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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相关问题之研究

关于盗窃罪认定有关问题的探析

内容摘要:

伴随着所有权(占有)观念的伊始,它的对立面--所有权侵犯就“相伴而生,而作为所有权侵犯的最为常见的一种方式,它的存在也可谓“源远流长”。

而今,盗窃罪作为一种高发性犯罪,历来是国家打击的重点,凭借着几千年的发展,盗窃罪的形式内容也得到不断的“发展和革新”,被人“推陈出新”显得越发的复杂,盗窃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别难题也越来越凸显,这让当今的法律工作者对于盗窃罪的清晰认定从而公正处罚以防止其发生增加难度。

因此,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之所有权,维护社会公正秩序需要我们对盗窃罪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对盗窃罪的认定方式方法进行分析整理就显得尤为必要!

关键词:

犯罪构成秘密窃取掉包问题与相关犯罪的区别既遂标准

正文:

既然是盗窃罪认定的有关问题,那么首先我们应该明确盗窃罪的定义,联邦德国刑法第142条规定盗窃罪为“意图自己不法所有窃取他人动产者”、日本刑法第235条规定:

”窃取他人财物的,是盗窃罪。

”、英国1968年《盗窃罪法》“一个人还具有使他人永久性地丧失财产的打算而把属于他人的财产据为己有的,且具有像处置自己财产一样可以不顾他人的权利去处置该财产行为是盗窃罪。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根据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可以从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主体,主观方面来把握,分析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一、客体: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物品(例如房屋的门窗),也可以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客体。

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在《供电营业规则》中就有盗窃用电之说。

如果盗窃用电达到一定的数额,也可以盗窃罪论处。

 同时应当明确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

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

“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这种公私财物的特征是:

  

(1)该物品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

控制和占有是事实上的支配。

一般情况下,是指有形财物,但是无形物也能够被人们所控制,也就能够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如电力、煤气、手机号码等。

不能被人们控制的阳光、风力、空气、电波、磁力等就不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

  

(2)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可以用货币来衡量。

这与我国刑法规定的盗窃罪的入罪数额有着很深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我省盗窃犯罪案件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一般情况下,如果未达到相应数额就不构成盗窃罪。

而被盗物所值应当委托有评估资质的单位(如价格事务所)和人严格按照程序估价!

  (3)在空间上能够被移动。

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上的附着物都可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

关于有价证券,以及一些具有人身权利性质的的不记名票证等其它一些承载着一些财产人身权利但其本身却不具有太大价值的东西,应当视为物,而不是权利!

这个应当注意!

  (4)他人的财物。

一般情况下,盗窃犯不可能盗窃自己的财物,他所盗窃的对象是“他人的财物”。

特殊情况下虽然是自己的财物,但由他人合法占有或使用(例如寄存物,或者被国家机关依法暂扣的物)则需分离讨论,如果盗回自己的寄存物(在保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只是为了收回自己财物,行为终了则不视为“他人之物”。

如果以日后向保管人索赔为目的,这表面上是取回自己的财物,实质上是以主张债权的方式实现非法占有的目的所以应当视为“他人的财物”。

而国家机关依法暂扣的物,所有权实质上是在所有人履行一定义务(如罚款)之前拟制为他人,在履行一定义务之后所有权归还所有人,故在未履行义务之前盗回自己财物的行为依然构成盗窃罪!

遗忘物是遗忘人丢失但知其所在的财物,大多处于遗忘人支配力所及的范围内,其所有权或占有权仍属于遗忘人,亦视为“他人的财物”,遗失物是失主丢失而又不知其所在的财物。

行为人拾得遗失物,应按《民法通则》处理,一般不构成犯罪,无主物是被所有人抛弃的财物、无人继承的遗产等。

占有无主物,不构成犯罪。

被人抛弃的财物归先占者所有。

占有无人继承的遗产应退还给国家或集体。

埋藏物、隐藏物不是无主物。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盗掘墓葬,盗取财物数额较大,以盗窃罪论处。

《文物保护法》规定:

“私自挖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以盗窃论处。

  (5)一些特殊的财物尽管具备上述四个特征,仍不能成为盗窃对象。

如枪支、弹药,正在使用的变压器等。

如盗窃通讯线路上的电线构成破坏通讯设施罪,盗窃仓库中的电线则构成盗窃罪。

因为前者的直接客体是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而后者的直接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盗窃枪支、弹药则构成盗窃枪支、弹药罪,不构成盗窃罪。

(6)盗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财物,根据《解释》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

