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处理与奖惩制度三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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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处理与奖惩制度三篇

医疗纠纷处理与奖惩制度三篇

医疗纠纷处理与奖惩制度1

为了增强临床、医技人员的医疗安全意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减少医疗纠纷及医疗缺陷、差错,杜绝医疗事故,维护病人的合法权益,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医疗规章制度和诊疗技术规范等,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差错和医疗事故,按以下程序及要求处理。

1.凡发生医疗纠纷,当事人应立即向科主任或护士长报告,并有科室负责人先口头向医务科、护理部汇报,非正常工作时间向医院总值班汇报,再以书面形式上报医务科或护理部。

凡事件危及病人生命时要组织好抢救,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当月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而隐瞒不报的科室,经查出,并经医院医疗质虽委员会确定为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根据医疗赔款承担办法加倍扣罚。

2.纠纷发生后戍指派专人妥善保管病历及各种原始资料。

因输液、输血、注射、服约等引起的不良后果者及死亡病人,应及时封存保留实物,以备检验。

3.临床不能明确死亡原因或医患双方意见不能统一时,当事者有责任动员患方为死者进行尸体解剖,如患方不同意做死检,应由患方履行签字手续。

如未做戸检动员而影响医疗纠纷处理的,由当事科室及当事人承担责任。

尸检应在死后规定时间内进行。

4.医疗纠纷发生后,原则上争取在科室内解决问题。

首先由科室负责人组织调查、接待,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虚心诚恳的态度与患方进行沟通,取得对方的理解,防止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

5.如果科室处理医疗纠纷有困难,需医务科或其他职能部门参与处理,应由科主任或护士长向分管院长、医务科或护理部报告,非正常工作时间向医院行政总值班汇报。

凡申请提交院方参与解决的医疗纠纷事件定为院级医疗纠纷事件°

6.院级医疗纠纷处理均有医院质量管理委员会(必要时邀请院外有关部门人员)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该起纠纷定性、定责并明确相关责任人员及科室。

当事科室相关人员以及其他与该起事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利害关系界限不清的,由会议&持人决定是否回避。

7.院级医疗纠纷无法自行处理的,应给予院外调解或进行必要的

二、奖惩制度

1、医院设立医疗风险基金以奖励遵守医疗规章制度的医务人员,个人或科室被媒体、患者及家属或其他部门表扬、奖励的,给个人或科室奖励200元。

2、发生医疗安全违规行为的,罚款200元(不论有否产生医疗后果)。

3、发生医疗事故或纠纷、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责任人一定的经济处罚:

(1)事故赔偿在100-1000元之间的,责任人赔偿其中的40%

(2)事故赔偿在1000—5000元之间的,责任人赔偿其中的35%(3)事故赔偿在5000-10000元之间的,责任人赔偿其中的30%(4)事故赔偿在10000元以上的,责任人赔偿其中的25%(5)除上述经济处罚外,医院有权利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停职停薪或辞退等处分。

4、玩忽职守、自作主张、违法违纪、不负责任、缺岗、缺班发生的医疗事故或纠纷由个人全部承担。

 

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奖惩管理规定2

第一条为加强医院管理,增强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意识,保障医疗安全,有效防范医疗纠纷,加强北京积水潭医疗风险化合理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北京积水潭医院任何医务人员。

第三条北京积水潭医院全体医务人员必须遵守《北京积水潭医院医疗行为规范》《北京积水潭医院医疗服务语言规范》《北京积水潭医院责任评定和记仇管理办法》及相应制度。

第四条本规定对违反医院各项规章制度,遭患者投诉,经调查属实的相关人员给予相应处罚。

第五条本规定对发生的医疗争议中存在医疗缺陷的科室及个人,依据“北京积水潭医院专家委员会”专家鉴定意见、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专家组鉴定意见、各级医学会鉴定意见、法医鉴定、法院判决认为医疗行为确实存在责任的,按照责任比例进行处罚。

第六条因服务态度原因受患者投诉的,经调查属实的一次性扣罚资金50元。

因服务态度投诉累计三次以上的,报请院办公会张榜;并从重经济处罚。

第七条在医疗争议赔偿案例中,同保险公司承担赔偿的案例,免赔额由责任人或责任科室承担,超出保险公司赔偿范围的案例,除承担免赔额外,同时扣罚责任人1~3个月奖金。

责任科室及责任人拒不承担免赔额的,服请院办公会处理。

第八条经“北京积水潭医院专家委员会”专家认定存在医疗缺陷但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的案例,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解决后,相关科室向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报奖惩意见,由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上报办公会,扣除责任人1~2个月奖金。

第九条由于医务人员个人疏忽、技术不良、护理缺陷、医患沟通不足、医疗告知不到位、患者或治疗部位识别错误引发的医源性医疗纠纷,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除给予经济处罚外,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第十条全年无投诉科室,由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报请院办公室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一条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将具体奖惩意见,报请院办公会通过后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实施。

