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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统计制度

 

外商投资统计制度

(201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6年5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一、总说明-4-

二、报表目录-6-

三、调查表式-7-

(一)外商投资企业基础信息表-7-

(二)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投资统计表-9-

(三)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状况统计表-10-

(四)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留存收益统计表-14-

(五)中外合作开发油气合同基础信息表-15-

(六)外商投资分方式表-16-

(七)外商投资金融业、保险业、证券业情况表-17-

(八)中外合作开发油气合同情况汇总表-18-

(九)吸收外商投资评价表-19-

四、主要指标解释-21-

五、附录-28-

(一)国家(地区)统计代码-28-

(二)省、市、自治区代码表-33-

(三)附则-34-

 

一、总说明

(一)目的和意义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外商投资统计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外商投资统计的基本任务是:

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全国吸收外商投资情况,对国家批准的外商投资协议、合同和实际执行情况,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效益和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系统的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为国家和各级政府部门经济管理和宏观决策提供统计信息、统计咨询、数据共享,并为对外交流提供服务。

(二)统计对象及范围

1、本制度适用于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利用外资的有关综合部门和单位,以及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作开发项目等。

2、根据我国现行利用外资的政策、法规,外商投资统计的范围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和外商其它投资。

3、本制度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法人和自然人在中国大陆地区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股权等方式进行投资。

其中,外商直接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在非上市公司中的全部投资及在单个外国投资者所占股权比例不低于10%的上市公司中的投资。

(三)主要指标内容

1、外商投资统计报表包括外商投资统计基层报表和外商投资统计综合报表。

其中主要指标内容包括:

(1)外商投资企业基础信息表,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种属性,合同投资资金及其来源状况。

(2)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投资统计表,包括当期发生的实际投资及其详细分类。

(3)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状况统计表,包括企业资产负债、经营收益、人员、进出口等方面的指标。

(4)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留存收益统计表,主要包括当年度企业未作为利润分配但应归属于外方投资者的利润部分等。

《外商投资统计报表目录》及其说明是本制度的组成部分。

2、本制度按照投资者所注册的国别/地区确定外商投资的来源,自由港投资按实际投资者国别/地区确定来源地。

(四)报送时间要求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须在外商投资批准部门办理统计登记,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填报统计报表。

外商投资企业应根据统计调查任务需要配备专职或指定兼职统计人员。

外商投资统计起止时间是:

从企业设立或协议、合同生效开始至企业终止或协议、合同执行完毕为止。

(五)统计调查方法

本制度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

(六)组织方式和渠道

1、外商投资统计制度由商务部制定,国家统计局审批。

外商投资统计工作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协调、管理,并接受同级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

按照国务院授权,商务部负责全国外商投资统计资料的汇总、发布和对外交流工作。

2、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利用外资的有关综合部门和单位应按本制度的规定,按时收集、审核、汇总、编制、报送有关报表,同时要做好外商投资统计资料的档案管理和综合分析工作。

3、外商投资统计报表采取以网络传输为基础的中心数据库管理模式,由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商务部,同时抄报同级统计局,商务部汇总全国外商投资统计资料后报国家统计局。

银行、证券、保险的外商投资统计报表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负责汇总,并报商务部。

中外合作开发油气合同统计报表由对外签订合作开发合同的中国境内公司填报商务部。

4、外商投资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全国性的外商投资统计报表格式、指标设置、计算口径等必须按本制度的规定统一执行。

各地方、部门如需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本制度规定以外的专项的统计调查,须经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批准。

外商投资审批和备案数据、外商投资企业运营状况数据(含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报告数据)可作为外商投资统计的基础数据。

5、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备的外商投资综合信息管理平台,提高外资统计工作的信息化管理水平。

(六)统计资料公布方式

外商投资统计资料由商务部定期发布。

外商投资管理工作中使用的以及对外提供的统计资料,以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统计资料为准。

