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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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

四川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规范电力企业应急预案评审工作,切实有效做好电力企业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四川能源监管办结合四川电力行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

3.《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

4.《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号);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6.《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

7.《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安监总局令第74号);

8.《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

9.《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能安全〔2014〕508

号);

10.《电力企业应急预案评审与备案细则》(国能综安全〔2014〕953号)。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电力企业综合应急预案,自然灾害类专项应急预案(含气象灾害类和地质地震类)、部分事故灾难类专项应急预案(含人身事故类、全厂停电类、设备机械事故类、大坝安全类、电力网络信息系统安全类和电网事故类)和社会安全事件类应急预案(反恐怖防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

其他事故灾难类(含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类、社会安全事件类(除反恐怖防范应急预案)的其他专项应急预案以及电力企业现场处置方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网厂协调的原则。

对涉及国家机密的应急预案,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四川能源监管办负责对四川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四川能源监管办负责组建四川电力应急管理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负责电力应急专家的聘任、应急专

业培训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电力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以及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二)坚持独立、客观、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原则,做到评审意见准确可靠,并对评审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三)不得利用评审活动之便或利用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为本人或本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四)不得擅自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与评审工作有关的情况和所评审单位的商业秘密等;

(五)与所评审预案的电力企业有利益关系或在评审前参与所评预案咨询、论证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电力企业是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照相关要求和“应急预案备案管理流程图”(见附件1)开展电力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要求建立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体系,开展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

(二)编制本单位电力企业应急预案,并按要求组织应急预案评审工作,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评审工作;

(三)向四川能源监管办提交已签署发布的应急预案备案申请;

(四)做好本单位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工作,并积极参加能源监管机构组织的电力应急管理培训;

(五)做好应急预案演练工作,针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六)每年12月15日前,向四川能源监管办报送本单位年度应急管理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应急管理计划表(附件5)。

第九条第三方机构在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中提供咨询、预案编制、评审组织、预案演练评估、应急培训等服务工作,应具备开展应急预案服务工作相应的能力。

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开展应急预案管理相关服务工作中,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二)在接受电力企业委托时,应严格按照本细则要求协助电力企业开展应急预案管理相关工作;

(三)与电力企业本着“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服务协议。

第三章预案编制

第十条各电力企业是预案编制的主体,各电力企业可自行编制预案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编制。

第十一条电力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编制相关应急预案,并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建立覆盖全面、上下衔接的应急预案体系。

第十二条电力企业应急预案体系主要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构成。

第十三条电力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组织结构、管理模式、生产规模、风险种类、应急能力及周边环境等,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主要从总体上阐述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原则,包括应急预案体系、风险分析、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等内容,综合应急预案主要内容见附件2。

第十四条电力企业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公共卫生事件类和社会安全事件类等各类突发事件,组织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是电力企业为应对某一类或某几类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等内容而制定的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事件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应急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等内容,专项应急预案主要内容见附件3。

第十五条四川能源监管办对电力企业涉及电力安全相关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修订、培训、演练等工作进行监管,具体包含以下预案:

(一)气象灾害类专项应急预案(含防强对流天气应急预案、防雨雪冰冻应急预案和防大雾应急预案);

(二)地质地震类专项应急预案(含防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防地震灾害应急预案);

(三)人身事故应急预案;

(四)发电厂全厂停电事故应急预案(发电企业编制);

(五)设备机械事故类专项应急预案(含大型机械事故应急预案和电力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六)垮坝事故应急预案(按照国家能源局大坝中心要求,需进行注册的大坝应编制此预案;水电站建设工程的电力建设单位可参照编制大坝建设期间的防溃坝、漫坝类应急预案);

(七)电力网络信息系统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应编制,电力建设单位可不编制);

(八)电网事故类专项应急预案(包含电网事故应急预案和电网黑启动应急预案,电网企业应编制);

(九)社会安全事件类专项应急预案(包含反恐怖防范应急预案,电力企业属于反恐怖防范一类、二类或三类重要目标的,或具有反恐怖防范一类、二类或三类重要目标设施的企业需编制)。

