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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荀子礼法结合的依据与方式精选资料

论荀子礼法结合的依据与方式

荀子的礼法结合思想是荀子思想研究的焦点之一。

在以往的研究中,学者们对荀子礼法结合思想中礼与法的关系进行了概

括,有的学者认为,荀子主张礼法相同[1](P370);有的学者则认为,荀子主张礼法相异[2]、礼法结合,礼与法的关系表现在先礼后法[3](P127)、礼主法辅[4]、以礼统法[5],或隆礼重法[6],等等。

分析和概括荀子思想中礼与法的关系问题无疑十分重要,它揭示了荀子对礼与法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的根本看法,也是进一步探究荀子礼法结合思想的前提和基础。

荀子为什么主张礼法结合?

在荀子设计的治国蓝图中,礼法结合具体通过什么方式实现?

这是研究荀子礼法结合思想必需探究的重要问题。

、礼法结合的依据

荀子礼法结合的主张建立在对儒家提倡的礼义与法家之

法”的理性分析基础上。

对于国家的治理,礼义的实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法家之“法”的运用也有其制度优势,同时,它们又都有各自的局限性。

1.礼义实施的重要性与局限性

礼义是国家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或价值准则。

荀子说:

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

”(《荀子?

富国》)国家依据礼义,在人与人之间进行区分,确立合理

的长幼、亲疏、尊卑、贵贱等等级名分,使人们有差别地共同存在于国家之中,各司其职,各尽所能,构成一个和谐有序的整体。

礼义具有“称”的功能,对士以上的统治阶层的管理要实现“德必称位,位必称禄,禄必称用”(《荀子?

富国》),即德行与官职相当,官职与俸禄相当,俸禄与用处相当;对百姓的管理要

称数”,使百姓的收入与支出平衡;刑法也要实现“刑称罪”,刑罚与其罪行相当。

称,即相当,它基于报答、报应的原理,并以类相从,表现了公正、公平的精神。

“一物失称,乱之端也。

《荀子?

正论》)如果国家一处失称,没有符合礼义就会引起

混乱。

因此荀子说“国之命在礼”(《荀子?

强国》),一点也不为过。

礼义也是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的道德原则,是人们“化性起人的本性是恶的,要迁化人的本性,就要以礼义来“扰化人之情性而导之”(《荀子?

性恶》)。

使人们接受礼义的教化,以义胜利,人们的好利之心就能得到抑制、消减。

人们内在心性修养的提高,也有助于达到内心的和谐,实现人与人的和平共处。

“顺

情性则弟兄争矣,化礼义则让乎国人矣”(《荀子?

性恶》),是礼义教化前后人们之间关系的形象写照。

荀子说:

“人无礼不生,事无礼不成,国家无礼不宁”(《荀子?

大略》),无论对于个人还是国家,礼义都极其重要。

但是,为什么当时的诸侯国都重视“法”而忽视礼义呢?

荀子认为,这

是因为礼义作为抽象的价值理念或道德原则,具有某些不利于迅速、直接地普遍实施的特点。

首先,礼义难知。

《劝学》中说:

“《礼》、《乐》法而不说”,《礼》作为学习礼义的文本,规定的是礼节仪式的准则,反映了礼义之大法,但并没有就此进行详尽的解释和论述。

而且,礼义行的是中道,需不偏不倚,中正适当,可是人们在认识上又容易受到“蔽”的干扰。

荀子说:

“凡万物异则莫不相为蔽,此心术之公患也。

”(《荀子?

解蔽》)万物都有不同的侧面,并且总是一个侧面掩盖另一个侧面,这是人们思想方法上的通病。

他批评诸子:

“墨子蔽于用而不知文,宋子蔽于欲而不知得,慎子蔽于法而不知贤”(《荀子?

解蔽》),有“蔽”的干扰,人们自然就很难认识“比中而行”(《荀子?

儒效》)的礼义。

所以,《法行》中讲:

“礼者,众人法而不知,圣人法而知之。

”这也反映出一种实际状况,即:

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礼义是很难了解的,只有极少数圣人才能了解它。

《荀子》中之所以有士、君子与圣人,以及俗儒、雅儒与大儒的划分,原因就在于此。

同样是修身,不同的人对礼义的认识和领会程度不同,他们修身所到达的层次也不同。

《修身》中有:

“好法而行,士也;笃志而体,君子也;齐明而不竭,圣人也”,说的是,只知遵守礼法的人只是“士”;知道要隆礼义,并且努力地去实践它,就是君子;透彻通晓礼义,并且能以礼义应变才是圣人。

依荀子的意思,实际上社会中的绝大多数人是不能够懂得礼义的。

其次,对欲望的渴求是人的本性,礼义主张“反于性而悖于情”(《荀子?

