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的计价与控制1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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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的计价与控制11
第六章 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的计价与控制
第一节工程变更与合同价调整
一、工程变更概述
(一)工程变更的概念
工程变更包括工程量变更、工程项目的变更(如发包人提出增加或者删减原项目内容)、进度计划的变更、施工条件的变更等。
考虑到设计变更在工程变更中的重要性,往往将工程变更分为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两大类。
(二)工程变更的处理要求
(1)如果出现了必须变更的情况,应当尽快变更。
(2)工程变更后,应当尽快落实变更。
工程变更指令发出后,应当迅速落实指令,全面修改相关的各种文件。
承包人也应当抓紧落实,如果承包人不能全面落实变更指令,则扩大的损失应当由承包人承担。
(3)对工程变更的影响应当作进一步分析。
二、我国现行合同条款下的工程变更
(一)工程变更的范围和内容(P289)
(二)变更程序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包括下列三种情形:
1.监理人认为可能要发生变更的情形
2.监理人认为发生了变更的情形
3.承包人认为可能要发生变更的情形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l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
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三)变更估价
1.变更估价的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l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变更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l4天内,根据变更估价原则,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2.变更估价的原则(P290)
(五)暂列金额与计日工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尽管暂列金额列入合同价格,但并不属于承包人所有,也不必然发生。
只有按照合同约定实际发生后,才成为承包人的应得金额,纳入合同结算价款中。
扣除实际发生额后的暂列金额余额仍属于发包人所有。
(六)暂估价
在工程招标阶段已经确定的材料、工程设备或专业工程项目,但无法在当时确定准确价格,而可能影响招标效果的,可由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一个暂估价。
确定暂估价实际开支分三种情况:
1.依法必须招标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2.依法不需要招标的材料、工程设备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提供。
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人合同价格。
3.依法不需要招标的专业工程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进行估价。
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三、FIDIC合同条件下的工程变更
(一)工程变更的范围(P292)
(二)变更程序(P293)
(三)变更估价
1.变更估价的原则
2.可以调整合同工作单价的原则
具备以下条件时,允许对某一项工作规定的费率或单价加以调整:
(1)此项工作实际测量的工程量比工程量表或其他报表中规定的工程量的变动大于10%。
(2)工程量的变更与对该项工作规定的具体费率的乘积超过了接受的合同款额0.Ol%。
(3)由此工程量的变更直接造成该项工作每单位工程量费用的变动超过1%。
3.删减原定工作后对承包商的补偿
工程师发布删减工作的变更指令后承包商不再实施部分工作,合同价格中包括的直接费部分没有受到损失,但摊销在该部分的间接费、利润和税金则实际不能合理回收。
因此,承包商可以就其损失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提供具体的证明资料,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协商后确定一笔补偿金额加入到合同价内。
第二节 工程索赔
一、工程索赔的概念和分类
(一)工程索赔的概念
工程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出现了应当由对方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
索赔有较广泛的含义,可以概括为如下三个方面:
(1)一方违约使另一方蒙受损失,受损方向对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2)发生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特殊风险或遇到不利自然条件等情况,使承包人蒙受较大损失而向发包人提出补偿损失要求。
(3)承包人本应当获得的正当利益,由于没能及时得到监理人的确认和发包人应给予的支付,而以正式函件向发包人索赔。
(二)工程索赔产生的原因
1.当事人违约
2.不可抗力或不利的物质条件
3.合同缺陷
4.合同变更
5.监理人指令
6.其他第三方原因
(三)工程索赔的分类
工程索赔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
3.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
(1)工程延误索赔。
(2)工程变更索赔。
(3)合同被迫终止的索赔。
(4)工程加速索赔。
(5)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
(6)其他索赔。
二、工程索赔的处理程序
(一)索赔程序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规定的索赔程序
(1)索赔的提出。
1)承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否则,承包人无权获得追加付款,竣工时间不得延长。
2)在承包人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后42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一份详细的索赔报告,包括索赔的依据、要求追加付款的全部资料。
3)如果引起索赔的事件具有连续影响,承包人应按月递交进一步的中间索赔报告,说明累计索赔的金额。
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产生的影响结束后28天内,递交一份最终索赔报告。
(2)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发包人在收到索赔报告后28天内,应作出回应,表示批准或不批准并附具体意见。
还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供进一步的资料,但仍要在上述期限内对索赔作出回应。
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的28天内,未向承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报告已经认可。
(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承包人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
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FIDIC合同条件规定的工程索赔程序
FIDIC合同条件只对承包商的索赔做出了规定。
(1)承包商发出索赔通知。
(2)承包商未及时发出索赔通知的后果。
如果承包商未能在上述28天期限内发出索赔通知,则竣工时间不得延长,承包商无权获得追加付款,而业主应免除有关该索赔的全部责任。
(3)承包商递交详细的索赔报告。
(4)如果引起索赔的事件或者情况具有连续影响,则:
1)上述充分详细索赔报告应被视为中间的。
2)承包商应当按月递交进一步的中间索赔报告,说明累计索赔延误时间和(或)金额,以及能说明其合理要求的进一步详细资料。
3)承包商应当在索赔的事件或者情况产生影响结束后28天内,或在承包商可能建议并经工程师认可的其他期限内,递交一份最终索赔报告。
(5)工程师的答复。
