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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定

燃气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燃气燃烧器(以下称”燃烧器”)的安全运行,避开和削减燃气设备安全事故,削减财产损失,爱护生命安全,为燃气设备的安全监察供应技术依据,制定本安全技术规定(以下称”规定”)。

   

其次条本规定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有关规定,并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编制。

 

   

第三条适用范围

(一)本规定适用于各类锅炉用燃气燃烧器,其它用途用燃气燃烧器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本规定规定了燃烧器的构造与设计、安装与系统、运行与维护、安全与掌握装置、技术资料与铭牌要求等。

(三)双燃料燃烧器应当同时满意本规定和TSGGB002-2006《燃油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燃烧器的电气掌握系统的安全性能,应当符合GB3797-89《电控设备其次局部装有电子器件的电控设备》的规定。

其次章 构造与设计要求

   

第五条设计

(一)燃气燃烧器一般由以下主要局部组成:

燃气喷嘴、燃气阀系、风机、燃气流量调整阀、空气调整装置、点火装置、燃气压力检测开关、空气压力检测开关及火焰监测装置等。

(二)燃烧器的设计应当能保证燃烧器到达规定的输出功率及性能要求。

燃烧器的构造应当保证不会发生不稳定、变形或开裂等危及安全的问题。

(三)燃烧器各部件构造和尺寸的设计不仅必需保证燃烧器牢靠经济运行,还要保证操作人员的安全。

(四)燃烧器上应当有火焰观测孔,为防止火焰喷出或烟气外漏,观测孔配件应当具有足够强度并且被有效密封。

(五)对于燃烧器的运动部件(皮带传动、风机)必需设计防护装置。

(六)为防止异物吸入,影响设备正常安全运行,燃烧器风机入口应当装有金属防护网罩。

(七)设计额定输出功率大于等于350kW的燃烧器,需配置燃气流量调整装置,使其输出功率在规定的范围内可调。

连续调整燃烧器的燃气流量调整装置应当有清楚的指示。

(八)燃烧器应当设置空气流量调整装置。

设置调整挡板的,空气挡板的位置应当有清楚的指示。

(九)对多级调整或连续调整的燃烧器,空气和燃气调整装置应当通过机械、电动或其他方式实现联动。

(十)燃气掌握阀的入口处应当装有过滤装置,过滤装置可以与下游的燃气掌握阀成为整体。

过滤器的孔径应当不大于1.5毫米;过滤器的入口及出口处均应当设有永久性压力测试点。

(十一)燃烧器内管道中燃气流速应当不能大于25m/s;燃烧器前管道中燃气流速应当不能大于15m/s。

   

第六条材料

燃烧器全部部件应当选择适宜的材料,确保燃烧器在正常运行过程中不会产生构造特性和工作特性的下降。

燃烧器的制造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燃烧器全部部件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应当能承受可能遇到的机械载荷、热负荷或化学负荷,适应环境操作条件。

(二)与燃气接触的各种零部件的制造材料以及防腐材料,应当能承受设计工况下可能与燃料发生的化学腐蚀;全部密封面处的密封材料,在燃烧器正常工作条件下应当保持有效。

(三)燃烧器正常运行过程中可能与火焰直接接触的零部件,应当采纳耐热材料制作。

(四)燃烧器全部部件不宜使用含有石棉材料的制品。

   

第七条连接与密封

燃烧器的连接与密封包括燃烧器部件之间及燃烧器与供热设备之间连接与密封。

(一)燃烧器必需做到能把它牢靠地固定在供热设备上。

燃烧器的布置和固定必需符合技术要求规定的位置。

需要定期维护的零部件应当满意便于拆装的要求。

(二)螺纹密封连接与法兰连接必需符合国内相关标准要求。

燃烧器的燃气管道通径大于等于100mm时,应当采纳法兰连接。

(三)燃烧器燃气管系在1.5倍设计压力,但不低于4kPa的试验压力下进展测试时,应当无泄漏或变形,试验介质可以是空气或其他惰性气体。

(四)对燃烧器中的电气设备及其连接电缆,应当实行牢靠的固定措施,确保它们在燃烧器任何运行工况下都不能接触到运动部件。

(五)燃烧器出厂前,凡不需要安装或使用人员操作的部件,应当由制造单位设置调整好并且被有效密封或固定(包括各种安全掌握设置值)。

   