性恶》),并非人人都会自愿接受。

荀子举例说,以人之情,是希望吃有酒肉、穿有文绣、行有车马,而且可以穷年累世积累财富,不知满足。

但是,如果人们纵容这种欲望,奢侈浪费,不考虑以后,很快就会竭尽粮食和财物而陷入困境。

礼义强调“长虑顾后”,要人们对现时的欲望进行节制,用礼义来对社会财富进行合理分配,节制欲望,存储剩余的粮食、财物,保证人们年年都有饭吃、有衣穿,没有后顾之忧。

尽管礼义顾及的是“天下之大虑也,将为天下生民之属长虑顾后而保万世也”

《荀子?

荣辱》),但是,面对眼前的诱惑,人们还是容易屈服于本性,只顾眼前享乐,不知满足,不肯接受礼义,所以荀子说:

“陋也者,天下之公患也”(《荀子?

荣辱》),并感慨:

短绠不可以汲深井之泉,知不几者不可与及圣人之言。

夫《诗》

书》《礼》《乐》之分,固非庸人之所知也”(《荀子?

荣辱》)。

礼义之不易为人接受的无奈。

礼义只能被少数人掌握,不易普及;礼义与人类追逐个人利益与享乐的本性相违背,不易为人接受;修礼义靠的是日积月累的功夫,不能速成。

所以,要使礼义在国家范围内起作用,单靠礼义教化本身是很难实现的,所以礼义迟迟难以为各国统治者接受,孟子之儒也因为只讲教化而被认为过于“迂阔”。

2.“法”的制度优势与局限性

荀子之时,秦国已经十分强大,荀子打破了儒者不入秦的传统,亲自去秦国考察。

他对秦国的现状给予了肯定:

“佚而治,

约而详,不烦而功,治之至也。

秦类之矣。

”(《荀子?

强国》)但是,他也看到了秦国强大背后的隐忧,他说:

“威强乎汤、武,广大乎舜、禹,然而忧患不可胜校也,?

L?

L然常恐天下之一合而轧己也”(《荀子?

强国》)。

无论秦国迅速强大,还是隐藏着灭亡的危机,都是采用法家思想所致。

荀子认识到,法家提倡的“法”,有制度上的优势,同时又有致命的局限性。

秦国的迅速强大与法家之“法”的制度优势密不可分。

荀子说法家“终日言成文典”(《荀子?

非十二子》),“成文典”即是我们今天说的成文法,具有国家典章制度的公开性、规定性、强制性、惩罚性和警世性的特征,这些特征也保证了“法”的迅速有效的实施。

荀子对其持肯定态度,他说:

“君法明,论有常,表仪既设民知方”(《荀子?

成相》)。

“君法明”讲的是法的公开性,“论有常”讲的是法的规定性。

“法”向人们公开,论赏罚时又有规定的条文可依,这样人们就可预期自己的行为,将行为约束在合法范围之内。

另外,荀子说:

“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荀子?

正论》),在任何时候,杀人必须偿命,伤人要受刑罚,体现了法的强制性与惩罚性。

他说:

“?

急禁悍,防淫除邪,戮之以五刑,使暴悍以变,奸邪不作”(《荀

子?

王制》),对急悍、淫邪的行为以五刑来惩罚,以防止这些

样的威慑力,人们才会更自觉地规范自己的行为,以迎合法的规定。

秦国正是凭借“法”的这些特征,迅速有效地将人们的行为约束在一定的范围内,并引导其向统治者期望的方向发展,很快实现了强国之梦。

但是,法家之“法”的局限性也正是在于它尚功利,只

强调人的好利恶害的本性。

荀子认为,秦国对其人民,“忸之以

庆赏,鳟之以刑罚,使天下之民所以要利于上”(《荀子?

