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供电系统安全供电技术指导意见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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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供电系统安全供电技术指导意见书

矿井安全供电指导意见

随着集团公司生产矿井西移和北上,为了进一步延伸集团公司提出的“三不工程”建设指导意见,确实做到安全供电,集团公司各供用电单位要用“理念是先导,素质是前提,设计是基础,装备是重点,保护是关键,管理是根本”的指导思想来统领供用电工作,必须在“五个环节,八个步骤”上下功夫。

确保集团公司供电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晋煤集团矿井安全供电指导意见,望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1条电网运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各供电、用电单位应当共同维护集团公司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2条认真落实苏副总经理提出“理念是先导,素质是前提,设计是基础,装备是重点,保护是关键,管理是根本”精神来统领集团公司供用电工作,继续推进“三不工程”建设,确保矿井不停电。

第3条供电部门必须确保给用户的电能是在规程允许范围之内、合格的、不间断的电能。

第4条集团公司的低瓦斯矿井随着采煤的不断的延伸,出现了高瓦斯区域,瓦斯在不断升高。

凡是集团公司的高瓦斯矿井,就是不能停电,并延伸到集团公司的所有矿井,都不能停电。

第5条供用电系统要树立“所有供电事故都是可控和预防的”以及“凡是无计划的停电都是事故”的理念。

坚决杜绝无计划停电,规范有计划停电检修。

第6条集团公司供用电系统安全供电管理工作必须在“线路的管理、线路的运行”、“变电站的管理、变电站的运行”、“电力线路、设备的检修”、“机电(电力)调度的建设”、“机电系统预警和应急预案”五个环节和“设计、选型、采购、安装、试验、使用、维护、保护”八个步骤上深入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落实到供用电系统管理全过程中,开创集团公司供电系统的新局面——安全供电和不停电。

第7条本矿井安全供电指导意见提出的是晋煤集团发供配电系统宏观的、原则性的安全供电管理的要求,在以后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新颁发规程规范、行业标准不一致或相抵触时,应执行国家规程规范、行业标准。

第二章供电系统设计、选型

第8条电网规划应以五年一个周期进行,应当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运行灵活,符合《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电力系统技术导则》以及设计规范的要求。

对技改、新建应充分考虑供电系统安全、经济、环保、节能等方面的关系,进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第9条35kV以上供配电系统工程设计由电力系统的专业设计院设计,35kV及以下供配电系统工程设计优先由晋煤集团设计院设计。

第10条初步设计完成后,由机电处组织建设、管理、使用、运行等单位共同审核确认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作。

第11条设计中严格执行电力系统的各项反事故技术措施。

第12条在变电站设计、建设方面,按照“有人巡视、无人值守”的理念,实现“四遥一监视”功能。

第13条合理选择矿井变电所的主变压器容量,采用分列运行方式,合理布局配电系统。

第14条35kV及以上的变电站内站用交流电系统和直流系统均应采用双套系统,单母分段的接线分列运行方式。

直流系统的馈出网络应采用辐射状供电方式,不应采用环状供电方式。

第15条综合自动化系统的后台机、通讯管理机、交换机、微机保护装置等使用交流电源的设备,均应配置足够容量的逆变电源装置(或在线UPS电源),有足够的容量保证微机保护装置保存数据和开关的机构跳闸

第16条微机保护装置按照“分散就地安装”的原则,若集中组屏必须按主接线图独立组屏。

微机保护装置的工作电源和控制回路电源保险或开关必须分开,不得共用

第17条凡是给高瓦斯矿井设计变电站带井下局扇负荷,井下局扇必须至少两条专用线路入井并在井下设置专用风机变电所或专用母线段。

第18条井上下电网应设置电网监控系统,必须将现场设备状况信息上传至电力调度(机电调度)。

第19条井上电网监控系统应监控到所有的6KV开闭所和矿井的一级保安负荷的运行状况。

第20条井下电网安全监控系统应监控到井下中央变电所、盘区变电所、采区变电所、通风专用变电所以及风井切换装置等高低压开关运行状况。

第21条地面6(10)kV线路必须严格执行线路“四分开”制度,即保安线路与生产线路分开;生产线路与辅助生产线路分开;辅助生产线路与生活线路分开;生活线路与转供电线路分开。

