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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岗位设置方案

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岗位设置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具有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数学院)特点的岗位管理制度,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引导和促进数学院各类人员的职业发展,根据中科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岗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科发人教字〔2007〕20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数学院各类岗位围绕科技发展目标和创新基地建设的要求,遵循配置科学、按需设岗、职数控制、结构合理、动态优化、管理规范的原则,按照中科院核准的岗位总量及结构比例进行岗位设置。

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任、竞聘上岗、合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数学院在岗人员,涉及领导干部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待岗、离岗安置和长期病休等不在岗人员,按照2006年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时套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确定,不再进行岗位分级聘用。

第二章岗位类别与岗位等级

第五条数学院设置创新岗位和项目聘用岗位,分别包括科技、支撑和管理三类岗位。

第六条科技岗位是指从事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相关研究等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数学院科技岗位主要包括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工程技术系列等专业技术岗位。

一、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岗位等级

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岗位设12个等级。

其中,研究员岗位设4个等级、副研究员岗位设3个等级、助理研究员岗位设3个等级、研究实习员岗位设2个等级。

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岗位等级与国家通用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关系如下:

1.研究员一级岗位至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一至四级岗位;

2.副研究员一级岗位至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五至七级岗位;

3.助理研究员一级岗位至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八至十级岗位;

4.研究实习员一级岗位、二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十一、十二级岗位。

二、工程技术系列岗位等级

工程技术系列岗位设13个等级。

其中,正高级工程师岗位设4个等级、高级工程师岗位设3个等级、工程师岗位设3个等级、助理工程师岗位设2个等级、技术员岗位设1个等级。

工程技术系列岗位等级与国家通用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关系如下:

1.正高级工程师一级岗位至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一至四级岗位;

2.高级工程师一级岗位至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五至七级岗位;

3.工程师一级岗位至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八至十级岗位;

4.助理工程师一级岗位、二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十一、十二级岗位;

5.技术员岗位对应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

三、科技岗位中除上述两个系列岗位外,其他专业技术系列岗位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支撑岗位是指为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相关研究等工作提供支撑与辅助性工作的岗位。

数学院支撑岗位主要包括工程技术系列、实验技术系列、图书资料和出版系列等专业技术岗位,也包括工勤技能系列岗位。

一、工程技术系列岗位等级

支撑岗位中的工程技术系列岗位设11个等级。

其中,正高级工程师岗位设2个等级、高级工程师岗位设3个等级、工程师岗位设3个等级、助理工程师岗位设2个等级、技术员岗位设1个等级。

工程技术系列岗位等级与国家通用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关系如下:

1.正高级工程师三级岗位、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三、四级岗位;

2.高级工程师一级岗位至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五至七级岗位;

3.工程师一级岗位至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八至十级岗位;

4.助理工程师一级岗位、二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十一、十二级岗位;

5.技术员岗位对应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

二、实验技术系列岗位等级

实验技术系列岗位设9个等级。

其中,高级实验师岗位设3个等级、实验师岗位设3个等级、助理实验师岗位设2个等级、实验员岗位设1个等级。

实验技术系列岗位等级与国家通用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关系如下:

1.高级实验师一级岗位至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五至七级岗位;

2.实验师一级岗位至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八至十级岗位;

3.助理实验师一级岗位、二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十一、十二级岗位;

4.实验员岗位对应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

三、图书资料和出版系列岗位等级

图书资料和出版系列岗位设11个等级。

其中,研究馆员(编审)岗位设2个等级、副研究馆员(副编审)岗位设3个等级、馆员(编辑)岗位设3个等级、助理馆员(助理编辑)岗位设2个等级、管理员(技术设计员)岗位设1个等级。

图书资料和出版系列岗位等级与国家通用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关系如下:

1.研究馆员(编审)三级岗位至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三至四级岗位;

2.副研究馆员(副编审)一级岗位至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五至七级岗位;

3.馆员(编辑)一级岗位至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八至十级岗位;

4.助理馆员(助理编辑)一级岗位、二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十一、十二级岗位;

5.管理员(技术设计员)岗位对应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

四、支撑岗位中除上述三个系列岗位外,其他专业技术系列岗位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工勤技能系列岗位等级

工勤技能系列岗位分技术工岗位(设5个等级)和普通工岗位。

工勤技能系列岗位与国家通用工勤技能岗位等级的对应关系如下:

1.高级技师岗位对应技术工一级岗位;

2.技师岗位对应技术工二级岗位;

3.高级工岗位对应技术工三级岗位;

4.中级工岗位对应技术工四级岗位;

5.初级工岗位对应技术工五级岗位。

6.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技能操作与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为了继续推进我院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可实行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工作,不再设置工勤技能系列岗位。

除工勤技能系列岗位外,支撑岗位原则上执行专业技术系列。

对兼有管理职责要求的支撑岗位,确因工作需要,也可执行职员系列。

第八条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主要执行职员系列。

管理岗位主要执行职员系列岗位,设7个岗位等级,管理岗位与国家通用职员系列岗位等级对应关系如下:

1.院长、书记对应三级职员岗位;

2.副院长、副书记对应四级职员岗位;

