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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过程实施情况

采购过程实施情况:

具体有质量体系程序文件QSP707《采购控制程序》中有规定,

5采购控制流程图

 

No

YesYesNo

6采购

6.1采购计划

6.1.1用料单位根据生产经营计划任务向物资处/供应部申报:

a)原辅材料(包括其他物资)需用计划(一式三份)。

注:

年度用料计划在上年十二月十五日前申报;月用料计划于上月22日前申报;

b)各用料单位于当月5日前向物资处/供应部申报当月追加用料计划(一式三份)。

6.1.2物资处/供应部综合计划员收集到用料单位的申请计划后,传递给各有关专业计划员,根据库存情况综合平衡后编制采购计划(见附录A),其中年计划由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其它计划由物资处/供应部负责人审批,然后交采购人员执行。

6.2采购的实施

6.2.1拟采购原辅材料信息

a)产品质量要求(《采购明细表》、技术条件、级别/型号及其它附加条件);

b)验收条件;

c)数量、交付方式等。

需要时,还应包括在供方现场验证时的验证安排和放行规定和/或顾客对采购的要求。

6.2.2与供方有关的信息

a)宝钛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宝钛集团)《采购明细表》中合格供方名录;

b)需要时,还应包括对供方程序、过程、设备的批准要求,对其人员资格要求和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如与主要原料供方签订的《工艺大纲》等。

6.2.3采购人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企业“采购计划”、《采购明细表》的规定,对有关采购信息进行审核(需要时,可由物资处/供应部、质量部、科技部共同审核),确保其充分、适宜。

6.2.4采购重要用途产品新设计和开发的产品应实施控制:

a)由研究院对采购项目和供方的确定进行充分论证后,编制“新设计和开发产品采购明细表”及对供方的要求,经总工程师审批后,提交物资处/供应部作为选择供方和采购的依据;

b)物资处/供应部在采购计划或与供方签订的采购合同、技术协议中应明确对供方的要求;

6.2.5采购人员按采购信息编制采购合同草案,由采购业务主管对草案下述条款进行审核:

a)拟采购的原辅材料名称、牌号、规格、级别/型号、数量、交货期、价格;

b)技术条件、技术协议书及附加条款;

c)供方资格;

d)其它合同条款;备注:

顾客要求时,应将顾客质量管理体系、产品工艺等特殊要求纳入合同并传递至供方。

审核后经处长批准按《合同法》要求正式签订采购合同。

6.2.6采购员按照采购合同的规定,进行原辅材料采购。

对个别从市场直接采购的零星原辅材料,无需签订采购合同,但必须符合《明细表》或原辅材料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并保证及时交货,满足用料单位的要求。

6.2.7进口原料的采购

由物资处/供应部编制采购计划,委托外贸处/外贸部签订采购合同,并进行采购。

采购合同内容的审核由外贸相应人员按6.2.4条规定执行。

6.2.8宝钛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宝钛集团)或顾客拟在供方现场实施验证时,物资处/供应部应在采购合同或协议中写明验证的安排和产品放行的方法。

6.3采购变更

6.3.1当采购条件变化,不能按《采购明细表》的规定要求采购时,/供应部采购人员应填写“采购变更申请单”(见附录B),经原辅材料业务主管人员审核、处长批准,送科技部。

6.3.2科技部工艺人员在“采购变更申请单”上签署意见后,经科技部主任批准后返回物资处/供应部实施。

6.4采购原辅材料的发运

6.4.1大宗原辅材料以铁路运输方式,由采购人员通知供方按合同规定,运达本企业铁路专用线,并随发运原材料寄发所供产品的质量证明书(合格证)。

6.4.2采购量较小的原辅材料采用带车自运或由供方送货到厂的方式,并提供所供产品的质证书(合格证)。

6.4.3进口原料由外贸处/外贸部负责办理有关进口手续,提供质量证明文件,并运送到指

定地点。

7采购产品的验证

7.1验证依据

a)采购合同/采购计划;

b)供方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合格证);

c)本企业《采购明细表》、“采购变更申请单”、“物资检斤单”或“铁路货运单”;