第十六条电力企业应当根据风险评估情况、岗位操作规程以及风险防控措施,组织本单位现场作业人员及相关专业人员共同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电力企业根据不同突发事件类别,针对具体的场所、装置或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主要包括事件特征、应急组织及职责、应急处置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七条电力企业应当成立以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为组长,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成员中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持有能源监管机构颁发的电力安全培训合格证。

开展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前,电力企业应当组织对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成员进行培训,明确应急预案编制步骤、编制要素以及编制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八条电力企业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能力评估的基础上进行。

(一)风险评估。

电力企业应对本单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型及后果进行分析,评估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风险防控措施。

(二)应急能力评估。

电力企业应在全面调查和客观分析本单位应急队伍、装备、物资等情况以及可利用社会应急资源的基础上开展应急能力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完善应急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电力企业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

施;

(二)有明确、具体的突发事件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三)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单位的应急工作

要求;

(四)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五)相关应急预案之间以及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在内容上应相互衔接。

第二十条电力企业可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以应急实用手册或应急处置卡的形式,图文并茂地说明预案中的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响应程序、处置措施、现场急救及逃生知识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电力企业编制的本单位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

应注重与上、下级单位在应急响应中的相互衔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599号令)等规定的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将应急响应分级为一至四级;其中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由中央电力企业(集团公司或总部),较大事故由中央电力企业在川公司,一般事故由中央电力企业在川公司下属单位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应急响应,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应与地方政府、消防等相关部门和医院等相关救援单位按照

条块结合的原则,在应急预案中相互衔接,形成体系,适应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二十二条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完成后,应当按照

本细则规定及时组织开展应急预案评审工作,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合法性、完整性、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操作性和衔接性。

第二十三条评审工作由编制应急预案的电力企业或其上级单位组织,也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评审工作。

组织应急预案评审的单位应组建评审专家组,对应急预案的形式、要素进行评审。

评审工作应邀请四川能源监管办、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参加。

第二十四条应急预案评审之前,电力企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专项应急预案进行桌面演练,以检验预案的可操作性。

如有需要,电力企业也可对多个应急预案组织开展联合桌面演练。

演练应当记录、存档,适宜用图片、视频等影音资料进行记录。

第二十五条应急预案评审前,电力企业应制定电力企业应急预案评审会方案(电力企业应急预案评审会方案模板见附件6),方案应包含计划评审时间、地点、评审预案目录及拟邀请的评审专家名单。

电力企业应将电力企业应急预案评审会方案提前5个工作日报四川能源监管办,将本单位编写的应急预案及相关资料提前5个工作日提交评审专家。

评审会议议程参考附件14。

第二十六条电力企业应急预案评审包括形式评审和要素评审。

政府有关部门和四川能源监管办在参与应急预案评审会议中,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评审,并填写评审意见表,如因故未参加评审会议,可在会议后填写。

专家对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进行要素评审,并填写评审意见表。

(一)形式评审。

依据有关行业规范,对应急预案的层次结构、内容格式、语言文字、附件项目以及编制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应急预案的规范性和编制程序(见附件4)。

(二)要素评审。

依据有关行业规范,从合法性、完整性、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操作性和衔接性等方面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为细化评审,采用列表方式分别对应急预案的要素进行评审。

评审时,将应急预案的要素内容与评审表(见附件8、9、10)中所列要素的内容进行对照,判断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指出存在问题及不足。

第二十七条应急预案评审采用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意见进行判定。

对于评审结论为符合要求的应急预案,由企业负责人签署发布;对于评审结论为基本符合要求的应急预案,专家组提出具体修改意见,企业根据评审修改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经评审专家确认后,由企业负责人签署发布;对于评审结论为不符合要求的应急预案,企业应当重新编制,并按程序重新进行评审。

第二十八条评审专家组可由专家库的专家和其他专家组

成,参加评审的专家库的专家人数不应少于3人,且应根据所申报的专业类型评审对应的应急预案,其他评审专家应根据本人的专业类型评审对应的应急预案。

评审专家组所有成员应按照“谁评审、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每个预案的评审意见(见附件11)分别进行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电力企业应急预案评审应当形成评审会议记录,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预案名称;

