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文应急测报专题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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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水文应急测报专题预案

安徽省水文应急测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

做好突发性水旱灾害事件水文应急测报工作组织和指引,提高水文应急测报能力,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水文测报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制定根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安徽省抗旱条例》、《安徽省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安徽省水文管理办法》和《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关于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1.3 合用范畴

本预案合用于我省范畴内为突发性水旱灾害防止和应急处置。

突发性水旱灾害重要涉及:

洪涝灾害、山洪灾害、台风暴雨、干旱灾害、危及供水安全、水污染事件、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崩塌、行蓄洪分洪和其他突发公共水事件。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应急指引思想。

以保障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不断提高水文应急测报水平。

1.4.2 实行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应急管理体制。

各级水文机构为本级水文应急测报工作负责机构,实行重要领导负责制。

1.4.3 建立协同应对、迅速反映应急处置机构。

加强地区、部门之间水文应急测报协作,形成统一指挥、协调有序、反映敏捷、运转高效工作格局。

1.4.4 坚持常备不懈、平战结合应急工作方针。

整合常规与应急测报资源,完善水文应急测报体系,充分发挥水文应急测报整体作用。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省水文局为全省水文应急测报工作领导机构,组织指引全省水文应急测报工作,省水文局综合水情办公室为其办事机构,详细负责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寻常管理工作。

市水文机构负责管辖区域水文应急测报工作。

2.2 组织机构职责

省水文局负责全省水文应急测报行业管理工作;组织指引全省突发性水旱灾害事件水文应急测报工作;承担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水文应急业务工作等。

市水文机构负责管辖区域水文应急测报管理、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

综合水情办公室承担防汛抗旱水文情报预报寻常工作,负责水情信息接受、解决、发布和阶段暴雨洪水、旱情分析评价及汛情征询;负责信息传播和信息发布网络寻常运营管理,浮现故障及时协调抢修排除,保证网络安全畅通;负责淮河、长江干流实时作业洪水预报、会商和审核、发布。

督促市水文机构达标洪水作业预报;负责流域性暴雨洪水和区域性严重旱情分析评价;负责跨辖区人力资源和水文应急测报设备调配;负责宣传报道等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检查《安徽省防汛抗旱纪律》执行状况,不定期检查全省水文系统防汛抗旱值班状况。

3 运营机制

3.1 总体规定

各级水文机构应针对各种也许发生突发性水旱灾害事件,加强监测、监视,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制定和完善水文应急测报实行方案,定期相应急测报设施设备及水质化验药物试剂进行检查测试,做好常备不懈。

汛期及突发性水旱灾害事件处置期间,必要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必要严于职守,杜绝脱岗、离岗状况发生。

3.1.1 测报信息

(1)水文信息。

重要涉及降水量、蒸发量、水位、流量、水量、土壤含水量和地下水位及其变化趋势,以及洪峰水位、流量、浮现时间等水文特性值。

当发生溃坝决口、行蓄洪区运用、分洪河道分洪、大型水库泄洪以及河道洪水达历史前3位或浮现接近枯季极值特性时,应及时编报特殊水情信息。

水文应急测报信息应及时报上级水文机构、本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

(2)水质信息。

重要涉及pH、NH3-N、CODMn、CODCr、DO等。

当发生装载化工产品或其他易引起水污染物车、船倾覆入水体,化工公司事故性污染物排泄,巢湖蓝藻暴发等,应依照污染物性质,动态跟踪监测有关项目。

(3)预测预报信息。

当淮河、长江干流、重要一级支流和大型水库控制站预测超警戒(汛限)水位时,及时作出水位、流量和浮现时间预报。

密切监视雨水情、工程调度,实行滚动预报。

依照气象数值预报进行模仿洪水预报和工程调度预报。

积极开展旱情、水量水质趋势预测分析,为抗旱及水污染事件提供信息服务。

3.1.2 信息报告

(1)水文应急测报信息实行分级报告制度,由事发地水文机构向所在地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上级水文机构报告,状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

(2)突发性水旱灾害事件涉及其他水文机构管辖区时,省水文局及时向受影响区域关于水文机构通报,并协调开展水文应急测报工作。

(3)当发生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时,按照关于程序,事发地水文机构应向关于主管部门报告。

(4)涉密信息报送应按照国家保密关于规定执行。

3.1.3 信息发布

重大雨水情、特殊水情和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等,必要通过调查、监测核算后方可报上级水文机构、本地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

洪水预报实行预报计算、审核、签发制度,重要预报必要经上级水文机构会商后上报本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

水文应急测报信息由各级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门或水文机构按照规定权限向社会统一发布,禁止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