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或对过去索赔的任何进一步证明资料后42天内,或在工程师可能建议并经承包商认可的其他期限内,作出回应,表示“批准”或“不批准”,或“不批准并附具体意见”等处理意见。
工程师应当商定或者确定应给予竣工时间的延长期及承包商有权得到的追加付款。
(二)索赔报告的内容
索赔报告的具体内容,随该索赔事件的性质和特点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完整的索赔报告应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1.总论部分
2.根据部分:
本部分主要是说明自己具有的索赔权利,这是索赔能否成立的关键。
3.计算部分
4.证据部分
(1)索赔依据的要求
1)真实性。
2)全面性。
3)关联性。
4)及时性。
5)具有法律证明效力。
三、工程索赔的处理原则和计算
(一)工程索赔的处理原则
1.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
2.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
3.加强主动控制,减少工程索赔
(二)索赔的计算
1.可索赔的费用
(1)人工费。
(2)设备费。
(3)材料费。
(
(4)保函手续费。
(5)迟延付款利息。
(6)保险费。
(7)管理费。
(8)利润。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规定的可以合理补偿承包人索赔的条款
序号
条款号
主要内容
可补偿内容
工期
费用
利润
1
1.10.1
施工过程发现文物、古迹以及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
√
√
2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
√
√
3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付材料和工程设备
√
4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
√
√
√
5
8.3
发包人提供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
√
√
√
6
11.3
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
√
√
7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
8
11.6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
√
9
12.2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
√
√
10
12.4.2
发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后无法按时复工
√
√
√
11
13.1.3
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
√
√
√
12
13.5.3
监理人对隐蔽工程重新检查,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
√
√
√
13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
14
18.4.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
√
√
√
15
18.6.2
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
√
√
16
19.2
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缺陷和损失
√
√
17
21.3.1
不可抗力
√
2.费用索赔的计算
计算方法有实际费用法、修正总费用法等。
(1)实际费用法。
(2)修正的总费用法。
3.FIDIC合同条件中的有关索赔条款
FIDIC合同条件下部分可以合理补偿承包商索赔的条款
序号
条款号
主要内容
可补偿内容
工期
费用
利润
1
1.9
延误发放图纸
√
√
√
2
2.1
延误移交施工现场
√
√
√
3
4.7
承包商依据工程师提供的错误数据导致放线错误
√
√
√
4
4.12
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
√
√
5
4.24
施工中遇到文物和古迹
√
√
6
7.4
非承包商原因检验导致施工的延误
√
√
√
7
8.4(a)
变更导致竣工时间的延长
√
8
(c)
异常不利的气候条件
√
9
(d)
由于传染病或其他政府行为导致工期的延误
√
10
(e)
业主或其他承包商的干扰
√
11
8.5
公共当局引起的延误
√
12
10.2
业主提前占用工程
√
√
13
10.3
对竣工检验的干扰
√
√
√
14
13.7
后续法规引起的调整
√
√
15
18.1
业主办理的保险未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补偿部分
√
16
19.4
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损害
√
√
4.工期索赔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1)划清施工进度拖延的责任。
(2)被延误的工作应是处于施工进度计划关键线路上的施工内容。
5.工期索赔的计算
工期索赔的计算主要有网络图分析和比例计算法两种。
(1)网络图分析法是利用进度计划的网络图,分析其关键线路。
(2)比例计算法的公式为:
(三)共同延误的处理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工期拖期很少是只由一方造成的,往往是两三种原因同时发生(或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故称为“共同延误”。
在这种情况下,要具体分析哪一种情况延误是有效的,应依据以下原则:
(1)首先判断造成拖期的哪一种原因是最先发生的,即确定“初始延误”者,它应对工程拖期负责。
在初始延误发生作用期间,其他并发的延误者不承担拖期责任。
(2)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发包人原因,则在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人既可得到工期延长,又可得到经济补偿。
(3)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客观原因,则在客观因素发生影响的延误期内,承包人可以得到工期延长,但很难得到费用补偿。
(4)如果初始延误者是承包人原因,则在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人既不能得到工期补偿,也不能得到费用补偿。
第三节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
一、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方式
(一)工程价款的主要结算方式。
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所谓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3)建设项目的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4)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1.按月结算与支付
2.分段结算与支付
(二)工程价款结算的主要内容
根据《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中的有关规定,工程价款结算主要包括竣工结算、分阶段结算、专业分包结算和合同中止结算。
二、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一)工程合同价款约定的要求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
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
三、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一)工程预付款及计算
1.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时间
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预付款仅用于承包人支付施工开始时与本工程有关的动员费用。
如承包人滥用此款,发包人有权立即收回。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与预付款金额相同,在发包人全部扣回预付款之前,该银行保函将一直有效。
当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时,银行保函金额相应递减。