第八条燃烧器及其帮助设备应当能在高于其额定电压10%或低于其额定电压15%的范围内安全运行。

电压波动超过上述范围时,燃烧器应当能连续正常运行或安全关闭。

   

第九条燃烧器电机及其他装有电气掌握元件的壳体部位的防护等级应当不低于GB/T4942.2-1993《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中规定的IP44。

第三章 安全与掌握装置要求

   

第十条点火装置要求

(一)燃烧器应当设有点火装置,其能够保证点火燃烧器和主燃烧器的安全点火。

(二)点火装置(电火花等)工作之前,点火燃气掌握阀不得翻开。

   

第十一条火焰监测装置要求

(一)燃烧器应当设有火焰监测装置,验证火焰是否建立。

(二)火焰监测装置的安装位置应当使其不受外部信号的干扰。

(三)在点火火焰和主火焰分别设有独立的火焰监测装置的场合,点火火焰不应当影响主火焰的检测。

   

第十二条燃烧器应当设置空气检测装置,该装置能够在燃烧器前吹扫、点火与运行期间对风量进展检测。

   

第十三条主燃气掌握阀系

(一)燃烧器主燃气掌握阀系必需配置两只串联的自动安全切断阀或组合阀。

(二)燃气掌握阀关断时,规格小于等于100mm的应当在不超过1秒的时间内安全关闭,规格大于100mm的应当在不超过3秒的时间内安全关闭。

(三)额定输出功率大于1200kW的燃烧器,主燃气掌握阀系必需设置有阀门检漏装置。

(四)燃烧器主燃气掌握阀系上游应当至少设置一只压力传感器。

(五)设有独立点火燃烧器时,点火火焰已经建立并经火焰监测装置验证后,主燃气掌握阀才能开启,建立主火焰。

   

第十四条各种安全时间的要求

(一)燃烧器点火安全时间不应当超过5秒。

(二)燃烧器主火安全时间不应当超过5秒。

(三)燃烧器熄火安全时间不应当超过1秒。

   

第十五条前吹扫时间和前吹扫风量

燃烧器启动点火之前,必需对燃烧室及烟道进展前吹扫。

(一)以额定输出功率下的空气流量进展前吹扫的时间应不少于20秒;

(二)以小于额定输出功率下的空气流量进展前吹扫时,吹扫时间与空气流量成反比例增加,最小空气流量应当不低于额定空气流量的50%。

除了上述

(一)、

(二)条要求外,前吹扫时间与前吹扫风量还必需满意配套供热装置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十六条最大允许启动热功率要求

额定输出功率小于等于120kW的燃烧器可以直接点火;额定输出功率大于120kW的燃烧器,点火功率应当不大于120kW或不大于额定输出功率的20%。

   

第十七条燃烧器安全联锁爱护要求

在以下状况下,燃烧器应当在安全时间内自动切断燃油供给并且系统安全联锁:

(一)燃烧器在启动时,在前吹时间内检测到火焰和在点(主)火安全时间内没有检测到火焰。

(二)燃烧器在运行时火焰突然熄灭。

(三)消失空气监测特别信号(供风系统故障)时。

(四)当消失燃气压力低于或高于设定值时。

(五)燃烧器在运行时当不使用工具使燃烧器乃至其喷枪被旋转或移动时。

(六)与供热设备有关的限位器超限时(如:

压力、水位、温度等)。

在以下状况下,燃烧器应当在安全时间内自动切断燃气供给且系统安全关闭,只有人工复位或切断、恢复电源燃烧器才允许重新启动。

(一)燃烧器主开关被触动时。

   

第十八条对于空气流量与燃气流量不同时转变的多级调整或连续调整燃烧器,其空气/燃气掌握应当满意以下任一要求:

(一)调大火先调空气,调小火先调燃气。

(二)调整过程不能消失燃气过剩的状况。

   

第十九条  带放散装置的燃气掌握阀系,放散管的直径应当不小于上游主燃气掌握阀有效孔径的25%。

   

其次十条燃烧器系统关闭过程中,在点火器和主燃气掌握阀关闭之前,供风系统不能自动关闭。

   

其次十一条采纳铰链旋转方式翻开的燃烧器,应当设位置验证开关等联锁装置。

燃烧器在铰链旋开位置时,应当不能启动。

   

其次十二条燃烧器在启动及运行过程的任何时候电源中断时,必需能安全关闭,进入临时性锁定状态。

   

其次十三条在设有高压点火装置的部位,应当设置”高压、危急!

