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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花都区园林绿化景观提升建设工程-马鞍山公园维修改造工程

工程地点:

广州市花都区马鞍山公园

合同编号:

勘察证书等级:

设计证书等级:

发包人:

广州市花都区城市管理局

承包人(勘察人、设计人):

签订日期:

2018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章合同协议书

第二章勘察合同条款

第三章设计合同条款

附件一发包通知书

附件二工程勘察费用计算表

附件三工程设计费用计算表

附件四廉政合同

 

第1章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

广州市花都区城市管理局

承包人(勘察人、设计人):

本项目经勘察设计招投标,《发包通知书》广州公资交(小额)字【2018】第【】号。

发包人广州市花都区城市管理局确定承包人承担花都区园林绿化景观提升建设工程-马鞍山公园维修改造工程的勘察、设计任务,工程地点为广州市花都区马鞍山公园。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本合同的组成文件及优先次序:

2.1本合同协议书。

2.2勘察合同条款。

2.3设计合同条款。

2.4发包通知书。

2.5发包人要求及技术规范。

第三条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特征:

1、项目名称:

花都区园林绿化景观提升建设工程-马鞍山公园维修改造工程

2、项目规模、特征:

本工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马鞍山公园,主要建设内容为:

对公园主园路进行改造,主园路长约1700米、在主园路旁增设4个休息亭廊、厕所升级建设、绿化景观带建设等工程。

工程总投资约996.64万元。

第四条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签定合同后2天内,发包人将线路平面图、地形图提交承包人。

第五条费用及支付方式:

5.1费用:

5.1.1本项目勘察设计费(中标价)为人民币万元(大写:

),其中:

勘察费为人民币万元;设计费为人民币万元(勘察费、设计费为暂定费用,作为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定金的依据)

5.1.2本工程勘察费、设计费依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文收费标准计算。

5.1.3结算原则:

按上述5.1.2收费标准进行结算,工程设计基价以花都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的施工图预算价为基数核算设计费;工程勘察费按实际完成勘察工作量(经发包人确认的量)进行结算;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中没有的收费项目,由发包人、承包人另行商定。

5.1.4勘察费、设计费结算价最终以花都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价意见书为准。

5.2支付方式:

5.2.1勘察费支付方式:

(1)合同签订并已生效,勘察人已完成进场,具备开工条件,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合同价的20%作为定金(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察费)

(2)勘察工作全部完成,勘察人提交所有合格的勘察成果报告给发包人,发包人根据实际完成工作量进行审核确认,工程经花都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预算审核后,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由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预算审核的勘察费总额的80%(含定金)。

(3)待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后,按照本合同条款5.1.2、5.1.3的原则结算,并经花都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结算审定后,发包人向勘察人结清全部勘察费用(无息)。

5.2.2设计费支付方式:

(1)合同签订并已生效后,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合同价的20%的定金,计万元(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完经相关部门评审通过后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设计图和施工图预算书及相关电子文件,工程预算并经花都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设计费可支付财政预算评审设计费总额的50%(含定金);

(3)待本工程施工进度完成50%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区财政预算评审设计费总额的65%。

(4)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区财政预算评审设计费总额的80%。

(5)待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后,按照本合同条款5.1.2、5.1.3的原则结算,经花都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结算审定后,发包人向设计人结清全部设计费用(无息)。

5.2.3财政投资项目付款时间以财政部门批准为准,具体支付规定见“广州市花都区城市管理局关于明确合同中支付条款相关规定的通知”

5.2.4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

5.2.5承包人收款时需提供合法票据。

5.2承包人收款时所使用的“开户银行名称、账户名称及账号”必须与发包人签订合同时所填写的“开户银行名称、账户名称及账号”一致、且签订后不得变更,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设计人承担。

第六条当项目的建设发包人变更时,发包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并协商合同终止或变更事宜。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第八条本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承包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发包人、承包人同意由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九条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施工竣工验收合格为止。