7.2原辅材料到货后,仓库保管员通知验收员按本程序7.1条要求,核查实物的品名、类别、数量、件数(批号)、供方包装及外观质量情况,并进行到货登记。

对本企业带车自提的原辅材料,采购人员应在装运前在现场进行核查验证工作。

7.3经核查,对符合要求的采购品由验收员按《采购明细表》要求,进行A、B、C分类,按批次、规格/级别分类存放。

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采购品,检验员做记录、标识,仓库人员进行隔离后,按QSP806《不合格品控制程序》执行。

7.4对符合规定要求的采购品,属于A、B类的由验收员填写“原辅材料检验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见附录C)连同供方质量证明文件送交检查站。

属C类的直接作出“验收合格”结论。

对于铸锭、电解铜板、电解镍板等质量部无法直接取样的原(坯)料,由使用单位与物资处/供应部办理物料交接手续后,对原(坯)料进行处置取样,相应检查站监督取样。

7.5检查员接到通知单后,应按其要求及《采购明细表》和QSP709《原辅材料进货检验程序》的规定进行进货检验,并按检验结果在被检原料的外包装上作出相应检验状态标识。

出具“原辅材料复验质量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交物资处/供应部验收员。

7.6需要并且合同规定了验证安排和放行办法时,宝钛集团/顾客可在供方现场进行验证。

合同规定情况下,顾客亦可在宝钛集团对原辅材料进行验证。

但顾客的验证不能免除宝钛集团提供合格产品的责任,也不能排除其后顾客拒收的可能。

7.7物资处/供应部对不同检验状态的原辅材料进行隔离存放并作出相应标识。

7.8各单位保持相应采购产品的验证记录。

7.9对新设计和开发的产品,应进行进货检验,并试用,确认满足要求后方可使用。

8待处理采购品的处置

8.1不符合采购合同(协议)规定要求的原辅材料(包括降级料)由物资处/供应部在规定时间内向供方提出质量异议,限期办理退、换货处理及索赔事宜。

8.2对“降级”接收的原辅材料,符合《采购明细表》规定的使用条件的,按“降级”后的级别要求使用。

8.3对“检验待处理”的原辅材料,原则上不准投入使用。

特殊情况确需使用时,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8.3.1使用前,根据生产计划由物资处/供应部填报“待处理原辅材料申请处理单”(见附录D),经原辅材料业务主管审核、主管处长批准后,连同“证明书”及质量异议处理记录一并送交科技部。

8.3.2科技部不合格品审理员根据原辅材料不合格项目的性质及其对本企业产品质量的影响程度,在“待处理原辅材料申请处理单”上签写“拒用”、“控制使用”或“补充试验”的意见。

控制使用应规定使用范围、控制要求及责任;补充试验应规定试验项目和方法。

8.3.3处理意见须经科技部主任级审理员审批。

有重要不合格项或对产品质量影响较大的不合格原辅材料的处理意见,应经总工程师批准。

处理意见应及时转送物资处/供应部验收员和质量部检查员。

8.3.4质量部检查员根据处理意见更换相应批料上的检验状态标识。

8.3.5对需进行补充试验的原辅材料,由质量部检查员按规定取样试验,并填写报告单,经检验责任人员审核后送科技部,按本程序8.3.2条和8.3.3条规定进行。

9入库

9.1物资验收员对复验合格的A、B类原辅材料(包括符合规定的降级料)和判定合格的C类原辅材料,填写“材料验收单”(见附录E),作为入库依据。

9.2验收员填写“原辅材料入库通知单”(见附录F),连同“证明书”、“材料验收单”、“检斤单”及签有“同意使用”意见的“待处理原辅材料申请处理单”一起交原辅材料业务主管审核,签署同意入库意见后,由保管员、采购员分别办理入库、结帐手续。