2.工程预付款的数额
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对于只包工不包料的工程项目,则可以不预付备料款。
3.工程预付款的扣回
扣款的方法有两种:
(1)可以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件的价值相当于工程预付款数额时起扣,从每次结算工程价款中,按材料比重扣抵工程价款,竣工前全部扣清。
其基本表达公式是:
(2)承发包双方也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不同的扣回方法,例如建设部《招标文件范本》中规定,在承包人完成金额累计达到合同总价的10%后,由承包人开始向发包人还款,发包人从每次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中扣回工程预付款,发包人至少在合同规定的完工期前三个月将工程预付款的总计金额按逐次分摊的办法扣回。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中间结算)
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按逐月(或形象进度)完成的工程数量计算各项费用,向发包人办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即中间结算)。
1.已完工程量的计量
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形成的合同价中包含综合单价和总价包干两种不同形式,应采取不同的计量方法。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综合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算,总价包干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综合单价子目的计量。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
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量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应在工程进度款支付即中间结算时调整,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总价包干子目的计量。
总价包干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的因素而进行调整。
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总价包干子目的支付分解表形成一般有以下三种方式:
1)对于工期较短的项目,将总价包干子目的价格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平均;
2)对于合同价值不大的项目,按照总价包干子目的价格占签约合同价的百分比,以及各个支付周期内所完成的总价值,以固定百分比方式均摊支付;
3)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进度计划、预先确定的里程碑形象进度节点(或者支付周期)、组成总价子目的价格要素的性质(与时间、方法和(或)当期完成合同价值等的关联性)。
将组成总价包干子目的价格分解到各个形象进度节点(或者支付周期中),汇总形成支付分解表。
实际支付时,经检查核实其实际形象进度,达到支付分解表的要求后,即可支付经批准的每阶段总价包干子目的支付金额。
2.已完工程量复核
当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未对工程量的复核时间、程序、方法和要求作约定时,按以下规定办理:
(1)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按时参加。
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按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核对已完工程量,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
如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核对,则由发包人核实的计量应认为是对工程量的正确计量。
如发包人未在规定的核对时间内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核对的,则由发包人所作的计量核实结果无效。
如发、承包双方均同意计量结果,则双方应签字确认。
(2)如发包人未在规定的核对时间内进行计量核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计量视为发包人已经认可。
(3)对于承包人超出施工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4)如承包人不同意发包人核实的计量结果,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结果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申明承包人认为不正确的详细情况。
发包人收到后,应在2天内重新核对有关工程量的计量,或予以确认,或将其修改。
发、承包双方认可的核对后的计量结果,应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4.进度款支付时间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后14天内核对完毕。
否则,从第15天起承包人递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视为被批准。
发包人应在批准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14天内,向承包人按不低于计量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计量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若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工程进度款,可按以下规定办理:
(1)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付款申请生效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应付工程进度款的利息。
(2)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质量保证金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保证金的预留。
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约定比例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
(3)保证金的返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
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2.保证金的管理及缺陷修复
(1)保证金的管理。
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缺陷责任期内缺陷责任的承担。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四)工程价款调整
1.工程合同价款中综合单价的调整
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方式。
即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中所包含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条件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工程量允许调整。
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的条件外,允许调整。
调整方式、方法应在合同中约定。
若合同未作约定,可参照以下原则办理:
(1)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做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
(2)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如有)均应作调整。
调整的方法是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