其中水污染信息发布按照国家关于规定执行。

3.2 响应内容

响应内容涉及应急启动、信息报送、分析评估、应急结束四个方面。

3.2.1 应急启动

事发地水文机构获知突发性水旱灾害和水污染事件信息后,应及时根据预案启动相应水文应急测报工作,指挥及测报人员应迅速上岗到位,开展工作。

3.2.2 信息报送

监测信息报送充分运用省防汛通信骨干网、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网络。

也可采用电话、传真等手段,迅速、可靠报送信息。

水文自动测报站水情、墒情信息应在20分钟、人工测报站水情信息应在30分钟内报到省水情中心。

汛期,当河道超警戒水位、水库超汛限水位时,自动测报站每1小时测报一次水情。

人工测报站依照报汛任务书规定段次测报,必要时随时加密测报水情。

发生特殊水情时,调查核算后及时向上级水文机构报告。

当达到洪水预报原则时,在2小时内完毕实时作业洪水预报计算,并尽量延长预见期,提高预报精度。

3.2.3 分析评估

事发地水文机构应及时对突发水旱灾害和水污染事件进行水文调查、监测、计算,作出分析评估,为应急处置和灾情评估提供科学根据。

3.2.4 应急结束

当突发水旱灾害和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完毕或事件已经得到有效控制或水文监测要素达到常态时,依照防汛抗旱指挥部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响应执行程序,由关于水文机构宣布结束水文应急测报行动,恢复正常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Ⅰ级响应

4.1.1 浮现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1)长江或淮河发生流域特大洪水,或干流两个以上重要控制站浮现或预报也许浮现超保证水位洪水,或三个以上重要支流重要控制站浮现或预报也许浮现超保证水位洪水;

(2)长江或淮河干流重要堤防发生决口;

(3)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4)淮北地区、江淮之间和长江以南任一区域发生特大干旱;

(5)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启动Ⅰ级响应时。

4.1.2 Ⅰ级响应行动

(1)局长主持水文应急测报组织指挥工作。

参加或委托分管局长参加省防指会商会,主持水文测报会商会,作出水文应急测报工作布置。

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赴一线,指引应急测报工作。

(2)水文测验。

成立应急测报小分队,实行水文应急测验方案,及时贯彻人员、装备、物资等应急增援;依照实际需要,统一调配全省水文系统水文测验技术人员和设施设备,最大限度地满足水文应急测报需要。

(3)水情报汛。

启动六级报汛原则发布水情信息。

逐日编制《汛情告示》报省防办。

滚动编写暴雨洪水综述和《水情专报》发送。

浮现重大汛情及时报告。

(4)洪水预报。

对所发生洪水流域进行滚动预报。

加强与水利部、流域和邻省水文机构会商。

并依照汛情发展,对某些河流、水库作模仿降水和工程调度预报,发布《水情预报专报》。

(5)墒情测报。

干旱区域应急人工墒情站和配套地下水位站每2天测报一次,相应发送干旱农作物生长照片。

每5天进行一次旱情分析和旱情发展趋势预测预报。

4.2 Ⅱ级响应

4.2.1 浮现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长江或淮河流域发生大洪水,或干流大某些河段超警戒水位洪水,或二个以上重要支流重要控制站浮现或预报也许浮现超保证水位洪水;

(2)长江、淮河干流普通堤防及重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

(3)中型水库发生垮坝;

(4)淮北地区、江淮之间、长江以南任一区域发生严重干旱;

(5)两座以上省辖都市发生特大干旱;

(6)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启动Ⅱ级响应时。

4.2.2 Ⅱ级响应行动

(1)局长或委托分管局长参加省防指会商会,并主持水文测报会商会,作出水文应急测报工作布置。

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赴一线,指引应急测报工作。

(2)水文测验。

有关流域或区域水文测验管理和技术人员按既定方案增援相应站点。

及时贯彻装备、物资等应急增援,实行水文测验应急方案。

(3)水情报汛。

对发生大洪水河流水情站点,启动五级报汛原则发布水情信息。

编写《汛情告示》报省防办。

滚动编写暴雨洪水综述和《水情专报》发送。

浮现重大汛情及时报告。

(4)洪水预报。

对所发生洪水流域进行滚动预报。

加强与水利部、流域和邻省水文机构会商。

并依照汛情发展,对某些河流和水库作模仿降水和工程调度预报,发布《水情预报专报》。

(5)墒情测报。

干旱区域某些应急人工墒情站和配套地下水位站每3天测报一次,相应发送干旱农作物生长照片。

每旬进行一次旱情分析和5天一次墒情发展趋势预测预报。

4.3 Ⅲ级响应

4.3.1 浮现下列状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长江或淮河流域发生中档洪水,或干流发生两个以上重要控制站超警戒水位洪水,或一种以上重要支流重要控制站浮现或预报也许浮现超保证水位洪水;

(2)普通支流堤防发生决口;

