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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核安全监管法规调研报告书

 

俄罗斯核安全监管法规调研报告

 

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

二○一一年三月

 

1前言

随着我国军工核事业的不断发展和核设施退役、核废物管理及有关科研工作的深入开展,需要不断加强军工核安全监管法规体系建设。

根据形势发展和实际工作的要求,不仅需要对原有的核安全法规文件进行必要的修订和完善,还需要制定一批新的部门规章、工作程序和技术导则等法规性文件,为全面实现对军工核设施的依法监管、科学监管服务。

为此,需要在认真分析研究我国实际情况和结合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国外相关国家在核安全法规建设方面取得的经验和成果。

俄罗斯、美国、英国、法国等国外核大国在军工核设施核安全监管方面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核安全监管法规体系,而且在这些法规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其中,考虑到俄罗斯在军工核设施的运行以及核安全监管状况等方面与我国相关现状有较多的相似之处,该国多年来形成的核安全监管法规体系对于完善我国军工核安全监管法规体系更具借鉴和参考价值。

为此,本研究主要针对俄罗斯核安全监管法规开展调研活动。

2俄罗斯核设施安全监管体系简介

2.1核安全监管法规体系

俄罗斯所有核相关活动的核安全监管及相关事务都是依据在俄罗斯联邦法律系统框架创建的一个法规体系来实施的,俄罗斯联邦宪法是该监管体系的法律基础,在此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文件,发布了相关的总统法令和国家杜马法案等。

其中,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了政府监管核事务的最高原则、目标和权限围。

总统法令和国家杜马法案就核相关活动各方面的行政管理职责提供更具体的指导,它们集中规定了行政管理的责任和权限、法律程序、决策权限、上诉和修正程序等。

俄罗斯联邦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现为俄罗斯联邦环境、技术及核监督总局)根据法律规定的权限,负责制订核相关活动具体运行原则、安全准则、安全参数、测量、计算和接受限值等,并负责制定和颁发相关的联邦规定和标准。

这些联邦规定和标准一般分为辐射安全、运行安全、辐射防护、实物保护和运输几大类,共分为三级,第一级是安全目的和原则,第二级为条例和规,第三级为导则。

俄罗斯主要核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1)联邦原子能利用法

该法于1995年10月20日由国家杜马通过,1995年11月21日由俄总统签署发布。

该法是管理所有核活动的根本法,它规定了监管原子能利用的法律基础和原则。

其主要目是创建管理国家控制原子能利用和国家监管核安全的法律框架。

它还规定了参与核能利用活动的公民、政府官员、企业、联邦执行部门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但与核武器和核军用设施的开发、生产、试验和使用有关的活动不属于本法律畴,这类活动受其他联邦法律制约。

该法规定了管理核设施、辐射源和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的法律体系,包括许可证要求。

它还规定了对核材料和放射性物质的核安全、实物保护、核责任、运输和进出口的监管以及放射性废物的管理。

该法规定了包括营运组织在的核活动参与组织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

这些组织有责任确保核设施的安全以及在核设施事故情况下保护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

(2)核武器法

该法于1996年5月23日由国家杜马批准,同年由俄总统签署发布。

该法作为《联邦原子能利用法》的补充,适用对象为俄罗斯武器订购、开发、生产、试验和使用等有关活动。

(3)联邦人员辐射安全法

该法于1997年1月28日生效。

该法也是对《联邦原子能利用法》的补充,它规定了管理公众辐射防护的基本原则。

(4)技术监管法

该法于2002年12月27日生效。

该法对联邦核和辐射安全在核活动管理方面行使的权力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该法的规定,俄罗斯核与辐射安全监督重新起草了核活动领域的技术监管条例。

2.2核安全监管

俄罗斯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几经改组,目前的是联邦环境、技术及核监督总局,其前身为1983年7月19日根据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令组建的国家核能监督局(Gosatomenergonadzor)。

1991年3月12日,Gosatomenergonadzor被联邦核与辐射安全局(Gosatomnadzor)取代。

2004年5月20日,组建联邦环境、技术及核监督总局,该吸收了Gosatomnadzor、联邦技术监督服务局以及联邦自然环境与利用监督局的环境监督职能。

联邦环境、技术及核监督总局在核安全监管方面继承了Gosatomnadzor职能,主要承担以下四项任务:

(1)核安全监管规定的制定。

包括制订核安全与辐射安全、材料与衡算、实物保护、放射性废物管理和工业安全的管理细则;

(2)核安全监管检查活动的开展。

包括核设施执行相关核安全管理条例情况;

