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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盖章

劳动合同,盖章

  篇一:

如何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如何在劳动合同上签名盖章

  

(1)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上盖章签字的重要性劳动合同上,通常都有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印鉴。

其目的是为了确认合同的内容和宣示双方遵守合同条款的承诺。

因此,几乎所有的合同上,都毫无例外地要写上一句:

本合同经双方盖章签字生效。

签字、盖章即生效,是订立各类合同的一般规则。

  所以,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在劳动合同上签名盖章。

假如不十分清楚和同意合同的内容,就不要急于在合同上签名盖章。

  

(2)按照惯例和法律常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上签名或盖章的人,必须是这个企业的法人代表即经理、厂长之类的老板本人,必须是企业的一把手。

而企业的副职,如副厂长、副经理和党、团负责人均无权在劳动合同上签名。

当然,如果一把手不在或无法实施签名盖章时,由一把手出具文字授权文书,副职或其他人也可代为签名。

  (3)劳动合同上,用人单位须加盖公章才有效而这个公章只能是该企业的办公用章,或合同专用章。

除此之外的党、团、工会、妇联、财务和其他二级机构,如公关部、人事部、人力资源部之类的企业下属机构的专业用章,加盖在合同上,均不被司法程序认可。

  (4)在劳动合同上签署自己的姓名,标志着劳动合同的生效因此,你在签名时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是必须签上与自己身份证和户口本相同的名字,不得签署假名、小名、有别字、有错字的姓名;二是字迹清楚,易于辨认。

  (5)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的顺序一般而论,在劳动合同上签字,只要双方都在场,无论其用人单位,还是打工者,是谁先在劳动合同上签字都不会影响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但是,依笔者之见,为使打工者能够较多地争得一些主动权,建议你应主动要求或请用人单位先签,而后打工者再签,这样,既显得礼貌,又留有余地。

  篇二:

劳动合同,公章,合同章

  篇一:

劳动合同没盖公章有效吗?

劳动合同没盖公章有效吗?

  杜小姐在某公司做文秘工作一年多了。

最近,在工作中出了几次差错,让总经理很不满意。

于是,公司决定解除她的劳动合同。

杜小姐对此不服,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

仲裁机构在审查公司与杜小姐签订的劳动合同时发现,公司在这份劳动合同上,没有加盖公司公章,也没有合同鉴证机关的鉴证,公司这方只有一个法人代表的个人签字。

  有人认为这份合同属于无效,但杜小姐不同意,她认为:

“第一,我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虽然公司没有加盖公章,但有法人代表的亲笔签名,这就表示公司认可该合同,怎么能说是无效合同呢?

第二,这份合同虽然没经过鉴证机关审查鉴证,但合同条款中并没有违法和不公正的内容呀。

所以,不能说这是一份无效劳动合同。

  又有人认为:

“劳动合同上没有加盖公司的公章,本身就不符合订立合同的形式要件,再加上又没有经过鉴证,这份劳动合同当然无效了。

  这份劳动合同无效吗?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时,应该在劳动合同上签章。

即由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本案中的公司在劳动合同上没有加盖公司的公章是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但这个问题的出现主要是由公司的过错造成的,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所以,虽然合同未加盖公章,但毕竟有法人代表(总经理)的签名,法人代表有权代表公司订立合同。

不能仅凭没有盖公章就认定是无效合同。

  实际上,该公司与杜小姐双方都已在一年多的时间里,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也享受了各自的权利,现在有人突然说合同是无效的,实在是荒唐可笑。

  其次,关于劳动合同的鉴证,我国目前的规定是“鼓励鉴证”,而不是“强制性鉴证”。

换句话说,鉴证只是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进行审查认定的一种形式,并不是劳动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更不能用它来作为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的标志。

因此,称劳动合同未经鉴证机关审核盖章,就是无效合同的说法,也是站不住脚的。

所述,尽管该合同在形式上有一定的缺陷,但还不能因此认定该合同无效。

只要该合同内容是合法的,且双方在签订时没有任何一方存在欺诈或胁迫行为,仲裁机构完全可以将它看做一份有效的劳动合同。

  劳动法律篇二:

劳动合同报告专用章预留印鉴

  苏州工业园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报告专用章预留印鉴

  单位名称:

公积金编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实际经营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劳动合同报告专用章:

单位公章填制日期:

年月日注:

本单一式三份,由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窗口、园区劳动保障局各留一份。

苏州工业园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报告专用章预留印鉴

  单位名称:

公积金编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实际经营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劳动合同报告专用章:

单位公章

  填制日期:

年月日

  注:

本单一式三份,由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窗口、园区劳动保障局各留一份。

苏州工业园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报告专用章预留印鉴

  单位名称:

公积金编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实际经营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劳动合同报告专用章:

单位公章

  填制日期:

年月日

  注:

本单一式三份,由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窗口、园区劳动保障局各留一份。

篇三: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报告专用章预留印鉴

  苏州工业园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报告专用章预留印鉴

  单位名称:

公积金编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实际经营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

公积金编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实际经营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劳动合同报告专用章:

单位公章

  填制日期:

年月日

  注:

本单一式三份,由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窗口、园区劳动保障局各留一份。

苏州工业园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报告专用章预留印鉴

  单位名称:

公积金编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实际经营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劳动合同报告专用章:

单位公章

  填制日期:

年月日

  注:

本单一式三份,由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窗口、园区劳动保障局各留一份。

  篇三:

合同盖章要求

  合同盖章要求

  具体盖章要求详见下表:

  附件: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公司全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姓名:

委托代理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现委托上列人员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参加投标的相关活动,该委托代理人在投标、合同谈判、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及处理等有关的一切事务之法律后果,均由委托人一体承受。

  委托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特此委托

  委托人:

(盖章)委托代理人:

(签名)

  法定代表人:

(签名)

  年月日

  篇四:

劳动合同未签字盖章可否主张双倍工资

  想学法律?

找律师?

请上

  http:

//劳动合同未签字盖章可否主张双倍工资市民叶先生:

XX年3月初,我入职江西某酒业集团销售公司半月时,公司通过人力资源部专用邮箱向我发送了书面劳动合同的电子文本,该合同就我的工作内容、基本工资、绩效提成、奖金、合同期限与社保待遇等进行了约定。

我提出了具体意见后,公司做了修改,再次发给我,我再次予以回复,意见为“同意”。

事后,公司按照约定,每月向我的银行卡汇入基本工资3600元,绩效奖金及提成每月1000至6000元不等,并按月为我缴纳了社保金。

XX年10月下旬,我因违反公司制度被辞退。

我认为双方一直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6个月的双倍工资。

公司认为电子文本的劳动合同已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确定,并早已实际履行,应视为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拒绝了我的要求。

请问:

我若申请仲裁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律师:

《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证据种类分为八类,其中第5项明确规定“电子数据”系证据之一种。

可见,数据电子文本一类的内容与纸质书面材料,只要经查证属实,具有同样的证据效力。

《合同法》第37条规定: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所订立的合同虽未签字盖章,但只要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则成立并生效。

根据你的案情叙述,双方之间的电子文本劳动合同不仅经过了双方平等协商,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而且公司一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按月向你支付工资、绩效奖金等主要合同义务,你也同样按约定从事酒类销售工作。

双方之间的电子文本劳动合同虽未签字,但已经全面实际履行,应视为双方已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因此,你申请劳动仲裁是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

///

  篇五:

劳动合同没盖章

  篇一:

劳动合同没盖公章有效吗?

劳动合同没盖公章有效吗?

  杜小姐在某公司做文秘工作一年多了。

最近,在工作中出了几次差错,让总经理很不满意。

于是,公司决定解除她的劳动合同。

杜小姐对此不服,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

仲裁机构在审查公司与杜小姐签订的劳动合同时发现,公司在这份劳动合同上,没有加盖公司公章,也没有合同鉴证机关的鉴证,公司这方只有一个法人代表的个人签字。

  有人认为这份合同属于无效,但杜小姐不同意,她认为:

“第一,我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虽然公司没有加盖公章,但有法人代表的亲笔签名,这就表示公司认可该合同,怎么能说是无效合同呢?

