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老街保护条例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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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老街保护条例草案
北海市老街保护条例(草案)
(二次审议稿立法依据对照本)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保护措施
第三章管理和利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1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北海市老街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继承和弘扬历史文化,促进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与保护对象】北海市行政区域内老街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老街,是指北海市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包括北海市珠海路一沙脊街一中山路、合浦县中山路、合浦县阜民路、高德三街、涠洲南湾、南康等六个街区。
本条例实施后,历史文化街区依法重新调整的,从其新的规定。
老街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保护的,适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依据: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北海市珠海路—沙脊街—中山路等街区列为历史文化街区的批复》[桂政函(2010)39号]
同意将珠海路一沙脊街一中山路、合浦县中山路、合浦县阜民路、高德三街、涠洲南湾、南康等六个街区列为历史文化街区。
2.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十六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保护的,应当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保护分类】老街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具体以经审批并公布的保护规划确定的范围为准。
依据:
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四)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五)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第四条【保护原则】老街的保护遵循政府主导、公众参与、保护优先、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依据:
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参考:
《南宁市历史街区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条历史街区保护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统筹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保护规划】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涠洲岛旅游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北海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组织单独编制老街保护规划。
对老街实施保护管理,在老街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应当符合老街保护规划。
依据:
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13条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
第二十三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参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三条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实施保护管理,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应当符合保护规划。
第六条第一款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城市、县已被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的,该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单独编制。
第六条【保护主体和责任分工】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委员会,负责老街保护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监督。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市城乡规划、文物、财政、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文化和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街的保护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和涠洲岛旅游区管理机构应当将老街保护职责落实到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依据:
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参考:
1.《扬州古城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第一款市人民政府设立扬州古城保护委员会,负责扬州古城保护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监督。
第十四条扬州市古城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古城办)负责扬州古城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扬州古城保护相关部门职责……
广陵区人民政府、邗江区人民政府、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将扬州古城保护职责落实到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七条【专家咨询委员会】市人民政府设立老街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参与制定、审查涉及老街保护相关的重大策略、规划、项目等事项,针对保护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依据:
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审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将审批事项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
参考:
1.北海市人民政府《北海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保护规划(含名城规划、街区规划、专项规划,下同)报送审批前,应当进行公示,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2.北海市人民政府《北海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文本》
第五十三条
(1)切实发挥“北海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委员会”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统筹指导、监管和协调作用,对于违反管理程序和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通报,予以查处。
(2)建立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定、审查涉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的重大策略、规划、项目等事项,针对保护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相应对策。
(3)建议建立“保护建筑师”和“修缮匠师”制度,增强名城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力量,承担日常建筑修缮、新/改/扩建的指导、监督与修缮等工作。
第八条【资金保障】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涠洲岛旅游区管理机构应当对老街保护工作给予经费保障,将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依据:
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条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第九条【公众参与】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投资等方式,参与老街保护工作。
鼓励发展老街保护公益性组织,为老街保护提供志愿服务。
依据:
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条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参考:
《扬州古城保护条例》
第九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投资等方式,参与扬州古城保护工作。
鼓励发展扬州古城保护公益性组织,为扬州古城保护提供技术、宣传等志愿服务。
第十条【社会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老街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损害老街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涠洲岛旅游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举报方式并向社会公布。
参考:
《南宁市历史街区保护管理条例》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街区的义务,对破坏、损害历史街区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
第2章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设立标识牌】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涠洲岛旅游区管理机构应当在老街核心保护范围内的主要出入口设立保护标志牌,在历史建筑显著位置设立介绍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覆盖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牌、介绍牌。
依据:
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十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
第三十二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建立历史建筑档案。
参考:
《南宁市历史街区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经核定公布的历史街区由市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识、介绍牌。
经核定公布的历史建筑由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识、介绍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涂改、覆盖或者损毁保护标识、介绍牌。
第十二条【保护要求】老街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依据:
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第十三条【建设要求】在老街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依据:
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说明:
本条的法律责任规定:
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审批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核心保护范围的建设管理】在老街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老街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依据:
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审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将审批事项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
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审批机关应当在公示期满后及时举行听证。
第十五条【修缮原则】老街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
建筑临街立面的修缮应当遵循修旧如旧、以存其真、以复其貌的原则,保持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依据:
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
参考:
《南宁市历史街区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第一款历史街区修缮和改造应当遵循修旧如旧、以存其真,建新如故、以复其貌的原则。
第十六条【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修缮责任】老街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管理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维护和修缮。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涠洲岛旅游区管理机构可以从保护资金中对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给予补助。
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管理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涠洲岛旅游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并可以根据所有权人、管理人的申请,委托专门机构予以修缮或者收购。
依据:
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十三条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保护资金中对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给予补助。
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参考:
北海市人民政府《北海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对影响街区市容市貌和行人安全的残墙断壁、危险建(构)筑物,经申请人申请,住房管理部门应组织鉴定并按照鉴定结果要求所有权人予以修缮,所有权人不具备修缮能力时,可以提出申请,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委托专门机构予以修缮或收购。
第十七条【政府指导修缮】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根据老街的现状和保护要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老街的年度保护修缮计划,指导所有权人、管理人对老街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进行保护修缮。
参考:
《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三十六条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及现状,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年度保护修缮计划,指导所有权人按照计划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修缮。
第十八条【历史建筑拆除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老街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依据:
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四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说明:
本条的法律责任规定:
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其他建(构)筑物的管理】老街核心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在改造、改建或者修缮时应当与老街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相协调。
在老街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依据:
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建设控制地带的土地利用】老街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土地利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影响老街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依据:
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参考:
《长春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在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加强对用地性质以及建筑形式、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的控制,确保与历史文化街区的风貌相协调。
第二十一条【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要求】在老街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时,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在使用性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老街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相协调,不得危及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安全。
依据:
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参考:
1.《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时,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在使用性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历史文化街区的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历史环境要素和景观特征,不得危及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安全。
第3章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二条【消防安全管理】老街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并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确因保护老街的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方案的实施。
依据:
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十一条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
确因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二十三条【广告牌匾】老街保护范围内广告、店铺牌匾的设置应当符合街区风貌要求,由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标准。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涠洲岛旅游区管理机构确定的部门负责对广告、店铺牌匾的设置进行监督管理。
参考: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第二款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历史建筑的利用】对老街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依据:
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十五条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园林绿化管理】各级园林部门应当对老街保护范围内的树木加强管理,对具有保护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建立档案,设置标识,增加绿化和环境小品。
鼓励市民爱护环境,美化街区。
参考:
北海市人民政府《北海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各级园林部门应对历史文化街区内树木加强管理,对有保护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建立档案,设置标识,增加绿化和环境小品。
鼓励市民彩化环境,美化街区。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损坏街区内的花草、树木及园林绿化设施。
第二十六条【环境噪声管制】老街核心保护范围内环境噪声的排放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保、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老街核心保护范围内噪声的监督和管理。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2.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声环境质量标准》声环境功能区分类4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2类声环境功能区:
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2.《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十六条 禁止在城市市区住宅楼、商住综合楼的居住功能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业和产生环境噪声、振动污染的歌舞厅等娱乐业经营场所。
商住综合楼的商业功能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项目应当设置专用烟道,产生环境噪声、振动污染的歌舞厅等娱乐业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第三十七条 在居民住宅区或者毗邻居民住宅的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唱歌、跳舞、健身等活动,应当控制音量,禁止使用产生过大音量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音响器材。
禁止夜间在以上区域开展使用乐器或者扬声设备的唱歌、跳舞、健身等活动。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规定,违法建设产生噪声、振动环境污染的娱乐业经营场所以及产生恶臭污染的生产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产生社会生活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交通管理】老街核心保护范围内的交通管理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保护规划要求,针对各历史文化街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交通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政府促进利用】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涠洲岛旅游区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减免国有历史建筑租金等方式,促进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合理利用。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涠洲岛旅游区管理机构应当引导老街的所有权人、管理人开展与保护规划相适应的文化创意、休闲旅游、文化体验、文化研究等特色经营活动,将老街保护与历史文化传承相结合。
参考:
1.北海市人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