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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械科管理制度7.docx

药械科管理制度7

7.1药事委员会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组织制定卫生院相应的药品管理规章制度,经常检查监督各科《药品管理法》的执行情况,对违法事件要及时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2、审定《卫生院基本用药目录》,并根据各科用药申请,及时研究、调整基本用药目录和处方手册;

定期审核各科新药申请,并上报主管院长;

3、审查药品采购渠道,监督药品供应质量,决定特殊紧缺药品的分配使用方案;

4、定期组织检查各科药品使用、管理情况。

指导监督临床各科合理用药,分析药物不良反应,研究5、防止用药事故---药源性疾病的措施,确保安全有效用药;

6、及时研究处理卫生院重大用药差错及事故,并提出处理意见;

7、定期组织检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使用和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对违法者,要严肃处理并及时上报;

8、药事管理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药械科为药事委员会的具体日常事物处理科室,负责药事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7.2药品管理制度

药品管理是提高医疗质量,保证患者用药的重要环节。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院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特作如下规定: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卫生部下发的《医院药剂管理办法》及国家各类有关药品管理政策、规定。

2、卫生院建立药事管理委员会、建立新药申请购进制度,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及调整《卫生院基本用药目录》,定期审核各科新药申请,审查药品购进渠道,监督药品供应质量,决定特殊紧缺药品的分配使用方案。

3、卫生院各科室用药均应由药械科药房调配供应,药械科要做到保障临床用药。

各科及医生个人不得自配、自购、自销药品。

4、卫生院供应药品均应是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正式批准的药品。

坚决杜绝采购“三无药品”、营养滋补品、保健品和与医疗无关的生活用品进入药库。

5、卫生院药械科负责药品采购工作,并制定相应的采购制度。

药品采购应以《卫生院基本用药目录》为依据,增加新品种需经用药科室主人申请,报药学部审核,经药事委员会讨论通过,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采购。

6、采购药品必须遵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规定的执行,国家药物制度以外的卫生材料应从证照齐全的经营单位购进。

7、药械科下属各科室建立并严格执行相应的药品调剂制度、库房管理制度、药品采购制度、药品调拨制度等。

8、建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并按有关规定实行专人、专柜、专账管理,严格执行特殊药品处方制度。

9、严格执行处方制度,院内有处方权医师的签字应在医务科、药械科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对于滥用药品、用药失误、有配伍禁忌、无医师签字备案的处方,调剂人员有权拒绝调配。

10、药械科应建立临床药学管理制度,由专业临床药师指导临床合理用药。

11、坚决杜绝药品采购中的不正之风,不准以任何形式索取和收受回扣、贿赂以及处方费。

7.3效期药品管理制度

1、在制定药品进货计划时,一定从调查研究入手,掌握一般使用规律,再根据当年当季当月各科室的需要情况,慎重地制定、尽量避免计划的偏大或偏小,以免积压或缺货。

在采购原则上宜分次少量,且失效期限不宜在6个月内。

对用量较少的药品,其存量不得超过一个月的用量。

2、加强验收,凡有效期药品都存在不稳定的因素,因此在验收时,应特别注意其外观是否正常,外包装是否有标记。

成批的、应按箱、按件清点,零星的应按盒、按支清点。

如有怀疑,必须查清方可使用。

3、每批到库药品必须进行效期验收,验收后在入库单上注明有效期,微机入库时必须注明批号、效期、并设临点效期6个月提示。

4、各贮存使用部门均指定责任心强,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管理,并按其规定分别贮存于常温下,阴凉或冰箱内。

对库存药品每月进行全面检查一次。

5、近效期药品应按效期分别存放,按月挂牌示意。

6、库存药品按批号存放,发放药品时严格掌握先进先出及近效期先出原则。

7、库房管理员每月向药械科报送临近效期6个月药品报表,药械科通知商家退货或换远效期的药品。

8、对于不能退换且效期不足六个月的药品,药械科立即向各科室发出近期失效药品通知单,并报送主管院长,以便及时处理。

9、当药改变原包装而置于其他容器时,应注意将药品的失效期标记在新的容器上,以便随时检查是否过期失效。

10、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或在有效期内怀疑有质量问题者,均禁止使用。

11、各科室工作区不得有过期、失效、变质药品。

12、过期失效、变质药品集中退库统一存放,按报损制度统一报损,按销毁制度统一销毁。

13、如因工作责任心不强,草率大意,未能按规定进行保管,以致造成药品过期、变质、失效而使卫生院财产遭受损失者,按情节轻重予以进价赔偿处理。

7.4采购工作制度

为了加强医疗用品(包括药品、卫生材料、检验试剂等)采购环节的管理,卫生院设立专人或兼职医疗用品采购人员。

1、采购员在药械科领导下工作,确保采购的质量,对患者和卫生院负责。

2、在药械科指导下办理采购过程中的具体事宜:

如更改规格、更改价格、更改生产厂家、更改供货企业等。

3、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卫生院采购工作已不需要直接同生产厂家接触,所以禁止卫生院所有人员与药品生产企业接触。

4、药品采购应以《卫生院基本用药目录》为依据,增加新品种需经用药科室主任申请,报药械科审核,经药事委员会讨论通过,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采购。

5、《卫生院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品种及临床急需药品,需经用药科室主任申请,报药械科审核,经药事委员会讨论通过,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采购使用,库房与药房均不设库存。

6、坚决杜绝采购中的不正之风,不准以任何形式索取和收受回扣、贿赂。

7.5药品报废制度

1、因工作不慎损坏药品,当事人应填写《药品破损登记记录》,注明原因。

2、药品因过期、失效、变质需要报废处理的,由保管人员写出申请、写明原因,药械科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报废处理。