9.3保管员根据验收员转送的验收资料,逐项核对、清查实物,登记物资入库台帐,并妥善保管质量证明资料

10保管贮存

10.1入库存放的原辅材料应按规定保管贮存,并符合物资技术保管规程的要求。

10.2仓库物资材料要建立物料卡,与物资台帐对应编号,标记清楚,帐物相符。

做到“四号定位”(库号、架号、层号、位号)、摆放整齐,分类存放,以防混料。

10.3库存原辅材料在贮存期间,仓库人员要经常检查,清除灰尘、杂物,做好防护,谨防变质降级。

10.4仓库存放的原辅材料应按标准或说明书要求的存放期限(标准或说明书无要求的按表1规定执行)进行保管。

对其它原料,粉末状存放年限2年,其它5年。

对库存时间超过规定存放期限的原辅材料,由保管员通知验收员按本程序7.5条规定进行复验。

表1主要原料保管存放年限表

原料名称

存放年限

原料名称

存放年限

原料名称

存放年限

海绵钛

5年

钽粉

2年

铝钒合金

5年

海绵锆

5年

铌条

4年

铝钕钒合金

5年

海绵铪

5年

铌粉

2年

氢化钛粉

2年

仲钨酸铵

2年

钼酸铵

1年

氢化锆粉

2年

钛粉

3年

铝粉

4年

二氧化钛

5年

钼粉

1年

铝粒

4年

二氧化钼

1年

钨粉

1年

钼条及钼板坯

3年

氟化钙

5年

锆粉

3年

工业硅

3年

10.5对于重新复验后不符合要求的超期贮存原辅材料,由验收员填写“库存超期原辅材料申请处理单”(见附录G),送科技部按本程序8.3.1和8.3.2条规定执行。

更换原材料包装上原“检验合格”的标识,贴上“处理意见”规定的相应标识。

11领用

11.1用料单位材料员根据作业计划、工艺规程填写“原料收发记录表(领料单)”(见附录H),内容包括材料名称、级别、规格批号、件数、数量、进料日期等,经单位生产主管审核签字到物资处/供应部领料。

11.2领、发料时,材料员和保管员/送料员应根据领料单、证明书等资料核对实物,逐批逐件进行交接并记录。

经批准同意使用的待处理及库存超期原辅材料根据“待处理原辅材料申请处理单”和“库存超期原辅材料申请处理单”的决定交接、使用。

11.3对经批准控制使用的原辅材料,由用料单位工艺员根据要求制定措施,经技术主管审核后使用。

11.4待验原辅材料的使用、发放

11.4.1凡没有办理入库手续的原辅材料均为待验原辅材料(以下简称“待验料”)。

11.4.2待验料原则上不准使用。

因特殊情况急用时,应由用料单位在生产组织部门办理“待

验原辅材料放行审批单”(见附录I),经科技部批准后,按本程序第9条,11.1、11.2和11.3

条规定办理领料、使用手续。

11.4.3对经批准放行的待验原辅材料,检查员仍应按规定项目进行检验并出具复验质量证明书。

若经检验为不合格,科技部收到复验质证书后应立即通知用料单位并下发“不合格原料停止使用通知单”(见附录J)。

用料单位应立即停止使用(含已生产的半成品/成品)并隔离。

在隔离区域和生产记录上注明“不合格停用”。

实施情况:

1.供应商的分类

按供应商所供商品的性质划分为:

A类供应商、B类供应商、C类供应商

A类(要求检查复检):

海绵钛、海绵锆、铝钒合金等13种

B类(定性分析组成):

电解锰、电解镍、阴极铜等31种

C类(宏观检查):

硝酸、汽油、柴油、盐酸等18种

2.供应商的评价与选择

质量部和科技部根据“年度评价计划”每年对合格供应商从质量保证能力、生产保障能力进行现场评审。

3.供应商管理

1).对重要用途产品,邀请顾客参与对供方的评价和选择

2).与重要供方“遵义钛业有限公司”签订了长期供货协议

3).收购并控股“锦州华神钛业有限公司”

三:

近3年的采购资金和库存减少情况

2009年原辅材料采购额1074913.31万元,清仓利库额25.57万元。

2010年原辅材料采购额190516.46万元,清仓利库额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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