(3)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4)淮北地区、江淮之间、长江以南任一区域发生中度干旱或两座以上省辖市发生中度干旱。

(5)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启动Ⅲ级响应时。

4.3.2 Ⅲ级响应行动

(1)综合水情办公室主任参加省防指办会商会,并作相应水文应急测报工作布置。

视状况需要,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赴一线,指引应急测报工作。

(2)水文测验。

有关水文测站实行相应测洪方案;依照巡测方案,有关流域或区域水文巡测人员及时增援相应站点;密切关注雨水情信息,做好迎战更大洪水各项准备工作。

(3)水情报汛依照汛情需求,增长报汛段次和水情信息发送频次。

编写《汛情告示》报省防办。

(4)洪水预报。

对所发生洪水河流控制站实行滚动预报和降水、工程调度模仿预报。

向省防指发布《水情预报专报》。

(5)墒情测报。

干旱区域某些应急人工墒情站和配套地下水位站每5天测报一次,并发送干旱农作物生长照片,每旬进行一次旱情分析和墒情发展趋势预测预报。

4.4 Ⅳ级响应

4.4.1 浮现下列状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1)长江或淮河发生小洪水,或一条重要支流全线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

(2)淮北地区、江淮之间、长江以南任一区域发生轻度干旱或两座以上省辖市发生轻度干旱。

(3)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启动Ⅳ级响应时。

4.4.2  Ⅳ级响应行动

(1)综合水情办公室水情值班带班领导参加省防指办会商会。

由综合水情办公室主任作出相应水文工作安排。

(2)水文测验严格按照测站任务书规定增长测次。

水情报汛依照汛期需要,增长报汛段次。

(3)超警戒水位控制站实行滚动预报,根据气象数值预报进行洪水模仿预报,并向省防指发布《水情预报专报》。

(4)墒情测报。

固定人工墒情站和配套地下水位站每旬测报一次,并发送干旱地区农作物生长照片。

依照气象部门将来一旬天气预报进行墒情发展趋势预测预报。

每半月进行一次旱情分析。

4.5 其他事件应急响应

4.5.1 突发水污染事件

(1)污染联防

当淮河流域发生久旱后第一场洪水,浮现淮河上游或一级支流大量高浓度劣质水入境或入淮,也许导致下游和淮河干流水质恶化,影响沿淮城乡供水水质安全时,省水文局及沿淮各市水文机构应及时组织人员跟踪监测,并对污水团行进过程与变化情势进行预测预报。

(2)巢湖蓝藻

巢湖水体受到污染,水体富营养化,发生“水华”,或自然条件适当时也许发生蓝藻大面积爆发时,省水文局组织加大监测频次,及时报告关于部门,并依照蓝藻生长状况,组织力量适时监测。

(3)突发性水污染

全省江、河、湖、库因公司事故性排污、化学危险品倾覆导致突发性水污染,导致人畜中毒或大量水生生物死亡,严重影响城乡饮水水源水质安全及社会安定,或基层水文站发现水体浮现异常现象(涉及水质变色发臭、死鱼、大量泡沫等)时,应在第一时间内以电话或传真报告上级水文机构。

省水文局在进行初步核查后,及时将核查成果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并组织开展该水污染事件应急调查监测,同步有关市水文机构及时将水污染状况报告本地政府、环保和水行政主管部门。