近亲属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这种犯罪案件因为只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其社会危害性明显低于其他的盗窃案件,因此,在处理时一般实行的是不告不理原则,也就是就,属于自诉的范畴,如果被害人不主动追究,那么司法机关在一般情况是不会依职权去追究的。

二、客观方面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所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

至于他人是否发现,在所不问。

只是行为人是自认为不被他人发现或者没有被他人发现。

  其具有以下特征:

  

(1)秘密窃取是指在取得财物的过程中没有被发现,是在暗中进行的。

这里的秘密是相对而言的,如果正在窃取的过程中,被盗者周围部分或均已知悉但并不告知(甚至可以极端点,全世界都知道)而自身全然不知如果正在取财的过程中,依然可以认为是秘密窃取。

如果被他人发现阻止,而仍以暴力方法以致被害人不敢不能不知反抗,或者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严重后果而拿走的,则不是秘密窃取,构成犯罪,应以抢劫罪论处。

罪这种类型属于转化型的抢劫罪如果取财时没有发觉,但财物窃到手后即被发觉,后公开携带财物逃跑的,仍属于秘密窃取,要以盗窃论处;但如果只是在逃跑的过程中抗拒抓捕手忙脚乱而采取的如踹等危害不大并且未造成轻伤以上损害的,仍属于盗窃;如果施用骗术,转移被害人注意力,然后在其不知不觉的情况下取走财物的仍构成秘密窃取;如果事先乘人不备,潜入某一场所,在无人发现的过程中秘密取财的,也为秘密窃取。

在司法实践中,在深圳曾发生过这样的案例:

行为人以丢钱包的方式,将被害人骗上车,然后趁其不备,秘密地将其身上的钱包及其他物品偷走,而且自始至终都没有使用暴力,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以盗窃罪定罪比较恰当,而不是诈骗罪或者抢劫罪。

  

(2)秘密窃取是针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而言的,即为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没有发觉。

在窃取财物的过程中,只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没有发觉,即使被其他人如路人发现的,也应是本罪的秘密窃取。

如在公交车上,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财物的所有人并不知其财物被盗窃,但被其他人发现,且没有进行制止,在这种情况下,仍应当以盗窃论处。

  (3)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自认为没有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发觉。

这里强调的是行为人“自认为”不被他人发现。

如果在取财过程中,事实上已为被害人发觉,但被害人由于种种原因未加阻止,行为人对此也不知道被发觉,把财物取走的,仍为秘密窃取。

如果行为人已明知被他人发觉即使被害人未阻止而仍取走的,行为带有公然性,这时就不再属于秘密窃取,而是属于抢劫或者抢夺了。

但不论其形式如何,只要其本质上属于秘密窃取,就可构成本罪的盗窃行为。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被发现,但是财物所有权人、保管人想制止但是没有能力制止,比如是残疾人,或者是因为其他原因无法制止,比如双腿残疾,行走不便,在发现行为人的盗窃行为之后,苦苦请求,要求行为人停止实施盗窃行为的,但行为人仍然继续实施盗窃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就已经不是盗窃,而是抢劫行为了。

因为行为的性质已经发生了本质的变化。

秘密窃取的公私财物还有一个量或者情节的规定,也就是说盗窃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者虽然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但实行了多次盗窃的,才能认定为犯罪。

如果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且盗窃次数亦没有达到多次,则不能构成本罪。

数额较大一般是指实际窃取了数额较大的财物。

行为人没有实际取得财物,即盗窃未遂,一般情况下不应以犯罪处理。

但如果以盗窃巨款、珍费文物等贵重物品为目标,潜人银行、博物馆等盗窃未遂的,仍应认为构成本罪未遂而追究其刑事责任。

所谓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

所谓多次,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即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对主体的修改是对本罪修改的重要内容。

依原刑法,已满l4岁不满16岁的少年犯惯窃罪、重大盗窃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法取消了此规定。

这也是国家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的一个体现。

但,我认为,当初所制定的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方法应该适当的调整,因为只是基于所谓未成年人的心智而对未成年人施以保护所决定的,但现在的十四岁以下的人在其日常生活中已经俨然具有一个成熟的心智(话句话说现在的孩子们普遍早熟),已经能够意识到盗窃的严重性和法律后果!

