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内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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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内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指导意见

中央预算专项资金项目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指导意见

一、总如此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预算专项资金项目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根本功能需要,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最大投资效益,特制定中央预算专项资金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第二条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为承当精神疾病急性、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住院治疗和精神疾病的预防、医疗、康复和心理行为问题干预等集体积累。

包括精神专科医院和有精神科特长的综合医院。

第三条建设的目标是:

通过加大政府投入、深入改革、加强管理和人才培养等多种措施和手段,发送根底设施条件、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能力,建成根本健全法制、能满足广阔居民需求的精神卫生服务网络,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保健水平。

第四条指导意见据称建设项目,是指经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兵团、计划单位列市、农垦总局〕开展改革委、卫生厅局、民政厅局列入中央预算专项资金支持的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开展规划中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项目。

第五条除执行本指导意见外,还应符合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规划与建设建

第六条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镇总体规划与要求,与经济社会开展相适应,坚持科学、合理、适用、节约的原如此,从本地区精神卫生防治工作实际出发,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防止重复建设。

第七条要充分整合区域卫生、民政精神卫生资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建设项目。

要按照本指导意见确定的标准认真核定床位规模和建设规模。

严格招待相关技术建筑技术规,正确处理现状与开展、需求与可能的关系,充分考虑节地、节能、节水、环保和可持续开展,做到规模适度、功能适用、装备适宜、经济合理。

第八条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要按照布局合理、功能完善、流程科学、标准合规的规如此要求,制定总体开展规划,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根据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规划要尽可能预留用地,满足今后开展需要。

第九条建设以满足业务需要和完善功能为主,具体规模依据填平补齐的原如此合理确定。

严格控制列支新建尤其是迁建项目。

第十条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总体开展规划,项目设计方案要经省级开展改革部门会同卫生、民政等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要严格执行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切实把好规划设计、建筑材料、工程施工等各个环节质量关。

严禁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

第十二条要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需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当。

第十三条应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根本原如此,防止交叉感染,保障安全。

三、床位标准

第十四条区域床位标准原如此上按照1.48/万人口〔指户籍人口〕确定

第十五条要严格依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充分考虑辖区人口数和其他精神卫生资源以与服务需求开展等,认真研究、科学确定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床位规模,不得盲目扩大。

第三章建设标准

第十六条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床位规模,宜分为70-199床、200-499床和500床与以上三种类型。

设于综合医院的精神科床位数量原如此上不应超过100。

第十七条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房屋建筑主要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工娱疗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生活用房等八项设施用房。

其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表1

建设规模

70-199床

200~499床

500床与以上

面积指标(m2/床)

58

60

62

第十八条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各组成局部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有的比例,宜符合表2的规定。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建议比例〔%〕表2

规模

部门

70-199床

200~499床

500床与以上

急诊部

0

2

2

门诊部

12

12

13

住院部

54

54

52

医技科室

18

16

17

保障系统

8

8

8

行政管理

4

4

4

院生活

4

4

4

注:

使用中,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承当医学科研任务的三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应以副高与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32m2的标准另行增加科研用房的建筑面积。

第二十条作为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精神专科医院,其教学用房配置,应符合表3的规定。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表3

医院分类

附属医院

教学医院

实习医院

面积指标〔m2/床〕

1.6~2

第二十一条精神卫生专业机构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的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20m2增加。

第二十二条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停车的数量和停车设施的面积指标,按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设于综合医院的精神科,其相关指标按《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设于综合医院的精神科,住院部应独立设置。

其他业务用房与综合医院用房综合考虑,统一设置。

第二十五条设置采暖锅炉房〔热力交换站长〕的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建设用地,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工娱疗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生活用房等8项用房以与道路、停车、绿化、堆晒〔用于燃煤堆放与洗涤物品的晾晒〕和医疗废物与日产垃圾的存放、处置用地。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建筑密度不宜过大,绿地率要符合当地有关规定,确保良好的诊疗环境。

第五章建筑要求

第二十九条精神卫生专业机构选址,应满足功能与环境的要求,院址应选择交通便利、环境安静、地形比拟规整、工程水文地质条件较好的位置,并应充分利用城镇根底设施,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场所。

应充分考虑医疗工作的特殊性,按照公共卫生方面的有关要求,协调好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第三十条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总体规划布局与平面布置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科学合理、节约用地。

二、满足根本功能需要,并适当考虑未来开展。

三、功能分区明确,科学组织人流、物流。

四、建筑布局紧凑,部交通便捷,管理方便,减少能耗。

五、根据不同地区的气象条件,合理确定建筑物的朝向、充分利用自然通风与自然采光,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医疗环境,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三十一条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筑应为单层或多层建筑。

主要建筑的结构形式宜采用框架结构,建筑体型宜,不得追求标志建筑和形象工程,坚决杜绝贪大求洋。

综合医院精神科业务用房宜为多层建筑。

第三十二条住院病房应以3-6人或以上/间为主,要占到病房建设的80%以上。

第三十三条要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搞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和《建筑抗震设计规》〔GB50011〕进展设计,确保建筑安全。

第三十四条设计、施工和选材等要严格贯彻国家建筑节能环保有的关标志和要求。

第三十五条建设应符合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JGJ50〕与当地有关无障碍设施规定。

