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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亲社会行为

第十章 亲社会行为

【内容提要】

 

亲社会行为是符合社会道德标准的行为。

培养亲社会行为,形成良好的品德是个体社会化的重要任务之一。

本章阐述了关于亲社会行为发生的三种理论,亲社会行为的主要影响因素,介绍了助人行为的研究和理论,阐述了亲社会行为培养与品德教育的有关理论和研究。

 

【学习目标】

 

1.理解亲社会行为及其发生。

 

2.了解亲社会行为的主要影响因素。

 

3.了解助人行为的研究和理论。

 

4.掌握品德形成的几种理论模式。

 

【关键词】

 

亲社会行为 利他主义 助人行为 品德

 

 

 

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处处可见帮助人的现象,从指路,扶老携幼,义务献血,到见义勇为与歹徒搏斗,抢救遇难儿童,甚至为此付出生命;但同时我们又可以看到,有些人对处于困境中的他人抱着冷漠的态度,见死不救。

1964年,纽约发生了一起谋杀案。

年轻妇女吉蒂下夜班后在回家的路上遇到歹徒的袭击,她大声呼救。

当即周围居民楼的一些房间的灯亮了,有人打开窗户,并有一位男士大声喊道“放开她!

”歹徒放开她,溜进汽车开走。

楼窗里的灯光熄灭了。

这时,歹徒返回来,再次袭击吉蒂。

她再次呼救。

灯光再次亮起,窗户再次打开,歹徒再次逃走。

灯光熄灭。

当吉蒂到达住处大门口时,歹徒第三次袭来,她被杀了。

谋杀进行了35分钟。

警察在接到报警后只用了2分钟就赶到现场,然而人已经死了。

事后了解到当时有38个目击者,然而在半个多小时的时间里竟无人报警。

 

正是这个事件中人们所表现出来的冷漠激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引起社会心理学家极大的关注,使“冷漠和助人”成为社会心理学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

 

第一节 亲社会行为的含义

 

一、亲社会行为及有关概念

 

亲社会行为(prosocialbehavior)指一切有益于他人和社会的行为,如助人、分享、谦让、合作、自我牺牲等。

 

亲社会行为可能由利他主义引起。

利他主义(altruism)指关心他人的利益而不考虑自己的利益(L.G.Wispe,1972)。

利他行为的特点就是自愿帮助他人,而不期望得到任何外部的回报,甚至没有要给人留下好印象的想法。

利他行为经常有个人遭受损失和面临严重危险的含义。

 

但是亲社会行为不一定都由利他主义引起,它也包括为了某种目的,有所企图的助人行为,所以它是一个比利他行为更宽泛的概念(J.P.Rushton,1980)。

〔J.P.Rushton(1980).Altruism,socialization,andsociety.EnglewoodCliffs,NJ:

Preatice-Hall.〕任何对他人或群体乃至社会有好处的行为都属于亲社会行为。

这种行为可能是直接的,也可能是间接的。

 

社会心理学家认为,“亲社会”是合乎社会道德标准的意思,是与“反社会”,即违反社会道德标准相对的,因此,亲社会行为的概念便进一步扩大,包括一切积极的、有社会责任感的行为,而且由此衍生出了“亲社会侵犯”的概念,指的是符合社会道德标准的侵犯行为。

例如,司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教师或父母对儿童的适当的惩罚等。

这些作为虽然具有潜在伤害性,但是合乎社会要求,在一定意义上是积极的,其目的不是伤害,所以是亲社会的,称之为亲社会侵犯行为(prosocialaggression)。

 

二、亲社会行为的发生

 

(一)关于亲社会行为发生的三种理论

 

我们为什么要帮助他人?

在什么情况之下助人,怎样助人?

