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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伪在社会科学中可能吗

波普尔的证伪主义,作为对逻辑实证主义的一种反动,被认为是20世纪最有影响的认识论原则。

本来,波普尔的证伪主义完全是在自然科学哲学的领域发展起来的,但是在社会科学中也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如经济学方法论的经典和近年美国社会科学家对研究方法的一些代表性著作,都把证伪主义作为社会科学应该予以遵循的方法论准则(Hutchison,1938;布劳格,1992;Kingetal.,1994;巴比,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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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中国国内为例,大量的方法论著述告诉我们波普尔的证伪主义乃是区别科学与伪科学的标准,是抛弃旧理论和发展新理论的依据,但是却很少解释证伪这一复杂的科学哲学机制在社会科学中何以可能。

①而且,证伪的概念已经超越社会科学范畴,成为我们认识日常社会和历史命题的重要方法,很多报刊上的评论性文章言必称证伪,比如用“作为民主国家的印度经济发展绩效不佳”来证伪“民主与经济发展水平有正相关关系”这样的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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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正本溯源,“证伪”方法论真的适用于这些命题吗?

证伪在社会科学中可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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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学哲学中的证伪及其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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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伪”,是波普尔对逻辑实证主义的回应,他认为不是“证实”,而是“证伪”是区分科学与非科学的划界标准(波普尔,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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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选择“证伪”而不是“证实”呢?

这可以追溯到休谟的“归纳问题”,也就是有一种根本的不对称性存在于归纳和演绎之间、证实和证伪之间、肯定规律和否定规律之间:

对于一个无限命题而言,不管存在多少单称陈述,都不能合乎逻辑地归纳得出,即永远不能被“证实”;而借助于演绎逻辑,仅一个反例,就能驳倒任何全称陈述,最著名的就是“一切乌鸦皆黑”的例子,无论观察到多少黑乌鸦也不能最终证实这个命题,但是只要我们发现一只其他颜色的乌鸦就可以证伪这个命题(当然这个命题本身并不是因果命题)。

也就是,证伪相对于证实,有着操作上的可能性和简便性,两者是不对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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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证伪主义方法论自一出现,就首先在自然科学领域受到各种批评,在早期的“约定公理主义”等比较有代表性的几种批评的基础上,科学哲学家把上述一系列对证伪的批评发展为一个重要的命题,即“迪昂—奎因命题”(Duhem-Quine)。

“迪昂—奎因命题”的一个简单表述是:

“如果原命题有辅助假说集,严格的证伪也不可能”(罗森堡,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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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命题对事实的说明需要一组辅助假设(auxiliaryassumptions),当我们发现反例的时候,证伪的不是核心命题,而是包含辅助假设在内的命题组合,有可能是其中一个辅助假设出错,导致反例出现,因而不能简单地归咎于核心命题。

亨普尔指出,“如果I是从H与一个或更多的辅助性假说A中推导出来的……如果检验表明I为假,我们只能推断出,或者是H,或者是A中所包括的辅助性假定中的某一些必定为假”,即“H和A非皆真”(亨普尔,1987)。

关键在于,我们往往不清楚到底是命题I错误还是辅助性假设出现假命题。

极端的情况下,原理论的保护者可以构造足够多的辅助性假设,来应对批评者对理论的证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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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昂—奎因命题”指出:

“从逻辑的角度看,科学定律既不可能被可获得的证据完全确立,也不可能被有限量证据全盘证伪”,它表明:

“确证(confirmation)或者否证(disconfirmation)是相当复杂的事情,不仅仅是从一个被检验的假说中导出正面或者负面的例证”(罗森堡,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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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波普尔主义的发展者,拉卡托斯对“迪昂—奎因命题”的批评做出了回应,他用“研究纲领”指称包含初始条件、辅助假设在内的一系列理论,并区分了所谓的“朴素证伪主义”与“精致证伪主义”。

他指出,一个“理论系列”的进步或者说“进步的研究纲领”是“具有比它前者超量的经验内容,即,如果它预言某些新的、迄今未被预见的事实”。

也就是说,“一个理论上进步的理论系列也是经验上的进步”(拉卡托斯,1987)。

拉卡托斯正确地指出,并没有单个反例证伪或者判决性检验这么简单的事情,理论的发展和科学的进步依赖于“精致”的证伪主义,即提出一套比过去的理论包含更多经验内容的新理论。

