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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煤矿行政管理制度

鄂尔多斯市XXX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露天煤矿行政管理制度汇编

 

鄂尔多斯市XXX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三年

 

制度编制(修订)立项审核表

制度名称

《行政管理制度》

编制部门

综合部

负责人

分管领导

编制

日期

审核意见: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X露天煤矿各项制度的制订、修订、废止、清理、审批归档等管理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不包含党、工会、团组织等相关制度的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汇编如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与上级政策规定不相符或抵触之处,应以上级规定为准。

同时,要求在使用过程中注意保密,妥善保管,不许外借。

第一章制度的制订、审批程序

第四条制度的编制原则:

一、应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根据公司管理的客观规律、实际情况和需要,参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在公司的权限范围内进行编制。

二、应遵循“语言准确、概念清晰、文字简练”的原则,具备较强的操作性。

三、制度内容应界定清晰、准确,做到无漏项、无重复、无冲突。

制度设置应合理、统一,制度之间应协调一致。

第五条制度的制订程序及审核:

一、公司基本制度原则上由综合管理部制订,职能制度和部门制度由业务主办部门拟定。

三、起草:

由综合部及各职能部门组织编制起草,根据公司会议决定或领导安排。

四、会签:

起草完成后,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后,送相关部门会签。

综合部结合会签意见进行整理和修改。

五、审核:

由综合部将经修改后的制度草案呈交矿领导,矿领导经会议研究后签发审核表。

第二章制度的印发与归档

第六条经批准的制度,由综合部统一编号,印发数量及编号由综合管理部会同业务主办部门确定,并以公司文件形式颁布。

第七条经颁布实施的制度,由综合部交由档案室存档,档案室存档必须保证在5份以上。

第三章附则

第八条本规范由综合部负责解释,解释权归XXX露天煤矿。

第九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煤矿行政部门制度及各岗位责任制

一、煤矿财务管理制度及各岗位职责

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管理

1.1煤矿设立财务部作为财务会计机构,财务部的职责:

在煤矿领导的指挥下,具体负责全矿的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核算工作,包括:

财会人员的管理、指导检查各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指导库管建帐、对帐;指导作业现场统计员做好工时、材料消耗额编制工作、制定成本管理制度与控制制度;做好财务分析工作,为矿领导决策提供各种信息资料,当好领导的参谋。

1.2财务部岗位设置为:

财务部长、会计、出纳员。

1.3各岗位人员必须具备相应任职条件和资格,持证上岗。

1.4财务会计人员调换工作时,按会计法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原材料库、储煤场的核算和统计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业务管理。

仓库保管员、煤场统计员调换工作时,由财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交接手续。

1.5财务会计人员、仓库保管员、煤场统计员实行定岗、定人、定责制度,按绩效考核结。

2、流动资产的管理

2.1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帐款、其他应收款、存货等。

2.2现金管理

2.2.1现金出纳会计要认真执行《现金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现金的管理规定。

严格控制费用报销和个人借款,个人借款、对外付款等要实行矿长一支笔签字批准制度,要有经办人员签字和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注明用途。

矿长外出或因生产经营急需等特殊情况下经矿长授权的人员也可签批,但是矿长归来后补办有关手续。

2.2.2出纳员不得兼管有关债权、债务、收入、费用的帐务登记工作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收付款凭证的内容必须完整、合法,报销凭证必须是国家印制的发票及单据,不得使用白条或其他不规范的凭证报销各项费用,凭证经审核后方可逐笔登记现金日记帐。

日记帐要逐日结出余额,并与库存现金相核对,月末与总帐相核对。

出现长、短款且又无法查明原因的,长款归公,短款由负责人赔偿。

2.2.3有关人员因公外出时要做好出差登记,方可到财务部门预借差旅费。

归来后的七天之内及时到财务部门结算,做到一次一清,不允许跨月结算和几个地方出差混合结算,如前帐未清则不予借款;跨月拖欠占用公款者,借款于当月工资中扣除。

2.2.4煤矿可根据业务大小核定合理的库存现金限额(三天零用量),当日收取的现金要及时送存银行,不得留存超额的过夜现金,以确保财产的安全。

2.2.5现金出纳是煤矿的资金结算中心,各部门应将营业收入、下角料变现等款项及时交付财务部门,以便及时处理帐务。

2.3银行存款管理

2.3.1会计人员要认真执行《银行结算办法的暂行规定》,银行支票等结算凭证和印鉴要由两人分开保管。

2.3.2财务人员要严格银行存款支出控制,银行付款必须经矿领导批准,手续齐备,不准携带空白支票外出,确须携带空白支票外出者,须经领导批准,办理领用登记手续,要建立支票领用登记簿,空白支票必须填写日期并在预计最高金额位画人民币符号,因使用支票不当造成煤矿损失时,应由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携带空白支票办理结算后,要当天将存根和有关凭证带回,并到财务部门及时结算,不准将空白支票留存其他单位。

凡前帐未清者,不准再领用支票。

2.3.3银行存款日记帐逐笔逐日登记,每日结出余额,定期与银行对帐单相核对,并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调整未达帐项,出现长期帐项时要查明原因,上报领导。

2.4应收帐款及预付帐款的管理

2.4.1煤矿要根据经济业务的内容和户别设置应收帐款明细分类帐,即按债务人的具体名称设置登记明细分类帐。

应收帐款的发生和确定必须有索取价款的凭据(包括合同、收到条、欠款条以及业务经办人员的保证书等),不得单方入帐。

财务部门要会同供应、销售部门建立健全销售商、供应商的客户档案。

2.4.2各项债权,债务要定期进行清理核对,每年最少进行一次核对,对发生的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预付帐款等应收款项,按照“谁经办谁回收”的原则,损失或已采取各种必要措施确实无法收回的坏帐损失,由当事人按责任赔偿相应损失后及时处理账务。