第22条高瓦斯矿井,井下局部通风机和瓦斯抽放系统均必须形成各自独立的供电系统,不得与其他动力负荷混用变压器、高低压开关。

第三章设备采购

第23条所有供配电系统的设备应根据招投标法规定进行设备采购。

第24条设备招标技术规格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由设计单位提出设备技术指标,使用单位提出功能要求,机电处牵头,有关单位共同审核签字认可后,报租赁站上网公示招标。

第25条确定设备中标厂家后,由使用单位、技术管理、设计等单位详细把关签订设备订货技术协议。

第26条制造厂家或经销商应提供本单位设备的各种资质证书、采购文件、技术型文件和质量证明文件。

第27条凡是采购的供用电设备、电缆必须考虑使用场地、井下或一些易燃易爆等主要场所,必须使用防爆设备,有煤安标志,并符合安全规程的要求。

第28条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设备、综合自动化设备由机电处、租赁站和使用单位派人应赴厂监造和验收,需要专门的监造人员监造的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验收工作结束后,监造人员应提交监造报告,并作为设备原始资料存档。

第29条所有集团公司电力系统要采购的井上下电气设备、保护装置等必须经集团公司机电副总牵头,组织机电处、设计处、租赁站、供电分公司、基层单位等有关技术人员、参考基层平时使用情况,对生产厂家的资质、执行的标准、业绩、并参考以及煤炭行业兄弟单位的使用情况,对国内各生产厂家每年进行一次调研和评估,至少优选出3家以上。

第四章设备安装、验收

第30条供配电系统工程施工安装必须由具有电力行业施工资质的专业队伍进行施工,严禁将工程转包。

第31条施工单位在安装过程中自行购买的材料、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出具合格证,大宗采购的材料应征得使用单位同意认可后进行采购,特殊及关键材料的采购,使用单位或建设单位有权指定。

第32条供配电系统线路、变电所的运行使用单位要在安装、施工和验收工作中全过程参与。

第33条设备到达现场后,租赁站牵头,施工单位、供电分公司、建设、生产厂家等有关单位及时到现场开箱检查验收。

第34条施工过程中采取的安全措施应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程,并上报给建设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35条施工单位要服从管理,遵循建设单位的意见不得无故影响正在运行的设备。

第36条属于基建部分工程竣工后,由基建处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共同验收。

第37条凡技术改造的变电设备,由机电处牵头,使用单位及有关单位对设备进行验收。

第38条工程验收时施工单位必须提供齐全工程验收规范规定的施工资料。

第39条按照验收规范经验收合格,手续完备,符合运行条件,才可投入电网试运行,一个月处理完遗留问题办理移交手续。

第40条对于集团公司的每一个电力工程施工的资料和施工质量基建部门要评估存档,以便今后评估参考。

第五章电力系统的检修和预防性试验

第41条各单位应将本单位管辖范围的所有井上下电气设备、电力线路明确运行、维护职责分工以及划分界线,做到台台设备、条条线路有人管,不得有遗漏。

第42条电力系统的所有电气设备和电力线路必须实行强制性检修和预防性试验。

第43条正常运行的供电设备和电力线路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的有关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预防性试验,并对实验结果进行分析。

第44条地面供电设备应进行“春季”和“秋季”安全检查。

每年的春季和秋季检修按照规定和要求对供电系统各部位进行认真检查和检修。

第45条井下供电系统的电气设备和线路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停电检查和检修。

第46条要利用法定节假日合理安排停产检修供电设备和线路。

对于35kV及以上变电站的主变和站内母线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停电检查和检修。

