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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参考资料

                        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

有效性】有效

【法规名称】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颁发《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之二)

【颁布部门】国家劳动总局

【颁布日期】1981年02月13日

【实施日期】1981年08月01日

【正  文】

国家劳动总局

                                                 (198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对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适应四个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罐体容积大于一立方米,运输液态丙烯、丙烷、丁烯、丁烷、丁二烯以及它们的混合物的汽车槽车。

       本规定所指的汽车槽车包括罐体固定在汽车底盘上的单车式汽车槽车和半拖式汽车槽车,也包括罐体靠附加紧固装置安放在卡车货箱内的活动式汽车槽车。

        第三条 槽车的设计、制造、检验、使用、运输和管理,除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汽车设计、制造、检验、运输和防火的规定。

               第二章 设计

       第四条 设计单位的审批

       承担槽车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足够的技术力量,并需经省级或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同意(非部属单位还需经所在省、市、自治区劳动局或厅、下同)(同意)后,报请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批准。

       第五条 设计原则

       槽车的设计应符合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要求,并便于制造、使用、维护的检修。

       第六条 槽车用车辆和底盘

       

(1)活动式槽车用车辆和固定式槽车用底盘,必须符合第一机械工业部关于汽车产品的有关规定,并应具有产品合格证书。

       

(2)在汽车底盘上改装半拖式槽车时,必须进行强度和刚度的校验,并应先取得当地公安局(或厅、下同)车辆管理部门或交通监理部门的同意。

       第七条 槽车的结构设计

       

(1)槽车与罐体应为钢制焊接结构。

罐体外表面不加保温层。

       

(2)罐体上必须设置一个直径不小于400mm的人孔,并至少设有一个液相管和一个气相管。

液相管和气相管上的阀门应采用铁制阀门。

       (3)罐体上应按第四章的要求设置各种必要的安全装置。

       (4)罐体与底盘或车辆货箱的连接结构和固定装置必须牢固可靠,并考虑在承受振动和冲击的情况下仍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5)罐体的主要焊缝必须采用双面对接焊结构;入孔和接管口等处的角接焊缝,也应采用易于焊透的结构。

       (6)槽车的外形尺寸应符合公路车辆界限的规定。

       第八条 罐体的设计压力

       槽车的罐体设计应考虑允许的最高装卸压力,其设计压力不得低于表1的规定。

充装介质种类

设计压力,kgf/cm^2

丙   烯

22.0

丙   烷

18.0

混合液化石油气

50℃时,饱和蒸汽压大于16.5kgf/cm^2(表压)

22.0

其余情况

18.0

丁烷,丁烯,丁二烯

8.0

   注:

表中“混合液化石油气”是指丙烯与丙烷或丙烯、丙烷与丁烯、丁烷等混合物。

       第九条 材料选择

       

(1)制造槽车与罐体和承压元件的板材、管材、棒材、和锻件,必须符合化学工业部、石油工业部和第一机械工业部联合颁布的现行《钢制石油化工压力容器设计规定》第二章的规定。

但制造罐体的钢板,应采用屈服点规定值低于40kgf/mm^2的压力容器用钢或锅炉用钢,锻件应不低于现行JB755《压力容器锻件技术条件》中的Ⅱ级要求。

       

(2)采用国外材料时,材料的选用除必须符合该国相应的设计制造规模和材料标准的规定外,还应取得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的批准。

       (3)如槽车的装卸管道局部采用耐油橡胶管,其耐压强度应不低于60kgf/cm^2。

       第十条 强度计算

       

(1)槽车罐体的强度计算以及平盖、开孔和法兰等的设计,可按上述《钢制石油化工压力容器设计规定》进行,但其安全系数应取为nb≥3;罐体腐蚀裕度应不小于1mm。

       

(2)罐体的最小壁厚应不小于6mm。

       (3)槽体还应根据《钢制石油化工压力容器设计规定》第四章的规定,按承受lkgf/cm^2的外压力进行稳定性校验。

       (4)槽车总图或罐体部件图上,应分别标明封头和筒体所允许的出厂实测最小壁厚值Smin。

       第十一条 最大充装量

       

(1)每辆槽车应规定所允许充装的介质和允许的最大充装量。

       

(2)一般情况下,槽车允许的最大充装重量不得超过按下式计算所得之数值:

   W=φV

   式中:

W---槽车允许的最大充装重量(kg);

          V---罐体的实测容积(L);

          φ---重量充装系数(kg/L),按表2规定。

充装介质种类

重量充装系数,不大于

丙烯

0.43

丙烷

0.42

混合液化石油气

0.42

正丁烷

0·51

异丁烷

0·49

丁烯

0.53

丁二烯

0.55

       特定条件下,如果槽车在一次充装、运输和卸液的全过程中,确能严格控制最大温差不超过30℃,则允许按罐体容积的85%进行充装,但此规定不适用于罐体兼作贮罐用的活动槽车。