本合同一式捌份,其中正本贰份,合同双方各执壹份,副本陆份,发包人执叁份,承包人执叁份。

(以下本章无正文)

发包人名称:

承包人名称:

广州市花都区城市管理局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510060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户名:

银行帐号:

 

第二章勘察合同条款

第一条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

本次勘察,应在发包人向勘察人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基础上,根据已确定的设计方案对工程范围内进行工程勘测及地质勘察工作,以便为确定工程构造的布置及编制工程设计文件,提供准确完整的勘测及地质资料。

技术要求执行《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市政工程勘察规范》、《城市测量规范》等。

第二条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勘察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十份及电子文件一份(在标签处加盖公章),勘察成果资料中要列明具体子目。

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另行收费。

发包人若有要求提供过程资料,勘察人有义务按发包人的具体要求(包括内容、格式等)提供。

第三条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3.1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

3.1.1本工程勘察工期:

合同签订后,勘察人收到发包人发出的进场通知起计10日内提交勘察成果文件。

并应完全满足设计工作进度的需要,由于勘察人的原因未能及时提交成果资料,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受到影响时,按本合同第二章第五条规定处理。

3.1.2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勘察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

3.2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按第一章第五条执行。

3.2.1本工程勘察费暂定为人民币万元(大写:

勘察费按实际完成勘察工作量结算,结算价以花都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价意见书为准。

3.2.2勘察人应于每月18日前将“勘察设计进度月报表”一式四份报送给发包人。

第四条发包人、勘察人责任

4.1发包人责任

4.1.1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

4.1.2发包人应协助勘察人解决勘察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如:

落实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及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有关问题和水上作业用船等),并承担相关费用。

4.1.3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协助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协助勘察人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

4.1.4勘察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发包人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

4.1.5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人停工、窝工,工期顺延。

4.1.6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4.2勘察人责任

4.2.1勘察人应在进场前编制勘察方案送发包人审批,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并经建设管理单位审定的勘察方案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4.2.2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勘察人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为直接损失部分勘察费的300%。

造成第三方损失的,由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并根据仲裁结果承担责任。

4.2.3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报发包人或技术咨询公司审核,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4.2.4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4.2.5勘察过程中,勘察人应做好现场管线等的保护工作,勘察施工前应做好探管工作。

由于勘察人的原因而造成对管线或第三者财产的损坏,由勘察人负责赔偿。

4.2.6在现场工作的勘察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所有勘察成果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4.2.7勘察过程中,在有毒、有害等危险场所现场作业时,勘察人应对现场作业人员做好保护措施,并配备安全防护设施。

4.2.8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勘察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第五条违约责任

5.1由于发包人未协助勘察人解决工作条件而造成停工、窝工或来回进出场地,发包人应将工期按实际工日顺延。

5.2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返工勘察费用由勘察人承担。

如果勘察人未能按时提供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给发包人,每延迟一天,发包人扣除合同勘察总价的5‰作为罚金。

5.3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勘察人未进行勘察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定金;已进行勘察工作的,完成的工作量在50%以内时,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50%的勘察费;完成的工作量超过50%时,则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100%的勘察费。

5.4本合同签订后,发包人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勘察人不履行合同时,双倍返还定金。

第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其它约定事项:

7.1考虑此类工程常受场地条件限制、规划调整及方案或设计评审要求修改等多因素影响,引起工程变更致使勘测工作量增加或减少。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双方应及时确认实际发生的勘测工作量,并按实际完成工作量与本合同条款5.1.2、5.1.3条结算勘测费。

7.2关于勘察深度的要求:

(1)按国家现行的勘察深度要求规定.

(2)初步勘察应进行详细的工程测量、工程地质勘察和水文地质勘察,基本查清沿线地质、水文、气候、地震等情况。

若利用既有的地形图、工程地质平面图、水文地质资料和地震资料时,必须进行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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