对此社会心理学家提出了不同的理论解释。

主要有三种理论,即社会交换理论、社会规范理论和进化理论。

 

1.社会交换理论(social-exchangetheory)

 

社会交换理论是一种关于人类相互作用的理论。

这种理论认为,人类的社会行为是受到“社会经济学”导向的。

人们的相互作用是一种目的在于以个人最小的代价换取最大的报偿的交易。

人们在交往中所交换的不仅是物质和金钱,而且还有社会性的东西,如爱、服务、信息、地位等(U.G.Foa&E.B.Foa,1975)。

〔U.G.Foa&E.B.Foa(1975).Resourcetheoryofsocialexchange.Morristown,NJ:

GenerallearningPress.〕人们在这样做的时候使用的是“最低失分”策略,即以最小的成本,得到最大的报偿。

社会交换理论强调人们在行为时的这种成本和报偿的监控并不总是很有意识的。

例如,见到一辆采血车,你可能没有认真掂量献血的成本(要被针扎、付出时间、会感到疲劳),与不献血的成本(感到内疚、得不到赞许)。

你可能也没有掂量献血的好处(因为帮助了他人而感觉良好、不会受到他人的批评)和不这样做的好处(节省时间、不会感到不舒服)。

但是通过对献血者的深入调查研究发现,事实上,献血者似乎预先还是进行了这种计算的,只是非常微妙。

 

(1)助人行为有隐蔽的个人利益。

帮助他人为获得的报偿可能是外部的,也可能是内部的。

为了树立自己的形象,为得到他人的赞许或友谊,这是外部的,这种付出为了得到。

因此,我们最愿意帮助那些对我们有吸引力的人,我们希望得到他们的认可的人(D.Krebs,1970;R.K.Unger,1979)。

〔D.Krebs(1970).Altruism-an examinationoftheconceptandareviewoftheliterature.PsychologicalBulletin,73,258~302.〕助人的好处还包括内部报偿。

当我们听到一个小孩的哭声时,我们会感到不安、忧伤或烦扰。

于是,我们会去了解一下,帮助一下,以解除或减轻我们内心的烦扰。

研究发现,那些因为他人的忧伤而引起极大烦恼的人,也是给予最多帮助的人。

献血者报告说“献血使我自我感觉良好”。

显然,助人的结果无论是解除内心的烦扰,还是可以提升个人的自我价值感,都是内部报偿。

通过对与艾滋病患者交朋友的志愿者动机的调查(E.G.Clary&M.Snyder,1999),〔E.G.Clary&M.Snyder(1999).Themotivationtovolunteerandpracticalconsiderations.CurrentDirectionsinPsychologicalScience,8,156~159.〕可以将这些志愿者的动机归纳为如下六种。

 

知识:

更好地了解人们或学习技能;

 

职业:

通过经验和交往增强职业能力;

 

社会适应:

成为群体的一员并得到赞许;

 

自我防卫:

减轻内疚或逃避个人问题;

 

提高自尊:

提升自我价值和信心;

 

价值表达:

表达个人的价值观和对他人的关怀。

 

显然,这六种动机中只有价值表达是属于真正的利他主义的。

这就是说,人们在助人的时候经常是有“个人打算”的。

这样,我们就会想到,那些看着歹徒行凶而不做出任何助人行为的人并非完全无动于衷,他们的内心也可能感到非常焦急,但是当他们意识到助人的潜在的高昂代价的时候,他们却变得无能为力。

 

(2)移情是真正的利他主义的根源。

有爱心的母亲在孩子遭受痛苦时感到痛苦,在孩子快乐时感到快乐,这就是移情。

当移情的时候,我们的忧伤集中在遭受痛苦的人身上而不是我们自己的痛苦。

真正的移情和同情是推动我们去帮助受害者的原因。

这种移情是很自然的,就连刚刚出生的婴儿在听到其他婴儿的哭声时也会跟着哭起来,在产院的护理室里,经常是一个婴儿哭引起众多婴儿的齐声大哭。

忧伤和移情激起我们的助人行为。

对受灾地区的人们的遭遇感同身受,为之担忧,抱有同情心的人比那些漠不关心的人捐献的更多,这是一再被证明着的事实。

儿童的慷慨也因他们的移情能力不同而不同。

为了区分开为减轻自己的烦恼的利己主义的动机和利他主义的动机,巴特森〔[美]阿伦森等著,侯玉波等译:

《社会心理学》,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5,326~327页。

〕(C.D.Batson,1981)进行了唤起移情感的研究,研究要分辨的是唤起移情后人们是通过逃避情境来减轻烦恼还是采取助人的行为。

研究的结果是一致的,即移情的唤起通常是导致助人行为。

心理学家认为,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都能使人做出助人行为。

看到他人的苦恼可能唤起一种自我聚焦(self-focused)的苦恼,也可能是他人聚焦(other-focused)的移情。

这后者才产生真正的利他主义。

有的研究发现,如果人们在看到他人苦恼时感到忧伤,而同时又有其他的方法能使他们摆脱这种心情,那么,他就可能不去助人(M.Schaller&R.Cialadini,1988)。

这就是利己主义的动机。

同时有研究证明,真正的利他主义是存在的,但是有条件的。

例如:

①只有在人们相信他人会收到所需要的帮助的时候才会做出助人行为(J.F.Dovidio,etal,1990);②被唤起移情的人即使在相信没有人知道自己所做的行为时也会助人(J.V.Fultz,etal,1986);③人们有时会坚持想帮助一个受苦的人,即使他知道自己是被固定在一种暂时的心境上(D.A.Schroederetal,1988);④意识到移情会引发利他主义行为,有时人们会逃避唤起移情的情境,以避免过度卷入(L.L.Shaw,etal,1994);⑤对于是否存在真正的利他主义,巴特森(1991,1995)和其他人(J.F.Dovidio,1991;E.Staub,1991;M.A.Wallach&L.Wallach,1983)在对移情和利己主义的25项测查实验中得出结论:

有时人们确实聚焦于他人的幸福而不是自己的幸福。

实际生活中也正是如此,在纷飞的战火中,用身体掩护战友的人是来不及考虑这会给自己带来什么光荣或长远的好处,而不这样做又会给自己带来什么耻辱的。

〔C.D.Batson(1991).Thealtruismquestion:

towardasocialpsychologicalanswer.Hillsdale,NJ:

Erlbaum.〕

 

2.社会规范理论(socialnormtheory)

 

我们经常帮助他人不是因为有意识地计算这种行为能给自己带来什么好处,而是简单地因为我们知道应该这样做。

在公交车上为老幼病残者让座,拾到东西交还失主,这是社会行为规范。

规范是社会的期待,告诉我们什么是适当的行为,是我们在生活中应尽的责任。

社会规范规定着人们在不同情境下的行为方式,指明哪些行为是被社会接受的和受到鼓励的,哪些行为是不允许的或受到谴责的。

亲社会行为是有益于社会整体的,所以是被接受的、受到鼓励的和可以得到一定报偿的。

研究发现,有两种社会规范在推动助人行为。

 

(1)互惠规范(reciprocitynorm)。

社会学家古德纳(A.Gouldner,1960)指出,人类社会的一个普遍的道德规范就是互惠规范。

〔A.Gouldner(1960).Thenormofreciprocity:

apreliminarystatement.AmericanSociologicalReview,25,161~178.〕对于那些帮助过我们的人应该给予回报,也给予帮助,而不是伤害。

社会学家甚至认为这是一个和乱伦禁忌一样普遍的规范。

互惠之所以成为我们社会的规范是出于这样一个假设:

在社会生活中每一个人都会遇到困难,都需要他人的帮助。

因此,自己帮助他人正是因为当自己遇到困难时会得到他人的帮助。

所以从根本上看,助人行为也是为自己着想,即人们认识到社会生活中的相互依赖,于是需要形成一种互惠的机制。

用交换理论解释,就是我们在对他人“投资”的同时期待着“分红”。

当然这种回报可能是近期的,也可能是长远的,但总的说来,人们在交往中期待着交换的平衡。

如果接受帮助者反过来没有给予回报,那么就违反了互惠的原则。

在人类的社会生活中,从政治到婚姻的各个领域都充满着这样的法则。

这种规范常用于平等的关系中,也就是说,发生在任何一方不认为自己低于对方或依赖对方的关系中。

当一个人认为自己不能与对方互惠的时候,别人的帮助会使他感到自己卑下,感到威胁。

因此,这些人更不愿意寻求帮助(A.Nadler&J.D.Fisher,1986)。

对于那些明显地有依赖性和没有互惠能力的人,如儿童和确实没有能力的人,他人也承认他们确实没有同等回报能力的人,还有另外一种社会规范推动人们去帮助他们,这就是社会责任。

 

(2)社会责任规范(social-responsibilitynorm)。

进一步为社会整体和长远利益计,我们的社会规范规定,不管个人之间是否互利,人都应该助人。

我们应该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而不考虑交换,这就是社会责任规范(L.Berkowitz,1972b;S.H.Schwartz,1975)。

贝科威茨等人(L.Berkowitz,etal,1964,1966,1972)称此规范为“社会责任”。

〔L.Berkowitz(1972).Socialnorms,feelings,andotherfactorsaffectinghelpingandaltruism.AdvancesinExperimentalSocialPsychology,6,NY:

AcademicPress.〕因此,人们遵从这一规范不仅为了互利,而且是为了“自身的声誉而采取的合乎社会要求的行为方式。

”贝科威茨和邓尼斯(L.Berkowitz&L.Daniels,1963)在“责任和依赖”的研究中证实了这一点。

实验要求被试在监督者指导下制作纸信封,告诉他们这实际上是一项对监督者的管理技能的测试。

他们制作正确的越多,监督者得到的奖金也将越多。

让一部分被试相信监督者将取得的评价取决于自己的工作,而让另一部分被试相信自己的工作与监督者将得到的评价没什么关系。

研究表明,前一组被试虽然明知自己从中得不到任何好处,但他们仍然帮助监督者,好好工作。

研究者认为被试的唯一动机就是社会责任感。

 

研究发现,这种助人行为经常是在人们匿名或完全不期待任何回报的情况下做出的(R.L.Shotland&C.A.Stebbins,1983)。

然而,人们做出这种行为经常是有选择性的,即对那些处于不是由于自己的过错而造成的困境的人给予帮助。

对于那些环境的受害者,如遭遇自然灾害的灾民,人们往往能慷慨解囊。

如果困境明显地是自己造成的,如懒惰、道德败坏、犯罪,那么,人们认为,他们理应受到惩罚,所以不愿意帮助他们。

在这里,我们明显地看到人们的行为反应是和归因联系在一起的。

如果我们将处于困境中的个人的需要归因于不可控制的因素,那么,就会帮助。

如果将造成困难处境的问题归因于个人的选择,那么,公平要求我们不给予帮助,因为这是他的错(B.Weiner,1980)。

 

3.进化心理学理论(evolutionarypsychology)

 

对利他主义的第三种解释是来自进化论的。

进化心理学指出,生命的本质是基因的保存。

我们的基因驱使我们以取得最大限度的生存机会的方式来活动。

当我们的祖先死去以后,他们的基因继续存活下来。

1976年,道金斯(R.Dawkins)出版的题为《自私的基因》的书热销,给人们留下的是一个卑下的人类的形象。

然而,心理学家坎贝尔(D.Campbell,1975ab)指出,生物学家重申了一个人类与生俱来的深刻的、自我服务的“原罪”。

具有为陌生人谋取幸福的基因的个体是不会在进化的竞争中存活下来的,生存竞争使“自私”者后代绵绵。

但是人类自私的基因上却安排了两种特殊的无私,甚至是自我牺牲,这就是对家族的保护和互惠。

 