(3)核安全许可证审批;

(4)核安全评估。

包括向政府和其他提出建议。

该除了中央总部以外,还有7个地区核及辐射安全监督局,相关监管围和职责分别为:

(1)中央地区核及辐射安全监督局。

负责别尔哥罗、勃良斯克州、弗拉基米尔州、伊万诺夫州、卡鲁卡州、克斯特罗马州、库尔斯克州(除了在库尔斯克核电站区域开展活动的法人)、利佩茨克州、莫斯科市、莫斯科州、阿尔洛夫斯克州、良赞州、斯摩棱斯克州(除了在斯摩棱斯克核电站区域开展活动的法人)、坦波夫州、特维尔州(除了在加里宁核电站区域开展活动的法人)、图拉州、亚罗斯拉夫尔州、下诺夫哥罗(除了在萨洛瓦市ЗАТО开展活动的法人)、楚科奇自治区(除了在比林比斯基核电站区域开展活动的法人)的核安全监管;

(2)伏尔加地区核及辐射安全监督局。

负责巴什基尔斯坦自治国、马里艾尔自治国、摩尔多瓦自治国、鞑靼斯坦自治国、乌德穆尔特自治国、楚瓦什自治国、下哥诺(除了在萨洛瓦市开展活动的ЗАТО法人)、基洛夫州、奥伦堡州、奔萨州、比尔姆边疆区、萨马拉州、萨拉托夫州、乌里扬诺夫州、特维尔州(只有在加里宁核电站领域开展活动的法人)的核安全监管;

(3)远东地区核及辐射安全监督局。

负责萨哈(雅库特)自治国、滨海边疆区、哈巴罗夫斯克边疆区、阿穆尔特州、堪察加州、马加丹州、萨哈林州、欧洲自治州、楚科奇自治区(除了在比利宾斯克核电站领域开展活动的法人)的核安全监管;

(4)顿河地区核及辐射安全监督局。

负责阿德捷雅自治国、塔基斯坦自治国、卡尔梅克自治国、北奥赛加自治国、英古舍佳自治国、卡巴尔达-巴尔卡尔自治国、卡拉恰耶沃-切尔科色自治国、车臣自治国、克拉斯诺达尔边疆区、斯塔夫罗波尔边疆区、阿斯特拉罕州、伏尔加格勒州、沃洛涅日州、罗斯托夫州、穆尔曼斯克州(除了在科拉核电站区域开展活动的法人)的核安全监管;

(5)北欧地区核及辐射安全监督局。

负责卡累利亚自治国、科米自治国、阿尔汉格尔斯克州、伏尔加格勒州、卡里宁格勒州、库尔斯克州(除了在库尔斯克核电站区域开展活动的法人)、列宁格勒州(除了在科拉核电站区域开展活动的法人)、诺夫哥罗、普斯科夫州、斯摩棱斯克州(除了在斯摩棱斯克核电站区域开展活动的法人)、圣彼得堡市、涅涅茨克自治区的核安全监管;

(6)西伯利亚地区核及辐射安全监督局。

负责阿尔泰自治国、布里亚特自治国、腾瓦自治国、哈卡西亚自治国、阿尔泰边疆区、科拉斯诺雅尔斯克边疆区、伊尔库斯克州、克麦罗沃州、新西伯利亚州、鄂木斯克州、托木斯克州、赤塔州、阿金斯克布里亚特自治区、乌斯奇阿尔顿斯克布里亚特自治区的核安全监管,包括Tomsk-7、Krasnoyarsk-45和Krasnoyarsk-26在的7座核燃料循环设施和位于Krasnokamensk的采矿设施;

(7)乌拉尔地区核及辐射安全监督局。

负责斯维尔德罗夫州、库尔干州、秋明州、切良冰斯克州、杭腾-曼斯克自治区-尤格拉、亚马拉-涅涅茨格自治区的核安全监管。

3调研方法与途径

3.1文献调研

调研过程中,主要收集俄罗斯在核能利用领域现行的与核安全监管相关的联邦标准和规。

这些资料主要包括:

(1)俄罗斯核安全监管法规、标准、规和导则;

(2)俄罗斯联邦环境、技术及和监督总局开展利用核能活动许可的行政规程;

(3)实验室、临界装置和次临界装置辐射安全专项检查标准程序;

(4)研究堆专项检查标准程序;

(5)核燃料循环项目的核安全规定等。

3.2专家研讨

在初步调研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召开研讨会,针对俄罗斯核安全监管法规体系进行交流研讨,并邀请俄罗斯核安全监管专家对俄罗斯核安全监管法规、监管工作程序进行介绍。

