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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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

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推进健康中原建设和满足城乡老年人基本医疗养老服务需求为目标,充分发挥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和市场驱动作用,统筹全省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等各方资源,创新体制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打通医养结合政策通道,加快推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衔接融合,实现资源共享、功能互补,逐步建立覆盖城乡、规模适宜、功能合理、综合连续、高效便捷的医养结合服务网络,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健康养老服务的目标。

(二)发展目标。

1.2016年,郑州市、洛阳市、濮阳市、兰考县、长垣县、临颍县、汤阴县、商城县在全市(县)范围开展医养结合试点,其他省辖市结合实际至少选择1个县(市、区)开展试点,每个试点省辖市、县(市、区)选择1—2家符合条件的城市二级医院开展医养结合试点。

到2017年,各省辖市50%以上的县(市、区)和一半以上的省直管县(市)开展医养结合试点。

医养结合政策体系、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初步建立,符合需求的专业化医养结合人才培养制度基本形成,建成一批兼具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质和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逐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能力。

全省80%以上的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导诊、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50%以上的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老年人医疗养老服务可及性明显提升。

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的比例达到10%左右。

2.到2018年年底,全省所有县(市、区)开展医养结合试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具备为入住养老机构(含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的能力,养老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功能更加完善,与医疗机构合作更加紧密,医养结合模式更加成熟。

到2020年,基本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医养结合体制机制和政策法规体系,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实现有序共享,覆盖城乡、规模适宜、功能合理、综合连续、高效便捷的医养结合服务网络基本形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明显提升,基本实现居家老年人人手一张居民健康卡。

所有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的比例达到30—40%,基本适应我省老年人口养老医疗服务需求。

老年医疗护理人才培养机制进一步健全,人才队伍得到持续保障。

 二、重点任务

(一)统筹加强城乡医养结合服务体系建设。

各地要结合国家和我省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等相关发展规划,合理编制医养结合机构设置规划和空间布局专项规划,合理布局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

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社会资本结合城乡规划对闲置的学校、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房屋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医疗养老机构建设。

新建养老社区、养老机构要严格按照城市规划相关规范要求,配套建设医疗卫生等服务设施。

统筹全省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积极推动老年医疗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加强中西医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建设,公立医疗资源丰富的地方可积极稳妥地将部分闲置床位较多的公立医院、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优先转型为康复、老年护理等接续性医疗卫生机构,为慢性病、老年病、大病恢复期、肿瘤、心脑血管疾病等老年患者提供接续性医疗服务,逐步建成以老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基础的多层次医疗养老服务体系。

提高医疗机构为老年患者服务的能力,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含中医医院,下同)开设老年病科,增设老年医疗养护床位,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等相关工作。

支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具备条件的县级、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发展康复、护理、临终关怀等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特色科室,鼓励其根据服务需求增设老年养护、康复、临终关怀病床,逐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护理床位占比。

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设备、技术等服务能力建设,逐步提升其预防、诊治老年病、慢性病的服务能力,满足老年患者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医疗机构面向老年人开展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应当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规定,申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民政部门予以优先受理。

符合设立条件的,自受理设立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二)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

鼓励和引导养老机构与周边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协议,结为定点对口服务单位或医养联合体,建立健全协作机制,本着互利互惠原则,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利用专业的医护团队和设施设备为签订协议的养老机构提供持续、综合的医疗康复护理服务。

大力支持各地通过建设医养联合体等多种方式,整合医疗、康复、护理和养老资源,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临终关怀一体化的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

医疗卫生机构为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健康咨询、预约就诊、急诊急救、中医养生保健等服务,确保入住老年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卫生服务。

将医疗机构为老年人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情况纳入我省大型医院巡查和各地卫生计生委日常考核内容。

养老机构内设的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纳入全省分级诊疗体系,作为医院收治老年人的后期康复护理场所。

医院恢复期需要康复护理的病人或慢性病病人按规定可转诊到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

鼓励二级以上医院与养老机构开展对口支援、合作共建。

落实我省医疗卫生系统“以病人为中心”优质服务60条措施,医疗机构门诊设置老年人服务专用窗口,为老年患者提供轮椅、陪诊、陪检和代交费、取药等服务,免费为老年患者测量血压、体温、脉搏和提供饮用水等服务。