3、原包装药品如发现质量不合格现象,应通知采购人员与药品供应企业联系处理。

2.6处方制度

为了进一步严格卫生院药剂管理工作,保证医疗质量,促进医疗工作的开展,特制订处方制度及有关规定,希望全院医师遵照执行。

1、医师处方权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批准报主管院长审批后有效,本人签字式样送医务科、药械科备查。

不得随意更改签字式样,如需更改,应重新办理手续方属有效。

药房凭此式样接受处方配发药品,调离时由医务科通知药械科撤销签字卡。

无处方权的医师(士)、护士、药学人员不得开具处方。

医技科室只限开本科室特殊用药,如放射科造影剂等。

2、医师开具的处方必须亲自签字,不准他人代签;有处方权的医师不准为本人开具处方,不准事先在空白处方上签字后交无处方权人员开具处方。

3、处方开具后当日有效,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日。

超过期限需经医师更改日期,重新签字,方可配发。

4、每张处方只限于1名患者的用药。

西药、中成药、中药饮品要分别开具处方。

5、西药、中成药处方,每张处方限开5种药品,每一种药品需另起一行。

6、医师开具处方用钢笔或圆珠笔,要求字迹清楚,按处方规格、要求、项目填写。

处方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在修改时重新签字并注明修改日期。

7、药学技术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有错误或缺药,建议其他药物代替时,需经医师同意,修改处重新签字方属有效。

8、应根据病情合理用药,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要求用药与诊断相符和,剂型剂量同《卫生院用药目录》相符合。

用法、用量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不得开人情方、大处方。

9、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要严格按特殊药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无麻醉处方权者不得开具麻醉药品。

10、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

配发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并签字以示负责。

11、药械科建立有错处方登记制度,药师有权监督医师科学合理用药。

对处方书写不正规、不清楚。

药名或用法错误,配伍禁忌,超剂量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药剂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

12、急诊处方一般不超过3日量,慢性病处方不超过7日量(中草药限开7剂),对行动不便的患者可以开具15日量。

慢性病引起行动不便者,限量1个月(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恶性肿瘤、精神病、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等)。

对出院带药病人,一般不得超过7日量,行动不便者可开具两周量。

13、麻醉处方为粉红色,急诊处方为黄色,儿科处方为绿色,普通处方为白色。

14、普通处方、儿科处方、急诊处方保存一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处方保留两年;麻醉药品处方保存三年。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药械科科长、主管院长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7.7麻醉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1、开具麻醉药品使用专用处方(粉红色),处方经统一编号,计数管理。

使用麻醉药品的患者必须建病历,

2、麻醉药品处方权:

本院主治医师以上,经卫生行政部门毒麻药品处方资格培训,取得毒麻药品处方资格的临床医师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

无麻醉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处方。

3、急诊时,值班医师可按需要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但只限于一次使用量。

事后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4、麻醉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不得涂改。

处方必须写清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详细住址;病历号、疾病名称、科别;药品名称、规格剂型、数量、用法用量及医师签名。

无麻醉药品专用卡的患者,使用麻醉药品时需按以下规定执行。

5、剂型规定

1)注射剂:

只限患者就诊时在医疗单位内使用,严禁交患者带回自用。

每张处方,门诊只限开一次常用量,且应立即注射;住院患者每张处方只限开两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7日(恶性肿瘤止疼不受此限制)。

2)其他剂型:

门诊、住院患者均限开3日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7日。

6、开具中药饮片罂粟壳时不得单味药开方,一次处方量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7.8处方书写规格要求细则

1、处方结构和内容

1)处方前记卫生院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新农合、医疗保险、自费等)、患者姓名、年龄、性别、科别、住址、病案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要逐项填写。

2)处方头以R表示,即为“取下列药品”。

3)处方正文药物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4)处方后记日期、药费、医师、药剂人员、收费员签字。

2、处方书写格式及细则要求

1)对处方内容应逐项认真填写,不得遗漏。

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

必要时婴幼儿要注明体重。

2)处方正文书写

①药物名称:

饮片名称一般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典委员会公布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或国家正式批准的中文名、英文名书写。

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

②剂型:

注射用药物或制剂,在名称后加“注射液”,非注射用药物,则根据药物的给药途径,分别在药物名称后注明各种剂型,如片、胶囊、丸,或冲剂、散、糖浆、合剂、浸膏,或霜、洗剂、酊剂、膜、涂膜剂,或滴眼液、滴耳液、眼膏,或阴道栓、肛栓、直肠栓等。

③规格:

若为单组分药物制剂,规格以最小可取单位量制剂中药物的含量及数量(即每片、瓶、支的含量及最小包装数量)。

如每片维生素C中含Vit.C100mg,每袋中含Vit.C50片,规格即为:

100mg或0.1g×50片/袋。

若为多组分复方制剂,规格则按该制剂最小可取量的重量或装量及数量,如牛黄解毒丸,每丸重3g,每盒10丸,规格即为:

3g×10丸/盒。

④数量:

医师处方取药量应以药品最小包装规格为基数,用公制和阿拉伯数码书写。

药品一日剂量或一次剂量,均按照说明书中的常用量,若因治疗需要超过极量时,要在用量旁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字,以示负责。

⑤用量单位:

固体或半固体药物以g(克)、mg(毫克)、μg(微克)、ng(纳克)为单位;液体药物以L(升)、ml(毫升)为单位;IU(国际单位)、U(单位)计算;中药合剂、蜜膏剂以瓶为单位;片剂、胶囊剂以片或粒为单位;水丸、冲剂以包或袋为单位;蜜丸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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