(二)评审地点、时间、参会人员信息;

(三)专家组书面评审意见(附“评审表”);

(四)参会人员(签名)。

第三十条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经评审合格后,由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印发。

第五章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三十一条电力企业应在应急预案正式签署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相关应急预案按以下规定进行备案:

(一)地调以上调度的发电企业、地(市)级以上的供电企业、三级以上承装(修、试)企业和工期两年以上的电力建设工程的电力建设单位向四川能源监管办备案。

其他发电、供电、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试验等相关电力企业可参照执行。

(二)需要备案的电力安全监管相关应急预案包括:

综合应急预案,自然灾害类专项应急预案(含气象灾害类和地质地震类)、事故灾难类专项应急预案(含人身事故类、全厂停电类、设备机械事故类、大坝安全类、电力网络信息系统安全类和电网事故类)和社会安全事件类应急预案(含反恐怖防范应急预案)。

第三十二条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人身事故应急预案有备案要求的、相关政府应急办对自然灾害类专项应急预案(含气象灾害类和地质地震类)有备案要求的、公安部门对社会安全事件类应急预案(含反恐怖防范应急预案)有备案要求的,按要求同时向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第三十三条防汛应急预案按照各地区防汛办要求开展评审和备案工作;事故灾难类的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三类应急预案,按照消防、交通、环保等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进行备案。

公共卫生类应急预案按照卫生等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备案。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有备案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国家能源局建立应急预案互联网报备管理系统。

电力企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时,应先登录预案报备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请,填写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附件12),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单位应急预案目录;

(2)应急预案形式评审表(附件7)、应急预案评审意见表

(附件11)的扫描件;

(3)应急预案发布相关文件的扫描件。

第三十五条四川能源监管办通过应急预案互联网报备管理系统对电力企业提交的申请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齐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齐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三十六条四川能源监管办应当自受理电力企业应急预案备案申请之日起,对申请材料进行备案审查,并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决定是否准予备案登记。

对于予以备案登记的,应当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需要报送的应急预案;对于不予备案登记的,应当要求企业完善后重新备案。

第三十七条电力企业接到予以备案登记的通知后,应及时将以下材料刻盘并送四川能源监管办:

(一)电力企业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目录;

(三)应急预案形式评审表的扫描件;

(四)专家评审意见的扫描件;

(五)应急预案发布相关文件的扫描件;

(六)需要报送的应急预案的电子文档。

第三十八条四川能源监管办将电力企业应急预案报备材料存档,并出具《电力企业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3),同时在应急预案互联网报备管理系统上录入登记信息。

办理备案登记及审查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应急预案的培训

第三十九条电力企业应当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工作,确保所有从业人员熟悉本单位应急预案、具备基本的应急技能、掌握本岗位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程序。

应急预案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四十条电力企业应当将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的培训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预案培训,并进行考核。

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构成、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资源保障情况以及针对不同类型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措施等。

第四十一条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应急预案,电力企业应当配合有关政府部门做好宣传工作。

第四十二条四川能源监管办将应急预案培训列入安全监管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及应急管理人员的应急预案管理培训工作。

第七章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四十三条电力企业是应急预案演练的主体,各电力企业可自行组织预案演练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桌面演练、功能演练、实战演练以及演练评估。

第四十四条电力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并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应在5年内完成全部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四十五条电力企业根据本单位的风险防控重点,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两个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每年五月,在建电力建设工程应开展在建电力建设工程防范地质灾害专项演练。

第四十六条电力企业在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前,应当制定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演练范围、演练步骤和保障措施等,保证演练效果和演练安全。

第四十七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组织有关专家及应急管理人员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总结演练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应急预案修订意见及下一步工作计划。

演练、评估和修订情况应有书面记录。

第四十八条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八章应急预案的修订

第四十九条电力企业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预案修订结果应当详细记录。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企业应当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相应修订:

(一)企业生产规模发生较大变化或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的;

(二)企业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指挥体系、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相关部门人员或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实施或应急预案评估报告提出整改要求的;