”的标记。

第四章 安装与系统要求

   

其次十四条燃烧器必需由专业人员严格根据制造单位供应的安装图和说明书进展安装。

外部接线必需严格根据制造单位供应的接线图施工。

   

其次十五条燃烧器及其部件的搬运和安装过程要平稳进展,避开冲击和碰撞;燃烧器各部件应当以正确的方法安装和固定到位。

全部燃烧器部件在拆卸、重装后应当能维持其原来的正确位置。

   

其次十六条燃烧器与燃气管道的连接宜采纳硬管连接,假如采纳非金属材料制作的弹性软管,应当有金属材料包裹。

弹性软管及其安装接头应当至少能承受燃气正常工作压力3倍的压力,但不低于4kPa的试验压力。

   

其次十七条燃烧器安装法兰与供热设备安装法兰之间应当设置由隔热材料制作的密封垫,密封垫的厚度不小于5mm。

   

其次十八条主燃气掌握阀系应当尽可能靠近燃烧器安装。

为便于燃气阀的修理,安装位置应当留出相应的空间。

   

其次十九条燃气掌握阀系带放散阀的,其排空管出口必需直接通向室外,且高于建筑物2m。

   

第三十条采纳可退出或铰链旋转方式翻开的燃烧器,安装位置必需留有足够的燃烧器退出或旋转空间。

   

第三十一条燃烧器风机入口处,不得有影响空气流通的障碍物,以免影响进风量。

   

第三十二条在主燃气掌握阀系的全部自动掌握阀的上游,应当设有一只手动快速切断阀,以便能够快速切断燃烧器气源。

手动快速切断阀应当装在不易发生意外操作,但需要时又便于操作的地方。

第五章 使用与维护要求

   

第三十三条燃烧器在设计定型后应当经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核准的国家级的燃烧器检测机构每四年进展一次型式试验,取得型式试验合格证书的燃烧器,才能投入使用。

对取得型式试验合格证书的燃烧器,每四年应经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核准的国家级的燃烧器检测机构进展产品监视检验抽查,产品监视检验抽查工程应不少于型式试验工程的50%,产品监视检验抽查不合格的产品不得连续使用。

   

第三十四条燃烧器运行掌握方式有自动和手动两种方式。

自动方式下燃烧器按预定的程序自动运行,具有安全爱护功能。

手动方式需人工操作,并监视运行状况。

正常状况下,燃烧器应当以自动方式运行,手动方式仅限于短时间内应急运行。

   

第三十五条燃烧器运行过程中,进入燃烧器的燃气压力波动,引起燃气流量的波动应当不超过规定值的±5%。

   

第三十六条燃烧器的点火必需正确、快速,运行时火焰应当稳定,没有抖动现象。

   

第三十七条燃烧器在额定输出功率下运行时,过量空气系数应当低于1.2,在最小功率时,过量空气系数应当低于1.5。

   

第三十八条燃烧器在正常工况下稳定运行时,烟气中的CO含量应当不大于125mg/m3,NOX含量应当不大于300mg/m3,CmHn含量应当不大于20mg/m3,含尘量应当不大于50mg/m3,烟气黑度应当不大于林格曼Ⅰ级。

   

第三十九条燃烧器的运行噪音应当不大于85dB(A)。

   

第四十条燃烧器部件外表温度要求

(一)燃烧器配套的调整装置、掌握装置与安全装置的温度不应当超过制造单位给出的数值且其工作牢靠。

(二)燃烧器上被操纵的按扭和拉杆的外表温度与四周环境温度相比,不应当大于:

35℃(金属材料)、45℃(陶瓷或类似材料)、60℃(塑胶或类似材料)。

   

第四十一条燃烧器输出热功率要求

   在额定输出功率和规定燃料条件下,燃烧器输出热功率应当满意燃烧器制造单位铭牌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燃烧器启动时,不得连续两次以上重复点火。

点火不胜利时需查明缘由,作适当的调整后再启动燃烧器。

   

