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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全套工作细则

学校工作规则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学校行政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管理服务工作效率和能力,根据上级机关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行政工作规则由会议制度、公文办理制度、请示报告制度、调查研究制度、群众信访处理接待制度、工作协调制度、校务公开制度、督办制度、首问责任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服务承诺及限时办结制度、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等组成。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学校各工作部门及各部门工作人员。

第四条各工作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

要服从大局,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学校各项工作部署。

要树立“育人为本,服务第一”的办事作风,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不断提高办事效率。

本部门能办的事项,应马上办理;需要协调和分办的事项,应主动协调和分办;暂时不能办的事项,一旦条件具备,应及时办理;不能办理的事项,应说明原委,做好解释工作。

第五条行政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四个全面”战略部署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勇于改革创新;按照“三严三实”要求,服从安排,顾全大局,恪尽职守,勤奋工作;要深入实际,雷厉风行,真抓实干,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六条学校党政主要领导负责学校全面工作。

学校副职领导对主要领导负责,协助主要领导按照分工负责分管相应工作,受主要领导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二章会议制度

第七条为促进依法办学,本着精简、高效、务实、节约的原则,制定学校会议制度。

第八条学校层面工作会议主要分为决策工作会议、业务工作会议和大型工作会议三类。

决策工作会议主要有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校务会以及科室负责人联席会等;业务工作会议主要有学校党政副职领导分管业务工作会议以及学校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工会工作会议、专门委员会工作会议、学校党政领导工作协调会、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等;大型工作会议主要有教职工代表大会、教学工作会议、招生就业工作会议、教科研工作大会、学生工作大会等。

第九条学校党政办公室是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校务会的主办部门;各职能部门是本部门分管领导组织的各种会议的主办部门。

学校各类会议的会务工作由主办部门承担,主办部门应在本周一上午10点前将本周会议安排报党政办公室,并做好会议室预约、会议通知、议程安排、会场布置、上级及来宾接送、会议记录及会议服务、新闻报道等工作。

会议的主办部门应根据会议内容和目的、要求提前一天以上通知与会人员,同时送达或告知会议议题、日程和会议有关材料,与会人员应按照要求做好准备。

需要邀请学校领导参加的会议,会议主办单位应提前三天以上将会议相关资料报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根据领导工作日程和会议性质统一安排领导参加。

第十条会议实行主持人负责制。

会议的主持人应统筹安排好会议,明确会议时限,合理分配会议的报告、发言、归纳决定等的时间安排,会议的领导讲话、主题发言、讨论发言应按主持人安排的时限掌握时间。

会议主持人对会议的秩序、效率和质量负责。

与会人员应遵守会议规定,加强会议组织纪律。

涉密会议,应加强保密观念,杜绝泄密现象。

第十一条各种会议应做好会议记录及档案资料的归档工作。

会议主办部门要明确专人用专用记录本做好会议记录,并做好会议资料的存档工作,及时编写重要会议的《会议纪要》或《会议简报》,经党政办公室核稿,按工作分工报相应的校领导审定印发并存档。

第十二条要做好会后的督办工作。

各有关领导和部门,要按会议的决议抓好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执行,并按会议要求汇报会议决定事项贯彻执行情况。

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相关部门和人员,由会议主办部门将会议决定的事项告知未出席者。

第三章公文办理制度

第十三条学校公文是学校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十四条为使学校公文办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结合工作实际,学校制定了《公文处理办法(修订稿)》和《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等公文办理制度。

第十五条党政办公室是学校公文办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校的公文办理工作。

除党政办公室外,学校各内设机构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因工作联系确需行文时,可以函的形式行文。

第十六条党政办公室负责签收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公文,并应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按学校领导分工送有关校领导批示或直接交有关部门办理。

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

第十七条各部门收到上级各类文件后应及时交党政办公室秘书签收,由秘书按照规定流程办理。

第十八条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

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向交办的领导或党政办公室说明理由,并及时将公文退回党政办公室重新办理。