3.3资料翻译

在对收集的法规、标准和工作程序等相关文件进行筛选的基础上,选择部分由俄罗斯联邦相关监管制定颁发的文件进行翻译。

主要包括:

(1)核燃料循环项目的核安全规定(НП--2005);

(2)研究堆、临界装置和次临界装置辐射安全专项检查标准程序(РД-04-08-2002);

(3)研究堆运行时工业安全状况检查标准程序(РД-04-12-1994);

(4)研究堆核安全专项检查标准程序(РД-04-14-2001);

(5)核燃料循环项目安全检查标准程序(РД-05-02-2003);

(6)研究型核装置退役安全保障条例(НП--2001);

(7)核燃料循环装置退役安全保障条例(НП--2004);

(8)俄罗斯联邦环境、技术及核监督总局对核能利用活动许可的管理规定(自然资源和环境部2008年10月16日№262命令的附件一)。

4主要调研成果简介

4.1核燃料循环项目的核安全规定(НП--2005)

该规定由联邦环境、技术与核监督总局于2005年12月20日批准发布,2006年5月1日开始执行。

该规定对核燃料循环项目上核裂变材料在使用、处理、存放和运输时的核安全保障要求做出规定,并对核燃料循环项目所使用的工艺程序和设备、设计提出核安全要求。

主要容包括:

(1)使用目的和围

(2)核燃料循环项目核安全保障的一般要求

(3)核安全保障的限制要求

(4)编制工艺程序、设计设备和核燃料循环项目设计时的核安全保障;

(5)核安全参数监测方法和设施

(6)核燃料循环项目的设备和工艺系统投运、运行和退役时的核安全保障

此外,该规定还提出了可能引起自持核裂变链式反应的初始事件示例清单。

具体情况详见附件A。

4.2研究堆、临界装置和次临界装置辐射安全专项检查标准程序(РД-04-08-2002)

俄罗斯联邦核与辐射安全监督局(俄罗斯国家核安全局)于2002年批准发布并实施。

该标准程序根据俄罗斯《国家核能利用安全监督组织条例》(РД-03-43-1998)以及《研究堆、临界装置和次临界装置核安全与辐射安全监督规程》(РД-04-05-1998)编制,规定了研究堆、临界装置和次临界装置辐射安全专项检查的主要方面及需要检查的标准问题清单。

具体情况详见附件B。

4.3研究堆运行时工业安全状况检查标准程序(РД-04-12-1994)

俄罗斯联邦核与辐射安全监督局(俄罗斯国家核安全局)于1994年批准发布并实施。

该标准程序根据《研究堆、临界装置和次临界装置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条例》(РД-04-05-1993)编制,确定了研究堆运行时技术安全状况检查的围。

提出研究堆工业安全检查的目的是检查研究堆工业安全标准与规要求的执行情况,并检查系统、设备和管道的技术状态。

该标准程序包含了实施研究堆工业安全状况检查时需要使用的主要法律文件和标准技术文件清单,可以用于研究堆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和业务检查程序的编制。

具体情况详见附件C。

4.4研究堆核安全专项检查标准程序(РД-04-14-2001)

俄罗斯联邦核与辐射安全监督局(俄罗斯国家核安全局)于2001年6月26日批准发布,当年9月1日开始实施。

该标准程序根据俄罗斯《国家核能利用安全监督组织条例》(РД-03-43-1998)以及《研究堆、临界装置和次临界装置核安全与辐射安全监督规程》(РД-04-05-1998)和《研究性核装置检查方法说明》(РД-04-24-2000)编制,规定了研究堆核安全专项检查的主要方面,并针对每个方面确定了标准检查问题清单,包含了对具体研究堆核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程序编制的规定。

该标准程序可以用于研究堆核安全作业检查工作程序的编制,以及研究堆运行单位行为综合检查工作程序相关章节的编制。

其中,组织管理文件(命令、条例、规程等等)的检查是指确认这些文件存在的事实,并确认相关要求与作为这些文件编制基础的法律条文、标准文件和导则的规定是否相符。

具体情况详见附件D。

4.5核燃料循环项目安全检查标准程序(РД-05-02-2003)

俄罗斯联邦核与辐射安全监督局(俄罗斯国家核安全局)于2003年4月24日批准发布,当年6月1日开始实施。

该标准程序以俄罗斯《国家核能利用安全监督单位的条例要求》(РД-03-43-1998)为基础,根据《核燃料循环项目核与辐射安全监督实施规程》(РД-05-19-1999)应进行检查的问题特性和围进行编制,规定了核燃料循环项目安全检查的主要方面,并针对每个方面确定了标准检查问题清单。