拉卡托斯的科学研究纲领论在社会科学家特别是经济学家中引起了共鸣,但拉卡托斯仅仅是从科学史或者科学社会学的角度来区分“进步”、“退步”、“朴素”、“精致”这些概念,他并没能从科学哲学或者认识论的角度发展波普尔的证伪主义,也并没能从逻辑上解决“迪昂—奎因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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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证伪主义哪怕在自然科学领域,也不是一个反例就能证伪一个理论这么简单的事情,而是需要非常严格的过程。

那么,社会科学的命题同样是由核心命题和辅助性假说构成,故而同样具有证伪的不可能性。

事实上,如果要想使用证伪主义作为社会科学理论判据的话,除了也面临“迪昂—奎因命题”的诘问外,还有几个重要的问题,下面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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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穆勒命题对于证伪主义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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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至今日,越来越多的学者认识到,我们对于社会科学方法论的讨论,并没有超越穆勒、韦伯和涂尔干等先驱所设定的范畴,特别是穆勒(Mill,1949)的重要著作。

②尽管在具体调研手段和统计技术等方面,今天已经高度发达,但进行理论建构的逻辑基础却依然未变。

所以,当把证伪主义移用到社会科学后,并未能解决穆勒等曾讨论过的一些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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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在进行因果性解释的时候,往往只能找到导致因变量的某些自变量,这些自变量并不一定是充分条件(即还有其他因素也是导致因变量的条件),甚至也不一定是必要条件(即存在其他自变量导致因变量的可能性)。

穆勒在讨论求同法、求异法、共变法和剩余法等研究方法的时候,已经把这个问题的基本逻辑困境揭示出来(Mill,1949),拉金也跟随穆勒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更加深入的讨论(Ragin,1987)。

笔者在这里进一步把这些问题总结归类为三个问题:

他因性问题、共因性问题和多因性问题,并以最简单的社会科学命题为例来讨论这三类问题对证伪主义方法论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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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来考察一个一般意义的社会科学命题,即“自变量A与因变量C具有因果联系”,此命题包括各种变体,比如“A越多,则C越多”,或“A出现,则C出现”等(在这里,我们暂时不考虑A与C的这种联系实际上往往是一种统计上的或然性)。

那么,在何种意义上,我们说这个命题是可以被证伪的呢?

下面分三种情况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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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因性问题:

即经过严格的理论建构和实证检验,发现A与C只有统计上的关联,而另一个自变量B才是导致C的原因,甚至是导致A与C共同出现(变化)的原因。

这是进行理论建构和检验最常出现的一种情形。

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说新的发现“证伪”了原命题(尽管我们后文讨论后会发现,这种证伪的机制和波普尔的原意并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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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因性问题:

A是C的必要条件之一,但存在另一个未被发现和揭示的B也是C的必要条件,也即(至少是)A和B一起导致C,拉金表述为“结论通常来自共同作用的原因,而不是单一的原因”(Ragin,1987)。

也就是说,如果在其他研究中发现了B与C的因果关系,并不能说明就证否了A与C的关系;其次,新研究如果发现在其他情形下出现A却没有出现C,我们也不能说证伪了A与C的关系(因为有可能是另一个必要条件B没有出现)。

如有人提出“苏格兰比英格兰更具备新教精神,苏格兰却没有出现资本主义精神,由此证伪了韦伯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的因果关联”,这就是一个典型的无效证伪,因为韦伯早就指出新教伦理只是资本主义精神的必要条件(当然是极为关键的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尚有其他条件才能导致资本主义精神出现,而这些条件可能正是同为新教国家的英国具备而苏格兰不具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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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因性问题:

即A和其他一组条件是产生C的原因,同时在另外一种情形下B和另外一组因素也可能导致C,这就是穆勒和韦伯指出的多因性问题,或者拉金表述的“某个既定的结论可能来自几种不同的原因组合”(Ragin,1987)。