第十九条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

如有分歧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的,可以报请学校有关领导协调或裁定。

第四章请示报告制度

第二十条建立外出办事告知制度和出差、出访请示报告制度。

学校领导离开学校参加州内公务活动时,应由本人或随行人员及时通知党政办公室。

党委书记、校长离州出差、出访或到省外执行公务,事前应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州委、州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请示并相互告知;学校副职领导离州出差、出访或到省外执行公务,事前要向校长请示,校长应将其出行安排告知党委书记。

各部门领导离汶出差、出访或到州、省或省外执行公务,须本人事前向分管校领导请示,分管校领导应将出行安排报校长,出行本人要妥善安排好工作,并在党政办公室登记,公务结束后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第二十一条建立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按领导关系逐级上报。

请示报告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由报告人、部门负责人亲笔签名上报,校内请示报告勿需盖章,确需加盖部门公章时,部门负责人应附署签名,以示负责。

请示报告前应先口头通气,沟通信息。

第二十二条对重大突发性事件、事故、疫情、灾情、案件等,必须于事发后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党政办公室、分管校领导、学校主要领导,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以便学校及时上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建立权属责任制和重要事项告知制度。

为便于领导及时掌握下属重要工作动态,各部门在职责权限内处理的重要事项,在处理后应告知分管校领导;分管校领导在职责权限内处理的重要事项,在处理后也应及时告知学校主要领导。

第二十四条建立跨级报告制度。

发生领导不及时批复或答复下属请示问题的情况时,下属应催促领导批复或答复,经催促后领导仍没有及时批复或答复,下属应将情况跨级报告上一级领导。

如下属认为领导批复、答复的指示和意见不妥,在执行的同时,应及时将不妥之处向领导提出。

如领导仍坚持己见,下属仍认为不妥时,下属在继续执行的同时,应将情况跨级报告上一级领导。

受理跨级报告的领导,应及时了解情况,对事情处理做出明确的表态

第五章调查研究制度

第二十五条实行调查研究制度。

调查研究是实现行政决策、管理、协调、监督等各项职能的基本保证。

应当经常性地进行调查研究,保证和提高工作质量,特别是事关全校工作的重大决策和措施出台前,必须进行系统深入的调查研究,确保重大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

第二十六条学校领导及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应经常性地通过座谈、走访等各种形式深入了解基层情况,倾听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体察下情,做到心中有数,提高决策、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七条提高调查研究工作的实效性。

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

要善于围绕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

要确定明确的调查工作目标、责任人及完成时限,并按时形成调查报告,通过调查研究及时改进和完善工作。

第六章群众信访处理接待制度

第二十八条建立群众来信处理来访接待制度。

校领导和各部门要本着对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按政策和制度规定认真处理接待好群众的来信来访。

第二十九条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在信访工作中的作用。

本着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有关职能部门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的信访问题,不必再找学校领导解决。

确需学校领导研究解决的信访问题,应及时与党政办公室联系或直接与有关校领导联系,做好处理和接待工作安排。

第三十条学校实行校领导接待工作制度。

教职工需反映个人问题和工作意见建议,一般可向党政办公室预约领导安排接待,紧急问题和重要问题可直接电话联系校领导安排接待。

教职工个人问题和工作意见建议能用书面材料反映的,应提交书面材料。

第三十一条各部门对校领导批办的群众信访问题,应及时按批办要求,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党政办公室对需校领导接待处理的群众信访问题,负责预约登记、转送材料、通知约见、反馈校领导批示结果以及督办等事宜。

第三十二条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单位;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有上述行为者,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工作协调制度

第三十三条为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发挥各工作人员、职能部门和分管领导的作用,建立工作岗位之间、部门之间及分管领导之间的工作协调制度。

通过加强工作协调,提高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的校内工作纵横沟通协调能力及校外工作的公关能力。

第三十四条建立工作人员跨岗位工作协调制度。

凡涉及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权限范围的事项,工作人员应先通过与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协调解决。

跨岗位工作协调解决不了的事项,报部门领导协调解决。

第三十五条建立跨部门工作协调制度。

凡涉及跨部门工作范围的事项,先通过部门工作协调解决。

部门间协调解决不了的事项,再报分管校领导协调解决。

第三十六条建立跨分管工作协调制度。

凡涉及跨分管校领导管辖工作范围的事项,先通过分管校领导工作协调解决。

分管校领导协调解决不了的事项,再报请学校主要领导协调解决。

第八章校务公开制度

第三十七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

学校工作的重点、难点、教职工和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除按规定必须保密的事项外,均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通过多种形式让教职工参与和知道。