(1)保护家族(kinprotection)。

我们的基因安排我们关注和我们住在一起的亲属。

因此,一种自我牺牲的形式,就是为保留基因的继续存活而热爱自己的孩子,将孩子的幸福放在自己的幸福之上。

因此,热爱自己孩子的父母比那些忽视自己孩子的父母更可能将他们的基因传递下去。

这样,人们总是关心自己的家人、朋友、邻居,而不是陌生人。

大自然安排我们关注与自己关系密切的人。

人们对和自己关系更近的人做出更多的利他行为。

在紧急情况下人们救助对象的排序似乎也使我们找到进化论的根据。

例如,总是先小孩后老人,先家庭成员后朋友,先邻居后陌生人。

 

(2)互惠(reciprocity)。

基因上的自私也预先安排了互惠。

生物学家特里尔斯(R.Trirers)说,一个生物体帮助另一个生物体是它期待反过来得到帮助。

给予者期待日后成为得到者,而得不到互惠就是受到了惩罚。

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况被我们称之为欺骗、出卖、背叛等。

在小的和比较封闭的群体中,人们相互作用中的这种互惠性特别突出。

在小城镇、小学校,或小宿舍里人们在物质上和精神上都互相关心,互相帮助,而在大都市中的人们就显得很冷漠,很孤独,因为那里有许多社会服务机构。

显然,互惠是为了群体的生存。

生物学上的根据不等于社会生活的原则,恰恰相反,社会生活要求我们制约这种与生俱来的自私本性,因此,我们要“教”会人们利他主义。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总是把救助陌生人的人称为英雄,而从来不认为救助亲人是壮举,就是这个道理。

 

这三种理论有明显的相似之处:

每种理论都提出两种不同性质的亲社会行为,一种是互惠的交换,一种是无条件的利他主义。

更有意思的是,这三种理论是在三个不同的水平上对这两种行为进行解释的,形成了认识上的互补。

进化论的观点是建立在生物学的基础上的,社会交换理论是建立在心理学基础上的,而社会规范理论是建立在社会学基础上的。

我们可以这样理解:

如果进化论的观点是正确的,那么,基因的预先安排使我们必然地在心理的和社会的活动中做出相应的表现。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三种理论都指出亲社会行为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后天习得的。

 

(二)儿童利他行为的发展

 

儿童利他行为的发展有一个过程,很小的时候是没有利他行为的,助人行为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增多。

这一观点得到道德发展理论的支持。

 

认知发展论者皮亚杰(J.Piaget,1932)认为,儿童的道德是经历了“他律道德性”和“自律道德性”两个有质的差别的阶段发展起来的。

〔[瑞士]J.皮亚杰、B.英海尔德著,吴福元译:

《儿童心理学》,商务印书馆,1980,92~97页。

〕在第一个阶段,儿童认为规则是由外在的权威给予的,因此,必须遵守,并根据对它的服从和脱离的程度来辨别善恶。

皮亚杰认为,这类他律的道德性的特征来自儿童这一时期的认知方式,即自己和他人分不开,也就是自我中心性。

因此,这个时候儿童只有在作为权威者的父母的要求下才会做出帮助别人的行为,由自我中心造成的缺乏移情能力,使他们很难自动做出助人行为。

在第二个阶段,儿童认为规则是通过相互约定而形成的,而且能够变化。

此时,儿童脱离了自我中心,变得会关心他人的立场和观点等,开始不是按结果而是按意志判断事情的善恶,于是不想辜负朋友的期待。

开始考虑各个人的情况,想要平等地分配物品。

在这个阶段,由于关心他人的想法和感情,移情能力增强,帮助人的行为增多,而且,得到别人的帮助就产生感激之情,损害了他人就产生罪恶感,于是互惠的助人行为和补偿的助人行为随之增多起来。

 