2.4.3收回的帐款要及时上交财务部门,如发现货款已被私自挪用不交者,交司法部门处理。

2.4.4严格控制内部职工的业务借款和生活借款,健全借款审批制度,职工调离时财务部门应当与其他部门搞好各种债权债务的清算工作。

2.4.5支付预付帐款必须有合同、协议书等书面文件,根据合同需预付帐款时,须经办人签章,经领导批准后方可付款,并同时向财务部门提供有关合同协议书等有关材料。

3、固定资产的管理

3.1财务部门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包括固定资产的安全使用制度,维修保养制度,定期判定制度和折旧计提制度。

公司财务要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并制度固定资产目录,生产安全设备科应当建立固定资产使用登记卡。

3.2固定资产的计价

3.2.1外购的固定资产,不需安装就可直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发票价格和运输费用价格为固定资产记帐价格,对于外购需要安装、调试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以外购价格加运输费、安装调试费等合理有关的费用为记帐价格。

3.2.2需外单位承建的基建工作或设备的安装调试工程时,承建单位要搞好预算工作和合同的签订工作,基建合同和预决算书要送财务部门留存一份。

购置机器设备时要搞好市场调查,搞好设备的技术分析和经济性分析。

3.2.3对已经竣工交付使用的未办理决算的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等,要根据预算书或合同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待工程决算后,再调整原估价和已提折旧。

对于现已使用而没有档案资料的固定资产(没有建帐)可以采取重置价进行入帐。

3.3折旧方法。

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管理,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分类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折旧年限为20年,机械、设备、车辆折旧年限为10年,电子设备和仪器仪表等为4年。

3.4全部固定资产必须每年盘点一次,由财务部牵头,生产部、管理部参与,具体盘点时间由财务部根据年终决算的要求决定。

4、负债管理

4.1流动负债是指将在一年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应付工资、应缴税金,其他应付款以及预提费用等。

4.2各种流动负债应按期偿还,以提高企业信誉和知名度,按期发放工资,无特殊原因职工工资必须于次月十五日前发放,以提高职工的积极性,增强企业凝聚力。

4.3购进货物应付未付的款项,业务经办人员应及时将发票等有关单据送交财务部门,以便及时处理账务,正确体现企业负债,正确核算材料物资的计价和产品成本。

5、收入、利润和税金的管理

5.1销售收入实现的标志是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

5.2煤矿要按税法规定正确计提各种税费,准确核算和反映各项税金的提取和上交。

每月规定时间内将计算正确的有关税务报表上报有关税务部门。

5.3利润总额可以按以下公式计算

利润总额=销售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销售利润=产品销售利润+其他销售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费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其他销售利润=其他销售收入-其他销售成本-其他销售税金及附加

5.4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与煤矿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5.5企业所得税的核算实行应付所得税法,企业实现了然后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利润应按以下顺序分配:

1.支付各项税收款项。

2.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3.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

4.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二、考勤制度

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强化全体职工的纪律观念,提高劳动生产效率。

全体员工要提高认识,自觉地、认真地执行考勤制度。

本公司的考勤管理由各部门主管实施,各部门主管对本部门人员的考勤工作进行监督和记录。

综合部负责考评、考核。

1、工作时间

1.1本企业全体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一律以12小时为标准。

1.2白班上班时间为7:

00,中午安排轮流吃饭,下班时间为19:

00。

晚班上班时间为19.00,午夜安排轮流吃饭,下班时间为第二天上午7:

00。

2、迟到、早退

2.1上班15分钟以后到达,视为迟到,下班15分钟以前离开,视为早退。

2.2以月为计算单位,第一次迟到早退扣款10元,第二次迟到早退扣款20元;第三次迟到早退扣款30元,累计增加。

2.3迟到早退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将给予通报批评、扣除绩效工资或奖金,直至辞退处理。

3、请销假

3.1主管以下人员请假七天的由部门主管批准,八天以上由矿长批准;部门主管以上由矿长批准。

所有请假人员都须在综合部备案。

3.2员工因公外出由部门主管签字确认,否则,视为脱岗。

3.3病假

3.3.1员工本人确实因病,不能正常上班者,须经部门主管批准,按请病假手续办理,并报综合部备案。

3.3.2员工必须在病愈上班前将病假条交给综合部核查存档。

3.4旷工

3.4.1未向部门主管、领导书面申请并经批准者,或未按规定时间请假,或违反病、事假规定,或违反公司制度中其它有关规定等行为,均视为旷工。

3.4.2旷工一日(含累计)者,扣发当月薪金的日工资3倍;旷工二日(含累计)者,扣发当月薪金的日工资4倍;旷工三日(含累计)者,当月只发50%的工资;旷工超过三日(含累计)者,公司视情况给予处理。

3.5考勤、考核、结算流程

 

 

 

三、车辆管理制度

为合理安排车辆使用,提高车辆使用率,节约车辆使用的费用,使之规范化、秩序化,特制定此《车辆管理制度》。

1、本矿公务车分三类:

矿长及销售部配车、采购车、生产车。

矿长配车及采购车证照由司驾者保管。

销售部配车、生产车证照由综合部负责统一管理,未经许可只能在矿内使用,不得外出。

 2、本矿人员因公用车(指:

矿外的一切活动用车),须事前向综合部主管申请调派,并填写《出车单》。

综合部主管应事先得到矿长批准,不按规定申请,不得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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