第二,这份合同虽然没经过鉴证机关审查鉴证,但合同条款中并没有违法和不公正的内容呀。

所以,不能说这是一份无效劳动合同。

  又有人认为:

“劳动合同上没有加盖公司的公章,本身就不符合订立合同的形式要件,再加上又没有经过鉴证,这份劳动合同当然无效了。

  这份劳动合同无效吗?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时,应该在劳动合同上签章。

即由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本案中的公司在劳动合同上没有加盖公司的公章是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但这个问题的出现主要是由公司的过错造成的,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所以,虽然合同未加盖公章,但毕竟有法人代表(总经理)的签名,法人代表有权代表公司订立合同。

不能仅凭没有盖公章就认定是无效合同。

  实际上,该公司与杜小姐双方都已在一年多的时间里,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也享受了各自的权利,现在有人突然说合同是无效的,实在是荒唐可笑。

  其次,关于劳动合同的鉴证,我国目前的规定是“鼓励鉴证”,而不是“强制性鉴证”。

换句话说,鉴证只是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进行审查认定的一种形式,并不是劳动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更不能用它来作为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的标志。

因此,称劳动合同未经鉴证机关审核盖章,就是无效合同的说法,也是站不住脚的。

所述,尽管该合同在形式上有一定的缺陷,但还不能因此认定该合同无效。

只要该合同内容是合法的,且双方在签订时没有任何一方存在欺诈或胁迫行为,仲裁机构完全可以将它看做一份有效的劳动合同。

  劳动法律篇二:

劳动合同没盖章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没盖章是否有效?

  有很多员工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没有加盖公章,而是以双方签字作为有效依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员工和公司之间发生劳动纠纷,该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用?

  关于劳动合同没有盖章是否就没有法律效用问题,我们可以从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完整的合同形式应该是在签订合同的具体内容条款以后,双方要盖章签字。

  一般用人单位一方要在合同上加盖公章:

公司行政章、合同章、人力资源章等等;另外如果法人代表不直接签字的情况下,要有负责签订劳动合同的具体承办人员签字。

  劳动者作为劳动合同的另一方,自己对于合同的期限、约定的岗位、以及薪金等内容没有异议以后,自己要亲自签署自己的姓名,以示承诺。

没有特殊情况,不能由别人代签。

  而且,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合同文本要至少一式两份,公司与劳动者各持一份。

合同也是契约,就象买卖房屋、汽车合同一样,当事人手中是不可能不留存一份的。

目的是作为凭证,双方随时有据可查,便于督促履行。

公司没有给劳动者留存一份合同,是不合乎规范的。

第二,劳动合同盖章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的成立,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协议而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最一般地表现合同之成立,就是双方在劳动合同上签字。

但是劳动合同的成立并不代表着合同生效,比如,应届毕业生的三方协议,只能说明合同成立,只有学生毕业以后,到达工作岗位,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才发生效力。

  劳动合同的生效,是指具备有效要件的劳动合同按其意思表示的内容产生了法律效力,此时

  这份劳动合同的内容才在法律上产生效力,劳动关系也自合同生效时建立。

  劳动合同应该符合下面三个条件:

  一、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必须是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是签订合同的任何一方必须有法律上认可的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

通常,年满16周岁、精神正常的人是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能力的。

  二、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必须意思表示真实。

任何一方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与另一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当然由于法律上“谁主张,谁举证”的仲裁诉讼的证据制度,如果劳动合同一方要提出自己是因欺诈、胁迫而签订合同,那他就必须举出充分的证据来。

  三、订立的合同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作出了不少强制性规定。

所谓强制性规定就是当事人不能约定,只能按照法律规定办的权利义务。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这里的“应当”表示劳动者必须这样做。

即使在合同中约定提前3个月或者提前3天,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该条款将视为无效。

对于劳动合同的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这样规定: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合同的无效还有2个点需要注意的:

  1、如果无效仅限于某些条款,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并不是合同完全无效,大部分的劳动合同无效都是部分无效,毕竟欺诈、胁迫这类事是很少见的。