这一观点得到了研究的证明。

鲁宾和施奈德(K.H.Rubin&F.W.Schneider,1973)研究发现,儿童帮助他人的意愿是随着年龄而增长的,与他们的道德推理直接相关。

〔K.H.Rubin&F.W.Schneider(1973).Therelationshipbetweenmoraljudgement,egocentrismandaltruisticbehavior.ChildDvevlopment,44,661~665.〕研究中看到,那些道德发展水平高,没有自我中心主义的儿童显然更愿意把糖果捐赠给穷孩子,用钱来帮助年龄更小的孩子。

格林和施奈德(F.P.Green&F.W.Schneider,1974)的研究〔F.P.Green&F.W.Schneider(1974).Agedifferencesinthebehaviorofboysonthreemeasuresofaltruism.ChildDevelopment,45,1.〕按年龄把被试者分为四组,即5岁和6岁,7岁和8岁,9岁和10岁,13岁和14岁。

结果发现,在儿童分享糖果和帮助他人完成打扫任务上助人的意愿累进式地增加。

直到9岁和10岁所有的儿童都与他人分享和助人。

研究者说,儿童在前10年所习得的是识别他人的需要以及对鼓励利他主义的社会规范的理解能力。

 

一般认为,6~12岁是助人行为发展最快的时期,这与儿童的认知能力的发展和生活范围、内容的变化使他们的道德判断从自我中心转向互惠是一致的。

 

儿童亲社会行为的发展,一方面以道德认知发展和移情能力的发展为基础,另一方面在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下习得。

 

心理学家在对助人者的采访中发现,个人在家庭中的早期社会化对成年之后的利他行为有非常重要的影响。

有人认为,如果父母以热情、支持和爱护的方式对待儿童,就会使儿童建立起一种利他和助人的心理倾向。

儿童时期形成的观念及其父母的言传身教都是利他主义形成的重要原因。

 

模仿是儿童学习利他行为的重要途径。

社会心理学研究表明,教会儿童利他行为的最好方法是成人在儿童面前展示出相应的行为,然后在儿童表现出这种行为时给以强化。

米德拉基斯等人(E.Midlarsky,H.Bryan&P.Brickman,1973)进行了这方面的研究(请参见第六章第二节学习论中的有关实验)。

 

研究还表明,外部的奖励和惩罚也是学习亲社会行为的一个重要途径。

安鲁弗利德(J.Aronfreed,1968)研究指出,儿童亲社会行为的表现得到称赞和表扬后,这种奖励的机制就内化。

当他们再助人的时候,自己认为这样做是好的,这使他们持久地表现出利他行为。

〔J.Aronfeed(1978).Conductandconscience:

Thesocializationofinternalizedcontroloverbehavior.NY:

AcademicPress.〕而拉什顿和蒂克曼(J.P.Rushton,G.Teachman,1978)实验证明,由于把代币分给别人而受到批评的儿童,以后就很少有与他人分享的行为了。

这说明,奖励带来的积极体验能增加助人的行为,而惩罚带来的消极体验则会减少助人的行为〔J.P.Rushton&G.teachman(1978).Theeffectsofpositivereinforcement,attributionsandpunishmentonmodelinducedaltruisminchildren.PersonalityandSocialPsychologyBulletin,4,322~325.〕。

 

进一步的研究表明,在观察到过度助人的示范者后人们的利他行为会减少。

托马斯等人(G.C.Thomas,D.C.Baston&J.S.Coke,1981)认为,与“过度”助人的人在一起可能产生消极的反应。

这种现象被解释为,在看到“适度”助人示范者的行为后,个人对需要帮助的人产生同情、关注和怜悯感,自觉地做出助人的行为,而在“过度”助人示范者影响下,他们感到被迫助人的明显压力,而较少感到是出于自己的内部需要。

〔G.C.Thomas,D.C.Baston&J.S.Coke(1981).DogoodSamaritansdiscouragehelpfulness?

Self-perceivedaltruismafterexposuretohighlyhelpfulothers.JournalofPersonalityandSocialPsychology,40,194~200.〕

 

总之,研究证明,在个体成长过程中,亲社会行为具有极大的可塑性。

第二节 亲社会行为的影响因素

 

一、影响助人行为的情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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