XK01000

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审批

【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章53条

   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

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公民

就业服务中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受理阶段:

依法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2.审查和决定阶段:

按照办理程序,对提交的材料和相关条件进行审查,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3.事后监管阶段:

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章53条

   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

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能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的;

2.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办理的;

3.未严格审核导致重大错误的;

4.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11

654223221XK01100

就业失业登记证核发

【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四章3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公民

就业服务中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受理阶段:

依法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2.审查和决定阶段:

按照办理程序,对提交的材料和相关条件进行审查,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3.事后监管阶段:

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四章3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能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的;

2.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办理的;

3.未严格审核导致重大错误的;

4.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12

654223221XK01200

社会保险补贴审批

【规范性文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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