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以担保机构为申请人的分离式保证业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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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以担保机构为申请人的分离式保证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以担保机构为申请人的分离式保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申请人及被保证人条件

第三章业务流程

第四章手续费标准及分配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求、规范业务流程、提高我行保证业务市场竞争力,根据《商业银行人民币保函业务操作规程》(以下简称《保证规程》)、《商业银行分离式保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分离式保证办法》)、《商业银行分离式保证业务暂行操作规程》(以下简称《分离式保证操作规程》)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离式保证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以出具保函的形式向受益人承诺,当申请人指定的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承诺的事项时,由商业银行按照保函约定代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信贷业务。

与传统保证业务的申请人与被保证人为同一主体不同,分离式保证业务的申请人与被保证人为不同主体。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商业银行各级机构办理的以担保机构为申请人的分离式境内保证业务。

第四条分离式保证业务占用申请人在我行的授信额度。

第五条单笔保函金额和被保证人单户余额要求

申请人首次存入保证金金额原则上不低于授信额度的5%。

单笔保函的风险敞口原则上不得超过同一时点保证金总余额,如果超过,经办行对该被保证人按照普通保函业务进行办理。

单个被保证人的保函风险敞口原则上不超过申请人净资产的10%;如超过10%,对该被保证人原则上应不再采取分离式保函的方式办理后续保函业务,改为由被保证人经办行对该被保证人按照评级授信的有关规定办理普通保函业务。

保函的风险敞口=保函文本中列示的金额-保证金覆盖部分。

第二章申请人及被保证人条件

第六条申请人条件

(一)基本条件

申请人须符合《分离式保证办法》第九条第

(一)款之规定,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组织机构健全,有完善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专业化运作模式,对担保业务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

2.信誉良好,近两年内无重大未结诉讼,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

3.上一年度能够按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赔偿准备金(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4.担保机构为分公司的,应有总公司书面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

5.非受限货币资金不低于在担保余额的10%;

6.近三年的累计代偿率原则上不超过于3%(含),累计代偿率=近三年累计代偿额/近三年累计解除担保额;

7.符合监管部门各项监管规定。

(二)信用等级条件

经商业银行评定的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且评级在有效期内。

(三)资本金条件

1.原则上担保机构的实收资本(经营期限不到一年)或净资产(经营期限在一年以上)应在1亿元(含)以上,原则上全部为货币出资。

2.资本金足额到位、已全额托管在银行金融机构。

(四)股东背景

原则上须为具有地市级以上(含)政府股东背景的担保机构。

具有地市以上(含)政府股东背景的担保机构是指地市级以上(含)政府相关部门或下属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出资比例高于30%且实际控制该担保机构,或者对该担保机构提供代偿损失补贴等实质性扶持政策的担保机构。

(五)禁入范围

1.参与“地下金融”、非法集资、违规放贷等活动的;发生高额收取、变相收取、挪用或占用担保客户保证金或违反客户保证金管理规定的;发生违规担保,如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等企业提供担保的;出现串通或协助借款人伪造贷款申请材料,套取银行信用等重大风险事项的;

2.在我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存在未按约定履行代偿情况的

第七条被保证人条件

被保证人须符合《分离式保证办法》第九条第

(二)款之规定,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建筑施工企业需具备工程总承包资质三级(含)以上,专业承包需具备二级(含)及以上资质,工程勘察企业、工程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需具备专业乙级(含)及以上资质。

(二)原则上需在商业银行开立用于结算本笔保函项下工程款的结算账户。

第八条申请人及被保证人需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经办行方可受理申请人向我行提出的分离式保证业务申请。

第三章业务流程

第一节额度授信及协议签署

第九条在开展业务之前,申请人经办行需为申请人申报用于办理分离式保证业务的授信额度。

经办行为申请人申报授信时,除需收集《分离式保证操作规程》第四条规定材料外,还应至少收集下列材料:

(一)《商业银行担保机构分离式保证业务授信申请书》(附件14),担保机构为分公司的,应同时提交总公司的书面授权书。

(二)公司资金运作模式、资本金托管证明、业务操作流程、审批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的内部文件。

(三)近一年对外负债及或有负债明细及总额,包括担保记录明细及结构分析表等。

(四)近三年的代偿明细表、损失明细表、代偿处置回收情况(计划)以及近三年累计解除的担保额。

以上

(一)、

(二)若无变化无需重复收集。

第十条经办行确定申请人授信额度时应根据申请人股东背景、经营情况、风险控制措施、代偿能力以及与我行合作情况进行综合确定。

授信方案中,应明确申请人对我行提供的风险缓释措施,包括明确保证金比例、首批到位资金额、以后每次存入金额等。

第十一条申请人经办行根据收集的调查资料,按照《分离式保证操作规程》第三章进行调查后,组织申报材料,按照我行现有评级授信审批流程报请有权审批机构进行评级授信审批

第十二条在申请人的分离式保证授信额度通过审批同意后,申请人经办行应与申请人签署《分离式保函业务合作协议》(附件1),并要求申请人根据该协议单独开立保证金账户,缴存最高额保证金,该保证金应做好与申请人其他业务保证金、结算资金的隔离,签署《最高额保证金质押合同》(附件2)。

对于《分离式保函业务合作协议》中第二条的“保证额度”,应填写经我行审批同意后为申请人授信的额度。

具体业务办理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最高额保证金质押的基础上再要求申请人(或被保证人)逐笔追加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并针对单笔业务签署《保证金质押合同》(附件8)。

业务开展初期,要求整体保证金(含担保公司缴存以及被保证人、其他第三人缴存(若有))比例不低于保函余额的20%,如需降低保证金比例,应报经总行公司业务部由有权审批人核准同意后方可执行,原则上任何时点的保证金余额占保函余额的比例应不低于10%。

如业务规模扩大后,申请人需追加最高额保证金的,经办行应与申请人签署《最高额保证金质押合同补充协议》(附件3)。

第十三条对于在《最高额保证金质押合同》(附件2)中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到期后继续采用最高额保证金质押的,申请人经办行应注意两个合同之间的衔接,落实好存量业务的担保。

为确保存量信贷业务的担保不落空,新签署的《最高额保证金质押合同》的“债权确定期间”的起始日期应在最早签署的存量信贷主合同签署日之前,并在“其他约定事项”中约定:

(一)编号为的《出具分离式保函申请书》对应的保函(填写最高额保证金质押担保的存量有效保函的《出具分离式保函申请书》编号,如为多笔应相应增加)在本最高额保证金质押的担保项下,由甲方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

(二)本合同生效后,编号为的原《最高额保证金质押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自动失效。

第二节单笔保证业务的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单笔保证业务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资料

申请人除须提供《分离式保证操作规程》第九条第

(一)款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满足以下要求:

1.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的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出具分离式保函申请书》(附件4),其中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可用签(名)章代替,但事先必须预留相应的签(名)章样本,并向我行出具说明签章与签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

若办理的保函无法确定具体保函到期日,对于《出具分离式保函申请书》(附件4)第四条“费率”中“若截至年月日,本笔保函尚未失效”的条款,该日期应填写为根据保证事项的有关协议估算的保函到期日。

2.加盖公章的《分离式保证业务申请清单》(附件5);

(二)被保证人材料

被保证人须按照《分离式保证操作规程》第九条第

(二)款提供资料。

第三节受理、审查与审批

第十五条申请人经办行负责受理业务申请和审查。

申请人经办行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本办法第十四条要求的资料后,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对申请人的审查

申请人经办行应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确定其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尤其应加强对申请人信用记录的审查。

(二)对被保证人及保证事项的审查

申请人经办行对被保证人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确定其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重点审查被保证人的履约能力和资信情况、保证事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等。

(三)对反担保的审查

申请人经办行应对每笔业务保证金比例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按商业银行有关规定对每笔业务的反担保进行审查。