外商投资月度统计数据由商务部于月后30日内对外公布。

股东贷款和外方股东留存收益以年度统计数据形式由商务部对外公布。

商务部可根据外商投资实际情况于每年9月30日前对往年数据进行一次性调整,最终数据以商务部年度公布数据为准。

对外公开发布和提供外商投资统计资料,应确保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商务部对各地报送的统计数据进行核查,以保证外商投资统计数据准确性和严肃性。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统计数据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报表目录

表号

表名

报告

期别

填报范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

报送方式

页码

外资统基1表

外商投资企业基础信息表

月报

外商投资企业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

即时

电子数据网络直报

7

外资统基2表

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投资统计表

月报

外商投资企业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

月后7日内

电子数据网络直报

9

外资统基3表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状况统计表

年报

已投产开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年后180日内

电子数据网络直报

10

外资统基4表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留存收益统计表

年报

已投产开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

年后180日内

电子数据网络直报

14

外资统基5表

中外合作开发油气合同基础信息表

月报

已生效的对外合作开发合同

对外签订合作开发合同的中国境内公司

即时

电子数据交换

15

外资统综1表

外商投资分方式统计表

月报

外商投资企业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及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月后7日内

电子数据网络直报及纸制报表交换

16

外资统综2表

外商投资金融业、保险业、证券业情况表

季报

外商投资金融、保险、证券企业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季后15日内

电子数据交换

17

外资统综3表

中外合作开发油气合同情况汇总表

季报

已生效的对外合作开发合同

对外签订合作开发合同的中国境内公司

季后15日内

电子数据交换

18

外资统综4表

吸收外商投资评价表

年报

外商投资企业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

年后180日内

电子数据网络直报

19

三、调查表式

(一)外商投资企业基础信息表

填报单位:

表号:

外资统基1表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6]55号

有效期至:

2017年5月

计量单位:

万元人民币

企业名称

中文

 

邮政编码

 

英文

 

特殊经济区域

 

注册地址

 

行业代码

 

经营年限

 

进出口企业代码

 

项目性质

〇鼓励类〇允许类〇限制类〇中西部优势产业

企业类型

〇合资〇合作〇独资〇股份公司〇合伙〇合作开发(非独立法人)〇其他

项目类型

〇高新技术企业〇研发中心(〇独立法人研发中心〇非独立法人研发中心)

〇功能性机构(〇地区总部〇采购中心〇财务管理中心〇结算中心〇销售中心〇分拨中心

〇其他)

〇其他类型

〇投资性公司〇投资性公司投资〇创业投资企业〇创业投资管理企业

〇创业投资企业投资〇股权投资企业〇股权投资管理企业〇股权投资企业投资

〇境内投资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〇股权并购

〇资产并购

〇并购涉及国有股权变更

〇并购涉及国有资产转移

〇被并购公司为上市公司

〇被并购公司非上市公司

〇战略投资

〇返程并购

〇境外中资机构投资〇境内居民返程投资

〇新设合并〇吸收合并〇存续分立〇解散分立

〇外国分支机构(分公司)〇〇

主管机关

 

批准(备案)文号

 

免税进口设备金额万美元

投资总额

 

折万元人民币

本次增资额

 

折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

 

折万元人民币

本次增资额

 

折万元人民币

投资总额内境外借款

 

折万元人民币

本次境外借款增加额

 

折万元人民币

外方股东贷款(来自境外)

 

折万元人民币

本次外方股东贷款增加额

 

折万元人民币

土地利用

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万元)

 

实际发生值

 

用地面积(m2)

实际发生值

 

建筑面积(m2)

 

实际发生值

 

办公生活设施用地(m2)

实际发生值

 

建筑物、构筑物面积(m2)

 

实际发生值

 

绿地面积(m2)

实际发生值

 

节能环保

环评文件审批部门

 

审批文号

 

环保投资(万元)

 

实际发生值

 

二氧化硫排放量(吨/年)

实际发生值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吨/年)

 

实际发生值

 

投资者类别

投资者名称

注册地

实际控制人

注册地

出资方式

出资金额

折万元

人民币

所占比例

其中技术出资额

折万元

人民币

所占比例

中方投资者

 

 

 

 

