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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工商行政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最新工商行政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

索引号A0300—0701—2005--

(一)企业注册登记(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

[1999]1707号)

1、开业登记费

(1)企业法人开业登记费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8‰缴纳(最低50元);注册资金超过1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金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2)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开业登记费按300元/次缴纳;

(3)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设立非法人企业,开业登记费按100元/次缴纳;

(4)筹建企业登记费按50元/次缴纳;

(5)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费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8‰缴纳(最低50元);注册资金超过1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金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按300元/次缴纳;

(6)外国(地区)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注册登记费为600元/次,延期注册费为300元/次;

(7)外国(地区)企业在华申请名称注册登记的,按1000元/次缴纳;

(8)外商投资企业预先申请名称登记的,按100元/次缴纳。

2、变更登记费

(1)企业法人及其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按100元/次缴纳;

(2)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及设立非法人企业按20元/次缴纳;

(3)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公司合作开发、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及常驻代表机构(含代表和雇员变更)按100元/次缴纳;

(4)企业法人和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金,增加部分与原注册资金之和未超过一千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缴纳(已收取增加注册资金全计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超过1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3、年度检验费(本年度已收取变更登记的不再收取年度检验费)

(1)企业(包括合营企业)按50元/户缴纳;

(2)外商投资企业按50元/户缴纳;

(3)外国公司按50元/户缴纳;

(4)补(换)证、照费按50元/份缴纳;

(5)领取执照副本费按10元/份缴纳;

(6)营业执照电子副本按180元/卡缴纳(依据省物价局、财政厅豫价费字[1999]103号)。

4、执照工本费10元。

(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

1、开业登记费为20元/户;

2、变更登记费为10元/户;

3、补(换)发营业执照费为10元/次;

4、领取营业执照副本收费为3元/份;

5、办理临时营业执照10元/户;

(依据省工商局、财政厅、物价局、豫价市字(1990)价费字215号)

6、执照工本费3元。

(三)营业执照过塑费、企业公告费及其他收费由物价部门核定的单位凭收费许可证收取。

(四)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

1、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注册费按照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2、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注册费为50-200元/户(其中:

中央级广告经营单位为200元/户,省级广告经营单位为150元/户,省辖市级广告经营单位为100元/户。

县级广告经营单位为50元/户);

3、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变更登记费20元/户;

4、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变更登记费为50元/户;

5、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登记费为50元/次;

(五)经济合同仲裁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

1、案件受理费

  争议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收取5‰,最低不低于20元;争议金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收取500元,并加收超过十万元部分的4‰;争议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收取2100元,加收超过五十万元部分的3‰,但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2、案件处理费

  按实际开支收取。

(六)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

1、经营工业品、大牲畜的,按成交额收取,最高不超过0.8%;

2、经营猪肉的,按每头收取5元;(依据省物价局、财政厅豫价费字(2000)第002号)

3、经营其他商品的,按成交额收取,最高不超过1.6%。

(七)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豫政[1995]40号)

1、从事购销活动的,按营业额的0.4%收取;

2、从事劳务活动的,按收入总额的0.8%收取;

3、已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的,减半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本局收费投诉电话:

6697282666972992

郑州市物价局投诉电话:

12358

二、审批事项

索引号A0300—0901—2005—

个体、私营企业部分-

一、个体工商户登记指南

(来源:

办公室日期:

2005年6月27日)

一、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程序:

 

(一)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

 

(二)个体工商户办理开业登记,应向经营地工商所提交下列文件(除申请书、照片外,其余材料均由工商所个体专管员审核原件,由申请者本人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相符"并署名、日期后存档,下同):

   1、申请书;

   2、身份证复印件及一寸照片二张;

   3、场地证明(A:

自有房屋的须提交房产证复印或提交自有房屋证明;B:

租用房屋,除提交租房协议外还应提交产权证明;C:

如与个人签订的租房协议因某种原因无法提供产权证明时,可提供产权方身份证复印件后办理临时营业执照);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除提交以上住所使用证明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2)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个体工商户应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承诺,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并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个体工商户应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签字。

   4、家庭经营的应提交户口本有关张页复印件;

   5、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前置审批的项目外,现有的其它前置审批改为"先照后证"(参照企业前置审批行业目录)。

 (三)提交的文件、证明不能使用圆珠笔或铅笔书写。

二、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程序

 

(一)个体工商户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经营期限,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姓名时,应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二)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时,应提交变更申请书,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交回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并区别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手续:

   1、变更字号名称的应交回原有印章;

   2、变更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新的场地使用证明;

   3、变更经营范围如法律法规需要提交前置审批手续的,要提交前置审批手续(参照前置审批目录);

三、个体工商户补、换照登记申请程序

 

(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丢失、损毁或营业执照到期需换照时,应向原登记机关办理补、换照手续;

 

(二)个体工商户申请补领营业执照时,应提交以下手续:

   1、个体工商户补(换)发营业执照申请表;

   2、市级以上登报遗失声明;

   3、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到期换照,应提交以下手续:

   1、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2、场地证明(同上);

   3、需提交前置审批手续的参照前置审批目录。

四、个体工商户歇业登记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个体工商户申请歇业登记表",申请人必须逐项填写登记表各项内容。

 

(二)申请人交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印章,工商所承办人应当着申请人的面进行执照正本及印章销毁,销毁前后的印章要在歇业登记表上加盖印模,并在登记表"收缴营业执照及营业用章情况"栏内填写清楚。

五、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期限

 

(一)正式营业执照的有效期最短为一年,最长不超过四年;

 

(二)临时营业执照的经营期限为三个月至一年(不再加盖临时章)。

六、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

 

(一)开业登记费:

   20元/户;

 

(二)变更登记费:

   10元/户;

 (三)补(换)营业执照:

10元/户;

 (四)临时营业执照:

 10元/户;

 (五)领取营业执照副本收费:

3元/份;

 (六)执照工本费3元。

七、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1、从事购销活动的,按营业额的0.4%收取;

 2、从事劳务活动的,按收入总额的0.8%收取;

 3、已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的,减半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八、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

 1、经营工业品、大牲畜的,按成交额收取,最高不超过0.8%;

 2、经营猪肉的,按每头收取5元;

 3、经营其他商品的,按成交额收取,最高不超过1.6%。

二、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程序及提交材料规范(新)

(1)

(来源:

办公室日期:

2006年6月1日)

一、办理流程图:

 表格发放窗口领取《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                    

                窗口受理        

二、办理机关:

在原注册机关办理

三、办理时间:

三个工作日

四、收费项目及标准:

不收费

五、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注销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消的文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4、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5、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公章。

6、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提交合伙企业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公章。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程序及提交材料规范(新)

(2)

(来源:

办公室日期:

2006年5月31日)

一、办理流程图:

 表格发放窗口领取《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 

                 窗口受理

                    ↓                  

          凭受理通知书领取营业执照

二、办理机关:

在原注册机关办理

三、办理时间:

三个工作日

四、收费项目及标准:

1、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变更登记费按100元/次缴纳;

2、执照工本费10元。

合伙企业

五、合伙企业变更名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5、营业执照正副本。

六、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变更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的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托书。

5、营业执照正副本。

七、合伙企业变更合伙人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新合伙协议。

6、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新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7、营业执照正副本。

八、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某一合伙人自有经营场所作为出资的,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

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

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5、营业执照正副本。

九、合伙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新增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营业执照正副本。

十、合伙企业变更合伙人出资额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5、营业执照正副本。

十一、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5、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提交国家有关部门或授权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明。

6、营业执照正副本。

十二、合伙企业修改合伙协议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

十三、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营业执照正副本。

十四、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负责人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任免文件或者依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和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营业执照正副本

十五、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经营场所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某一合伙人自有经营场所作为出资的,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

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

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5、营业执照正副本。

十六、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经营范围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新增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营业执照正副本。

合伙企业开业登记程序及提交材料规范(新)(3)

(来源:

办公室日期:

2006年3月24日)

一、办理流程图:

 表格发放窗口领取《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                     

                 窗口受理

                    ↓                  

          凭受理通知书领取营业执照

二、办理机关:

在企业经营场所的辖区工商局(分局)办理

三、办理时间:

五个工作日

四、收费项目及标准:

1、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开业登记费按300元/次缴纳;

2、执照工本费10元。

五、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合伙人是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合伙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某一合伙人自有经营场所作为出资的,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

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

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力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提交合伙人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国家有关部门或授权机构颁发的相应证明。

例:

合伙制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申请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还应当提交各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10、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和其身份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某一合伙人自有经营场所作为出资的,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

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

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程序及提交材料规范

(1)

(来源:

办公室日期:

2006年5月31日)

一、办理流程图:

 表格发放窗口领取《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                    

                窗口受理        

二、办理机关:

在原注册机关办理

三、办理时间:

三个工作日

四、收费项目及标准:

不收费

五、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3、投资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4、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及公章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投资人签署的《人个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3、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及公章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程序及提交材料规范

(2)

(来源:

办公室日期:

2006年5月31日)

一、办理流程图:

 表格发放窗口领取《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                     

                 窗口受理

                    ↓                  

          凭受理通知书领取营业执照

二、办理机关:

在原注册机关办理

三、办理时间:

三个工作日

四、收费项目及标准:

1、个人独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变更登记费按100元/次缴纳;

2、执照工本费10元

个人独资企业

五、个人独资企业变更名称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3、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材料

六、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3、变更后投资人履历表;因转让、继承致使投资人变化的还应提交转让协议书或法定继承文件。

4、投资人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材料

七、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住所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新住所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除提交以上住所使用证明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2)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投资人应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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