议兵》)。

一旦重利,就会好争斗、好倾覆。

虽然“法”的运用、酷刑的威慑会将人们的表面行为规范在一定范围内,但是人们的重利之心会不断膨胀,人与人之间的明争暗斗和相互倾轧也会无处不在。

韩非被李斯陷害,后李斯又被赵高陷害,李斯和赵高同为秦臣,做出这等不义之举,都是重利的结果,这种情况,在当时的秦国很有代表性。

另外,荀子说:

“赏庆、刑罚、势诈不足以尽人之力、致人之死”(《荀子?

议兵》)。

如果整个国家都尚功利,人们处处衡量利害,那么即使有丰厚的奖赏和严令繁刑的威慑,人们也不会重节效死。

以赏庆的方式管理百姓,在一般的情况下效果比较好,但在危急的情况之下,比如说在大敌当前之时,人们就会衡量利害、退缩保命。

所以,如果“法”只尚功利,纵然有严令繁刑为其保证,却不能使人诚服,只能靠强制力来维持,其状况是:

“彼畏我威,劫我势,故民虽有离心,不敢有畔虑,

若是,则戎甲俞众,奉养必费”(《荀子?

议兵》)。

这样很容易恶性循环,造成刑罚的繁重,人们的怨愤也越来越大,一旦

得以

法”的强制力崩溃,国家便会瞬时土崩瓦解。

荀子关于“法”的局限性的论证,在秦王朝由统一走向灭亡的过程中,印证。

二、礼法结合的方式

针对礼义与法家之“法”各自的优势和局限,荀子提倡礼法结合,使礼与法共同作用,实现互补,既为礼义的实现寻得了有效途径,也为法的良性发展提供了保证。

荀子认为,礼法结合可以通过三种方式实现:

1.礼义与法各自主要作用于不同的范围或对象

荀子认为,针对不同社会阶层的特点确定礼义与法各自的主要作用范围或对象,有利于发挥礼义与法各自的特点和优势,实现礼法结合。

荀子在《富国》中说:

“修礼以齐朝,正法以齐官,平政以齐民,然后节奏齐于朝,百事齐于官,众庶齐于下。

”即对士大夫以隆礼义为主,对官吏以正法则为主,对百姓则以法数为主。

朝廷之上的士大夫阶层是国家的道德和知识精英,他们具备把握、践行礼义的资质和能力。

同时,他们身负治国重任,是议事的参与者,甚至是国君的辅佐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国家的政策、措施方向,并且是人民的表率,所以,荀子认为,他们必须懂得礼义的重要性并能够较好地运用礼义来修身、处理国家事务,来维护礼义在国家的至高地位和保证礼义对法令、政策及

措施的贯穿。

荀子强调“德必称位”,也就是要使国家中的君子们能够进入这一阶层,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针对官吏,主要是以法则来规范他们的行为,督促他们依法处理各项具体事物,方面是因为他们在职责范围内并不需要以礼义应变,更主要的是,国家中的绝大多数人做不到领会礼义的真谛,没有这么多懂得礼义的人才,所以,荀子认为“好法而行”的士就可以成为官吏,容许他们“不知其义”,只要“谨守其数”(《荀子?

荣辱》),

《荀子?

即谨守制度规定即可。

而针对百姓,则“以法数制之”富国》),只要他们遵守国家对各项事业的规定,安于职责就行。

荀子主张对士大夫要行礼义,而对士大夫阶层以下的官吏与百姓,主要以“法”的形式来管理。

这种主张与其说反映了“不平等”的观念,不如说是务实的做法或不得已而为之的权宜之计。

这样既可以发挥“法”的适宜迅速有效普遍实施的特点,弥补礼义“难知”且不易推广的局限,又能保证礼义对国家的绝对领导地位。

2.礼义与法并行

礼法结合也表现为国家礼义教化与法则规范的并行。

虽说礼义与法度有各自的主要作用范围或对象,但这种划分并不是绝对的。

对于士大夫应以礼义来高要求,但是,他们违法同样也要受到刑法的惩罚。

对于官吏和百姓,除了主要以法度来约束,也要对其进行礼义教化。

因为人之性恶,要使国家得到很好的治理,一方面也要依靠礼义教化,使人们化性起伪、逐渐向善,从根本

上实现内心和人际间的和谐;另一方面要依靠法的规范,将人们的行为有效地约束在允许的范围内,尽快实现社会的良好秩序。

所以说,“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使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也”(《荀子?

性恶》)。

礼义的教化、法的约束和刑罚的威慑一样都不能少,共同起作用,才能收到好的效果。

荀子认为,礼义教化与法则规范并行的具体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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