因此我觉得还以十四周岁为限实有不妥!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其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简单地说,就是意图使用非法手段对他人所有的财物行使事实上的占有权。

对占有权的侵犯通常也影响他人行使使用、处分、收益的权能,从而影响他人对某一特定财物的所有权的正常行使,但这并不要求行为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他人财物。

至于犯罪人是为自己还是为第三者非法占有则不在所问。

因为行为受害者是相同的,同时客体受到侵犯这一事实并不因谁从中得益而改变。

犯罪人不是为自己非法占有并不能成为抗辩的理由,其仍然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目的的含义。

所谓“非法”,通常认为是指缺乏法律规定或者缺乏正当的理由、程序、根据,既包括为法律所明文禁止,又包括法律虽无明文禁止,但为一般社会观念所不容许。

这里的“非法”是一种主观状态的非法,而不要求客观上是否真的非法。

如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财物为他人财物而以盗窃的故意将其窃走,不排除其主观上的非法性,可以构成盗窃罪。

相反,欠缺主观“非法性”的占有行为,不能成立盗窃罪。

其一,行为人对财物享有某种权利,因而认为有权把财物取回,这在英美法中称为“权力主张”(claimofright),可以否定主观恶意而不构成盗窃罪。

其二,因事实认识错误,误认他人的财物为自己所有物或者是遗弃物而拿走该财物,如果行为人的错误主观认识有一定合理依据,也可否定目的的非法性而不以盗窃罪论处。

其三,明知自己无权获得某物,但认为拿走并不违法,只是一种不甚道德的善意占有。

但采取一定措施积极寻找失主,准备在能找到时就原物归还,若找不到,则占为己有。

这有条件地侵占遗忘物的行为,主观目的也欠缺“非法性”,因而通常也不能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拒不归还的,可以构成侵占罪。

2.“占有”目的的含义。

所谓“占有”是指人对财物事实上支配、管理的状态。

刑法上的占有是事实、现实的占有而不包括观念上的占有;不仅是为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还包括为他人占有的情形。

此外,刑法上的占有具有排他性。

占有者对财物事实上的支配、管理,就意味着其他人不能支配控制财物,也就是排除了其他人对财物的支配或控制。

占有目的,仅指行为人的主观意愿和追求,决定着行为的方向、趋势和性质,但并非要求客观行为的实际完成。

只要行为人希望将财物置于自己的实际控制之下,为事实上使用和处分创造条件就可以认定具有占有的目的;从而客观上实施占有财物的行为,均应当认为属于非法占有行为。

无论该财物是否属于行为人所有;也无论行为人为自己、为他人,还是为集体占有了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是多次占有了公私财物;更无论盗窃后是据为己有、转送他人、交给集体或者变卖、毁弃,都是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了他人的财物占有权。

为谁非法占有和对非法占有的财物如何处置,改变不了非法侵犯财产占有权的本质,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

因此,本文开头部分的三个案例中的行为人均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且实施了非法占有的行为,可以构成盗窃罪。

二,在盗窃罪犯罪构成的分析就到这,在司法实务中,它与诈骗罪比较容易混淆,它的既遂未遂标准难以把握下面就以下文加以论述:

盗窃罪于欺诈罪的区别,在主观上都是以将他人财产为己有为目的,在客观上都侵害了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不同的是非法获得财产的方法不同。

盗窃采取的是秘密的方法,而诈骗采取的方法是欺诈!

这里有必要讲一下诈骗罪的行为模式:

即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受骗人陷入或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取得或使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正确的把握这种行为模式就可以从“行为导致产生了错误认识”以及“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两方面来正确区分两者。

举例说明:

如甲在购买商品时趁售货员乙转身时把货台上的正品掉包的行为,此时,这种行为虽然也具有一定的欺骗性,但并没有使乙产生“错误认识”(乙此时对货架上的正品本身就没有认识)。

并且,乙也没有基于错误意识而“处分财产”。

所以,该行为如果符合构成犯罪,应该是盗窃而不是诈骗罪。

盗窃罪的既遂:

对于盗窃罪的既遂,我国学界和司法实务界普遍采取“失控说”,即因为行为人的行为使所有人失去对所有物的控制视为既遂。

实际司法实践中确定盗窃既遂与未遂的一般标准,对认定由于财产的合法控制范围,盗窃作案的时间地点,手段,财产的性质,重量,体积,形状等不同,划分盗窃既遂未遂的时间界限,区域界线也各不相同,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正能量的人,会对生活乐观,他们知道生活本来就悲喜交加,所以已经学会坦然面对。

当快乐来临时,会尽情享受;当烦扰来袭时,就理性解决。

他们相信改变的力量。

确实无法改变时,就坦然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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