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地段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划定修改版.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9474067 上传时间:2023-02-04 格式:DOCX 页数:26 大小:36.7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历史地段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划定修改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6页
历史地段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划定修改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6页
历史地段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划定修改版.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6页
历史地段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划定修改版.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6页
历史地段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划定修改版.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历史地段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划定修改版.docx

《历史地段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划定修改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历史地段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划定修改版.docx(2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历史地段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划定修改版.docx

历史地段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划定修改版

第一篇:

历史地段、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划定

历史地段、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划定

一、历史文化保护区划定的考虑因素:

1、文物古迹或历史建筑的现状用地边界;

2、在街道、广场、河流等视线所及范围内的建筑物用地边界或外观界面;

3、构成历史风貌的自然环境边界。

4、位于区外的历史建筑/群,按同样要求进行保护。

苏州平江历史街区---城市内

周庄---历史城镇

二、演变---

观念更加明晰

思想更坚定

策略更有针对性

三、视线所及

四、文物安全与保护要求

五、标志物的观赏要求

六、保护价值评定与取舍

七、保护、整治与改造、创新方式的选取

八、必须与力所能及---大与小---规模问题

九、高度控制的考虑因素

宜人尺度

空间轮廓线

制高点视线与观赏要求

互相通视

远眺---自然背景

十、高度控制参照物的选取

十一、高度控制的区域

十二、高度控制规划图---综合各分析结果的叠加图

既要考虑现实、又要严格保护---对得起历史

为城市发展创造更有机、从而也更广阔的条件

十三、苏州古城区内高度控制---24米

你的看法?

问题的两面性

高度啊高度!

十四、保护与发展的关系

什么是发展?

建设?

现代化?

先进?

十五、世界上的其它名城

十六、我国控制古城高度的特殊意义

第二篇:

文化传承和历史文化保护

文化传承和历史文化保护

摘要:

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很多历史文化遗产的存在都或多或少地遭遇到了一定的威胁,如何在城市化发展的同时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成为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就城镇化与文化遗产;南京老城历史街区的现状;夫子庙的“伪文化”;评事街的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做了阐述。

关键词:

城镇化;文化遗产;伪文化;老城历史街区的现状;文化遗产保护前言:

在城市化进程中,一些有历史价值文化内蕴的古城镇、老街区、旧建筑等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

一些城市在大规模建设过程中,盲目改建扩建,导致有些具有文化底蕴的历史遗产被拆除,城市的历史风貌和文化传统遭到破坏;在旧城改造新城建设中,缺乏体制的规范与约束,往往缺乏“群言堂”而成为“一言堂”,既缺乏前期周密的调查,又缺少专家科学的论证;文化名城的历史街区、古老建筑,常常成为缺乏文化意识历史精神的城市规划建设的障碍,甚至认为这些残破的城镇、街区、建筑有碍于城市的发展规划。

在城市的改建复建中,往往形成了城市建设难以恢复的败笔,甚至出现将真文物拆除建造假文物的境况;建筑设计缺少文化内涵·····诸多中国历史文化名城遭到破坏,不仅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古城古镇难以得到保护,甚至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也普遍存在着历史文化名城的危机与困境。

正文:

历史文化遗产是世界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其保护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其中保护城市文化遗产作为城乡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中国是一个具有深远历史的大国,保护城市文化遗产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城市是历史文化发展的载体,每个时代都在城市中留下自己的痕迹,如今日新月异的城市建设极大的改变着城市的面貌。

然而,城市的建设会忽略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

因此,城市历史文化保护就显得迫在眉睫。

针对我们调查,分四个方面,主要探讨夫子庙的伪文化现象以及老城南评事街在各种利益博弈下的文化传承保护问题。

一、城镇化与文化遗产城镇化,又称城市化、都市化,是指人口向城镇聚集、城镇规模扩大以及由此引起一系列经济社会变化的过程,其实质是经济结构、社会结构和空间结构的变迁。

