蜀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信息公开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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蜀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信息公开模板
蜀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信息公开
蜀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办公办案场所
单位名称: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单位地址:
樊洼路与怀宁北路交口民生大厦1815、1817室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
00-12:
00
下午2:
30-5:
30
联系电话:
********、********。
蜀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工作人员名单
1、姓名:
张爱斌,职务:
蜀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
2、姓名:
张兰,职务:
蜀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副院长
3、姓名:
纵晓蕾,职务:
蜀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工作人员
4、姓名:
许业文,职务:
蜀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工作人员
5、姓名:
闫影,职务:
蜀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工作人员
“仲裁开放月”庭审旁听安排表
案由
庭审时间
庭审地点
旁听申请联系电话
经济补偿金、社保争议
7月19日14时40分
樊洼路与怀宁北路交口民生大厦18楼仲裁庭
********
解除劳动合同争议
7月24日14时40分
确认劳动关系
7月26日16时10分
注意事项:
因场地有限,每场庭审限20人参与旁听,旁听人员请提前2个工作日电话预约。
旁听人员请携带身份证并提前15分钟到达庭审地点,开庭后到达的将不予进入仲裁庭。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常用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四、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九、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十、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十一、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十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十三、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
十四、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十五、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十六、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十八、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流程示意图
第一部分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及仲裁审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
一、劳动争议案件: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四)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人事争议案件:
(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制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事争议。
蜀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
蜀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一)蜀山区所属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蜀山区所属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三)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在蜀山区,且注册资本未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或500万美元的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蜀山区所属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区直单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五)其他非省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外的本辖区内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申请仲裁需要提交的材料
劳动者申请仲裁需要提交的材料
名称
原件/
复印件
数量
备注
仲裁申请书
原件
仲裁委1份+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供副本
具体要求详见仲裁申请书样本
申请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
1份
身份证正反两面均需复印
被申请人注册登记资料
复印件
1份
被申请人为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照片,或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信息的打印件;被申请人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可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查询。
证据材料
复印件
仲裁委1份+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供副本
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劳动或人事关系,以及申请人的主张,如:
劳动合同、工资银行流水、工资单等。
证据材料需附证据目录,写明页数和证明目的,详见样本。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或函:
授权委托书
原件
1份
根据不同的授权委托情况提交:
受委托人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应提交律师事务所函或法律援助公函;受委托人为委托人的近亲属,或其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提交相应的证明
律师事务所函或法律援助公函
原件
1份
委托人或受委托人的关系证明
原件
1份
受委托人的
推荐证明
受委托人
身份证明
复印件
1份
申请人为10人以上,并有共同仲裁请求的,可以推举3至5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并提交下列材料:
集体争议代表人推举书
原件
1份
需全体申请人本人签名
仲裁请求明细表
原件
仲裁委1份+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供副本
需全体申请人本人签名
用人单位申请仲裁需提交的材料
名称
原件/
复印件
数量
备注
仲裁申请书
原件
仲裁委1份+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供副本
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人注册登记资料
复印件
1份
加盖单位公章
被申请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
1份
身份证正反两面均需复印
证据材料
复印件
仲裁委1份+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供副本
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劳动或人事关系,以及申请人的主张,如:
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竞业限制协议等。
证据材料需附证据目录,写明页数和证明目的,详见样本。
授权委托书
原件
1份
律师事务所函
原件
1份
受委托人为律师的,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受委托人为申请人工作人员的,提交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复印件
1份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原件
1份
加盖单位公章
注:
1、上述所有法律文书均用黑色钢笔、签字笔书写或打印;
2、凡提交复印件的,开庭时均应提供原件以便核对;
3、劳动者要求工伤待遇的,应当提供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伤待遇计算明细单,道交事故的还应当提供道交事故认定书;
4、申请人应当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因地址不详导致的送达延误,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当事人的权利:
1、有申请、答辩、变更、增加、撤回仲裁申请的权利;
2、有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委托代理人除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提交按照附件7提供相关材料);
3、有申请仲裁员、书记员等工作人员回避的权利;
4、有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鉴定的权利;
5、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撤销的权利;
6、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对方当事人不履行的,有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义务:
1、有遵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程序和仲裁庭审纪律的义务;
2、有提供证据、证人的义务;
3、有如实陈述案情、如实回答仲裁员询问的义务;
4、有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调解书的义务。
裁决书样式
终局裁决书样式: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
蜀劳人仲字〔20××〕××-1号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案由:
仲裁请求事项:
1、
2、
3、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第三人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第三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仲裁活动。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
被申请人答辩称:
第三人辩称:
经审理本委查明事实如下: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或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
本委认为:
(针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能否予以支持逐一进行论述,仅分析涉及终局裁决的请求,涉及非终局裁决的请求在另一份裁决书中论述。
)
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委以分别裁决的方式另行处理,见蜀劳人仲字〔20××〕××-2号。
本案经仲裁庭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根据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
二、
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决书一式份,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各执一份,被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各执一份,仲裁委留一份存档。
首席仲裁员:
仲裁员:
仲裁员:
年月日
(仲裁委员会印章)
书记员:
非终局裁决书样式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
蜀劳人仲字〔20××〕××-2号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案由:
仲裁请求事项:
1、
2、
3、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第三人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第三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仲裁活动。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
被申请人答辩称:
第三人辩称:
经审理本委查明事实如下: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或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
本委认为:
(针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能否予以支持逐一进行论述,仅分析涉及非终局裁决的请求,涉及终局裁决的请求在另一份裁决书中论述。
)
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委以分别裁决的方式另行处理,见蜀劳人仲字〔20××〕××-1号。
本案经仲裁庭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根据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
二、
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决书一式份,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各执一份,被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各执一份,仲裁委留一份存档。
首席仲裁员:
仲裁员:
仲裁员:
年月日
(仲裁委员会印章)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