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规范及执行标准土地部分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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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规范及执行标准土地部分征求意见稿

牡丹江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范及执行标准(土地部分)(征求意见稿)

编号

违法事由

适用法律依据

具体条文

法定处罚幅度

裁量执行标准

1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的

《土地管理法》

第73条

没收违法所得;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限期拆除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所得50%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没收违法所得。

二、两种前提条件下并处罚款。

1、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公益性建设用地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处非法所得10%的罚款,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处非法所得40%;2、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工业用地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处非法所得30%的罚款;3、擅自将农用地改为经营性用地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处非法所得30%的罚款,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处非法所得40%的罚款。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38条

2

对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

《土地管理法》

第76条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二、两种前提条件下并处罚款。

1、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2、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30元的罚款。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件》

第42条

《黑龙江土地管理条例》

第53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占用或者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非法占用土地的,按非法占用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城市和村庄、集镇规划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二)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

对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非法批准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非法占用土地的,按非法占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2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城市和村庄、集镇规划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二、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

对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非法批准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编号

违法事由

适用法律依据

具体条文

法定处罚幅度

裁量执行标准

3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土地管理法》

第73条

没收违法所得;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限期拆除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所得50%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没收违法所得。

二、两种前提条件下并处罚款。

1、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公益性建设用地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处非法所得20%的罚款,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处非法所得40%;2、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工业用地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处非法所得40%的罚款;3、擅自将农用地改为经营性用地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处非法所得40%的罚款,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处非法所得50%的罚款。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30条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38条

4

对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土地管理法》

第76条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二、两种前提条件下并处的罚款(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以非法用地论处),占用一般耕地的10-15元/m2罚款,占用其他农用地(林地、草地),未利用土地和建设用地的5-10元/m2罚款。

占用基本农田15-30元/m2罚款。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30条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42条

5

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

《土地管理法》

第74条

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土地原状,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土地原状,并处以罚款。

1、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外的其他耕地,破坏种植条件的,处耕地开垦费1倍的罚款;2、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破坏种植条件的,处耕地开垦费2倍的罚款。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40条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33条

编号

违法事由

适用法律依据

具体条文

法定处罚幅度

裁量执行标准

6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面土地使用者期满之日起1年内未恢复种植的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28条

第44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1、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期满之日起1年内未恢复种植的,处土地复垦费1倍的罚款;2、拒不履行复垦义务或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期满之日起1年内未恢复种植的,处土地复垦费2倍的罚款。

7

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土地管理法》

第77条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并处以30元/m2的罚款。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并处罚款。

1、非法占用集体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2、非法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15元的罚款;3、非法占用耕地的,处以每平方米15-20元的罚款;4、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处以每平方米20-30元的罚款。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42条

8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

《土地管理法》

第76条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17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76条的规定处罚。

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逾期不改正的并处罚款。

1、5亩以下处以10元/m2的罚款;2、5亩以上10亩以下处以10-15元/m2的罚款;3、10亩以上处以15-30元/m2的罚款。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34条

第42条

编号

违法事由

适用法律依据

具体条文

法定处罚幅度

裁量执行标准

9

对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或不按要求履行复垦义务

《土地管理法》

第75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责令缴纳复垦费,可以处以土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逾期不改正,责令缴纳复垦费,并处罚款。

1、占用耕地5亩以下的,处土地复垦费1倍的罚款;2、占用耕地5亩以上20亩以下的,处土地复垦费1.5倍的罚款;3、占用耕地20亩以上的,处土地复垦费2倍的罚款。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41条

10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32条

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以下的罚款。

一、责令恢复原状。

二、处以罚款。

1、经批评教育后立即修复的,处500元罚款。

2、拒不恢复原状的,处1000元的罚款。

11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交还的

《土地管理法》

第80条

责令交还土地;并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交还土地,并处罚款。

1、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拒不交出土地面积10亩以下,临时用地期满不归还的,非法占建设用地、未利用地、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下的,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用于非经营性用地10亩以下的,处以10元/m2罚款;2、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拒不交出土地,涉及国有土地10亩以上50亩以下的,或非法占用耕地5亩以下的,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用于非经营性用地10亩以上50亩以下的,或经营性项目用地1亩以下的,处以20元/m2罚款。

2、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拒不交出土地,涉及国有土地50亩以上,临时用地期满不归还,非法占建设用地、未利用地、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50亩以上的,或非法占用耕地5亩以上的,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用于非经营性用地50亩以上,或经营性项目用地1亩以上的,处以20元/m2罚款。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条43条

编号

违法事由

适用法律依据

具体条文

法定处罚幅度

裁量执行标准

12

对未按照出让合同规定使用土地的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

第54条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处以每平方米10元至5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1、10天内改正的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2、20天内改正的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

3、30天内改正的处以每平方米40元的罚款;

4、逾期拒不改正的,解除出让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13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分割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46条

没收违法所得,根据情节可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1、非法所得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土地面积500m2以下,处以非法所得20%的罚款;2、非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或土地面积500m2以上3000m2以下,处以非法所得30%的罚款;3、非法所得30万元以上或土地面积3000m2以上,处以非法所得40%的罚款。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

