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突发公共卫生同名1470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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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突发公共卫生同名14707

新化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突发公共卫生(同名14707)

新化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与重点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重点传染病疫情及其危害,做好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重点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履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责,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重点传染病疫情对我县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新化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重点传染病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四)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提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重点传染病疫情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成立应急办公室,组建5支应急专业机动队,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

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重点传染病疫情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分级管理,各负其责。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响应与管理。

在县卫生局的统一领导与指挥下,按照预案规定,应急专业机动队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重点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重点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

各应急专业机动队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重点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组长:

谢元甫

副组长:

吴海春陈卫华殷备战袁彩云曾若鹏

谢菲

成员:

曾勇曾建松刘青云刘英姿廖慧玲

罗求忠刘文谦罗庆丰袁叙正彭新建

潘毅抒鄢向阳

职责: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重点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的组织、领导、指挥和统筹安排,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重点传染病疫情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重点传染病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参与制订、修订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重点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重点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重点传染病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意见;制订应急队伍演练方案,参与演练的检查、指导和效果评价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曾勇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中心急性传染病防治科,负责应急日常事务工作,具体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重点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二)应急协调与指挥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重点传染病疫情发生时,领导小组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县政府、县卫生局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重点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中心主任负责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各科室随时听从中心统一指挥,无条件服从参与现场流行病学调查、采样检验、消毒处理、健康教育等应急处理工作。

(三)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重点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专业机动队

队长:

谢元甫

副队长:

吴海春陈卫华殷备战袁彩云曾若鹏谢菲

流调组:

曾勇(组长)

曾建松戴众罗庆丰刘青云廖慧玲

谢建伟朱新胜汪泉涛欧小波陈资江

袁丁凌卉刘海霞杨世怡尹佳

梁栋秀杨葵卢继龙蔡海清刘朝阳

曾彦舒穆军

消毒组:

王升荣(组长)

陈荣璜罗祁军金敏曹维民曾劲松

王玢汪泉宏李春梅陈介民杨陆英

姜艳袁笔峰刘秀香曾翔霞

检验组:

刘文谦(组长)

刘英姿杨步云谢翠微杨绍持蔡德璋

吴永祥张石华曾欣捷李民主周惠兰

综合信息组:

潘毅抒(组长)

彭新建袁叙正刘法谦陈云刘倩妮

康湘波

后勤保障组:

罗求中(组长)

刘鹏奉丽玲袁凡宗曾研李春玲

袁毅谢海文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范围与标准

(一)传染病

1、鼠疫/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肺炭疽/职业性炭疽/不明原因肺炎:

发现≥1例病例。

2、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

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流脑病例、≥10例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病例,或者两种传染病各有≥2例死亡病例。

3、皮肤炭疽或肠炭疽: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

4、甲肝/戊肝/伤寒(副伤寒)/流行性出血热/钩端螺旋体病: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病例,或者流行性出血热/钩端螺旋体病出现≥1例死亡病例,伤寒(副伤寒)出现≥2例死亡病例。

5、麻疹/风疹/流行性腮腺炎/猩红热/水痘: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病例。

6、感染性腹泻(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中发生≥20例病例,或出现≥1例死亡病例。

7、流感:

1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30例流感样病例,或≥5例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或发生≥1例流感样病例死亡。

8、流行性乙型脑炎:

1周内,同一乡镇、街道等发生≥5例病例,或者≥1例死亡病例。

9、登革热:

1周内,一个县区发生≥5例登革热病例;或首次发现病例。

10、血吸虫病:

在传播阻断地区或非流行区,发现当地感染的病人、病牛或感染性钉螺。

11、疟疾:

以行政村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5例当地感染的病例;或在近3年内无当地感染病例报告的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5例当地感染的病例;在恶性疟流行地区,以乡镇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2例恶性疟死亡病例;在非恶性疟流行地区,出现输入性恶性疟继发感染病例。

12、输血性乙肝、丙肝、HIV:

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3例输血性乙肝、丙肝病例或疑似病例或HIV感染。

13、新发或再发传染病:

发现本县区从未发生过的传染病或发生本县区近5年从未报告的或国家宣布已消灭的传染病。

(二)食物中毒

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人或死亡≥1人;

2、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或地区性、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或死亡≥1人。

(三)职业中毒:

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或者死亡≥1人。

(四)其他中毒:

出现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外的急性中毒病例≥3例事件。

(五)环境因素事件:

发生环境因素改变所致的急性病例≥3例。

(六)意外辐射照射事件:

出现意外辐射照射人员≥1例。

(七)传染病菌、毒种丢失:

发生鼠疫、炭疽、非典、艾滋病、霍乱、脊灰等菌毒种丢失事件。

(八)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

1、群体性预防接种反应:

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出现群体性疑似异常反应;或发生死亡。

2、群体预防性服药反应:

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出现不良反应(或心因性反应)≥10例;或死亡≥1例。

(九)医源性感染事件:

医源性、实验室和医院感染暴发。

(十)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2周内,一个医疗机构或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有相同临床症状的不明原因疾病≥3例。

(十一)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4.1.1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本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一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卫生局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2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

(2)发生腺鼠疫流行,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3)霍乱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4)一周内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以上卫生局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3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一个市(州)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州)。

(4)霍乱在一个市(州)行政区域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州),有扩散超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到2个以上县(市、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及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省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卫生局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临近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超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波及临近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省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我省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省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局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

在中心的统一领导下,急性传染病防治科负责开展传染病疫情监测工作,信息质检科负责疫情信息审核、质量控制、实时监控等工作,网络直报管理人员每2小时登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系统,进行传染病报告卡浏览、审核、查重、订正工作,及时发现传染病聚集性现象,确定是否有暴发苗头,以便及时调查核实疫情;卫生监测科负责开展重大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事件监测工作,加强职业病网络直报信息系统报告与管理。

(二)预警

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依托传染病自动预警系统,做好预警工作。

(三)报告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中心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中心所有工作人员为责任报告人。

2、报告时限和程序。

责任报告人接到或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重点传染病疫情时,应详细询问、记录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及范围,发生事件的时间、地点,病人的症状、体征,有否死亡,事件信息来源及报告人联系方式等基础资料,并立即报告值班领导;值班领导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组长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县卫生局领导报

对跨县域的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需经市政府批准对传染病疫区实施控制。

4、保护易感人群。

做好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保护易感人群,防止疫情扩散;

5、消毒杀虫灭鼠。

根据疫情控制需要,组织和指导开展疫点随时消毒、预防性消毒、终末消毒;指导开展灭蚊、灭蝇、灭蟑螂、灭鼠工作。

6、追踪和医学观察。

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7、强制措施。

必要时建议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8、资料管理。

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9、健康教育。

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10、事件评估。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1、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Ⅱ级)的应急反应。

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向县卫生局报告情况;并积极向省、市CDC反馈情况,在省、市CDC专家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2、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的应急反应。

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所需预防用防护设备、消毒药品等物资的供应,并按照规定向县卫生局和市CDC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同时争取市里在人员、技术、设备及物资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3、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的应急反应。

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业人员对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四)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重点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一)技术保障

1、信息系统:

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平台,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实施。

加强全县信息报告与管理技术指导,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

2、应急机动队伍:

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动队伍,并加强管理和培训,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从而在全县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

3、应急演练:

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重点传染病疫情处理的应急演练,达到锻炼队伍的目的。

(二)物资保障

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重点传染病疫情应急物资储备,改善疾控中心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重点传染病疫情时,应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

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三)经费保障

积极争取政府有关部门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重点传染病疫情财政补助政策和应急处理工作经费,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重点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四)通信与交通保障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重点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与应急的科室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在进行现场调查处理时,应提供交通车辆,车辆要搞好保养,司机要随时待命。

(五)法律保障

应急机动队及有关科室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

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六)宣传和健康教育

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七、预案实施与更新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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