(四)法律文本审查

申请人要求使用非标准格式文本的,该文本须按有关规定经法律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主协办行职责分工

如申请人的经办行与被保证人的经办行为不同的分支机构,则该笔业务以申请人经办行为主办行,被保证人经办行为协办行。

协办行负责对被保证人及保证事项进行审查,并将《被保证人及保证事项审查表》(附件7)提交总行公司业务部;总行公司业务部将逐笔确定每笔保函的申请人,并以邮件形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如需对被保证人及保证事项进行调查的,协办行应指定联系人予以配合,申请人如同意办理该笔业务,则向主办行提交本办法第十四条要求的资料。

主办行收到上述资料后,无需再对被保证人及保证事项进行审查,但需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审查单笔保函金额和被保证人单户余额是否符合要求;并按本办法第十五条

(一)、(三)、(四)款对申请人、反担保和保函文本进行审查;审查结束后将《分离式保证业务申请清单》(附件5)以邮件上报总行公司业务部。

如针对单笔业务需被保证人追加保证金的,被保证人的保证金账户可开立在主办行或协办行;如开立在协办行的,由协办行与被保证人签署《保证金质押合同》(附件8),同时协办行应向主办行提供一份《保证金质押合同》,以便主办行归档管理。

第十七条申请人经办行审查完毕后,按照有关规定报有权审批行审批。

第十八条有权审批行审批同意后,如针对单笔业务需申请人(或被保证人)追加保证金的,经办行应要求申请人(或被保证人)及时将保证金存入保证金存款账户并签订《保证金质押合同》(附件8)。

第四节系统操作

第十九条申请人经办行在进行系统操作时,应为申请人按照评级授信流程完成评级授信;办理单笔用信时,逐笔按用信的系统流程操作;在用信的系统流程中,客户经理应在意见栏中备注《分离式保函业务合作协议》和《出具分离式保函申请书》的编号,备注被保证人名称以及保证事项。

第五节保函的出具

第二十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申请人经办行可以对外出具保函:

一、《分离式保函业务合作协议》正式签署生效;

二、保证业务申请经有权审批行审批同意;

三、需要提供反担保的,反担保合同正式签署生效,申请人(或被保证人)已经办妥抵、质押物权利凭证的登记、转交事宜。

第二十一条出具的保函由商业银行授权的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行章。

保函一式三份(一份正本、两份副本),正本交申请人,副本一份交会计核算部门登记表外科目明细帐,一份由信贷经营部门归档。

第二十二条保函出具后,申请人应向我行提交《分离式保函/保函修改函收妥确认书》(附件9)。

第六节保函的修改

第二十三条保证期间,申请人需要修改保函内容的,申请人经办行应要求申请人提交《修改保函申请书》(附件10),并附受益人要求或同意修改保函的书面文件。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经办行对修改事项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

对于修改内容属于增大保证责任的,经办行将《修改保函申请书》、调查报告和原保证的审批意见等资料报有权审批行审批;对于修改内容不涉及增大保证责任的,信贷经营部门将《修改保函申请书》、调查报告和原保证的审批意见等资料报本行主管行领导审批。

第二十五条修改保函的申请经审批同意后,申请人经办行根据实际情况,对反担保合同进行变更(重新签署合同或签署补充协议),并根据变更后的合同约定落实反担保条件后,出具《保函修改函》(附件11),作为原保函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二十六条如修改保函涉及增减保证金额的,信贷经营部门应及时书面通知会计核算部门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第二十七条保证期间,被保证人要求修改保函的,已收取的保证费用不再退还。

对于修改内容不增大保证责任的,经办行可不再向申请人收费;对于修改内容增大保证责任的,经办行应按有关规定对增加保证责任部分收取费用。

第二十八条如为有协办行的情况,主办行应在完成以上保函修改流程后,将保函修改函复印件交与协办行。

第七节保函出具后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保函出具后,申请人经办行应按照我行贷后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被保证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担保物及保函项下有关的履约情况进行及时的跟踪检查。

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保证事项进展情况;