第三十六条建筑外装修和院区环境,应符适宜用、经济、美观的原如此,有利于患者生理、心理健康,表现简洁、温馨的行业特点与当地人文。

宜选用经济、耐久、功能性好并符合卫生学要求的材料,杜绝大面积使用玻璃幕墙、石材、橡胶地板、铝板等高档装修材料,严格奢华装修。

第三十七条建筑耐火等级和消防设施的配置应遵守国家有关建筑防火规规定。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与当地有关无障碍设施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医疗业务用房室装修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应选用巩固、安全的材料与设备,防止被患者破坏或使患者受伤害。

二、室顶棚应便于清扫、防积尘;

三、墙墙体应不使用易裂、易燃、易吸潮、易腐蚀、不耐碰撞、不易吊挂的材料;有推床〔车〕通过的门和墙面,应采取防碰撞措施;

四、除特殊要求外,有患者通行的楼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铺装;

五、所有卫生洁具、洗涤池,应采用耐腐蚀、难沾污、易清洁的建筑配件;

六、不应使用易产生粉尘、微粒、纤维性物质的材料;

七、门窗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八、药剂科的配方室、贮药室、中心药房、药库均应采取防潮、防鼠措施。

九、配餐、消毒、厕浴、污洗等使用蒸汽和易产生结露的房间,应采用结实、耐用、易清洁的材料装修到顶;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使蒸汽排放顺利、楼地面排水通畅不出现渗漏。

第三十九条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院区管网,应采用分区专线供给。

主要建筑物,排水管道要采取防堵塞、防渗漏、防腐蚀措施。

应设置管道井并按需要设置设备层。

主要管道沟应便于维修和通风,应采取防水措施。

第四十条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供电设施应安全可靠,保证不连续供电,宜采用双回路供电。

院区应采用分回路供电方式。

电源装配容量应满足现有设备与近期的增容量。

第四十一条有条件的可根据使用特点和需求设置信息化、智能化系统和安全技术防系统。

第四十二条应配置完善、清晰、醒目的标识系统。

第四十三条应设置满足业务工作需要的医用气体供给系统。

第四十四条放射科、功能检查科、检验科等用房应设置通风设施,有条件的宜设置空调。

配餐、消毒、卫生间等用房应设置通风设施。

未设外窗的区房间应设置通风设施。

第四十五条给排水设置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GB50015〕、《室外给水设计规》〔GB50013〕和《室外排水设计规》〔GB50014〕。

第四十六条给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第四十七条污水排放应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规定。

第四十八条污物处理应满足《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废弃物和生活垃圾的分类、归集、存放与处置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第六章医疗设备

第四十九条精疗设备配置与医技人员技术水平、开展业务项目与工作量相适应。

第五十条精神专科医院主要配置品目参考《精神专科医疗根本设备配置表》〔见表4〕。

医疗机构具体装备还应考虑相关医疗技术准入要求,从中选配适宜的品目。

附表4精神专科机构根本设备配置清单

序号

设备种类

设备名称

70-199床

200-499床

500床与以上

数量

数量

数量

1

1.影像类 

CT

0

0

1

2

移动式X光机

1

1

1

3

全身多功能X光机CR

0

1

1

4

黑白B超仪

1

1

1

5

500mAX光机

1

0

0

6

诱发电位仪

0

0

1

7

床旁心电图机

3

6

9

8

多导心电图机

1

1

1

9

脑电图机

1

1

1

10

脑电地形图仪

0

1

1

11

睡眠脑电分析系统

1

1

1

12

血氨测定计

0

0

1

13

霉菌培养箱

0

0

1

14

显微镜

1

2

3

15

PH计

1

2

3

16

分析天平

1

2

3

17

电动振荡器

1

2

3

18

自动稀释器

1

2

3

19

细菌培养箱

1

1

1

20

超净工作台

1

2

3

21

离心机

2

2

2

22

冰箱

2

2

2

23

台式灭菌器

1

2

3

24

枯燥箱

1

1

1

25

恒温箱

1

1

1

26

血糖仪

1

2

3

27

血球三分类计数仪

1

1

1

28

尿十项分析仪

1

1

1

29

全自动生化分析仪

1

1

1

30

血气分析仪

0

1

1

31

酶标仪

1

1

1

32

高压液相〔血药浓度〕

0

1

1

33

心脏按摩机

0

1

1

34

眼底镜

3

5

7

35

五官检查器

3

5

7

36

气管插管

3

5

7

37

气管切开包

3

5

7

38

洗胃机

1

2

3

39

电动吸引器

3

5

7

40

供氧装置

1

1

1

41

床旁心电监护仪

2

5

8

42

呼吸机

2

5

8

43

除颤仪

1

2

3

44

5.治疗类 

音乐治疗机

1

2

3

45

音频电疗机

1

2

3

46

超声治疗仪

1

2

3

47

电针治疗仪

2

4

6

48

生物反应治疗仪

1

1

1

49

无抽搐电休克仪与配套

1

1

1

50

体疗设备

1

1

1

51

其它常用处置设备

1

1

1

52

全套HIS设备与软件

1

1

1

53

7.其他 

电视机

5

10

15

54

消毒灭菌设备

1

1

1

55

洗涤设备

1

1

1

56

救护车与车载急救设备

1

1

1

57

特殊床

4

6

8

58

兴奋病人监控系统

1

1

1

59

食堂设备

60

床单位

70-199

200-500

500与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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