4.5.2气象预报预警

当气象部门预报台风或暴雨等灾害性天气时,省水文局应及时作出预警,告知有关市水文机构做好应对准备。

(1)水文测验。

有关市水文机构做好人员、设施设备各项准备工作。

结合暴雨预报状况,贯彻详细应急方案。

特别要做好暴雨引起山洪等灾害监测人员安全和冲毁水文测验设施设备防止、应急工作。

(2)水情报汛。

对也许遭受台风或暴雨袭击地区,密切监视雨水情发展趋势,随时提前做好增长报汛段次准备。

加强领导带班和水情值班。

(3)洪水预报。

做好实时作业洪水预报准备。

根据气象部门提供数值预报或省防指规定模仿雨量和结合实时雨水情,及时作出模仿洪水预报,供调度决策参照。

4.5.3 水文测报设施设备损坏预警

水文测验设施遭到损坏时,及时研定详细应急办法,及时抽调关于技术人员和调配抢修设施设备,或启动应急方案监测水文信息。

基层测站正常报汛手段遭到破坏或雷击时,应及时运用手机或有线电话等将雨水情信息发出。

遥测站、中继站或集合转发站遭到破坏或雷击时,及时采用人工报汛方式将雨水情信息上报水情分中心。

水情分中心至省水情中心水情传播网络遭到破坏或雷击时,应及时运用传真、手机发短信等方式及时报送雨水情信息;如果遭遇停电,及时启用备用电源,将雨水情信息及时上报。

省水情中心遭遇停电或损坏时,及时启用备用电源。

水情传播网络遭到雷击或破坏时,采用传真方式接受信息,人工输入编制信息简报。

调配必要通信、发电设备,特别是大型水库发生突发暴雨洪水紧急事件,调配应急设备同步,运用既有短波电台通讯,保障水情信息可以及时报出。

5 总结恢复

5.1 应急响应结束后,水文机构应认真进行应急测报工作后评估,总结经验和教训,提出整治办法,不断提高水文应急测报水平。

5.2 及时组织开展水旱灾害和水污染事件水文调查、分析、评价工作。

5.3 及时上报水毁状况,提出水毁修复筹划,贯彻经费组织实行,力求在下一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水文测报主体功能。

6 应急保障办法

6.1 组织保障

局长总负责全省突发水旱灾害水文应急测报工作。

各级水文机构应充实、加强水文应急测报工作力量,在局长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决上级交办各项工作,保证水文应急测报工作高效运转。

6.2 技术保障

加强水文应急监测、预测预报等技术应用研究。

补充、修订洪水预报模型及常规预报方案。

建立和完善涉及水文信息采集、传播、解决、实时雨水情数据库、历史专用数据库和信息监视、查询和分析评价业务系统,贯彻专人对数据库和水情信息网等业务系统管理和维护,保证系统正常运营。

6.3 遥测及通信保障

6.3.1 遥测保障

水情分中心和基层测站应贯彻专人负责遥测系统和遥测站、中继站、集合转发站管理和维护。

汛前、汛中和汛后对各遥测站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每日监视遥测站运营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检修或更换设备。

基层测站应对遥测设备每日维护和校核,对所属委托站遥测每1~2月维护一次。

遥测设备浮现故障时及时恢复人工报汛,保证雨水情信息不漏、不缺,信息畅通。

6.3.2 网络保障

加强网络设备管理和维护,贯彻专人负责,汛前对通信网进行全面检查。

当网络主信道浮现故障时,及时切换到备用网络信道。

并及时对故障网络进行检修,保证信息传播畅通。

6.4 物资保障

6.4.1 水文应急测报应配备测流设施设备、水质监测分析仪器设备、墒情监测设备、专用交通工具和通信设备等,满足水文应急测报工作需要。

6.4.2 须配备一定数量遥测设备和配件,保证信息采集、传播正常运营。

6.4.3 应备份计算机、服务器、互换机、路由器等网络专用设备。

实时雨水情数据库、遥测数据库服务器做到热备份。

6.5 后勤保障

保持车辆运营正常,随时待命。

做好水文应急测报有关物资储备、调拨各项准备。

加强水文应急测报宣传报道工作。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7.1.1 紧急防汛期: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在紧急防汛期,各级防指依照防汛防洪需要,可依法采用紧急处置办法。

7.1.2 防御洪水方案:

是有防汛抗洪任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防洪原则,制定防御江河洪水(涉及对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台风暴潮灾害等方案统称。

7.1.3 抗旱预案:

是在既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级别、限度干旱,而预先制定对策和办法,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实行指挥决策根据之一。

7.1.4 小洪水:

洪峰流量或洪量重现期不大于5年一遇洪水。

7.1.5 中档洪水:

洪峰流量或洪量重现期5~一遇洪水。

7.1.6 大洪水:

洪峰流量或洪量重现期20~50年一遇洪水。

7.1.7 特大洪水:

洪峰流量或洪量重现期不不大于50年一遇洪水。

7.1.8 轻度干旱:

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比例在30%如下;以及因旱导致农(牧)区暂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如下。

7.1.9 中度干旱:

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比例达31%~50%;以及因旱导致农(牧)区暂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1%~40%。

7.1.10 严重干旱:

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比例达51%~80%;以及因旱导致农(牧)区暂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1%~60%。

7.1.11 特大干旱:

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比例在80%以上;以及因旱导致农(牧)区暂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7.1.12 都市干旱:

因遇枯水年导致都市供水水源局限性,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都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都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都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都市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7.1.13 都市轻度干旱:

因旱都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5%~10%,浮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在受到一定限度影响。

7.1.14 都市中度干旱:

因旱都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10%~20%,浮现明显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7.1.15 都市重度干旱:

因旱都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20%~30%,浮现明显缺水现象,都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7.1.16 都市极度干旱:

因旱都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30%,浮现极为严重缺水局面或发电供水危机,都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本预案关于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如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解释与实行

7.2.1 本预案是省水文局指引做好突发性水旱灾害和水污染事件水文测报工作应急预案,依照实际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7.2.2 市级水文机构应制定本级水文应急测报预案。

7.2.3 本预案由省水文局负责解释。

7.2.4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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