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师范大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指南.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3200733 上传时间:2022-11-20 格式:DOCX 页数:74 大小:146.5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哈尔滨师范大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指南.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4页
哈尔滨师范大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指南.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4页
哈尔滨师范大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指南.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4页
哈尔滨师范大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指南.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4页
哈尔滨师范大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指南.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4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哈尔滨师范大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指南.docx

《哈尔滨师范大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指南.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哈尔滨师范大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指南.docx(7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哈尔滨师范大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指南.docx

哈尔滨师范大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指南

哈尔滨金融高等专科学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指南

 

第一部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1、哪些单位和职工必须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

中央直属、省直属在哈尔滨市行政区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都要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

 

2、省直实施了哪些补充性医疗保险?

省直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同时实施了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离休人员医疗统筹。

3、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如何缴费?

省直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参保单位缴费率为上年度工资总额和退休费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统一口径)的7.5%,职工缴费率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

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缴纳,每月10日前,各参保单位将本月医疗保险费缴纳到省医保中心,个人缴费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缴费采取委托银行扣缴和直接缴费两种方式。

4、参保单位未按时缴费如何处理?

逾期未缴纳的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超过一个月未缴费的,停止该单位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待补齐欠费和滞纳金后的下月起再恢复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5、什么是大额医疗补助?

大额医疗补助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一年中使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超过最高支付限额至一定数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省医保中心通过对基金进行统一调剂、支付和管理所实行的一种对基本医疗保险进行补充的医疗保险办法。

凡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必须同时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

6、省直大额医疗补助如何筹资和缴费?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由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筹资标准为每人每月缴费6元,参保单位为参保人员每人每月缴纳3元,参保个人每人每月缴纳3元。

7、什么是公务员医疗补助?

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通过对国家公务员医疗费用再增加一定比例的办法来保证其待遇从优的一种制度。

 

8、什么样的人员属离休人员?

离休人员是指经组织部门认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已离职休养的人员。

9、什么样的人员属老红军?

老红军是指1937年7月7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

10、什么样的人员是属于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

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是指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3日这一时期参加工作并在干部岗位上离职的老同志。

11、什么样的人员属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是指根据《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评定为二等乙级以上并经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取得中华人员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的人员。

12、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离休人员、老红军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问题怎么办?

离休人员、老红军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原有医疗待遇不变,省直为这部分人建立离休人员医疗保障机制。

省直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实行单独统筹管理,由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参照离休人员的医疗统筹制度管理。

13、什么是省直离休人员医疗统筹制度?

按照”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由医保中心负责对离休人员医疗费进行统一筹集、管理和支付的制度。

14、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后,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怎么办?

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不属于离休人员,因此它们与退休人员一样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其医疗待遇。

15、什么样的离休人员享受医疗照顾政策?

省直离休人员中的老红军,享受行政正、副厅级待遇人员,专业技术职称为正高级的人员,1945年9月3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享受正、副处级待遇的人员及省委、省政府文件(黑发〔99〕21号)规定的相关人员享受医疗照顾政策。

16、省直离休人员如何筹资和缴费?

省直普通离休人员医疗基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5900元;医疗照顾人员医疗基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由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筹资;红军时期、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享受厅级(正厅、副厅)待遇的离休人员的医疗基金筹资标准每人每年为32000元,由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筹资。

离休人员医疗统筹费年初一次性缴纳。

 

17、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管理方式是什么?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按照“三、二、一”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三”是三个目录:

既《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暂行办法》。

“二”是两个定点:

既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省直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明细见附表)。

“一”是一个结算办法,既《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办法》。

18、省直离休人员的就医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省直离休人员就医原则上执行《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参照执行《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暂行办法》。

19、《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如何分类?

甲、乙类目录药品作用和药品费用个人支付比例?

《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分“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

“甲类目录”的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价格较低的药品。

“乙类目录”的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

使用“甲类目录”的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所发生的费用完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负20%(包括门诊和住院,可由个人账户支付),其余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离休人员使用乙类药品无个人自负比例)。

20、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如何分类?

《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分为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全部支付、部分支付及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

21、省直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范围?

省直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非临床诊疗必需,以及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诊疗项目。

(1)服务项目类

①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②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2)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①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②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③各种健康体检。

④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⑤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3)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①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②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③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④省物价部门规定的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4)治疗项目类

①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②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③近视眼矫形术。

④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5)其他

①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②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22、省直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有哪些?

(1)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①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Y-刀,Ⅹ-刀)、心脏及血管造影Ⅹ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等项目,个人自付20%后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规定执行;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个人自付30%后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规定执行。

②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个人自付30%后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规定执行。

③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按国产普及型价格,个人自付30%后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规定执行。

④一次性医用材料按物价部门规定的不可单独收费的,不能重复收费;可单独收费的,参保人员个人自付10%;医用特殊材料,参保人员个人自付30%后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规定执行。

(2)治疗项目类

①血液透析、腹膜透析,个人自付10%后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规定执行。

②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个人自付30%后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规定执行。

③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项目,个人自付30%后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规定执行。

23、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服务设施费用有哪些?

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

(1)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2)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门诊中药煎药费、电冰箱费、微波炉费、取暖费、电炉费、药引子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费、产妇卫生费(卫生纸、棉垫等)、损坏公物赔偿费、医疗单据费(记账单费)。

(3)病床环境和病人使用物品的清洁卫生费用及消毒费用。

(4)膳食费、陪护费(含陪护人所有的床位费)、护工费、洗理费、文娱活动费以及其它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24、省直基本医疗保险普通病床应具备什么条件?

(1)三级医院、二级医院:

备有床、床头柜、床垫、被褥、床单、被套、枕头、枕套、住院服、脸盆、暖水瓶。

一级医院(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备有床、被褥、床单、被套、枕头、枕套、脸盆、暖水瓶。

(2)门诊床位应提供被、褥、床单、枕头、枕套等用品。

25、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干部病房应具备什么条件?

除三级医院应备有的设备外,还应设有卫生间等设备。

26、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有哪些?

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外的(即三个目录外的)药品、检查、治疗费用。

临床验证的药品及新型医疗设备、仪器,刚刚投放到临床的检查项目和美容、保健、特需治疗等项目及费用。

27、什么样的医疗费属于医保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

按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规定的范围在医院和药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28、新调入人员或重新上岗人员如何办理参保登记?

参保单位新调入或重新上岗人员由单位代办员持机构编制管理证、工资关系转移介绍信、当月工资表到省医保中心办理参保手续,填写《省直医疗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建立档案,并发放《省直医疗保险卡》和《省直医疗保险就诊手册》。

29、省直参保人员有变动时怎么办?

参保人员在省直范围内调动工作的,先由调出单位代办员到医保中心办理医疗保险停保手续,再由调入单位代办员持机构编制管理证,填写《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变动审批表》到省医保中心办理调入和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欠医疗保险费的,由原单位缴清,否则不予办理转移手续。

参保人员跨省直范围调动工作的,与医院结算完后,由单位代办员填写《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变动审批表》,携带《省直医疗保险卡》办理调出手续。

省医保中心出具个人账户转移单,将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转到原单位,由原单位发给本人。

参保单位新退休、提职、晋级人员在填写《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变动审批表》后,还应提供退休审批表、提职晋级文件等有关文件材料。

经核实后,调整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幼儿教育 > 唐诗宋词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