3.处长对应五级职员岗位;

4.副处长对应六级职员岗位;

5.高级业务主管对应三至五级职员岗位;

6.业务主管对应六至八级职员岗位;

7.业务助理对应七至十级职员岗位。

对兼有专业技术职责要求的科技管理岗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为相应的专业技术系列岗位。

对会计、审计等国家有职业资格要求的岗位,应设置相应的专业技术系列岗位。

第九条项目聘用岗位的岗位系列和等级设置与创新岗位相同,原则上不设置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和五级及以上职员岗位。

第三章岗位结构比例

第十条数学院创新岗位与项目聘用岗位的宏观结构比例原则上为:

7:

3。

第十一条创新岗位中科技、支撑和管理三类岗位的宏观结构比例如下:

科技岗位占创新岗位的比例为80%;

支撑岗位占创新岗位的比例为10%;

管理岗位占创新岗位的比例为10%。

第十二条创新科技岗位(含执行专业技术系列的管理岗位)中,高级岗位(专业技术一至七级岗位)的比例占科技岗位总数的70%,正高级科技岗位(专业技术一至四级岗位)不超过高级科技岗位的40%。

其中:

正高级岗位中,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为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专业技术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宏观结构比例为2:

4:

4;

副高级岗位中,专业技术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原则上为3:

4:

3;

中级岗位中,专业技术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原则上为6:

3:

1;

初级岗位中,专业技术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原则上为8:

2。

第十三条创新支撑岗位中,高级岗位(专业技术三至七级岗位)不超过支撑岗位(不含工勤技能系列岗位)的50%,正高级岗位(专业技术三至四级岗位)不超过高级岗位的15%,其中:

正高级岗位中,专业技术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原则上为2:

8;

副高级岗位中,专业技术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原则上为3:

4:

3;

中级岗位中,专业技术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原则上为6:

3:

1;

初级岗位中,专业技术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原则上为8:

2。

第十四条创新管理岗位(含执行职员系列的支撑岗位)中,四级职员及以上岗位(含所、局领导)按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五级职员岗位不超过管理岗位中职员岗位数的25%,六级职员不超过28%;七级职员及以下岗位比例,由数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第十五条项目聘用岗位中,科技、支撑和管理岗位的宏观结构比例原则上如下:

科技岗位占项目聘用岗位的比例为60%;

支撑岗位占项目聘用岗位的比例为30%;

管理岗位占项目聘用岗位的比例为10%。

第十六条项目聘用科技岗位(含执行专业技术系列的管理岗位)中,不设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岗位不超过科技岗位的30%;支撑岗位中,副高级岗位不超过支撑岗位(不含工勤技能系列岗位)的25%;副高级以下岗位比例,由数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第十七条项目聘用管理岗位(含执行职员系列的支撑岗位)中,不设置五级及以上职员岗位,六级职员岗位不超过职员岗位的25%,七级职员及以下岗位比例,由数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第四章岗位任职条件

第十八条根据不同岗位的职责要求,在满足学历学位、任职年限等任职资格的基础上,岗位任职条件以能力、贡献为主。

第十九条竞聘科技、支撑和管理岗位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中国科学院章程;

三、具有良好的公民意识和职业道德;

四、学风端正,科学态度严谨,爱岗敬业;

五、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六、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对有职业准入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必须具备准入要求。

第二十条自然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实验技术、职员、工勤技能等系列各岗位任职条件详见附表(附表2)。

其中:

一、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研究员各等级岗位任职条件

1.研究员四级岗位应同时满足以下任职条件:

⑴有较强的科研工作能力和较深厚的研究工作积累,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在本研究领域具有国际影响;

⑵为国家、科学院重要科技项目或等效项目中子课题的负责人,为国家战略发展需求做出有价值的贡献;

⑶近五年具有指导研究生或者讲授研究生课程的经历;

⑷具有独立开展国际学术交流的能力;

⑸任副研究员满5年,年度考核合格;

⑹1991年(含)以后参加工作的应具有博士学位。

2.研究员三级岗位应同时满足以下任职条件:

⑴本学科领域的学术带头人,具有本学科系统的研究积累,取得了具有国际影响的原创性科技成果或关键技术成果,或在解决国民经济、国家安全和社会发展的问题上,提出了重要价值的新思路或新方法;

⑵作为主要负责人之一承担过国家、科学院重要科技项目或等效项目;

⑶任研究员四级岗位或任研究员岗位满5年,年度考核合

格。

3.研究员二级岗位应同时满足以下任职条件:

⑴本专业领域的领军人才,对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进步或高技术创新与集成产生了重大影响,并被国内外同行认可;

⑵主持并完成过国家、科学院重要科技项目或等效项目;

⑶任研究员三级岗位满5年或任研究员岗位满10年,年度考核合格。

4.研究员一级岗位的任职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⑵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

⑶其他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享有盛誉,业内公认的一流人才。

二、工程技术系列正高级工程师岗位任职条件

1.正高级工程师四级岗位应同时满足以下任职条件:

⑴系统掌握本专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规程,具有对重大科研项目、大型工程项目进行评估、鉴定的能力和水平;

⑵为国家、科学院重要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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