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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资料

中国法制史

第一讲导论

一、“中国法制史”

1、法:

“灋”:

平之如水,触其不直

2、制:

制度、规则以及生活方式

3、史:

历史是客观存在的吗?

如何理解法制的中国历史?

4、“中国”:

何时出现的概念?

从“中央之国”、“华夏”到“中国”,意味着什么?

二、理解中国法制史的方法

1、历史-唯物主义

→“语境论”

→避免简单化的“历史局限性”的结论;

2、实践史的视角(黄宗智)

3、大历史-小人物(国家-社会)相结合的视角(黄仁宇)

三、理解中国法制史的立场

法律制度背后的“农业文明”

比如:

第一,比如对“天”的崇拜、对季节规律的尊重、对差等的正视(差序格局);

第二,小农经济、重农抑商;等等。

四、中国法制史的发展阶段

1、早期法制阶段(习惯法时代)

→夏、商、西周和春秋时代

2、封建法制时代(战国以后的古代法)

3、近现代法制→1840年鸦片战争以降

5、《中国法制史》的研究与发展

1、史料的不断发现;

2、多学科的研究方法;

3、不同知识背景的共同参与;

4、研究力量的均衡分布(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山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

第二讲夏商法律制度

(约前21世纪-前11世纪)

夏代

一、中国法律起源

1、夏奴隶制国家的产生;

2、原始习惯到奴隶制习惯法的转变

3、习惯法的产生

→皋陶制法(“常刑”)

→吕侯制“吕刑”(西周末年)

提请注意: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法律起源中的“礼化为法”和“刑起于兵”

二、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1、礼法结合;

2、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具有早熟性;

(→早熟的标志在于较早进入文明社会)

3、带有维护专制王权的特点;

4、刑事法律规范发达而民事法规范相对落后;

5、法律以氏族血缘为纽带,具有氏族社会的浓厚色彩以及贵族宗法统治的显著特点;

提请注意:

→法律起源中的“礼化为法”和“刑起于兵”

◇“天秩有礼,天讨有罪”

◇“侀”…→“刑”:

“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

三、夏代法律的形式

1、习惯法;

2、制定法: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3、誓:

君主在战争期间发布的紧急军事命令(“甘誓”)

→有人将《甘誓》看成是我国第一部军法。

四、夏代法律的内容

1、将原始社会的礼改造成为法律统治的有效武器;

2、法律维护专制王权,镇压各种违背“王命”和反抗国家统治的行为;

3、规定带有行政法规性质的《政典》,用以维护奴隶主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

4、确认土地“国有”的民法内容;

5、确认征收赋税的各项制度;

◇提请注意:

*《周礼·秋官·司法》:

“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

*奴隶制五刑:

墨(黥)、劓、剕(去脚)、宫、大辟

*“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皋陶之刑”。

5、夏代司法制度

1.中央最高司法机关:

“大理”

2.地方司法官:

3.基层则称:

蒙士

4.监狱:

圜土

商代

一、商代的立法思想

1、“王权神授”的法律思想

→“殷(商)尚鬼”、“率民以事神”

2、“天讨”与“天罚”的法律思想

→将“天神”与“祖先神”、天罚和王罚相结合

二、商的法律形式

1、制定不公开的刑书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

2、誓:

君主在战时发布的紧急军事命令(汤誓)

3、王与权臣的命令、文告(训)

三、商朝的主要法律

*《汤刑》:

商代法律的泛称;

*《官刑》:

商代惩治国家官吏犯罪、违纪与失职行为的专门法律;

*“民居”之法

*车服之令

四、商代法律制度的内容

刑事法规内容:

1、运用刑法手段,严厉镇压反抗国家统治的各种犯罪;

2、刑法严惩蛊惑民心、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

继承制度

→从“兄终弟及”到“嫡长子继承制度”

五、商代的司法制度

1、司寇(中央最高审判机关)、正/史(审判官)

2、士/蒙士(基层司法审判官)

3、审判制度:

三级审理、疑难案件持谨慎的态度、以事实为依据

4、天罚与神判

5、圜土(囹圄)

第三讲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11世纪-公元前8世纪)

法制上的时代贡献:

1、所提出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是汉以后主流法律思想“德主刑辅”的直接渊源;

2、“礼、刑”并用的法律模式对封建社会“礼法结合”、法律与道德相为表里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3、“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和老幼犯罪减免刑罚等原则以及早期的教育刑思想,都影响了以后的刑法理论与实践;

4、有关婚姻的制度和礼仪,以及富有特色的司法制度,都影响着后续的相关制度;

一、西周法制的指导思想

1、“以德配天”

2、“明德慎罚”

→“德”的中心内容是“敬天保民”,也是周人为政的理念。

2、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

1.宗法制是“礼治”的基础,其核心内容有二:

一是以血缘为纽带确定尊卑贵贱的等级;

二是以嫡长子为核心,即天子、诸侯、大夫、士等,身份皆传予嫡长子。

2.宗法制的表象,便是国家结构上的“封邦建国”;

3.宗法制的关系,便是“小宗”服从“大宗”

三、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

1、“周公制礼”

2、“吕刑”

3、“九刑”

4、“遗训”和“殷彝”

四、西周时期的法律形式

1、礼

2、刑

3、誓:

用之于军旅;

4、诰:

用之于会同,是统治者施政的训令;

5、命

→后三种都是王命的不同表现形式;

五、西周时期的礼、刑关系

1、“礼”的核心是:

亲亲、尊尊

2、礼的构成是“五礼”:

吉礼(祭祀)、凶礼(丧葬)、宾礼(宾客)、军礼(军队)、嘉礼(冠婚)

3、“礼禁恶于未然,刑惩恶于已然”