努力做到政策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进一步推进廉政建设,加强民主管理。

第三十八条学校成立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十九条校务公开工作按照《校务公开实施细则》执行。

第九章督办制度

第四十条学校建立督办制度。

督办工作的主要任务:

对上级机关及学校通过公文、会议、领导批示下达的指示、做出的部署、提出的要求,对教职工、学生通过来信、来访提出的正当要求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保证部署、要求、建议等落到实处。

第四十一条督办工作主要由党政办公室负责。

各部门凡承担上述范围的任务,要认真负责,及时办理。

各部门领导负责办理交办的事项,并签署意见,及时报告办理结果。

涉及到几个部门的工作,由党政办公室组织协调,各部门对承办事项按要求办结后,在规定期限内返给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回复。

对交办事项办理不合格的,退回重办。

第四十二条对上级机关来人、来函及电话等要求办理的事宜,除有限期要求外,一般在一周内上报办理结果。

一般性问题的答复,可视情况随时上报。

对于上级催办的重要问题和案件,需要调查研究,形成处理意见或决定的,一般应在一个月内予以答复或上报查办结果。

校长办公会议决定需要落实的事项及校领导批示要求办理的事项,由党政办公室随时转告有关部门,明确时限,督促落实。

第十章首问责任制度

第四十三条服务对象到学校各部门办事,询问到该部门的第一个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第四十四条首问责任人的职责为:

只要服务对象询问与本单位的业务工作有关的事项,都必须有问必答。

是自己职责权限范围内的事,能办的事要马上办理,不能马上办理的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不是自己职责权限范围的事,要主动帮助联系经办人或为服务对象引路、指路。

第四十五条首问责任人必须做到对服务对象热情接待、耐心听讲、用语文明。

第十一章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四十六条各部门工作人员对前来办事的服务对象,要一次性告

知所办事需要的材料、办理的程序、办结的时限。

第四十七条具有行政许可权的部门,对行政许可的每个事项所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都要印成服务指南或行政许可事项须知,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

第四十八条各部门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由于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不能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不能办理的原因和法规、文件依据。

第十二章服务承诺及限时办结制度

第四十九条各部门对提供服务的事项,都要制定服务承诺或制定办理的时限要求,并报学校核准后公布。

第五十条工作人员要按照服务承诺的有关规定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第五十一条服务对象对学校工作人员未按服务承诺规定提供服务的事项,或对学校工作人员超时限未办结的事项,在要求提供服务或催促办理的同时,还可以向学校有关部门投诉。

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责任由办事部门工作人员或相关责任领导承担。

第五十二条学校处理服务问题投诉的职能部门是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和党政办公室,服务对象可以直接投诉。

服务对象为学生及学生家长、亲属的,其投诉可由各班班主任、政教等部门代转。

第五十三条各有关部门在受理或代转投诉时,应将投诉人、投诉时间、投诉事项等记录在案,作为效能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十三章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十四条违反首问责任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服务承诺及限时办结制度等,给予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

第五十五条因业务不熟悉或责任心不强,工作疏忽,违反办事程

序,造成差错或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第一次给予待岗学习一星期,经有关部门组织考试合格后再上岗;第二次给予调整工作岗位。

第五十六条故意刁难服务对象或吃、拿、卡、要、报的,给予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五十七条学校将对各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办事效率、服务态度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效率低下、管理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五十八条凡是所辖部门工作人员一年内2人次以上受到效能告诫处理的,要对部门内主管责任人进行告诫;凡是部门内主管责任人一年内2人次以上受到效能告诫处理的,要对部门主要领导进行告诫。

第五十九条学校设立监督投诉电话,学校党政办公室:

,受理教职员工对行政部门及工作人员的投诉。

第十四章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十条校长对本校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完整性负领导责任。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学校的重大经济事项作出决策,审阅学校各类报表,对财务管理提出指导性意见。

学校财务室的人事、机构编制等归口党政办公室领导和管理,业务工作有分管财务的副校长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六十一条学校财务收支审批分为审核和批报。

