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死亡后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额应如何处置.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3204525 上传时间:2022-11-20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24.4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职工死亡后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额应如何处置.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职工死亡后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额应如何处置.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职工死亡后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额应如何处置.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职工死亡后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额应如何处置.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职工死亡后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额应如何处置.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职工死亡后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额应如何处置.docx

《职工死亡后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额应如何处置.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职工死亡后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额应如何处置.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职工死亡后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额应如何处置.docx

职工死亡后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额应如何处置

职工死亡后,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额应如何处置?

冯某是天津市某机械制造厂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额6000元。

2004年5月12日突发脑溢血死亡,其妻子不知冯某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额该如何处理。

【义贤案例评析】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

并且《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都规定,在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职工的继承人、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

因此冯某住房公积及账户中存额6000元,可由其继承人继承。

【义贤专家提醒】

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职工死亡后,账户中的存额可以由其继承人或受赠人继承。

全国性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二十四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意见

二、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住房基金,归职工个人所有......

各地相关规定

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及复印件、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及复印件。

  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州)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五、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案例五:

建造自住房,住房公积金的提出。

郝某是广州市某公交公司的职工。

2004年9月23日建造自住住房,想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额,但不知道需要哪些办理手续?

案例评析:

对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了6种情形: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广州市《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了几种情形:

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

因此冯某建造自住住房,属于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但是冯某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额,应当经公司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依据广州市《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冯某建造自住房,应当在批文有效期内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领取并填写提取申请表,只能申请提取一次,且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能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冯某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还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用地证明(或房地产权证):

2、镇(乡)以上规划部门同意建房的批文、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收据):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另外冯某提取住房公积金不能超过建造住房的实际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后,还需在住房公积金账户中保留十位数的余额。

专家提醒: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注意是否属于提取住房公积金规定的情形,并准备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的材料。

 

全国性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

(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七、职工符合规定情形,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核实后,应出具提取证明。

单位不为职工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的,职工可以凭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八、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则上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或者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九、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或者在户口所在地购建自住住房的,可以凭购房合同、用地证明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十、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管理中心审核,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各地相关规定

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2006-03-31

第二章提取范围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

  (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

(一)、(五)、(六)、(七)、(八)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章提取额度

第七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第八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使用住房贷款的,其中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季度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其他情况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包括贷款本息及首付款)。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签订借款合同的,按照原提取政策执行。

第九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六)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年提取总额不应高于年房租总额超出家庭年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部分。

第十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七)、(八)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受额度限制,每月可以提取一次。

第十一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

(二)、(三)、(四)、(九)、(十)、(十一)情形的,可以更多讯息请加入义贤HR法务沙龙QQ群17326467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二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十三条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注销住房公积金帐户提取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最低应保留人民币10元。

第四章提取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职工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含单位办理提取),应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第十六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首次提取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购房发票;

  

(二)购买危改回迁房的,提供拆迁协议、购房发票;

  (三)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

  (四)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的,提供单位房管部门出具的购房协议或者购房证明、购房收据;

  (五)大修、翻建自住房屋的,提供所属房管或物业部门的大修证明和产权证明、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

  (六)自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房管部门宅基地批复或建房批准证明文件、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费用发票。

第十七条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首次提取应提供借款合同、首付款发票。

第十八条职工支付房租提取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承租人夫妻双方的收入证明。

第十九条职工离休、退休提取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

第二十条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的,应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第二十一条职工出境定居提取的,应提供户口注销证明。

第二十二条职工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提取的,应提供《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第二十三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的,应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第二十四条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取的,应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第二十五条职工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提取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

第二十六条职工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的,应提供单位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提取程序

第二十七条住房公积金提取,一般由所在单位代为办理。

第二十八条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所在单位予以核实,出具提取证明。

第二十九条单位持提取证明及相关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幼儿教育 > 唐诗宋词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