第55条

14

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

《土地管理法》

第80条

责令交还土地,并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交还土地,并处以罚款。

1、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10亩以下的,处以10元/m2的罚款;2、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面积10亩以上至50亩以下的,处以15元/m2的罚款;3、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面积为50亩以上的,处以20-30元/m2的罚款。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条43条

编号

违法事由

适用法律依据

具体条文

法定处罚幅度

裁量执行标准

15

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抵押未办理登记和取得土地证书的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

第53条

违反本办法未经登记和未取得土地使用证的,其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情节处以出让、转让、出租、抵押金额千分之五以下的罚款或收回土地使用权。

未经登记和未取得土地使用证的,其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抵押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责令交补价款,处以出让金总额3%的罚款;拒不交补价款,解除出让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16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土地管理法》

第81条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的5%以上20%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1、非法出让、转让的耕地不足10亩,或者其他土地不足30亩;非法出租耕地不足30亩,或者其他土地不足60亩;处以非法所得10%的罚款;2、非法出让、转让耕地1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30亩以上;非法出租耕地3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60亩以上;处以非法所得15-20%的罚款。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39条

17

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并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或改变土地用途的

《土地管理法》

第73条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非法所得50%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1、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并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或改变土地用途10亩以下的,处以非法所得10%的罚款;

2、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并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或改变土地用途10亩以上至20亩的,处以非法所得20%的罚款;3、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并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或改变土地用途20亩以上的,处以非法所得30%的罚款。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38条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第14条

(矿产部分)

编号

违法事由

适用法律依据

具体条文

法定处罚幅度

裁量执行标准

1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工作的

《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第47条

第26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并处:

1、勘查工作区范围在2km以下的,处5万元的罚款;2、勘查工作区范围在2km以上的,处10万元的罚款;3、首次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处2万元的罚款。

2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擅自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矿区范围内采矿的

《矿产资源法》

第39条

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或可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

1、违法采出的矿产品或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0%罚款或处1万元罚款;2、违法采出的矿产品或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30%罚款或处1—6万元罚款;3、违法采出的矿产品或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0%罚款或处6—10万元罚款;4、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在5万元以上经省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鉴定后,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42条

《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48条

3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

《矿产资源法》

第40条

责令退回本矿区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责令退回本矿区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

1、越界开采的矿产品价值10万元以下的,处1—2万元的罚款;2、越界开采的矿产品价值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2—5万元的罚款;3、越界开采的矿产品价值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5—9万元的罚款;4、越界开采的矿产品价值30万元以上的,处10万元罚款;,5、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48条

4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行为的

《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49条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

1、非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处1—2万元的罚款;2、非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2—5万元的罚款;3、非法所得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以5—8万元的罚;4、非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处10万元罚款。

编号

违法事由

适用法律依据

具体条文

法定处罚幅度

裁量执行标准

5

不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18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并处:

1、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处1万元罚款;2、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处3万元以上罚款;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罚款;4、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6

擅自印刷或者仿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20条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

1、擅自印刷或者仿造、冒用采矿许可证数量较少且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处5万元罚款;2、擅自印刷或者仿造、冒用采矿许可证数量较大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处10万元罚款;3、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14条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

1、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处1—2万元的罚款;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2—5万元罚款;3、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5—8万元罚款;

4、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处10万元罚款;5、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8

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15条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

1、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处1—2万元的罚款;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2—5万元罚款;3、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5—8万元罚款;

4、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处10万元罚款;5、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9

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42条

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罚款。

编号

违法事由

适用法律依据

具体条文

法定处罚幅度

裁量执行标准

10

擅自印刷或者仿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第28条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

1、擅自印刷或者仿造、冒用勘查许可证数量较少且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处5万元罚款;2、擅自印刷或者仿造、冒用勘查许可证数量较大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处10万元罚款。

11

不按《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备案、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第29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

一、限期改正的不予处罚。

二、逾期不改正的:

1、逾期3个月内不改正的,处2万元罚款;2、逾期3个月后仍然不改正的,处5万元罚款。

12

未按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第29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1、实际投入不到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50%以下的,处以2万元罚款;2、实际投入达到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20%以下的,处以5万元罚款;3、完全未投入,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

13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第27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1、没有进行实质性采矿的,处以2万元罚款;2、已进行实质性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处以2—5万元的罚款,开采的矿产品价值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以5—8万元的罚款,开采的矿产品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处以10万元的罚款。

14

已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第29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1、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3个月内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罚款;2、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3个月后仍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

编号

违法事由

适用法律依据

具体条文

法定处罚幅度

裁量执行标准

15

采矿权人未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第14条

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补偿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并处以应缴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责令限期补缴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

1、超过规定期限1个月以上缴纳的,处应缴矿产资源补偿费1倍的罚款;2、超过规定期限2个月以上缴纳的,处应缴矿产资源补偿费2倍的罚款;3、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以上仍未缴纳的,处应缴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的罚款;4、情节严重的,并吊销采矿许可证。

16

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补偿费的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第15条

追缴应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处应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追缴应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1、少缴费用不到应缴费用50%的,处应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1倍罚款;2、少缴费用超过应缴费用50%的,处应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2倍罚款;3、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应当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5倍罚款;4、情节严重的,并吊销采矿许可证。

17

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未提交应当提交资料的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第16条

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仍不报送的,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可以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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