审核由财务室负责人负责;批报审签工作由学校分管财务的校长担任;批报前须报校长审核确认。

审核和批报两项工作不得兼任。

学校每一笔经济业务发生后,经办人首先要办理经办人、证明人、验收人等签名手续,然后把和经济业务相关的所有凭证如物品申购单、入库单、工程决算书、购物清单等原始资料附在原始凭证后报审核人审核,最后由学校校长审定,分管财务的副校长批报。

学校重大购置、维修和活动费用需报党委会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并报请州教育局或州政府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审核和批报人员应严格执行各类收支审批手续,在本规则不相抵触的情况下,财会人员须按照学校《关于学校财务报账程序变化的通知》(威师校字【2013】93号)、《学校财务内控管理制度》(威师校字【2012】103号)、《威州民族师范学校财务报账制度》(威师校字【2011】15号)文件有关规定严格把关。

上述文件中凡与本规则相抵触的地方,均以本规则为准。

第六十二条本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资金,包括财政拨款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收入管理必须按规定的渠道、标准取得收入,不得违反规定通过非正常渠道组织收入;各项收入应按规定管理,对拨入经费要按国家预算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对行政性收费(如培训费、住宿费及其它非经营性收费)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执行,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接受财政监督;各项收入必须统一纳入财务室核算,任何科室不得设立“小金库”或账外账;各项收入要统筹考虑,综合安排,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效益;根据收入类别,合理设置明细账,并及时、准确地记账,防止收入流失,提高核算的准确度。

各科室须按照《学校财务后勤管理制度》(威师校字【2012】46号)、《威州民族师范学校财产管理制度》(威师校字【2010】76号)文件执行。

凡上述文件中与本规则相抵触的,以本规则为准。

第六十三条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学校收取的资金,统一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再根据财政部门的核定,从财政专户拨回;调整收费标准和范围,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范围收取费用,凭《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实行收费公示制,严禁乱收费;其他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筹安排使用,作为财政拨款的补充。

但取得其他收入须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不得违法取得。

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对其他收入如实填报,不得瞒报、不报或虚报。

支出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经常性支出、专项支出和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对金额较大或专项支出项目的立项、审批等决策性工作,要建立和完善审批制度,严格审批程序。

要严格按照主管部门制定的基本建设投资、固定资产管理、大宗物资采购的规定执行。

学校的重大支出应由学校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并列入学校预算和财务计划予以实施,防止造成无计划开支和损失浪费。

对需要报有关部门批准的,要履行报批手续。

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得自行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用于职工待遇方面的支出,必须严格执行人事、劳动、财政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个人福利待遇政策。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包括用于个人的福利待遇支出,一律不得执行。

对违反财经纪律和不合理的开支一律不得支付。

专项资金要专项审批,对于其支出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定期报送使用情况,同时建立专项资金包干负责制,落实到人。

专项工程完工后,要进行专项验收审计,验收内容包括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损失浪费、资金积压等情况,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如何,是否达到预期的目标等。

《威师校常规维修管理制度》(威师办字【2014】6号)、《威师校差旅费(培训)审批报销管理制度》(威师办字【2014】5号)两个文件中与本规则不相抵触的内容照常生效。

第十五章车辆管理制度

第六十四条驾驶员须做好车辆出、收车检查,保持车辆内、外清洁。

行驶中注意车辆是否有异常声响。

经常检查各润滑点,发现缺油或油变质应立即补充或更换。

驾驶员每月底进行检查保养。

每月由驾驶人员对电瓶外表进行清洁,经常检查电瓶使用情况,保持电瓶周围干燥清洁和有效工作能力。

每月由驾驶人员检查车辆消防设施。

车辆管理人员(学校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对车辆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车辆造成机械事故及影响运输任务。

车辆日常补胎及小零件更换必须在正规的4S店进行,取得正规发票,不允许抵票报销。

第六十五条驾驶人员要严格按照车辆保养相关规定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

保养维修必须在指定的维修厂进行,驾驶员不得自行选择修理厂。

驾驶员根据车辆运行里程数填写运行记录,经车辆管理人员核实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车辆保养时间。

