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方案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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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方案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XX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的通知》(民发〔2014〕132号)、《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意见》(民发〔2015〕158号)和《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XX政办发〔2011〕90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认真按照中央、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等方面开展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

但受人口流动加速、贫富差距加大、家庭问题凸显等社会因素影响,未成年人流浪现象仍然存在,其中部分未成年人被操纵、胁迫、诱骗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其合法权益遭受严重侵害,妨害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是维护流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不断改进救助工作方法,完善政策措施,提升保护水平,维护好流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二、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贯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健全机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加快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确保流浪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家庭和妥善安置,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流浪现象,坚决杜绝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权益保护优先原则。

加强对家庭监护的指导和监督,严厉打击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未成年人的不同生理、心理和智力发育等特点实施分类救助,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和受教育权。

2.坚持源头预防和属地管理原则。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对辖区内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负总责,要加强对本辖区未成年人外出流浪的源头治理,成立由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市、县市区(园区、示范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联动的救助保护网络体系,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

3.坚持救助保护和教育矫治并重的原则。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救助流浪未成年人,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文化和法制教育,强化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加大技能培训力度,帮助其顺利回归家庭。

4.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的原则。

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加大政府投入,完善救助政策,加强各方协作,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社会公益团体的作用,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三、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政策措施

(一)健全街头主动救助工作联动机制。

民政、公安、城管执法、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共同做好街头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建立市、县市区(园区、示范区)两级民政、公安、城管执法、卫生计生等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横向联动机制和市、县市区(园区、示范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配合的纵向联动机制。

(二)严厉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和被强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要一律采集生物检材,检验后录入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比对,及时发现、解救失踪被拐卖未成年人。

要加强接处警工作,凡接到涉及未成年人失踪被拐报警的,公安机关要立即出警处置,认真核查甄别,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要强化立案工作,实行未成年人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充分调动警务资源,第一时间组织查找。

建立跨部门、跨警种、跨地区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活动工作机制。

民政部门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被拐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

(三)做好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工作。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依法承担流浪未成年人的临时监护责任,为其提供文化和法制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技能培训等救助保护服务,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要协助司法部门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帮助流浪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或替代教育,对沾染不良习气的,要通过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矫治不良习惯,纠正行为偏差;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对流浪残疾未成年人,卫生计生、残联等部门要指导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康复训练等。

(四)帮助流浪未成年人及时回归家庭。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公安机关要综合运用救助保护信息系统、公安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和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方式,及时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对查找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及时安排接送返乡,交通运输部门要在购票、进出站、乘车等方面积极协助。

流出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通知返乡流浪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救助保护和帮扶工作。

流出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家庭监护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对确无监护能力的,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协助监护人及时委托其他人员代为监护;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经反复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对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在继续查找的同时,要通过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照料、社会福利机构代养、家庭寄养等多种方式予以妥善照顾。

对经过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要按户籍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以便于其就学、就业等正常生活。

对在打拐过程中被解救且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幼儿,民政部门要将其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抚育,公安机关要按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对于无人照顾的羁押人员的未成年子女、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送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有条件的,可设立临时安置中心进行安置。

(五)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源头预防和治理。

预防未成年人流浪是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做好源头预防是解决未成年人流浪问题的治本之策。

家庭是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流浪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

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要加强对家庭履行监护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对困难家庭予以帮扶,提高家庭抚育和教育能力,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

村(居)民委员会要建立随访制度,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要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要报告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责令其改正;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学校是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阵地,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根据学生特点和需要,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学生掌握就业技能,实现稳定就业;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要进行重点教育帮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教育资助和特别关怀。

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适龄儿童辍学、失学信息通报制度,指导学校做好劝学、返学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做好协助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和扶贫开发等政策,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纳入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工作和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计划;将流浪残疾未成年人纳入残疾未成年人康复、教育总体安排;充分发挥志愿者、社工队伍和社会组织作用,鼓励和支持其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教育、矫治等服务。

四、建立健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

市人民政府成立XX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XX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民政局,负责协调和指导全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建立由市民政局牵头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和困难,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和督促县市区(园区、示范区)、各有关部门做好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示范区管委会)要建立由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实现救助网络全覆盖。

要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政府目标管理,抓紧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制度,健全落实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安置和源头预防等相关规定,规范救助保护工作行为,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落实部门责任。

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职责,加强组织协调,积极主动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范畴,加大投入,建立规范救助场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对救助保护机构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

教育部门要指导支持救助保护机构对流浪未成年人开展义务教育或替代教育,做好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流浪未成年人中的在校学生的帮教工作,落实救助机构教师待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确定有资质的医疗机构作为流浪未成年人病患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卫生计生部门要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精神病人、危重病人救治工作,不得拒收和遗弃。

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操纵未成年人乞讨、拐卖拐骗未成年人等犯罪行为,根据需要在救助保护机构内设立警务室或派驻民警,协助做好管理工作。

司法部门要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提供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

财政部门要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救治资金保障工作,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中央和省财政给予专项补助,市、县市区(园区、示范区)要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专项资金。

其他相关部门也要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履行部门职责。

(三)加强救助保护能力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园区、示范区管委会)要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要充分发挥现有救助保护机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作用,不断完善救助保护设施,配备专用救助车辆,保障工作需要。

要加强救助保护机构工作队伍建设,合理配备人员编制,对专业性强的岗位可实行聘请社工购买服务方式,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

(四)建立情况通报制度。

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定期通报本级本部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履职履责和有关法律、政策的落实情况,建立挂牌督办和警示制度。

(五)建立责任追究制。

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认真核查落实;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部门和工作不力、未成年人流浪现象严重的县市区(园区、示范区),扣减目标管理和综合治理考核相应分数,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六)加强宣传引导。

进一步加大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在全社会牢固树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意识。

加强舆论引导,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开展慈善捐助、实施公益项目、提供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积极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营造关心爱护流浪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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