  2、劳动合同的无效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法律为了保障合同双方的利益,将确认无效的权利限制在了仲裁和诉讼,个人不能轻易认定合同无效。

  劳动者只是自己手上没有合同文本,这并不是合同无效的理由。

而且由于他已经在合同上签字,所以只要单位那份有劳动者的签字,即使没有盖章,单位随时可以补盖公章,或者认可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了,因为现在依然承认事实劳动关系,所以,只是单位没有盖章,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如果劳动者自己说没有拿到合同,只要单位能够出具合同文本佐证,仍然可以说明合同有效成立。

篇三:

劳动合同未签字盖章可否主张双倍工资

  篇六:

劳动合同没盖章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没盖章是否有效?

  有很多员工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没有加盖公章,而是以双方签字作为有效依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员工和公司之间发生劳动纠纷,该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用?

  关于劳动合同没有盖章是否就没有法律效用问题,我们可以从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完整的合同形式应该是在签订合同的具体内容条款以后,双方要盖章签字。

  一般用人单位一方要在合同上加盖公章:

公司行政章、合同章、人力资源章等等;另外如果法人代表不直接签字的情况下,要有负责签订劳动合同的具体承办人员签字。

  劳动者作为劳动合同的另一方,自己对于合同的期限、约定的岗位、以及薪金等内容没有异议以后,自己要亲自签署自己的姓名,以示承诺。

没有特殊情况,不能由别人代签。

  而且,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合同文本要至少一式两份,公司与劳动者各持一份。

合同也是契约,就象买卖房屋、汽车合同一样,当事人手中是不可能不留存一份的。

目的是作为凭证,双方随时有据可查,便于督促履行。

公司没有给劳动者留存一份合同,是不合乎规范的。

  第二,劳动合同盖章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的成立,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协议而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最一般地表现合同之成立,就是双方在劳动合同上签字。

但是劳动合同的成立并不代表着合同生效,比如,应届毕业生的三方协议,只能说明合同成立,只有学生毕业以后,到达工作岗位,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才发生效力。

  劳动合同的生效,是指具备有效要件的劳动合同按其意思表示的内容产生了法律效力,此时这份劳动合同的内容才在法律上产生效力,劳动关系也自合同生效时建立。

  劳动合同应该符合下面三个条件:

  一、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必须是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是签订合同的任何一方必须有法律上认可的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

通常,年满16周岁、精神正常的人是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能力的。

  二、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必须意思表示真实。

任何一方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与另一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当然由于法律上“谁主张,谁举证”的仲裁诉讼的证据制度,如果劳动合同一方要提出自己是因欺诈、胁迫而签订合同,那他就必须举出充分的证据来。

  三、订立的合同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作出了不少强制性规定。

所谓强制性规定就是当事人不能约定,只能按照法律规定办的权利义务。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这里的“应当”表示劳动者必须这样做。

即使在合同中约定提前3个月或者提前3天,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该条款将视为无效。

  对于劳动合同的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这样规定: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合同的无效还有2个点需要注意的:

  1、如果无效仅限于某些条款,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并不是合同完全无效,大部分的劳动合同无效都是部分无效,毕竟欺诈、胁迫这类事是很少见的。

  2、劳动合同的无效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法律为了保障合同双方的利益,将确认无效的权利限制在了仲裁和诉讼,个人不能轻易认定合同无效。

  劳动者只是自己手上没有合同文本,这并不是合同无效的理由。

而且由于他已经在合同上签字,所以只要单位那份有劳动者的签字,即使没有盖章,单位随时可以补盖公章,或者认可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了,因为现在依然承认事实劳动关系,所以,只是单位没有盖章,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如果劳动者自己说没有拿到合同,只要单位能够出具合同文本佐证,仍然可以说明合同有效成立。

  篇七:

合同盖章说明(非常重要)

  1、每本合同请单独加盖骑缝章,三本合同请一起再

  次加盖骑缝章!

  骑缝章如下所示

  2、涂改处请加盖公章

  3、请每份合同乙方处,加盖公章!

