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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讲义1

第一章 总 论

第一章 总 论

∙第01讲 经济法渊源

  【考情分析】

  本章近三年考核分值呈下降趋势,但比较稳定。

虽仍非重点章节,但其中法律行为、代理、仲裁、诉讼管辖与时效等内容需要大家重点关注。

  本章属于纯法理性的内容,虽然是全书最枯燥的一章,但请让我们一起来努力让它变得欢乐起来,记住学习本就是一件快乐的事情!

[

讲义编号NODE01188800010100000101:

针对本讲义提问]

∙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题型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考点

单选

4题4分

3题3分

4题4分

仲裁法适用范围;仲裁协议的效力;诉讼管辖;诉讼时效;申请再审;代理的适用范围;委托代理的终止

多选

1题2分

2题4分

2题4分

回避制度;民事诉讼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仲裁协议的效力;诉讼特殊地域管辖

判断

1题1分

1题1分

1题1分

申请再审;审判监督程序;共同管辖

简答

 

综合

 

合计

6题7分

6题8分

7题9分

 

∙[

讲义编号NODE01188800010100000102:

针对本讲义提问]

∙  【章节框架】

  

[

讲义编号NODE01188800010100000103:

针对本讲义提问]

∙  【内容精讲】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知识点、经济法渊源(☆)(11年单选)

  【案例导入】拉布拉多与高铁不得不说的故事 

  

[

讲义编号NODE01188800010100000104:

针对本讲义提问]

∙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规定:

动物及妨碍公共卫生(包括有恶臭等异味)的物品不得带入车内。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

盲人携带导盲犬可以进入公共场所。

 

  《残疾人保障法》→全国人大→法律——上位法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原铁道部→部门规章 

  

[

讲义编号NODE01188800010100000105:

针对本讲义提问]

∙  

[

讲义编号NODE01188800010100000106:

针对本讲义提问]

渊源(形式)

制定机关

注意要点

名称

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根本+最高

 

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法

法规

行政法规

国务院

 

××条例

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大及常委会

省;省会、特区、设区的市

××地方××条例

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办法

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

省;省会、特区、设区的市

××地方××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非“判决书”

 

国际条约、协定

 

 

 

效力排序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

讲义编号NODE01188800010100000107:

针对本讲义提问]

  【考题·单选题】(2011年)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

  A.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D.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

讲义编号NODE01188800010100000108:

针对本讲义提问]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 )不属于经济法的渊源。

  A.宪法

  B.国际条约

  C.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

  D.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

讲义编号NODE01188800010100000109:

针对本讲义提问]

  【例题·判断题】民族自治地方有关调整经济关系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也是我国经济法的渊源之一。

( )

∙[

讲义编号NODE01188800010100000110:

针对本讲义提问]

∙第02讲 经济法主体

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

  知识点 经济法主体(☆)(10年多选、11年判断)

  【案例导入】土豪老赵的烦恼

  

[

讲义编号NODE01188800010200000101:

针对本讲义提问]

∙  

(一)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

讲义编号NODE01188800010200000102:

针对本讲义提问]

∙  【注意1】某些情况下,“国家机关或国家”作为整体也可以作为经济实施主体参加经济法律关系。

(对外签订政府贷款或担保合同,发行政府债券,出让土地使用权,投资设立企业)

  【注意2】“企业内部组织”(分公司、分厂、车间),虽无独立法律人格,但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注意3】区分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

调控主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承担宏观调控职能;规制主体(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承担市场规制职能。

  【记忆提示】“财、税、银、发”调控主体;“二商一检”规制主体。

  【注意4】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地位“不平等”。

  【注意5】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主动性”。

[

讲义编号NODE01188800010200000103:

针对本讲义提问]

  【考题·多选题】(2010年)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 )。

  A.政府

  B.各类企业

  C.非营利组织

  D.外国人

∙[

讲义编号NODE01188800010200000104:

针对本讲义提问]

∙  

(二)经济法主体的权利

  

  1.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调制权

  

(1)宏观调控权(立法权、执法权)

  包括内容:

财政调控权、金融调控权、计划调控权

  (财政部、国税总局)(人民银行)(发改委)

  

(2)市场规制权(立法权、执法权)

  包括内容:

对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规制权

  (商务部)、(工商总局)(质监总局)

  【记忆提示】对应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记忆:

“财、税、银、发”调控主体;“二商一检”规制主体。

[

讲义编号NODE01188800010200000105:

针对本讲义提问]

∙  2.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市场对策权

  

(1)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对策权——横向对策权

  例如:

双11电商大战

  

(2)市场主体对调制行为的对策权——纵向对策权

  例如:

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

[

讲义编号NODE01188800010200000106:

针对本讲义提问]

  【考题·判断题】(201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行使市场规制立法权的行为。

( )

∙[

讲义编号NODE01188800010200000107:

针对本讲义提问]

∙  【本节内容回顾】

  

[

讲义编号NODE01188800010200000108:

针对本讲义提问]

∙第03讲 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

  知识点、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12年单选、13年多选)

  【案例导入】老赵的业余爱好 

  

[

讲义编号NODE01188800010300000101:

针对本讲义提问]

∙  

(一)法律行为的特征

  1.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关系

  2.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3.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注意1】民事行为并不一定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注意2】与事实行为进行区分。

[

讲义编号NODE01188800010300000102:

针对本讲义提问]

  【考题·多选题】(2013年)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 )。

  A.甲商场与某电视生产企业签订购买一批彩电的合同 

  B.乙捡到一台电脑 

  C.丙放弃一项债权

  D.丁完成一项发明创造 

∙[

讲义编号NODE01188800010300000103:

针对本讲义提问]

∙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

分类标准

分类内容

代表行为及注意事项

行为成立需几方意思表示

单方行为

债务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

多方行为

 

是否存在对待的给付

有偿行为

 

无偿行为

赠与、无偿委托、借用

是否具备特定的形式

要式行为

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

非要式行为

 

法律行为间的依存关系

主法律行为

⑴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也不能生效

  ⑵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丧失

从法律行为

∙[

讲义编号NODE01188800010300000104:

针对本讲义提问]

  【例题·判断题】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亦当然不能生效;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的效力的丧失。

( )

∙[

讲义编号NODE01188800010300000105:

针对本讲义提问]

∙  (三)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

讲义编号NODE01188800010300000106:

针对本讲义提问]

∙  区分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

“法律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有没有)

  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确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现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能不能)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民事行为能力:

年龄+精神状态

  

[

讲义编号NODE01188800010300000107:

针对本讲义提问]

行为能力

年龄

精神状态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10周岁(<10)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10≤且<18)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年满18周岁(≥18)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16≤且<18)

 

∙  【注意1】根据民法通则规定:

“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超过”、“不满”均不包括本数。

  【注意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2.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

始于产生、终于消灭

  民事行为能力:

同民事权利能力

∙[

讲义编号NODE01188800010300000108:

针对本讲义提问]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年满18周岁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C.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D.10周岁以下的公民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讲义编号NODE01188800010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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