 

医疗纠纷奖、惩办法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病历书写规范》、《医院工作制度》、《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集团所属医院的具体情况,为更好地执行医疗核心制度,减少医疗纠纷,杜绝医疗事故发生,提高医疗质量,特制定《医疗纠纷奖、惩罚办法》,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执章必严,集团下属各医院、各科室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具体内容如下:

一、集团医院实行总经理、院长两级负责制。

总经理对医院发生的医疗事故、医疗纠纷承担直接领导和管理责任;院长对本职范围内的医疗事故、医疗纠纷承担直接责任。

二、因管理或诊疗过失发生医疗纠纷或事故,给医院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的,经公司对事故、纠纷产生的原因分析,责任归总经理的,总经理承担50%,院长承担30%;责任归院长的,院长承担50%,总经理承担30%

三、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科室承担赔偿总额20%。

责任个人是否承担由科室决定。

四、经过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医疗纠纷,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经公司对事故、纠纷产生的原因分析,医务人员确实存在过错的,科室承担赔偿责任的10%。

责任个人是否承担由科室决定。

五、责任涉及多科室的,经公司对事故、纠纷产生的原因分析,按照各自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费用;不能划分责任的,平均分担赔偿费用。

六、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因服务语言、服务行为不当而导致的医疗纠纷,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的,经公司对纠纷产生的原因分析,当事人有过错的,当事人直接承担赔偿费用的50%。

当事人有较大过错的,当事人直接承担赔偿费用的70%。

七、擅自超范围诊疗或手术,发生医疗纠纷后造成医院赔偿的,由责任科室承担补偿费的20%,对于主要责任人的处罚由公司决定。

八、对于开展新项目、新技术,科室要充分向患者告知。

未告知而发生医疗纠纷争议,造成医院赔偿的,直接责任人承担赔偿费用的20%。

九、对于手术前未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已经履行告知义务,但是手术中改变告知事项时(例如:

手术时主刀医生变更,手术中一次性材料变更等)造成医院赔偿的,责任人承担赔偿额的30%。

十、因医疗文书不健全、书写不及时、不规范,或者病历丢失,或者篡改病历或者没有手术记录而导致我院举证不能、承担赔偿责任的医疗纠纷,直接责任人承担赔偿费用的50%;

十一、医务人员擅自从医院外厂商处为患者购买使用医用材料、药品,出现纠纷后,医院赔偿的,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100%。

十二、院医务人员院外(非集团调配)会诊或者手术,发生纠纷争议并赔偿的,属于个人行为,由当事人直接负责,与医院无关。

十三、对于医院没有过错的医疗纠纷,因其他方面的社会因素而发生赔偿的,科室或者个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四、医技、药剂、护理等医务人员和后勤保障等相关科室出现的误诊、误治或延误(抢救)治疗时机等导致的医疗纠纷或事故,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十五、对全年未发生医疗责任事故和纠纷的医院,给予10万安全奖励(具体分配由医院中层管理会议决定,报公司审批)

十六、对发生医疗事故纠纷瞒报、不报的,一经发现,直接追究医院总经理/院长的责任。

十七、医疗纠纷、事故日常防范与惩处细则;

一)、科室管理

1、科室各种必备登记本齐全,即值班人员交班本、疑难危重病人讨论本、术前讨论本、医疗差错登记本、业务学习记录本、科室会议记录本、排班本、传染病登记本、仪器使用及检查登记本、工作量统计本等。

缺一样罚100元,记录不全罚50元/次;2、行政后勤人员消极、拖延、不支持、不配合临床工作每次罚200元;

3、无故不按规定上报相关医疗统计报表一次罚100元/次。

二、规章制度

1、首诊负责制。

全院各科室必须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对不认真执行首诊负责制造成病人投诉者一次处罚50元。

2、查房制度。

⑴、住院医师每天查房二次,少一次罚100元;⑵、科室主任每周查房两次,少一次罚100元;⑶、总经理行政查房每周至少一次,少一次罚200元;⑷、新入院病人48小时内必须有科室主任查房,未按时完成罚100元;⑸、病情严重的患者入院科室主任必须每天查房,未按规定完成少一次罚科室100元;⑹、所有科室主任查房必须在病历中记载,无记载或未签字视为未查房。

3、医嘱制度。

⑴、不查病人开医嘱每次罚100元;⑵、口头医嘱一次罚100元,执行医嘱者罚50元。

4、转科、转院制度。

⑴、转出科室未按时书写转出记录每次罚100元;⑵、转入科室未按时书写转入记录每次罚100元;⑶、转院病人在转院前必须经科主任同意,并向病人或家属交待转院途中的风险,病人或病人家属签字同意后方能转院,且在病历中有记载,未完成每次罚200元。

5、处方制度⑴、医师无执业资格,且未在执业医师指导签章下,开处方一次罚200元,药房发药者每次罚200元;⑵、开具人情处方每次罚200元;