 

股权并购/股权受让支付对价

 

股权并购/股权受让支付溢折价

本次增资额

增资溢折价

外商投资性公司

 

 

 

 

 

股权受让支付对价

 

 

 

股权受让支付溢折价

 

本次增资额

增资溢折价

 

外方投资者

 

 

股权并购/股权受让支付对价

 

股权并购/股权受让支付溢折价

 

本次增资额

增资溢折价

作为合同章程附件的技术引进数量

 

万美元

经营范围

 

生产规模

 

电子信箱

 

法人代表

 

总经理

 

联系人

 

固定电话:

 

传真

 

移动电话:

发证原因:

经办人:

原批准号:

签发人:

批准号:

签发时间:

年月日

时间:

年月日

说明:

一、制表目的:

反映外商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企业合同外资的明细情况。

二、填报单位:

由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含特殊经济区域外经贸/商务主管机构)填报。

三、报告时间及方法:

根据报告期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企业合同外资情况,以电子数据方式即时报送商务部。

四、折万元人民币: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表》折算并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表号:

外资统基2表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6]55号

有效期至:

2017年5月

(二)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投资统计表

填报单位:

 

进出口企业代码:

年1—月计量单位:

指标名称

指标值(合计金额)

现金

实物

无形资产

土地使用权

股权出资

其他

万元人民币

万美元

实际投资合计

中方(小计)

投资性公司

外方(小计)

其中:

外方境外出资

外方境内出资

外方股东贷款

——

——

——

——

——

备注:

最近一次企业提供出资证明书时间:

出资证明书编号: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经办人:

 

说明:

一、填表目的:

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出资情况

二、填报单位:

由外商投资企业填报。

三、报告时间及方法:

以外商投资企业向投资者签发的出资证明书为主要统计依据,按出资证明书的时间进行统计,由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逐级汇总,并于月后7日内以电子数据方式报商务部。

四、除“实际投资合计”行及“指标值(合计金额)”列外,表内各项数据均按验资报告、出资证明书或其他填报依据中载明的实际币种及其金额填写,统计系统将根据当期汇率自动折算为人民币数和美元数,并汇总得出“实际投资合计”行及“指标值(合计金额)”列数据。

五、备注栏应注明最近一次企业提供出资证明书的时间以及出资证明书编号。

表号:

外资统基3表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6]55号

有效期至:

2017年5月

(三)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状况统计表

填报企业:

进出口企业代码:

20年

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进出口企业代码

批准日期

工商登记日期

经营年限

所属行业

投资者信息

(下拉填报)

中方

外方

国别/地区

资金来源地

是否世界500强企业

□是□否

出资比例

境外投资者实际控制人信息

(下拉填报)

姓名/名称

国籍/

注册地

护照或身份证

号码/商业登记或工商登记证明号码

境外实际控制人

是否发生变化

实际控制人变化情况说明

经营范围

企业类型

□合资□合作□独资□股份公司□合伙□合作开发(项目)

企业类别

□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中西部优势产业

是否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否□是:

是否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否□是:

是否投资性公司

是否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证号

是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认定证号

是否设立研发中心

□否□是经批准以独资、合资或合作企业设立的研发中心□是在内部设立研发分公司或独立研发部门,但研发中心未单独设立法人(内部设立研发分公司或独立研发部门共个

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

总经理

外方董事/

监事姓名

(下拉填报)

国籍

护照号/

身份证号

联系人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投资经营情况

投资总额(万美元)

注册资本(万美元)

其中:

中方认缴

外方认缴

实收资本(万美元)

其中:

中方实缴

外方实缴

外方投资者实际出资金额(万美元)

当年

累计

本年外方股东贷款借款(万美元)

本年外方股东贷款还款

(万美元)

本年进口额(万美元)

本年出口额(万美元)

营业收入(元)

国内销售(营业)额(元)

营业成本(元)

研发投入(元)

纳税总额(元)

其中:

增值税元;消费税元;营业税元;企业所得税元;个人所得税元;关税元

利润总额(元)

净利润(元)