       (3)单车固定或和活动式槽车的满载总重不得超过原型载重汽车的允许满载总重。

       第十二条 槽车的稳定性校验

       槽车设计应确定合理的重心位置和轴荷分配,以保证具有可靠的运行稳定性能。

槽车的稳定性校验可参照《机械工程手册》汽车篇推荐的方法执行。

       第十三条 设计资料的审批

       

(1)槽车的设计资料必须包括设计图纸、设计计算书和使用说明书。

       

(2)试制槽车设计图纸和设计计算书须经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并报主管部门和所在省、市、自治区劳动局备案。

       (3)经鉴定合格后投入批量生产的槽车,设计图纸和设计计算书还须随同技术鉴定书报请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第三章 制造

       第十四条 制造厂的审批

       槽车制造厂必须具有足够的加工装备,技术力量和检验手段,经省级或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和所在省、市、自治区劳动局审查同意,并报请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批准,在取得制造许可证后,方可制造槽车。

       第十五条 槽车的试制和鉴定

       新型槽车,在批量生产前必须进行试制和试验。

试制产品(不应超过3台)须经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鉴定合格,并在经过所在省、市、自治区劳动局审查同意、报请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后,方可批量制造。

       第十六条 修改设计的审批

       槽车的制造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和经过批准的图纸施工。

制造厂如需改变设计(包括材料代用)。

应经原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同意,重大的修改并须取得原设计图纸批准机构的批准。

       第十七条 罐体制造

       槽车罐体的制造和检验,必须符合本规定和图样的要求。

凡本规定和图样无明确规定者,应遵照现行JB741《钢制焊接压力容器技术条件》和JB/z105《钢制压力容器焊接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材料检验

       

(1)制造罐体和承压元件的原材料和焊接材料必须具有质量合格证明书。

       

(2)投料前,应根据本规定和有关材料标准的要求,按炉批复验钢板的化学成份和常温机械性能,并逐张检查钢板表面质量。

不合格的材料不准使用。

       第十九条 材料标记的移植

       原材料下料后,制造厂应及时将材料标记(包括材料牌号、炉号、批号、编号及厚度等)或材料标记代号打印移植在每块制造罐体和主要承压元件的材料上。

       第二十条 焊接试板

       

(1)必须对每台槽车罐体做一块产品纵缝焊接试板,以便进行焊缝性能的检验。

成批生产的槽车,在焊接质量稳定的情况下,经所在省、市、自治区劳动局批准后,其产品焊接试板可以少做,但每10台至少做一块。

       

(2)凡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或国外材料时,在罐体施焊前必须制备焊接工艺试板,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第二十一条 焊接施工

       

(1)承担罐体和承压元件焊接操作的焊工,必须按照国家劳动总局颁布的现行《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的要求经考试合格,并持有有效的证书。

       

(2)罐体的焊接施工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和焊接工艺规程以及图样的要求。

自动焊对接焊缝的加强高度不应超过2mm。

       (3)施焊后,应在焊缝附近的规定部位打上焊工代号钢印。

       第二十二条 焊缝的无损探伤检查

       

(1)罐体焊缝的无损探伤检查应由经过考试合格的检验人员进行。

检查结果应有详细记录。

       

(2)入孔和接管的所有焊缝均必须进行100%的磁粉探伤或者色检验,不得有裂纹和夹层存在。

       (3)罐体的对接焊缝,必须经过100%的射线检查合格。

对于有超声波探伤经验的单位,也允许用100%的超声波探伤来代替,但必须同时辅加20%以上的射线复查,射线复查部位应包括焊缝的交叉部位和超声波探伤的可疑部位。

       (4)焊缝的无损探伤检查方法和评定标准按现行JB741《钢制焊接压力容器技术条件》的规定执行。

封头拼接焊缝应按纵焊缝对待。

       第二十三条 罐体的焊缝热处理

       

(1)槽车罐体制成并经检验合格后,必须进行焊后整体消除残余应力热处理。

       

(2)热处理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罐体变形。

热处理后,罐体内外表面应清除干净,并不得再进行施焊。

       第二十四条 罐体的水压试验和内容积测定

       

(1)罐体的水压试验应在热处理后进行。

水压试验的压力应为罐体设计压力的1.5倍,保压时间应不少于30分钟。

试验过程中不得有显著变形,不均匀膨胀和渗漏。

       

(2)在进行罐体水压试验的同时或以后,进行罐体内容积的测定。

       第二十五条 安全附件的制造和验收

       槽车上的各种安全装置和附件,如安全阀、液面计、压力表、温度计、液泵、阀门、紧急切断装置和灭火器材等的制造的检验,必须符合本规定和各有关规定及标准的要求,并必须具有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质量证明书。

压力表和液面计还须有计量部门出具的检验证明。

       第二十六条 槽车的组装和气密性试验

       

(1)槽车的各种附件和管路,在与罐体组装前均须分别进行性能检验或试验,合格后可进行组装。

安全阀必须经过开启压力调试合格,并须进行铅封。

       

(2)槽车组装后,必须进行整体气密性试验。

试验压力为罐体的设计压力。

试验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 整车检验和运行试验

       

(1)每辆槽车必须在制造厂内完成罐体、附件与车辆(或底盘)的总组装,并经检验和试验合格后,方许出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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