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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阳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

 

富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富政〔2008〕2号

 

关于印发富阳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富阳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富阳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养老保障体系,按照“城乡统筹、全面覆盖、一视同仁、分类享受”的总体思路,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以及《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和要求

(一)基本养老保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坚持权利、义务相统一,按照“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机制健全、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要求不断健全和完善,建立完善多层次、多形式的保障制度,实现养老保障城乡统筹接轨和全面覆盖。

(二)富阳市作为独立的统筹地区,实施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领导,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多渠道筹集保障所需资金,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障工作。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基本养老保障的具体事务。

市财政、人事、地税、公安、审计、工商、民政、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基本养老保障工作。

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本市行政区域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制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下同)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缴费年限(不含视作工龄)满10年的非富阳户籍的从业人员,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可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参保缴费办法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限的,允许其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直至缴费年限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限。

(四)职工个人每月按照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60%核定,超过300%的,按300%核定。

(五)用人单位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以下简称单位计征依据)的1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在计算用人单位计征依据时,职工缴费工资高于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单位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

(六)城镇个体劳动者按照缴费基数的2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体劳动者缴费基数按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确定。

(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公民身份号码,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按参保人员本人缴费基数的8%建立。

(八)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按省人民政府公布的记账利率计息一次。

(九)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自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开始,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按银行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十)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随同转移。

(十一)外地户籍人员参加富阳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要求将外地的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转入我市的,必须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5年。

未达到上述规定条件的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在我市参保后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回其原参保所在地;无法转移的,其在我市参保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在我市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对于户籍已迁入我市的原外地户籍人员,必须拥有我市户籍满5年后,方可将外地的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转入我市。

(十二)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依照有关规定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标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对统一制度前的缴费年限,按缴费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的1997年底前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十三)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余额及其利息可依法继承,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

始终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缴费人员死亡后,其继承人依法继承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余额及其利息外,再享受养老保险继承额30%的补助。

(十四)下列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从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1、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或参保缴费,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新人”,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2、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或参保缴费,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0年和2011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中人”,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3、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按省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4、过渡性养老金按照职工本人1997年底前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统一制度前本人缴费年限再乘以1.4%计发。

5、2010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实行新老计发办法对比后,按“增加的逐步增加,减少的不减发”的原则确定。

按本办法(即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杭政〔1998〕9号文规定的计发办法(即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按省劳动保障厅公布的封顶比例实行逐年封顶限制。

2011年1月1日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不再实行新老计发办法对比。

(十五)缴费年限(不含前补年限)已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限,经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组成与退休人员相同。

(十六)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限的参保人员,不能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本市户籍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限的,允许按原方式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直至缴费年限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限,其养老保险待遇从缴费年限符合规定条件并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享受。

(十七)企业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退休当年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数额低于最低标准的,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补足。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

1、退职人员;

2、中断缴费人员。

三、被征地人员及城镇老年居民社会保障制度

(十八)富阳市境内,经省级以上政府批准并由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所涉及的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家庭中在册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业人员可参加征地人员社会保障。

具有我市非农业户籍已满5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无养老保障的居民,可自愿参加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

但下列人员不列入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范围:

1、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已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2、根据国家和省规定已享受各类保障待遇人员,包括按月领取精简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公寓化人员基本生活补助费和基本生活保障费、农婚知青生活补助费等人员。

下列人员不列入城镇老年居民社会保障范围:

1、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已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2、根据国家和省规定已享受各类保障待遇人员,包括按月领取精简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农婚知青生活补助费等人员;

3、先参加被征地人员或公寓化人员社会保障,后农转非人员。

(十九)征地人员年龄界定以公安部门的户口登记为准。

(二十)缴费标准及待遇享受

1、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补助: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人员,实行基本生活补助。

(2)参加基本生活补助的被征地人员,应按规定一次性缴费15000元,所需资金由政府、村集体(被征地人员)和个人共同承担,其中,缴费总额的50%由市政府承担;村集体和被征地个人承担总额的50%并全部计入个人帐户。

(3)参加基本生活补助的人员,从办理参保手续并一次性缴费的次月开始,由市社保经办机构按月发给200元的基本生活补助费。

2、城镇老年居民基本生活补助: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城镇老年居民,实行基本生活补助。

(2)参加基本生活补助且年龄未满70周岁的城镇老年居民,应按规定一次性缴费15000元,所需资金由政府和个人共同承担,其中,缴费总额的50%由市政府承担,城镇老年居民个人承担总额的50%并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年龄已满70周岁及以上的城镇老年居民直接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政府承担,个人免于缴费,不建个人帐户。

(3)参加基本生活补助且年龄未满70周岁的城镇老年居民,从办理参保手续并一次性缴费的次月开始,由市社保经办机构按月发给200元的基本生活补助费。

年龄已满70周岁未满80周岁、年龄已满80周岁未满90周岁、年龄已满90周岁未满100岁、年龄已满100周岁及以上的城镇老年居民,由市社保经办机构分别按月发给35元、50元、100元、300元的基本生活补助费。

(4)未满70周岁且已享受城镇老年居民生活补助人员,在年满70周岁后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城镇老年居民生活补助待遇。

3、基本生活保障:

(1)年满16周岁,且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0周岁的征地人员,实行基本生活保障。

(2)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应按规定一次性缴纳28000元的基本生活保障费。

所需资金由政府、村集体及个人共同承担,其中,缴费总额的30%由市政府承担;村集体和个人承担缴费总额的70%,全部计入个人帐户。

(3)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次月开始,按月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

基本生活保障金由基础保障金和缴费过渡金组成(基础保障金根据缴费额确定,基础保障金为每月350元,缴费过渡金从缴费的次年起,按每年10元的标准计发)。

此办法实施前已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并一次性缴纳25000元的被征地人员的基础保障金为每月300元,缴费过渡金标准不变。

计算办法:

基本生活保障金=基础保障金+缴费过渡金(过渡年限×10元/年)。

过渡年限的计算,从参保缴费的次年起至享受待遇时止,余数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二十一)缴费标准和待遇的调整

被征地人员及城镇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补助、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和享受待遇,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情况以及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生活水平情况适时调整,具体调整时间和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二十二)个人帐户管理

1、被征地人员及城镇老年居民按月享受的基本生活补助费和基本生活保障金,先从个人帐户中支付,个人帐户支付完后,从统筹帐户中支付。

2、个人帐户储存额按城乡居民同期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3、被征地人员及城镇老年居民的个人帐户基金不作异地转移。

4、被征地人员及城镇老年居民的个人帐户基金,不得提前支取,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参保者本人、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凭有关材料在30天内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保手续,其个人帐户存储余额可一次性退还或继承,并终止其保障关系。

(1)出国(境)定居或户籍迁出本市的;

(2)死亡;

(3)其他符合一次性退还条件的。

(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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