分配外方股东的利润(元)

汇往外方股东的利润(元)

外方利润转投资(元)

资产总计

期初元;期末元

其中:

流动资产

期初元;期末元

长期股权投资

期初元;期末元

固定资产

期初元;期末元

无形资产

期初元;期末元

其他资产

期初元;期末元

负债总计

期初元;期末元

其中:

流动负债

期初元;期末元

其中:

应付外方股利

期初元;期末元

非流动负债

期初元;期末元

归属于全体股东的权益总计

期初元;期末元

归属于外方股东的权益总计

期初元;期末元

其中:

归属外方股东的实收资本

期初元;期末元

外方股东享有的资本公积

期初元;期末元

外方股东享有的盈余公积

期初元;期末元

外方股东享有的未分配利润

期初元;期末元

其他外方权益

期初元;期末元

年末从业人数(人)

其中:

外籍职工人;大学及以上学历职工人;

研发人员人;本年度新增就业人

本年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性支出(元)

境内外投资及分支机构情况

境内投资项目数(个):

投资企业

名称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

代码

注册地

注册资本

(万元)

所占股权

比例

境外投资项目数(个):

投资企业名称

所在国家/地区

注册资本(万美元)

所占股权比例

境内分支机构项目数(个):

分支机构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注册地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说明:

一、本表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生产、经营情况。

二、填报单位:

由已投产(开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填报。

三、报告时间及方法:

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工作(简称联合年报)要求,外商投资企业于每年6月30日前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运营情况信息。

报告年度指填报时间的上一年度,即报告期为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如填报时间为“2016年X月X日”,报告年度应为“2015”年。

表中与外商投资企业基础信息表(外资统基1表)重复的指标不需要企业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系统(简称联合年报系统)直接从企业基础信息表中提取相关数据;表中期初数据不需要企业填报,联合年报系统从上年联合年报数据库中提取相关数据。

四、企业基本情况按年报时企业的实际情况填写;出资及生产经营情况按报告年度的情况填写。

五、表中所有填写的数据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其中要求以美元填写的,如与原始币种不同,则一律按实际发生时或合同规定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成“美元”;其余涉及金额的数据以人民币为单位。

六、如不存在栏目所指的情况,应填写“无”。

如所填写内容较多可另附纸。

表号:

外资统基4表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6]55号

有效期至:

2017年5月

(四)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留存收益统计表

填报单位:

 

进出口企业代码:

20年计量单位:

万元人民币

指标名称

期初数

期末数

外方享有的公积金及留存收益额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应付外方股利

当期外方已汇出利润

说明:

一、本表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拥有的权益,包括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润。

二、填报单位: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三、报告时间及方法:

以外商投资企业报送的上一年度运营情况信息作为主要统计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汇总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商投资企业信息后于每年6月30日前以电子数据方式报商务部。

表号:

外资统基5表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6]55号

有效期至:

2017年5月

(五)中外合作开发油气合同基础信息表

填报单位:

 

计量单位:

万美元

合同项目名称

中文

 

合同区块

 

英文

 

合同区块面积

 平方公里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生效日期

 

合同期限

勘探期

商业生产期

审批机关

批准文号

项目类型

〇海洋石油(天然气)开发〇陆上石油(天然气)开发〇煤层气勘探开发

项目投资总额

 

本次增资额

 

投资者

类别

投资者名称

注册地

开发期

规定投资额

开发生产权益比例

最低义务工作量

年度分成额

中方

 

  

 

 

外方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电话:

报出日期:

说明:

一、本表反映已生效的中外油气合作开发项目基本情况。

二、填报单位:

由根据《对外合作开发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和《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与外国公司合作进行石油、天然气和煤层气资源勘探开发的中方公司依据合作项目情况分别填报。

三、报告时间及方法:

中方公司在新的中外合作开发油气合同生效后的1个月内,或已生效的合同发生变更后1个月内,以电子数据方式报商务部。

表号:

外资统综1表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6]55号

有效期至:

2017年5月

(六)外商投资分方式表

汇总单位:

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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