(三)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

养老机构根据服务需求和自身能力,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的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临终关怀等医疗机构,优先纳入《河南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优先予以审核批准,并加大政策支持和技术指导力度。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为门诊部、诊所、医务室、护理站的,养老机构应当向当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申请设置和执业登记。

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在受理设置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给予是否同意设置的批复。

养老机构内设置的医疗机构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卫生计生部门、中医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并按规定由相关部门实施准入和管理,依法依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

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并根据其执业地点及机构级别等确定城乡医保补偿级别。

鼓励符合条件的医师及专业人员,特别是有专业特长的离退休医师依法在养老机构内开办个体诊所。

鼓励执业医师到医养结合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支持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医师及专业人员在医养结合机构规范开展营养、疾病预防、中医调理养生等非诊疗行为的健康服务。

鼓励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与医养结合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通过托管、对口支援、纳入医联体等多种方式帮扶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定期选派技术骨干和管理团队,帮助提高其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将养老机构内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纳入全省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帮扶计划。

(四)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

充分依托社区各类服务和信息网络平台,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无缝对接。

发挥卫生计生系统服务网络优势,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开展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并为65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到2020年,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0%以上。

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社区、居家养老结合,与老年人家庭签订服务协议,建立契约式服务关系,为老年人提供连续性、便捷高效的健康管理服务和医疗卫生服务。

鼓励为社区高龄、重病、失能、部分失能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社区护理、健康管理、中医保健等服务。

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上门服务的能力,发展改革(价格)、卫生计生、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失能老人居家医疗、护理服务目录和收费标准,规范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经城乡医保部门评审、评估后,将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医保支付范围。

鼓励志愿者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门诊、住院陪同服务。

(五)支持养老机构优先开展中医药健康服务。

充分发挥我省中医药资源优势,大力发展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养老机构,推动中医医院与老年病医院、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等合作协作,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以老年病、慢性病防治为主的中医诊室。

鼓励二级以上中医医院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开展老年病、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支持中医医院与养老机构深层次合作,在养老机构积极开展融合中医特色健康管理的老年人医疗、康复、护理、养生保健等服务。

支持有条件的中医医院(含中医诊所)与老年人建立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

充分发挥中医药“治未病”和养生保健优势,为老年人提供养生保健、体质辨识、中药调护、保健品消费指导等服务。

开发中医药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系列服务产品,支持养老机构开设中医药文化科普专栏,普及中医养生保健知识。

(六)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新型医养结合机构。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办医支持政策的意见》(豫政〔2014〕5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意见》(豫政办〔2016〕29号)。

在制定医疗卫生和养老相关规划时,给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留出空间。

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具有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

支持各地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举办各类医养结合机构,鼓励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针对老年人健康养老需求,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以及老年康复、老年护理等专业医疗机构,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和专业医疗机构。

将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和专业医疗机构优先纳入省级高成长服务业(健康服务业)专项引导资金扶持项目。

整合审批环节,明确并缩短审批时限,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

对社会资本举办的医养结合机构的基本建设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

支持各地规划建设医疗养老社区,重点引进国内外优质医疗养老资源或大型企业集团、战略投资者,发展具有优质服务、先进管理模式的高端医疗养老机构。

引导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连锁化方向发展,发展专业性医疗养老管理集团。

支持各地依据城乡规划建设医疗养老产业园区,融合发展老年医疗康复辅具、老年健康食品用品、保健理疗等研发、生产和加工企业。

支持企业围绕老年人的预防保健、医疗卫生、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需求,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食品药品、康复辅具、理疗、日常照护、文化娱乐等老年人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

鼓励企业开发符合老年人需求的智能化、低成本的结构替代、功能代偿、技能训练等康复辅具。

 三、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规划布局,落实用地保障。

各级政府要在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医养结合机构发展需要,优化用地规划布局,扩大用地供给,优先保障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用地。

在新、旧城区老年人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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