4、“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入刑”。

5、“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六、西周刑事法制的政策与原则

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第一,80岁以上的老人以及7岁以下的孩童犯罪不必承担刑事责任;第二,幼弱、老耄、蠢愚的人,除故意杀人罪外,一般都可赦免;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眚(过失)、非眚(故意)、惟终(惯犯)、非终(偶犯)

3、罪疑从轻,众疑从赦;

4、刑罚世轻世重:

《周礼·秋官·大司寇》中有:

“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七、西周时期的主要罪名

1、不孝不友;

2、违背盟誓;

3、犯王命;

4、群饮;

5、失农时

……

8、西周时期的主要刑罚

1、五刑:

墨(黥)、劓、剕(去脚)、宫、大辟

2、“九刑”:

5+4(流刑、赎刑、鞭刑、扑刑)【扑刑即为杖刑】

补充:

圜土之制(有期徒刑)、嘉石之制(劳役刑)

9、西周时期的民事制度

1、所有权;

2、契约制度:

(第一,买卖契约:

“质”和“剂”;前者形状较长,后者短;前者用来买卖牛马、奴隶等有生命的物品,后者用来买卖兵器等没有生命的物品。

第二,借贷契约为“傅别”。

3、婚姻制度:

“昏礼者,礼之本也。

”第一,一夫一妻多妾制。

第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第三,同姓不婚(其生不蕃)。

婚姻成立的程序:

六礼

(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婚姻的解除:

七出三不去

第一,七出:

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妒忌、盗窃、恶疾;

第二,三不去:

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4、家庭继承制度

第一,“三纲五常”;

第二,嫡长子继承制;继承的内容包括:

宗祧、爵位和财产

◇提请注意:

在财产继承问题上,继承人实际上只是继承了财产的管理权;

十、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

1、大司寇(中央司法机关)

2、“争财曰讼,争罪曰狱”

3、“剂”(诉状)、“束矢”(民事诉讼,一束箭)和“钧金”(刑事诉讼,三十斤铜)

4、五听:

辞、色、气、耳、目

5、三刺:

“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

6、读鞠(宣判)和乞鞠(不服判决要求重审)

7、司法官的法律责任:

(五过:

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8、刑罚的执行:

秋冬行刑;

9、监狱制度:

圜土(囹圄)

第四讲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770-前221)

思考的命题:

为什么经历春秋战国时期的思想大争鸣,结果却形成了逆向淘汰,最终走入误区?

也即思想的解放最终却终结为秦始皇的集权和暴政,接着就是“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窒息思想的两千年困局?

春秋时期的法律活动

1、春秋时期的社会发展与变化

1、铁制农具逐渐应用于农业生产,牛耕开始普遍推广;

2、“井田制”被破坏,“私田”大量出现;

3、“礼崩乐坏”

二、相关的立法活动

1、成文法公布的原因:

法律由神秘主义走向公开,原因在于春秋时期社会变革的出现,尤其是大量私田的开发,秘密法的状态无法保障其对新开垦土地的权益,因为国家随时可以收回土地。

新兴的地主阶级迫切要求法律公开,将他们对新开垦土地的权益以公开的成文法的形式予以确认,这是当时不可逆转的趋势。

2、楚国的立法活动:

(1)楚文王时期(前689-前677),《仆区法》;

(2)楚庄王时期(前613-前591),《茆门法》;

3、晋国的立法活动:

(1)晋文公四年,“被庐之法”;

(2)前621,赵盾(赵宣之)制定“常法”

(3)前593,范武子执政,制定的“范武子之法”

(4)前513,晋大臣赵鞅、荀寅将赵盾所做的法典铸在鼎上,公之于众;(受到孔子的反对)

4、郑国的立法活动:

(1)前536,郑人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

(2)邓析写《竹刑》,开创私家注律的先例;

三、成文法公布引起的争论

1、叔向VS.子产

“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

……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

”叔向反对法律的公开,认为法律公开,会使百姓多争心,法律必将增加,最终带来国家的灭亡;

2、孔子VS.子产

孔子反对法律的公开,认为法律公开,百姓凡事依法行事,无需依赖贵族,最终导致贵族的尊贵无从体现,贵贱无序,进而造成国家的灭亡。

4、成文法公布的意义

1、成文法公布后,法律的公开成为历史潮流,标志着刑依法定的局面逐渐打开,以刑统罪宣告结束;

2、成文法的公布,打破了“礼治”的传统,“法治”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奴隶主贵族的特权受到限制,为新的封建制法律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3、中国法学也伴随着成文法的公布以及由此带来的争论而初步萌芽,私家法律教育逐步兴起。

战国时期的变法

一、战国时期的社会背景

进入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的力量更加壮大,春秋晚期出现的法的公开日渐成为大多数人的共识。

此时人们关注的焦点,不再局限于法的公开这一问题,而更关注公开的法律的内容问题,即法律内容的变革问题,也即变法问题。

二、战国时期的社会思潮

“百家争鸣”,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儒、墨、道、法

*→儒:

民为邦本;为政在人;过犹不及;礼治与德治(以家族为本位,以伦理道德为中心,以宗法等级为基础)

*→墨:

兼相爱,交相利;

*→道:

无为而治;道法自然

*→法:

以法治国;法-势-术

3、法制的指导思想

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2、法律公开:

“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3、“行刑,重其轻者”

→商鞅:

“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从至矣。

”(以刑去刑)

四、魏国的李悝变法

1、经济方面:

尽地力之教、善平籴[di](粜)

2、政治上:

废除世卿世禄

3、法律上:

制定法经

五、李悝的《法经》

《法经》共六篇:

盗、贼、囚、捕、杂、具

→“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

盗贼须劾捕,故著《囚》、《捕》而篇。

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

→六篇结构:

正律(盗贼囚捕)、杂律和具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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