在一次设备停电检修的同时,也要对站内二次设备进行全面详细的检查和检修。

第47条新投运的电力线路和变电站在送电投运后要在10天、30天以及180天三个阶段分别进行一次全面停电检查和检修。

第48条6kV及以上的架空线路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夜间巡视。

第49条单位主管机电(供电)部门每年均对强制性检的电气修设备和电力线路进行检查和统计,并建立健全考核制度。

第50条强制性检修按照检修周期进行,不得推延超过7天。

第51条所有检修记录和测试数据等资料保存至少三年。

第52条对局扇供电回路检修时,如造成局扇单回路供电的生产单位必须停止生产。

第六章供用电系统的调度和运行

第一节供电用系统的调度管理

第53条为了保障集团公司电力系统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各单位必须成立机电调度(电力调度)。

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第54条供电分公司电力调度中心是集团公司电力系统发供用电系统的安全运行调度指挥中心,各矿及有关单位的机电调度必须服从供电分公司电力调度中心的指挥。

第55条机电调度(电力调度)职责:

(1)服从上级调度的指挥。

(2)负责协调对管辖范围的发供用电系统的运行方式、继电保护投退以及本系统停送电工作。

(3)负责向上级调度和有关领导汇报本系统发生事故情况。

(4)电力调度(机电调度)是本单位启动和终止供电预警信息发布中心。

(5)负责本系统事故状态的恢复供电的应急指挥。

第56条各矿井的电网检测监控系统信息必须能传输到供电分公司电力调度中心,供电分公司的相关电网信息同时也能传输到矿上的机电调度,实现电力系统的信息资源共享。

第57条各单位要强化电网调度自动化和电力通讯的管理,制定电网监控系统设备和通讯线路的运行管理考核制度,确保电网调度自动化信息准确、安全运行。

第58条各单位必须制定供用电系统的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供电分公司检修带有矿井主扇风机的线路和变压器,致使风机电源变成单回路供电时,供电分公司和影响供电的单位均应根据情况处于预警状态。

第59条严格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严格执行现行各项规程、制度和各级电网调度规程、规定。

强化统一调度管理,维护电网运行秩序。

第60条各变电站的值班人员及时、如实、准确汇报机电调度变电站信息,根据调度值班员的命令进行恢复送电。

不得擅自停送电。

第二节运行方式的管理

第61条各单位每年对管辖范围的供用电系统的实际运行方式需要进行修订,并报上级调度部门审核备案。

供电分公司每年应将全集团公司的运行方式上报机电处审核备案。

第62条各单位对所管辖变电站设备、线路双重编号按照晋煤集团电力系统《调度规程》进行统一、规范,做到现场电气设备(线路杆塔)、图纸、变电站自动化后台、记录和调度后台相统一。

第63条井上下6(10)kV变电所双回进线分列运行时,母联开关的停送电必须经过电力调度或机电调度同意。

母联开关的送电操作必须是地面35(110)kV变电站的6(10)kV主母线母联断路器首先操作合上,下级母联断路器方可操作的原则执行。

第64条风机专用变电所当出现一条线路故障跳闸并伴随越级跳闸到上级变电所,此变电所合上母联开关,一条进线带两段母线,故障线路开关严禁试送电。

只能利用原有的分列运行方式试送电。

第65条所有单位不得随便改变系统的运行方式,必须征得电力(机电)调度的同意。

第66条高压断路器的分合操作方式应正常处于远方遥控操作方式。

第三节继电保护管理

第67条供电分公司要根据供电部门所下发的系统阻抗参数,结合集团公司各电厂机组的参数,核算6kV以上母线的短路电流和阻抗参数。

第68条所有继电保护整定计算技术人员和电气设备修改保护定值技术人员应熟悉掌握保护装置的性能,合理选择保护种类,正确投退保护压板。

第69条各单位必须有专人对本单位供电系统的继电保护进行计算,由本单位的主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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