(七)能源监管机构或有关部门提出要求的。

第五十一条应急预案修订涉及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细则规定的预案编制、评审与发布、备案程序组织进行。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对于在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四川能源监管办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三条四川能源监管办每年定期通报电力企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备案的情况。

电力企业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实施应急预案管理有关工作的,四川能源监管办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完成,造成后果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十四条四川能源监管办不定期督查和重点抽查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情况。

对评审过程存在不规范行为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发现弄虚作假的,撤销备案。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关键要素,是指应急预案构成要素中必须规范的内容。

这些要素涉及电力企业应急管理的关键环节,具体包括危险源辨识与风险分析、组织机构及职责、信息报告与处置和应急响应程序与处置技术等要素。

(二)一般要素,是指应急预案构成要素中可简写或省略的内容。

这些要素不涉及电力企业应急管理的关键环节,具体包括应急预案中的编制目的、编制依据、工作原则、单位概况等要素。

第五十六条本细则所称电力企业是指从事发电、输电、供电生产和电力建设、设计、监理等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工期两年以上的电力建设工程由业主单位组织参建单位开展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第五十七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四川能源监管办。

第五十八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四川电力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川监能安全〔2014〕18号)、《关于四川电力应急预案评审及备案的补充通知》(川监能安全函〔2014〕180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应急预案备案管理流程图

 

附件2

综合应急预案主要内容

1.总则

1.1编制目的

简述应急预案编制的目的。

1.2编制依据

简述应急预案编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说明应急预案适用的工作范围和事故类型、级别。

1.4应急预案体系

说明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体系的构成情况,可用框图形式表述。

1.5应急工作原则

说明生产经营单位应急工作的原则,内容应简明扼要、明确具体。

2.事故风险描述

简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或可能发生的事故风险种类、发生的可能性以及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等。

3.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组织形式及组成单位或人员,可用结构图的形式表示,明确构成部门的职责。

应急组织机构根据事故类型和应急工作需要,可设置相应的应急工作小组,并明确各小组的工作任务及职责。

4.预警及信息报告

4.1预警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监测监控系统数据变化状况、事故险情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或有关部门提供的预警信息进行预警,明确预警的条件、方式、方法和信息发布的程序。

4.2信息报告

按照有关规定,明确事故及事故险情信息报告程序,主要包括:

(1)信息接收与通报

明确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事故信息接收、通报程序和责任人。

(2)信息上报

明确事故发生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报告事故信息的流程、内容、时限和责任人。

(3)信息传递

明确事故发生后向本单位以外的有关部门或单位通报事故信息的方法、程序和责任人。

5.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

针对事故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生产经营单位控制事态的能力,对事故应急响应进行分级,明确分级响应的基本原则。

5.2响应程序

根据事故级别和发展态势,描述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资源调配、应急救援、扩大应急等响应程序。

5.3处置措施

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风险、事故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明确处置原则和具体要求。

5.4应急结束

明确现场应急响应结束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6.信息公开

明确向有关新闻媒体、社会公众通报事故信息的部门、负责人和程序以及通报原则。

7.后期处置

主要明确污染物处理、生产秩序恢复、医疗救治、人员安置、善后赔偿、应急救援评估等内容。

8.保障措施

8.1通信与信息保障

明确与可为本单位提供应急保障的相关单位或人员通信联系方式和方法,并提供备用方案。

同时,建立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确保应急期间信息通畅。

8.2应急队伍保障

明确应急响应的人力资源,包括应急专家、专业应急队伍、兼职应急队伍等。

8.3物资装备保障

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物资和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运输及使用条件、管理责任人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

8.4其他保障

根据应急工作需求而确定的其他相关保障措施(如:

经费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保障、技术保障、医疗保障、后勤保障等)。

9.应急预案管理

9.1应急预案培训

明确对本单位人员开展的应急预案培训计划、方式和要求,使有关人员了解相关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现场处置方案。

如果应急预案涉及到社区和居民,要做好宣传教育和告知等工作。

9.2应急预案演练

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不同类型应急预案演练的形式、范围、频次、内容以及演练评估、总结等要求。

9.3应急预案修订

明确应急预案修订的基本要求,并定期进行评审,实现可持续改进。

9.4应急预案备案

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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