从经济结构变迁看,城镇化过程也就是农业活动逐步向非农业活动转化和产业结构升级的过程;从社会结构变迁看,城镇化是农村人口逐步转变为城镇人口以及城镇文化、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向农村扩散的过程;从空间结构变迁看,城镇化是各种生产要素和产业活动向城镇地区聚集以及聚集后的再分散过程。

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步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开启了中国具有现代化意义的工业化道路,也揭开了现代中国城市化发展的序幕。

特别是20世纪末以来,国家以及地方政府都将推进城市化作为一项重大战略予以实施,加速了城市化进程。

我国现在正处于快速城市化发展时期,城市化率每年增长幅度约1%,2011年城市化率已经突破51%。

我国有相当数量的文化遗产,分布具有明显的地域特征,空间格局表现出明显的组团状特征,大致可以分为北京及周边、黄河中下游、长江中下游、平原以及西南地区四大板块,这些遗产分布地区多为自古以来适宜人口居住的地区,甚至是现如今的人口密集区。

城市最重要的文化遗产是城市遗存的建筑物,这些建筑是文化的重要载体,是历史的缩影,也是民

族精神的象征。

这就把文化遗产与城镇化的协调问题摆上历史的舞台,文化遗产需要保护,这些文化遗产占有大量的土地,且因为保护问题导致的商业和生活配套设施不够完善,但同时城市化的快速发展,要求城市的生活环境和基础设施,商业服务能够跟上城市化进程,不可避免的加剧了城市人口,土地,资源,环境和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矛盾,给文化遗产带来了极大的冲击,因此,如何在快速城市化进程中保护好文化遗产,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南京老城历史街区的现状南京老城南是位于明城墙以内部分,北至秦淮河中支,以门东、门西、夫子庙、南捕厅地区为核心,总面积约5.56平方公里。

区内有多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夫子庙等会、秦淮河八绝、花鸟虫市场等重要历史文化资源,是南京历史最为悠久、文化积淀最为深厚的区域之一,是南京的“城市之根”,历史上是南京商业及居住最为发达的地区。

先进综合来看,由于老城能够提供更加完善搞笑的服务体系,更多的就业机会,加上市民则聚的心理惯性,老城仍然是南京目前最具吸引力的地方。

虽然历史给了老城区极其大的吸引力,但是老城越来越多的问题让人难以忽视。

人口和密度方面,南京老城城墙范围内居住半年以上的总人口占主城人口的一半,是人口和建筑高度密集的地区。

老城的各项人均用地指标不仅远远低于国家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而且也低于现今主城的平均水平。

交通方面,老城人口、功能和建设的集聚,使得交通需求不断增长,老城面临日趋严重的交通压力,一是随着新区建设加快,老城、新区通道上高峰小时交通量增长幅度较大,老城与外围片区高峰期潮汐式交通逐渐加剧,二是老城内部道路和停车设施不能满足要求,而经过20世纪90年代的建设,老城的主次干道已经基本形成,且大部分地区已经实施改造,地面交通设施的增长空间已经有限。

传统民居的改造方面,从住区更新的角度来看,虽然南京老城的大部分主区已经经过了一轮改造,但是由于老城改造和更新并未采用整体规划建设的方式,从而使得剩下的尚未改造的主区目前基本都是十分难啃的“骨头”。

同时,这些改造难度大的地区,大部分又涉及传统居民区的保护问题,如门东、门西、南捕厅地区,他们的规模虽然在老城中有限,但却是南京老城传统民居仅剩的代表。

如何在改善这些地区居民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的同时,保护、延续或者再现传统民居的特色是必须妥善区里的问题。

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通过市场的调节和政府的积极引导使得老城的保护与更新能够运作成功,更是面临的难题。

三、文化保护中的"伪文化"