6、查对制度⑴、临床科室在进行治疗前必须进行“三查七对”,未进行查对每次罚200元;⑵、输血前须经两人查对并签名,未查对每次罚200元;⑶、手术室接病人时必须进行查对并记录签名,未查对每次罚200元;⑷、麻醉实施前麻醉医师必须对病人进行查对并签名,未进行查对和签字每次罚500元;⑸、医师实施手术前必须对病人进行查对并记录签名,未查对和签字每次罚500元;⑹、手术结束时必须进行查对并记录签名,未进行查对和签字主刀医师每次罚500元;⑺、检验科血型鉴定和交叉合血两人工作时要双查双签,一人工作时要重做一次,未按规定操作每次罚200元;⑻、发血时必须与取血人查对并记录签名,未按规定查对和记录签名罚发血者和取血者各罚500元;⑼、辅助检查科室送错检查报告单每次罚100元;⑽、辅助检查科室采错标本、查错项目和部位等事项每次罚200元。

7、重危病人抢救制度⑴、拒绝抢救病人每次罚1000元;⑵、抢救病人期间相关部门不配合临床科室救治病人一次罚科室500元。

8、值班、交接班制度⑴、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必须留宿值班室,违者罚1000元;⑵、值班人员不得任意调班,溜岗,违者每次罚200元;⑶、值班人员在交班前须完成交班记录,未按时(如遇抢救病人等特殊情况例外)完成者每次罚200元;⑷、医技科室交班必须有交班记录,主要交清值班期间工作情况,包括已做的工作和未完成的工作、医疗设备是否正常运行、物资有无差错等。

违者每次罚200元;

9、医疗文书书写制度⑴、病历书写①、病历架上运行病历:

架上运行病历未按时完成入院记录、首次病程记录、每份各惩100元,未按时完成一般病程记录一次惩50元,实习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书写的各种记录执业医师未签字视为未记录进行惩罚。

手术病人在术前未签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各罚200元;手术病人手术前未完成术前小结(危重抢救病人例外)进行手术,罚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各500元,手术后未写手术记录罚200元,无麻醉术前访视、无麻醉术后访视各罚200元。

辅助检查科室的发出的报告单检查者未签字每张罚100元;各种辅助检查报告单24小时未归入病历100元。

②、归档病历:

未归每份罚100元③、门诊留观病人未写留观病历每次罚200元,书写不规范每次罚100元;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每次罚200元;出具跨科医学证明每次罚200元。

10、病历保管制度⑴、病人出院后一周内交病案室,每超一天罚50元;⑵、丢失一份病历罚500元;⑶、私自复制病历给他人每次罚500元。

11、进修医师管理制度⑴、私自接收进修生罚500元;⑵、私自收取进修费罚收取费的20倍;。

12、临床用血管理制度⑴、无输血申请单每次罚200元;⑵、无病人或亲属签署的输血同意书每次罚500元;⑶、无交叉合血单进行输血每次罚300元;⑷、化验室未收回输血不良反应单每张罚200元。

13、手术审批制度⑴、一般手术无科室主任签字每次罚500元;⑵、重大手术无院长签字每次罚1000元;⑶、特别重大手术无院总经理签字每次罚2000元;⑷、新开展手术无总经理签字每次罚2000元;

14、病情告知、手术和创伤性检查签字制度⑴、新入院病人未签病人知情同意书每次罚500元;⑵、病危病人未向病人家属发病危通知书每次罚500元;⑶、手术病人未签手术同意书每次罚1000元;⑷、治疗过程中出现意外情况、特殊情况如需变更治疗方案(如术中更改手术方式等)未告知病人及病人家属和病人或病人家属未签字变更手术每次罚2000元;⑸、进行创伤性检查或治疗,病人或病人家属未签知情同意书罚1000元;⑹、病人死亡后医患双方有争议的病人家属未签是否同意尸检同意书罚1000元;⑺、化疗治疗未签化疗治疗同意书每次罚500元;⑻、使用自费、贵重药品病人或病人直系亲属未签同意书每次罚500元。

15、院内感染、传染病报告制度⑴发生院内感染不报告罚500元;⑵发现和收治传染性疾病不按规定报告罚500元;

16、保护性医疗制度和保护病人隐私制度⑴违犯保护性医疗制度,造成对病人伤害每次罚500元;⑵泄露病人隐私每次罚500元;⑶传播病人隐私每次罚500元。

17、医学继续教育制度⑴.医务人员参加医院组织医学继续教育无故,拒不参加的500元;⑵.医务人员自行外出学习不予报销学习期间的一切费用;⑶.医务人员不服从医院安排外出进修学习每次罚2000元/次,并终止劳动合同;⑷.无任何理由不参加医院组织的医学考试或医疗规章制度考试的每次处500元罚款;⑸.参加医院组织考试达不到规定合格分数线,每少一分罚50元。

18、本规定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19、本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归集团董事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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