二、申请人和被保证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是否正常;

三、申请人和被保证人的资信情况;

四、反担保人(如有)的保证资格与保证能力的变化情况;

五、抵(质)押物(如有)的保管及其价值变化情况;

六、保证金账户的余额。

跟踪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的,经办行应按照商业银行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条如为有协办行的情况,协办行应对该笔保函的保证事项进展情况、被保证人生产经营情况和资信情况进行贷后管理,并按季度形成贷后检查报告一式两份,一份交与主办行,一份由协办行留存保管。

主办行除对申请人、反担保人、抵质押物进行贷后管理外,还应通过申请人对保证事项和被保证人的动态监管了解相关情况,并将该情况和协办行贷后检查报告的内容一并纳入对申请人的贷后检查报告中。

如协办行反映的情况与申请人了解的情况不一致,则由主办行负责核实,并将核查的内容反映在贷后检查报告中。

主办行需将贷后检查报告按季报送省分行集团客户部。

第三十一条保证期间,受益人要求经办行履行保证义务的,申请人经办行须按照《分离式保证操作规程》第十二章之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经办行因履行保证责任对外垫付资金的,对外垫付的资金应按逾期贷款利率向申请人计收利息。

第三十三条根据责权利匹配的原则,如为有协办行的情况,主办行因履行保证责任对外垫付资金的,主办行与协办行分别按保函手续费分成比例分别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保函失效条件

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保函自动失效。

一、保函有明确截止日期的,该有效期届满。

二、受益人退回保函正本。

三、受益人出具保函失效的书面文件,该文件需其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申请人出具主债权已履行完毕且我行保证责任已经解除的证明文件、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经办机构核实我行保证责任确已解除。

五、商业银行已经根据保函约定履行保证责任。

针对上述第一至四种情况,申请人经办行信贷经营部门需在保函失效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制作《保函失效通知书》(附件12)。

《保函失效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由信贷经营部门留存,一份交会计核算部门凭以销记表外科目明细账。

针对上述第五种情况,会计核算部门根据原始凭证填制有关会计凭证销记表外科目明细账。

第八节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申请人经办行应建立分离式保函台帐(附件13),逐笔登记所出具的保函,定期与会计核算部门核对每笔保函的账务情况,并按季度向总行公司业务部报送。

第三十六条下列资料应归档管理:

(一)《商业银行担保机构分离式保证业务授信申请书》、《出具分离式保函申请书》及申请人、被保证人提交的有关材料。

(二)《分离式保函业务合作协议》及该协议书项下的反担保合同、出具分离式保函承诺书等。

(三)抵押物、质物清单及其权属证明文件、保险单证等。

(四)保函文本、保证事项主债权复印件、《修改保函申请书》、《保函修改函》、《分离式保函、保函修改函收妥确认书》、《保函失效通知书》、《保函履约审核意见表》,会计凭证。

(五)保证期间形成的贷后检查报告。

(六)按规定收回的保函正本、由受益人出具的保函失效书面文件等材料原件、申请人出具主债权已履行完毕且我行保证责任已经解除的证明文件。

(七)其他需要归档的文件,例如评级授信申报资料、单笔保函支用申报资料、例外核准单等。

第四章手续费标准及分配

第三十七条手续费的价格底线为《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表》中保函对应的基准费率。

第三十八条经办行的实际执行费率不得低于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价格底线,但上浮不限。

如确需低于该价格底线的,需报经总行公司业务部报请有权审批人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九条如申请人的经办行与被保证人的经办行为不同的分支机构,保函手续费收入基准分成比例为:

主办行60%、协办行40%。

主办行与协办行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比例协商调整。

保函手续费由主办行向客户进行统一收取,主办行根据分成比例,将分成手续费划入内部过渡账户,然后通过内部过渡账户划至协办行保函手续费核算账户。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商业银行分离式保证业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分离式保证业务操作规程》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商业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各分支行需突破办法内容的,需将《例外核准单》报总行经有权审批人例外核准。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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