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提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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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提纲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提纲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提纲

1、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

作为行政法学研究对象的行政是公行政,包括国家行政和非国家的公共团体和组织的行政。

但主要是国家行政,形式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执行、管理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准立法和准司法活动。

2、行政权是怎样的公权力?

行政权是指执行、管理权。

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

行政权是公权力的一部分。

3、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是什么?

行政关系:

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

4、行政法是控制权法的理论依据。

(1.)行政权作用具有积极和消极两重属性

(2).行政权与公民个人、组织有更加经常、广泛、直接的联系

(3)现代社会行政权有膨胀和扩张趋势

5、行政法基本原则主要有哪些?

行政法的实体性基本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二、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三、越权无效原则四、信赖保护原则五、比例原则

行政法的程序性基本原则:

一、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二、行政公开原则三、行政公正原则

四、行政公平原则

6、依法行政原则的含义、内容与意义。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

它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在行政法调控行政权的历史长时期中形成的,由行政法学者高度概括出的调整行政关系的普遍性规范。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性质和功能

1.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基础性规范”,是产生其他具体规则和原则的规范。

2.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高度抽象的并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的规范。

3.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普遍性规范,它对行政关系进行整体的宏观的调整、规范。

4.行政法基本原则不仅指导、调整整个行政执法行为,而且指导和调整行政法的整个立法行为。

5.行政法基本原则不仅对行政立法、执法起宏观指导作用,而且在一定的场合也直接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

7、越权无效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比例原则的含义

越权无效原则含义:

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为,一切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不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信赖保护原则含义:

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偿。

比例原则含义: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利益。

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些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8、如何理解正当程序法律原则?

基本含义:

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

基本规则:

(1)任何人不应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2)任何人在受到惩罚或者其他不利处分之前,应为之提供公正的听证或其他听取其意见的机会

基本要求:

(1)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

(2)说明理由

(3)听取陈述和申辩

9、行政主体的的概念及其特征

行政主体概念:

行政主体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依法拥有行政权并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合。

特点:

1、行政主体是组织而不是个人

2、行政主体依法拥有独立行政职权

3、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职权和参加行政诉讼

4、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10、行政授权组织与受委托组织的区别?

一、含义不同。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组织。

受委托组织的含义:

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

二、法律地位不同。

授权组织

1.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行政职能时,是行政主体,具有与行政机关基本相同的法律地位;

2、被授权组织以自己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能,并由其本身就行使所授职能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3、被授权组织在非行使行政职能的场合,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

受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它行使一定行政职能必须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且由委托行政机关对其行为向外部承担法律责任。

是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相应的法定权利,负有相应的法定义务。

11、《公务员法》的基本内容

公务员的含义:

我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我国公务员是指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人员。

我国公务员包括执政党和参政党机关以及公共社会团体中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人员。

分类:

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

权利:

执行职务权、职位保障权、工资福利权、

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等形式,依法做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行为。

种类:

(一)学理上的行政许可分类:

一般许可和特别许可、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独立证书许可和附文件许可、权利性行政许可和附义务的行政许可。

(二)实定法上的行政许可分类:

一般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原则:

行政许可法定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精简、统一、效能”原则、信赖保护原则

17、《行政处罚法》的内容是什么?

(行政处罚的原则、种类、程序、管辖)

原则:

处罚法定的原则、处罚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保障相对人权利原则、职能分离原则、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种类:

人身罚(行政拘留、劳动教养、驱逐出境、禁止进境或者限期出境)、财产罚(罚款、没收)、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申诫罚(警告、通报批评)

程序:

(一)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二)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18、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一、行政回避制度

二、行政听证制度

三、行政信息公开制度

四、说明理由制度

五、审裁分离制度

六、案卷制度

19、行政救济的概念和种类

行政救济是国家为受到公共行政(国家公行政和社会公行政)侵害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行政法上的补救得的制度。

分类:

申诉和控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20、行政复议法律性质

行政复议是具有一定司法性的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纠错机制的环节

行政复议是国家行政救济制度的重要环节

21、行政复议的范围与管辖

范围: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查封、扣押、冻结)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等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一是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二是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三是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四是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9.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