第四十三条燃烧器运行过程中发生报警或熄火故障时,需查明故障缘由并予以排解后才能重新启动。

   

第四十四条定期维护及需要更换的部件

(一)为了使设备各方面的特性处于最正确状况,必需定期进展维护保养,维护保养工作必需由有阅历的人员来完成。

(二)维护保养之前,必需使燃烧器处于停机状态,并切断全部电源,关闭燃气掌握阀系上游的手动掌握阀。

维护保养的内容和要求按使用说明书进展。

(三)但凡具有安全联锁功能的元件,如掌握器、火焰监测器、燃气掌握阀、检漏装置、风压开关、燃气压力开关等,损坏后都不得修理,必需以原型号或功能一样的元器件直接更换。

(四)在维护保养过程中,全部燃烧器部件在拆卸、重装后应当能维持其原来的正确位置。

   

第四十五条在长期停机后重新启用,或例行的保养工作完毕后,应当依据需要对燃烧器进展再调试。

第六章 技术资料与铭牌要求

   

第四十六条燃烧器产品出厂时必需至少供应以下随机资料:

(一)产品形状及安装尺寸图;

(二)电气接线图;

(三)产品使用说明书;

(四)产品合格证书;

(五)产品装箱清单。

   

第四十七条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构造和工作原理;

(二)产品性能说明(含工作曲线);

(三)安装要求;

(四)操作方法的具体说明;

(五)维护保养说明;

(六)警告和留意事项。

   

第四十八条燃烧器应当在其显著位置固定一块铭牌,标明以下内容:

(一)产品型号;

(二)产品编号;

(三)燃烧器输出功率范围;

(四)适用的燃料品种;

(五)燃烧器供气压力或供气压力范围;

(六)适用的电源参数;

(七)制造单位名称;

(八)出厂日期。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术语

(一)燃气燃烧器

以自然气、液化石油气以及城市煤气等可燃气体为燃料的燃烧装置。

(二)双燃料燃烧器

能够同时或单独燃烧油/气两种燃料的燃烧器。

(三)两级(多级)调整

  燃烧器正常运行过程中,燃料消耗量和助燃空气量以阶跃式变化的方式来调整燃烧器输出功率的调整方式。

(四)连续调整

燃烧器正常运行过程中,燃料消耗量和助燃空气量以连续、平滑变化的方式来调整燃烧器输出功率的调整方式。

(五)输出功率

在肯定背压下,燃烧器单位时间内燃烧所释放的热量。

(六)额定输出功率

燃烧器制造单位所标明的燃烧器在单位时间内燃烧所释放的额定热量。

(七)最大输出功率

燃烧器制造单位所标明的燃烧器在单位时间内燃烧所释放的最大热量。

(八)最小输出功率

燃烧器制造单位所标明的燃烧器在单位时间内燃烧所释放的最小热量。

(九)火焰监测装置

用于监测火焰是否存在的装置。

(十)主火焰

在主燃烧喷嘴上燃烧的火焰。

(十一)点火火焰

为点燃主火焰而首先点燃的火焰。

(十二)安全时间

当无火焰消失时,掌握装置允许释放燃料的最长时间。

(十三)点火安全时间

燃烧器点火火焰建立的安全时间。

即无点火火焰形成时,允许点火燃料掌握阀处于开启状态的最长时间。

(十四)主火安全时间

燃烧器主火焰建立的安全时间。

即无主火焰形成时,允许主火燃料掌握阀处于开启状态的最长时间。

(十五)熄火安全时间

燃烧器运行过程中火焰熄灭时,从火焰熄灭的瞬间至主燃料掌握阀开头关闭的时间间隔。

(十六)吹扫时间

  在没有燃料供给的状况下,燃烧室被强制通风的时间。

(十七)前吹扫时间

燃烧器风机启动到点火燃烧之前,空气吹扫过程持续的时间。

(十八)过量空气系数

燃烧实际使用空气量与燃烧所需理论空气量的比值。

(十九)安全联锁

由于安全装置动作或监测到燃烧掌握系统出错而瞬时作出反响并马上切断燃料供应、点火装置电源而使燃烧器中断运行,形成的系统关闭并锁死,只能通过人工复位才能重新启动。

   

第五十条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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