该标准程序是编制核燃料循环项目综合安全检查工作程序和专项安全检查工作程序的基础(核燃料循环项目综合安全检查工作程序和专项安全检查工作程序的编制说明见标准程序的附件),必要时可以用于编制核燃料循环项目业务检查工作程序。

其中,组织管理文件(命令、条例、规程等)的检查是指确认这些文件存在的事实,并确认相关要求与作为这些文件编制基础的法律条文、标准文件和导则的规定是否相符。

具体情况详见附件E。

4.6研究型核装置退役安全保障条例(НП--2001)

俄罗斯联邦核与辐射安全监督局(俄罗斯国家核安全局)于2001年3月30日批准发布,当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本条例根据俄罗斯联邦《核能利用法》、《辐射安全法》、《环境保护法》及核能利用领域的相关标准文件编制,,规定了研究型核装置退役工作的方案、准备及执行过程中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具体情况详见附件F。

4.7核燃料循环装置退役安全保障条例(НП--2004)

俄罗斯联邦核与辐射安全监督局(俄罗斯国家核安全局)于2001年3月30日批准发布,当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本联邦标准条例“核燃料循环装置退役安全保障条例”规定了核燃料循环装置退役安全保障要求,退役大纲要求,核燃料循环装置一系列技术及辐射检查要求,以及对核燃料循环装置退役方案的要求。

具体情况详见附件G。

4.8俄罗斯联邦环境、技术及核监督总局对核能利用活动许可的管理规定

该规定明确联邦环境、技术及核监督总局(以下称俄罗斯技监局)负责审批核能利用活动许可,包括下属的7个地方,分别为伏尔加河地区、远东地区、顿河地区、北欧地区、西伯利亚地区、乌拉尔地区和中央地区核与辐射安全局;规定了对核能利用领域许可审批程序的要求、相关行政程序、对俄罗斯技监局履行许可证审批的国家职能进行监察的方法和方式、对公职人员在执行核能使用领域各类活动许可证审批的国家职能时的行为(不作为)及其所做出的决议提出申诉的程序;提供了在执行核能使用领域各类活动许可证审批的国家职能时俄罗斯技监局中央及其地方在权限上的划分以及鉴定用于获得许可证所提交的文件的最长期限、俄罗斯技监局地方分布以及其负责审批的行政区域的清单。

此外,该规定提出了俄罗斯技监局根据核能使用领域各类活动许可证审批条例第11条分项确定的论证核装置、放射性源、储存站点和(或)其它申请活动的核及辐射安全保证的成套文件的组成的要求,分别包括:

(1)核装置、放射性源、核材料储存站点、放射性废物储存库;

(2)研究用核装置(研究用核反应堆、临界核装置和次临界核装置);

(3)核燃料循环项目;

(4)核装置—船舰和其它以核反应堆为动力的浮动式工具、运输工具;用于储存和运输核材料、放射性源的核工艺维护船舰—以核反应堆为动力的转变为放射性源畴的船舰;用于储存和运输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性废物的核工艺维护船舰;以及核材料、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性废物的储存站点(岸上储存库);

(5)放射性源、放射性物质储存站点、放射性废物储存库(对于非核的工业领域、医学、科学中放射性危险项目);

(6)申办核装置(核电站机组)、放射性源、核材料(核燃料储存库)和放射性物质储存站点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库的设计和结构设计;

(7)开展核装置设备,放射性源,核材料和放射性物质储存站点,放射性废物储存库(除了燃料元件、燃料组件和运输包装容器)工程设计和结构设计;

(8)设计核装置,放射性源,核材料、放射性物质储存站点,放射性废物储存库设备;

(9)论证具有开展核装置,放射性源,核材料和放射性物质储存站点,放射性废物储存库设备(除了燃料元件、燃料组件和运输包装容器)制造能力;

(10)从事有关设计文件、结构文件和工艺文件进行鉴定以及对论证核装置,放射性源,核材料和放射性物质储存站点,放射性废物储存库是否满足核及辐射安全的论证书进行鉴定的资质申请;

(11)为获得许可证审批条例附件中提及的为运行单位完成部分工作和提供相关服务;

(12)核材料衡算和监督;

(13)有关核材料、核装置和核材料储存站点的实体保护;

(14)有关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性废物衡算和监督;

(15)有关放射性物质,放射性源,放射性物质储存站点,放射性废物储存库实体保护。

具体情况详见附件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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