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委托代发三方协议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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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委托代发三方协议修改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农民工工资委托代发

 

 

甲方(全称):

(项目建设单位)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办人:

电话:

乙方(全称):

(施工单位)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办人:

电话:

 

丙方(全称):

(银行方)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办人:

电话:

 

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满足甲乙方多层次的银行服务需求,充分发挥丙方在个人金融领域全方位服务的优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2016〕l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6)32号)、《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暂行)》等文件要求,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本协议,并严格遵照执行。

第一章委托事项

第一条乙方选择丙方作为农民工资专用账户开户行,并委托丙方代发项目农民工资,甲方作为项目的建设单位按本协议约定配合做好该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工作。

第二条乙方委托丙方承办项目农民工资的以下款项的代发业务(以划“√”的为准):

□工资□奖金□津贴□拆迁款□失地补偿款

□企业改制安置款□信托资金到期款□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其他:

第三条乙方在征得该项目农民工同意的情况下为该项目农民工办理贵州银行借记卡或个人结算账户用于以上代发业务,并委托丙方将代发款项转入该项目农民工个人代发账户。

第四条丙方按以下渠道为乙方提供代发服务(以划“√”的为准):

□柜面代发□电子银行代发。

第二章甲方权利义务

第五条甲方应按照《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暂行)》的规定,会同乙方在丙方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单独拨付到乙方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资金专项用于支付人工费用。

第六条甲方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应根据《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暂行)》规定的标准,按照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将资金划拨至该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金额为人民币元。

第七条甲方在乙方规定的工资发放日前7天,应对当期应发放工资金额进行核定,如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低于应发工资金额,由甲方按不低于应发工资金额标准补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保障专用账户资金能足额支付工资。

第八条甲方每月需审核乙方提供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支付单位、时间、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天数、加班时间、工种及工资标准、应发项目和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等),并在工资支付清单上签章确认。

第九条甲方应对乙方所提交的农民工工资表进行监管,发现虚报等情况,应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未及时报告的,甲方承担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连带责任。

第十条甲方如发现乙方有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应及时会同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书面通知丙方从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账户中先予划支或银行保函(需获得丙方授信)先行垫付方式,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并引导农民工合法维权。

第十一条甲方如发现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通告丙方,情节严重的,甲方可会同乙方共同撤销在丙方开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1)未按协议约定履行相关通知、报告义务的;

(2)违规操作,导致农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挪用的;

(3)与乙方合谋损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安全或不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

(4)其他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内容的。

第十二条甲方在甲乙双方已履行未完毕的《建设施工合同》需要终止时,应向丙方出具相关变更资料(含乙方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说明和承诺),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甲方三方进行核实认定后,甲方应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资金足够支付当月工资;账户余额部分将划转入《建设施工合同》承继方所开设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同时将乙方所涉及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予以销户,本协议终止。

第三章乙方权利义务

第十条乙方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主体,应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明确约定工资支付日期,发放日为每月日,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乙方要对工程项目用工实行实名制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实际施工单位用工和农民工工资发放进行监督管理。

利用信息技术动态记录农民工身份信息、技能工种、劳动考勤、计酬标准、工作计量、工资结算等信息。

并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实名制管理系统动态报送用工信息。

第十一条甲方与乙方在签订项目施工合同时,乙方应会同甲方共同在15个工作日内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及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在丙方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内资金除发放农民工工资外不得挪作他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不得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不得提取现金。

将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分别报送当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乙方应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通过丙方进行发放,不得以其他方式进行发放。

工资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且经现场公示,由乙方加盖公章,按月定期提交丙方。

乙方应于代发前及时将代发资金足额划拨至丙方,乙方授权丙方在办理农民工工资代发业务时主动从乙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扣划代发资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号:

第十三条乙方必须按月定期提供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内容包括支付单位、时间、农民工姓名、身份号码、工作天数、加班时间、工种及工资标准、应发项目和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等)给甲方核验,并在每月工资发放日前7个工作日以电子格式清单、纸质格式将核验后的工资支付清单向丙方提供,乙方未按时提交经甲方核验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导致丙方未能按时发放工资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新增农民工在其首次支付工资时,乙方应向丙方提供经甲方认可的新增农民工劳动合同及身份证复印件。

乙方对向丙方提供的代发数据,信息及代发人员(农民工)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四条乙丙两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串通,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用于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乙方在建筑工程完工后,应继续保留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及其账户余额半年。

建筑工程完工半年后,由乙方在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书面说明和承诺并经甲方确认后,丙方可凭此结清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余额凭证,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销户工作,本协议终止。

第四章丙方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丙方应严格按照《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暂行)》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丙方应加强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宣传,做好对业务人员的培训。

第十八条丙方对农民工工资发放开通绿色服务通道,依据由乙方提起经甲方审核确认后发出的支付指令(电子或纸质),应在工资发放日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

第十九条丙方应对农民工开立的个人工资账户施行免除年费、短信通知费、转账手续费、跨行取款、异地取款手续费等用卡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丙方应按规定对乙方开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进行实时监管,发现账户资金不足、一个自然月内未发生农民工工资划转等异常情况,需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发现乙方有挪用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工即停止划转款项,并告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二十一条丙方应根据乙方提供的其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农民工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丙方内部规章制度,实名制为农民工及时开设工资存折或工资卡。

第二十二条丙方应将农民工工资专用存款账户开立信息、账户变动信息、工资代发明细等数据传输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统计及核对。

第五章预留印鉴与联系人

第二十三条丙方凭预留印鉴为乙方办理代发业务。

凡盖有乙方预留印鉴的资料,丙方均将其作为乙方提供的、丙方履行本协议相关义务的依据。

因乙方保管预留印鉴不善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四条预留印鉴样式

预留印鉴

 

(样式)

第二十五条乙方应指定专人负责与丙方联系办理代发业务,并将所指定专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加盖预留印鉴证明指定专人身份的书面文件等,交丙方用于办理代发工资业务时核验。

乙方变更所指定专人,应当提前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丙方。

乙方所指定专人与丙方进行的代发数据文件、票据等资料的传送、交接等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六章其他约定

第二十六条本协议自三方盖章并签字后生效。

未尽事宜,三方本着诚信、平等、合作的原则共同协商解决。

经协商后签订的补充协议或者附件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页为签章页)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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