在文化遗产保护的过程中,难免会有一些“伪文化”的存在。

所谓“伪文化”即借“弘扬文化遗产”之名,大搞假冒伪劣文物,实质反映了一种以“政绩”和“金钱”开道的虚伪文化现象。

例如南京的夫子庙。

之所以称南京夫子庙为“伪文化”,主要是因为从外观上看,夫子庙的建筑很有古代的江南气息,但走进去就会发现里面全是现代的东西。

现在的夫子庙早已被各种广告牌、酒楼等包围,到处都泛着浓浓的商业气息。

而那些例如大成殿、瞻园、江南贡院、李香君故居、王谢故居等最能反映秦淮历史文化遗存的景点早已被周围的商业气氛所淹没。

故称其为“伪文化”。

在一次调查中,问及夫子庙给人的第一印象时,15人中有6人选择了“孔庙”,选择商业小吃、综合的分别是6人、3人。

在年纪大些的人印象里,夫子庙是文化,它本来是以儒家学派的代表人物孔子命名的,其中又有中国古代最大的科举考场---贡院,徜徉其间,能感受到浓郁的文化氛围。

但是在年轻人的印象里,夫子庙就是小吃街,是卖衣服的地方。

由此可见,有很多游客不知道夫子庙是“孔庙”,是历史上供奉和祭祀孔子的庙宇,其全称是“大成至圣先师文宣王庙”,简称“文庙”,又因孔子被世人尊称为“孔夫子”,故俗称“夫子庙”。

现在的夫子庙的文化已被商业气息所掩盖,这是对其文化价值的贬低。

在全国十大最名副其实,十大最名不副实的经典的评选中,据说南京夫子庙成为后者中的第一名。

的确南京夫子庙在外地游人中知名度很大,已成为南京的名片与代表性景点,成为外地游人必游之处。

游客们对夫子庙的期望很大,但实际游过它时失望也很大,主要原因是没有达到心目中的夫子庙、秦淮河的标准,而他们心目中的夫子庙、秦淮河的美好印象又是从数目繁多的古代文学作品中得来的。

之前人们从古代文学作品里感受到的夫子庙、秦淮河,是给予他们极大文化冲击与期待的景点,而游过后他们最感到失望的也是因为这里的文化并没有达到他们心目中的标准,甚至差得还很多!

那又是什么造成了今日夫子庙、秦淮河的文化景观让人如此失望的呢?

那就是过份的商业化!

现在的夫子庙只是一条商业街,毫无特色可言。

那么夫子庙到底应该是个什么样的定位呢?

在南京人看来,夫子庙应该是个雅俗共赏之地。

理由是自古以来,夫子庙就有“两面性”。

以文德桥为界,一面是尚儒之地,一面是歌舞升平,这就是南京夫子庙的特色,所以现在也应朝着这方面发展。

但是在外地游客的观念中,夫子庙应以文化为主。

他们认为夫子庙作为南京有名的景点,来南京就是看夫子庙的古代文化,但是现在夫子庙的景点全淹没在衣服和吃饭之间,所以南京应把夫子庙打造成古代的风格,不管是商业还是小吃,都要融进历史的因素,走入其中,让外地游客感受到古文化氛围。

四、评事街文化遗产保护评事街,是古城南京有着千余年历史的一条老街,曾是南京历史上最繁华的地区之一。

它位于南京城南,北至笪桥市,南至升州路,狭狭长长,与其说是街不如说是巷。

无论是街是巷,评事街以其深厚的底蕴,在南京文化地理历史上占据着一定的位置。

评事街中多以二层老式木房为主,现在多数的一楼经过改造成了门面房,做起了小生意,门面虽小却样样俱全,卖着各式小玩艺小食品的小摊占着两侧路牙,老人与赋闲的人三三两两地在路边聊着天,来往于这样的小巷中,你很难感受得到外面都市里的繁华与喧嚣。

老街两侧多是纵深的小巷,走进去,是相连着的过道与天井,交错着,将十几户人家连成了片。

在评事街靠近升州路的这头,有一条可能是南京目前最窄的巷子了:

老坊巷,不足一米的通道仅容一个人通过,不知道的人是不敢进去的,怕是一条死胡同。

巷内的门户,多是青石台阶上的老式木门,住户多喜欢在屋外种上一两种绿色植物,小巷极为幽静。

评事街的南段万寿宫,是城南一座很有名的建筑,为祝贺西太后寿辰而兴建的。

上世纪30年代以后,评事街人气很旺,先后有几家晚报的报馆设在评事街一带,一些著名报人、学者常在此出没,抗战前有张恨水,胜利后有卢前、张慧剑等人。

综上所述,可见评事街的文化价值是很高的。

然而城镇化使旧日评事街里的那种凝缩了明、清、民国时期的井市文化将不复存在;那种民族混居的和谐文化不复存在;那种寄予世外而不灭其志特殊街巷文化也不复存在了。

这是对评事街文化价值的破坏。

目前对评事街的改造遇到的几个问题有如下几个应对政策:

4.1、原住民的去留

原住民的去留问题是针对历史街区与改善人民生活环境提出的。

对此,专家认为:

“原住民是历史街区的一种文化,若完全迁出,历史街区就少了韵味,原住民是发展旅游和商业的根本”,所以应当适当保留。

老城南旧城改造中规划混合多元的功能,结合老城南独特的传统风貌,发展特色商业、居住和旅游等,保留部分原住民,提高老城南活力。

4.2、肌理尺度的重构

所谓城市肌理,是指城市的特征,与其他城市的差异,包括形态、地质、功能等方面。

具体而言,包含了城市的形态,质感色彩,路网形态,街区尺度,建筑尺度,组合方式等方面。

从宏观尺度,是建筑的平面形态;从微观尺度,是空间环境场所。

城市肌理的演化受到自然、经济、政策三方面的共同影响。

改造老城南,要让历史与现在融合,所以要重构肌理尺度。

《名城保护机制保障》中明确指出: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应确立‘整体保护、有机更新、政府主导、慎用市场’的方针,采用小规模、渐进式、院落单元修缮的有机更新方式,不得大拆大建。

老城南更新改造中对传统街巷、历史建筑、名人故居以及非物质文化实行“全面保护、应保尽保”,放弃了资金“就地平衡”的旧模式,最大限度地保护城市传统的尺度和肌理,对街巷体系进行保留、恢复,不满足需求的向地下要空间,已拆空的片区将按传统肌理恢复,以保护为主。

民国建筑、五十年代的老厂房和八十年代的居民楼和谐共存,老城南的街巷尺度和高度、院落边界不变,在置换功能过程中传承老城区的肌理和尺度,保护和展示城市格局。

4.3、制度保障

为了进一步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政府不断地健全与完善各种文化保护制度。

先后制定了《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南京重要近现代建筑及近现代建筑风貌区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并成立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

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中的第三章就是“老城格局和城市风貌的保护”;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南京重要近现代建筑及近现代建筑风貌区保护条例》中指出“确需在重要建筑或者风貌区保护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应当依照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前款规定的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应当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原有建筑的空间格局、景观特征、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风貌区的历史文化风貌。

”等相关内容都体现了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重视。

此外,还采取了以下几个措施,例如结合南京实际,探索制定《南京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实施暂行办法》;制定行动计划,根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阶段性目标编制保护整治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公众参与,历史文化保护项目实行专家领衔制度,对批准的实施方案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等。

五、结语

城市化的发展对旧城来说是个挑战,如若改造旧城就是采取“全部拆除,重新建设”的的方法,那么旧城所拥有的独特的历史文化价值就会被破坏、摧毁,使其失去自身独特的魅力。

另外,对于历史文化遗产,我们应保留其文化价值,不应该让商业气息掩盖其文化氛围,成为像夫子庙那种“外穿古装,内穿洋装”的“伪文化”。

老城南作为南京有名的文化遗产,需要被保护和传承,为保护历史文化,改善人居环境,我们应该汲取成功的经验,依照保护条例相关内容,科学地改造,让城市更美好。

别让历史文化名城在我们的手中沦落与颓败,应该将我们祖宗的历史文化传承下去。

参考文献:

王丽丽·南京老城南旧城更新的博弈与启示

薛伟·旧城更新中的公众参与问题及对策

城市化进程中文化遗产保护

仇保兴·城市化过程中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南京老城区原住民也是文化,应适量保留·城市在线新闻网

赵立孟·游客反映南京夫子庙景区文化气息不足·江苏新闻广播网

周岚,童本勤·现代化进程中的南京老城保护与更新·现代城市研究

第三篇:

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发布单位】浙江省

【发布文号】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号【发布日期】2013-04-09【生效日期】2013-10-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

2012年12月31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已经2013年3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3年4月9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决定

(2013年3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2012年12月31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3年3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可持续性,保持居民生活的延续性。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经费保障。

第五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机构可以受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全市历史建筑保护的专业管理及指导工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组建的历史文化街区管理机构负责历史文化街区的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并受同级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城乡规划、建设、文物、文化、国土资源、旅游、财政、公安、工商、城管、环保、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保护资金,专项用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

保护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上级财政专项补助的资金;

(三)境内外个人、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保护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七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由城乡规划、房产、建筑、国土资源、文物、历史、文化、社会、法律和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士组成。

专家委员会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认定、调整、撤销以及规划、保护等有关事项的评审工作,为市、县(市)人民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破坏、损害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控告。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助、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

第二章保护名录确定

第九条历史文化街区包括省历史文化街区和市、县(市)历史文化街区。

省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批准的条件和程序,依照《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市、县(市)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具有较高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或者较好地体现杭州某一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地域文化特征的建筑集中成片,历史遗存较为丰富,传统格局和历史文化风貌保存较为完整的区域。

第十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文物保护点的建筑物、构筑物,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确定公布为历史建筑:

(一)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具有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的;

(二)反映杭州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

(三)属于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

(四)属于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近代现代重要的代表性建筑物、构筑物;

(五)其他具有特殊历史文化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一条建筑所有权人、使用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推荐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组织普查,并根据普查成果和社会推荐情况,进行历史资料挖掘和保护价值与类别的评估。

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告知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建议名录,征求所在地的区、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所有权人以及社会公众意见后,经专家委员会评审,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第十三条在城市建设中发现可能有保护价值的建筑时,建设单位应当暂时停止拆除或者施工,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并立即向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文物、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评估论证。

经评估论证具有保护价值的,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所有人、使用人应当采取先予保护的措施,再按照本条例规定申报历史建筑。

经评估论证不具有保护价值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恢复建设活动。

建设单位及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报告的,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停工损失给予补偿。

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标志。

第十五条依法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撤销。

因不可抗力导致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灭失或损毁、确已失去保护意义的,或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撤销的,由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专家委员会论证后公布。

历史建筑被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文物保护点的,自公布之日起不再列入历史建筑名录。

第三章保护措施

第一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

第十六条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在历史文化街区确定公布后一年内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在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意见后,经专家委员会评审,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七条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历史文化街区的传统格局和历史文化风貌特色及其保护准则;

(二)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范围;

(三)历史文化街区的用地规划以及建筑空间环境、景观的保护要求;

(四)历史文化街区内建筑物、构筑物和历史环境要素维修、整改的要求;

(五)规划管理及实施的其他要求和措施。

第十八条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以及下列规定:

(一)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二)对现有建筑进行整修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历史文化风貌。

拆除不属于历史建筑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经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三)不得擅自改变历史文化街区的空间格局,不得擅自改变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空间环境以及建筑的外部风貌和使用性质;

(四)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传统格局和空间环境,不得新建客运货运枢纽、公交停车场和维修保养场、加油站等设施;

(五)不得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总结汇报 > 学习总结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