③这种情况下,A非但不是C的充分条件,也不是必要条件。

但反而言之,我们即使发现其他情形下B与C存在因果关系,或者A与C没有因果关系,也不能推广到所有情形,从而在逻辑上不能说证伪了A与C可能的因果关系。

比如有人试图用儒教伦理(B)导致了亚洲的资本主义经济(C)同时这些国家并没有新教伦理(A)来证伪韦伯的命题,姑且不论这里面理论上和经验上(时空错置等)的谬误,从纯粹逻辑角度考虑就没有认识到产生同一结果的多种原因组合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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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这里举韦伯的这个经典命题为例,并不是说就毫无保留地接受韦伯的理论,只是想说明,如果要证伪韦伯的命题,不是简单举一些反例就可以,这比找到一个白乌鸦来证伪“所有乌鸦皆黑”这个命题困难得多。

姑且不论严格的理论建构需要做大量思考、分析工作,从逻辑上而言,举出一些在经验上确实成立的反例是不足以“证伪”一个成熟的理论的,这些经验证据并不足以构成自然科学中的“判决性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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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上文讨论,对于社会科学研究而言,由于存在共因性问题和多因性问题,发现原命题的一个反例,我们决不能马上认为这是对命题的证伪,而有可能这是一个新的必要条件,或者是一组新的必要条件中的一个,却并不构成对原命题的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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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会科学的概率陈述如何被证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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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析了社会科学命题的辅助假说导致证伪的困难,以及社会科学因果关系中的共因性问题和多因性问题导致诸多无效证伪后,我们在下面的论述中先排除这些因素的干扰,也即先承认上面讨论的A与C之间确实存在一种因果联系,但在社会科学中这种因果联系的经验证据通常表现为统计形式。

所以,我们现在来进一步分析社会科学命题的或然性给证伪带来的不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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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科学,特别是其基本学科物理学的主要命题都是全称命题(包括用函数形式、微积分形式或博弈论模型等表达的命题)如F=ma;而社会科学恰好相反,除了经济学有相当丰富的形式模型为代表的全称命题外,绝大部分社会科学都是概率形式的命题(即统计模型或其变体),用文字表达即是“某个类属越具备A特征……则越倾向于出现C结果”等类似形式的命题。

所以,在自然科学哲学领域发展起来的证伪主义方法论能否移用于社会科学,我们还需要做更仔细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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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波普尔已经指出证伪只适用于“全称命题”,因为从逻辑上讲,只有“全称命题”才具备“单个反例证伪”(如对乌鸦命题只需要一个反例就可以证伪)的可能性,而“或然性命题”则不可以。

举个最简单例子:

发现一只白色的乌鸦我们就可以说证伪了“一切乌鸦皆黑”这个命题,而发现一个富人不投票给共和党我们并不能证伪“80%的富人投票给共和党”这个事实,或者“美国人越富有,越倾向于投票给共和党”这个规律,或者“个人经济条件影响政治选择”这个更具一般性的命题,因为这些命题并不排除也有富人不投票给共和党这一事实。

波普尔甚至已经指出:

“概率陈述就是不可证伪的。

概率假说并不排除任何可观察的东西;概率陈述不可能同一个单称陈述发生矛盾,或被它反驳;它们也不可能被任何有限数目的单称陈述所反驳;因此也就不会被任何有限数目的观察所反驳”(波普尔,1986)。

波普尔这番表述,已经非常明确地指出全称陈述(全称命题)和概率陈述(或然性命题)在证伪方面的根本差异。

所以,“波普尔在他的科学方法论理论中引入‘可证伪性’来取代‘可证实性’,是因为科学理论命题在逻辑上的全称性质以及全称命题的涵盖范围的无限性质所使然……然而,对社会学理论来说,一般而言,其理论命题并不具有全称陈述的性质,绝大多数表面上具有全称陈述外貌的社会学理论命题,如果稍微深入地探究一下的话,就会发现它们不过是对大多数个体或情境作出概括性描述或预测的命题。

因此,从根本上说来,对于社会学理论命题,不能仅仅由于否定性单称陈述为真就去证伪它,换言之,不能引入波普尔意义上的可证伪性作为社会学理论是否有意义的标准”(覃方明,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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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这里希望通过更为清晰的分类方法和表现形式,对覃方明的观点进行进一步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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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先界定和区分两组不同的命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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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有限命题和无限命题的区分:

有限指的是研究对象数量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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