驾驶员须办理完审批手续后方可对车辆进行保养、修理,不允许先斩后奏,违反申报审批规定的,由执行人负责承当相关费用。

第六十六条车辆维修操作流程:

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副校长审核——校长审批。

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驾驶员)凭审批后的《车辆维修申请单》对审批后的项目进行维修(维修过程中如需增加维修项目,由车辆管理人员通报办公室主任和分管副校长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新项目维修);维修结束后由车辆管理员(办公室主任)确认维修项目----对维修车辆进行检查----索取发票及维修清单----返校后将车辆交由驾驶员----进入报账程序。

在行驶过程中发现故障,驾驶员应及时检查,查明原因并判断故障严重程度和对行驶安全的影响程度,主动设法排除故障。

如驾驶员无法排除故障,须估算费用并征得办公室主任和分管副校长同意后送修理厂修理,对故障严重程度及发生故障的原因应及时向校长汇报,请示处理方案,事故处理结束后应写出书面处理过程交办公室存档。

车辆修理后必须将更换的部件交回学校。

第六十七条突发修理的操作流程:

口头向办公室主任和分管副校长进行维修申请----获批准后进行维修(不能到指定处修理时,选择就近的修理厂)---补填《车辆维修申请单》---对维修质量进行反馈和记录-----车辆管理人员鉴定、审核----办公室主任签字----分管副校长签字----校长审核——进入报账流程。

保养、维修后的车辆须经车辆管理人员及驾驶员验收,合格后方可安排出车任务。

学校将指定有资质的专门车辆保养、修理点,便于修理、维修,可指定二至三个点。

学校为避免修理点配件价格过高,将根据修理点单独指定汽车配件供应点。

学校根据修理点提供的保养及维修清单去指定的配件供应点购买所需配件,杜绝在同一个点既买配件又做维修。

车辆保养、维修不允许驾驶员用现金交易,驾驶员应在指定维修点修理后,由学校统一用支票支付。

第六十八条驾驶员应熟知交通法规和停车相关规定,将车辆停放在允许停车的车辆管理制度地方。

若因违反交通法规产生罚款,由当事驾驶员自行负责。

车辆事故理赔是基于车辆保险的意外保证,驾驶人员应在提高自身驾驶技能的同时,认真遵守交通法规。

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当事驾驶员应及时联系保险公司及学校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协助保险公司进行事故鉴定,出具鉴定报告。

驾驶员应及时到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点将车辆尽早修好,不要耽误正常工作,修理费先由驾驶员垫支或凭保险公司的事故受理单向学校借款支付。

保险公司在受理交通事故后,会将一联写有理赔号码的受理单交于驾驶员,而后保险公司系统会将该起事故的理赔号码发送至驾驶人员所留的手机上,驾驶人员应妥善保管。

驾驶人员应将正确无误的学校名称及银行帐号告知保险公司,在保险公司受理事故后应跟踪保险公司及时将理赔款汇入学校帐号。

第十六章教职工请休假制度

第六十九条全校教职工因公或因事、因病离开工作岗位,包括外出

考察学习、病假、事假、婚假、产假、丧假、哺乳假、工伤假、探亲假等,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第七十条请假类别和请假期限:

1、公假:

教职工根据上级有关部门通知或本单位指派外出参加有关会议、学术讲座(交流)、理论学习或业务培训等公务活动,可凭文件或通知办理请假手续。

2、病假:

参照劳动部关于发布《机关企事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规定,教职工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提出请病假。

请假期限原则上不能超过6个月,超过6个月的,需续假。

凡请病假一周及以上者,必须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上病历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医生诊断证明、医生建议要求。

原则上患癌症等重大疾病患病期间方可请长病假,其它疾病原则上不能请长假,须视情况担任力所能及的工作。

3、事假:

教职工有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公休日,若确有急事需请假应事先提出申请。

事假原则上每月不能超过2天,每学期累计不能超过8天。

4、婚假、产假、哺乳假、丧假、工伤假:

教职工持有关凭证,向学校请假,请假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探亲假:

教职工需要探亲者,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进行,一般不再另行安排。

公假、病假、事假不包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七十一条请假程序和批假权限

1、教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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