  4、如有附件类目清单,请在13条另有约定处填写商品类目详见

  附件,并加盖公章!

如下所示

  类目清单亦要底部盖章,如下所示

  类目清单两页以上请务必加盖类目清单的骑缝章!

  篇八:

合同盖章签字的注意事项

  合同签字盖章应注意的事项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签字盖章的重要性

  是众所周知的。

  1、谁能在合同上签字?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肯定能在合同上签字,但对于较大一些的公司,除非这个合同重大,一般来说很难见到法定代表人。

大量的合同都是由销售人员洽谈,这就存在一个问题:

销售人员签字的合同对公司生效吗?

是否对公司生效就看销售人员有没有得到公司的授权,授权应当有公司出具该的有公司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并且该委托书我方应留存原件。

授权委托书上的授权应明确具体。

如果没有授权委托书,销售人员签字的合同,其内容对公司是不

  具有约束力的。

  2、盖什么章?

  公司一般都有一个行政章就是公章,一个财务章,一个合同专

  用章,签订合同可用公章或合同章。

  3、签字和盖章都要有吗?

  合同法规定的是签字或盖章,及只具其一即可,但合同可约定

  签字并盖章合同生效。

  —1—

  合同盖章、签字的注意事项

  合同的条款并不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但必需要亲自签字或盖章。

签字人应当是当事人本人,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授权的部门机构的负责人、代理人。

对于后者,较为谨慎的方法是由签字人交书面法

  人授权书。

  法人授权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被授权人的基本情况,明确的授权范围包括授权的时间范围,对象等,

  授权人或授权单位的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授权日期。

  盖章要与订立合同的主体相符。

通常会出现,合同当事人一栏与盖章主体不同。

这将给合同的履行,主

  体的确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分公司可以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但单位的内设机构则不尽然。

  签字时最谨慎的方法,是页签。

  签字时最好用蓝黑色的墨水,易于分辩是否是原件。

有当事人习惯用炭素墨水,以为利于长年保存。

  于一般的合同而言,不存在这样的问题。

当原件与复印件发生分辩困难时,才是真正的麻烦。

  盖章时要加盖骑缝。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时起成立。

因此,并非必须签字同时盖章合同才成立,只需其一即可。

一般订立合同时当事人都要同时签字并盖章,虽不必要,但应当说是有利而无害

  的。

在签字人无权代表或无权代理时,有盖章便不会影响合同的成立。

  盖章和签字的注意事项

  投标文件封面或扉页、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都属常规错误,文件封装之前一定要认真

  检查。

合同盖章注意事项

  尽管不是所有的合同上都加盖印章,但盖章合同毕竟是多见的,特别是在书面合同中,盖章问题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所谓盖章,是指合同当事人经过协商,在达成的书面合同上各自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合同盖章具有重要的作用:

对合同当事人而言,合同上加盖印章,表明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要约、承诺阶段的完成—2—

  和对双方权利、义务的最终确认,从而标志合同经双方协商而成立,并对当事人双方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基于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明确规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

既然盖章是合同成立的标志,那么,对受诉法院而言,各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盖章是人民法院判定该合同是否已经有效成立的重要证据,一般说来,某个合同一旦由双方当事人加盖印章,当事人将不必另行举证证明合同已经成立,由此产生的后果便是法官将不对合同是否成立进行审理,法官将基于这一法定事实直接判定当事人义务的履行情况,而且,法官断定是非、分清责任也将主要依据盖有印章的合同,反之,合同未盖章,法官将要对合同是否成立展开调查。

由此可见,合同盖章问题是一个关涉当事人切身利益的大问题。

实事求是地讲,在合同法理论中,合同盖章问题是一个再简单不过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第35条、第37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然而,就是这样一个理论上看似简单的问题,在实践中却引发了许多纠纷,在审判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基于种种原因在草拟好的合同上拒绝盖章的事例是屡见不鲜的,同时,将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随意交由他人使用的情况也并非少见,对于出现在众多合同上的盖章问题,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已经给予了慎重的注意,并做出了相应的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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