10.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它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管辖:

(一)对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复议管辖

(二)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管辖

(三)对派出机关、机构和被授权组织的行政复议管辖

(四)、共同行为的行政复议管辖

(五)、对被撤消的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管辖

(六)、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22、行政复议的决定与条件

行政复议申请条件

1.申请人符合资格。

即申请人是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复议申请人提起复议申请必须明确指出谁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谁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否则,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复议活动如果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即意味着复议活动不能进行。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具体的复议请求是申请人提出的主张,即要求复议机关保护自己的哪些具体权益和提供哪些具体救济。

明确的事实根据是指能证明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材料,如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能够支持其复议请求的证据材料和其他材料。

4.属于复议范围和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只能按照法律规定提出复议申请,不在复议范围内的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同时,申请复议必须向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提出,复议机关无权受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复议案件。

5.符合行政复议申请的程序性的要求。

其中有

(1)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2)符合法定的申请方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以口头方式;(3)申请书的内容方面,需要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等。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关单行法律、法规对申请复议案件有特别规定的,相对人还应满足相应的特别条件。

行政复议决定是指复议机构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审查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后,就有关具体行为是否合法、适当所作出的书面裁决。

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有以下几种:

1、维持决定。

维持决定是行政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认为其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规范正确,从而作出否定申请人的指控,肯定被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正确的决定。

 《复议法》第43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

2、履行职责决定。

复议机关经过审查,认定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责,从而作出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法定责职的决定。

第44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

(二)项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3、变更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作出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23、行政诉讼的法律性质与功能

性质:

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审查制度。

行政诉讼是一种行政法律救济制度

行政诉讼是国家诉讼制度的一部分

功能:

平衡功能、人权保障功能、提供社会公正功能

24、行政诉讼的特有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处理行政案件的全过程中起指导作用的,要求所有的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人在行政诉讼活动中必须遵守的根本性的准则。

(一)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原则

(二)起诉不停止原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原则

(三)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

(四)被告负主要举证责任原则

25、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

都是有关国家权利机关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救济的制度,但这两种制度有很大的差异

1、从性质上说,行政复议属于行政救济,行政诉讼属于司法救济

2、从审查标准上说,人民法院在审查行政案件,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在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机关是对被复议的具体的行政行为是否适当、合法的审查。

26、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管辖

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制度中必不可少的核心内容之一。

所谓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称法院主管行政案件的范围,是法律规定的、法院受理并审判一定范围内行政案件的权限。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与分工。

行政诉讼的管辖不同于主管。

行政诉讼主管即受案范围,它解决的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和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处理行政争议的权限划分问题。

而管辖则是法院内部的分工问题,即解决的是第一审(非二审)行政案件由哪一个人民法院受理和审判的问题。

因此,主管是管辖的前提和基础,而管辖则是主管的落实和具体化。

行政诉讼的管辖也不同于主审。

行政诉讼的主审是指在拥有管辖权的法院内部应由哪一个审判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案件的审理。

《若干问题解释》第6条规定的就是行政诉讼的主审的问题。

该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是行政诉讼的主审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案件的审理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案件的审查,而专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均不能作行政案件的主审机构。

另外,行政诉讼的管辖原则是:

“以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为原则,以其它管辖为例外”,或者说:

“以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为主,以其它管辖为辅”。

27、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与举证责任的分配

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的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况

人民法院调查证据

28、行政审判法律依据的范围

行政诉讼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司法活动。

行政审判机关在查明案件实施之后,必须明确应以什么样的标准和尺度来判断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问题。

为此,《行政诉讼法》第52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

”依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其他任何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

作为审理行政案件依据的法律、法规包括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29、行政诉讼的判决的种类及其条件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30、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行为要件结果要件法律要件

侵权行为主体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31、行政赔偿的范围、标准与方式

范围:

《国家赔偿法》第3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标准:

第二十七条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

(二)、(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

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方式:

第二十八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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