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北滘度河道临时砂石堆放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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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北滘度河道临时砂石堆放场

顺德区北滘(2017~2020年度)河道临时砂石堆放场

租赁合同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人代表: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人代表: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砂石堆放场改造牵头方:

(丙方)

法人代表: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经公开招租,乙方成为竞得人。

丙方为砂石堆放场改造牵头人。

丙方需严格按照《北滘镇临时砂石堆放场改造工程》设计图纸对砂石场进行改造,乙方须无条件配合丙方实施改造工作,并承担前述改造工程总费用的1/3,改造完成并经甲方和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后场地方可移交乙方使用。

乙方在使用期间内必须按《北滘镇(2017~2020年度)河道临时砂石堆放场安全管理责任书》的规定依法进行使用,经甲、乙、丙叁方协商一致,同意就乙方租赁甲方河道临时砂石堆放场项目订立本合同,以明确甲、乙、丙叁方的权利、义务,并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租赁经营对象及要求

1、甲方将位于(地点)场地(具体可见设计图纸),坐标为砂石场1(坐标X=2534799.496、Y=422645.393;X=2534733.852、Y=422737.371;X=2534687.293、Y=422702.977;X=2534738.04、Y=422601.616)、砂石场2(坐标X=2534733.852、Y=422737.371;X=2534658.796、Y=422845.972;X=2534615.768、Y=422815.321;X=2534687.293、Y=422702.977)、砂石场3(坐标X=2534658.796、Y=422845.972;X=2534533.386、Y=422990.285;X=2534506.243、Y=422970.951;X=2534615.768、Y=422815.321),面积为平方米场地的使用权(租赁资产清单见附表)出租给乙方经营使用。

2、本合同项下的租赁土地仅限作砂石堆放使用,乙方应在甲方的管理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且不得擅自改变租用土地的用途或作他用,否则视为违约并应独力承担因此而致的相应经济法律责任。

3、合同三方确认已自行对租赁项目资产进行现场堪察及清点,乙方签订本合同时已清楚租赁项目资产及证照的现状,乙方承诺不以资产及证照可能存在的瑕疵向甲方提出任何异议或作为索赔和免除责任的依据。

本次租赁甲方按现状出租(丙方须按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提升改造)。

4、临时砂石场的《河道临时占用许可证》每年需进行年审,年审不过关者,租赁合同将无条件终止及解除。

5、由上级部门取消发放该临时砂石场的《河道临时占用许可证》的,租赁合同将无条件终止及解除。

6、出现上述第4、5种情形的,乙方应按本合同第七条无条件交还租赁土地,且甲方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条租赁经营期限及租赁物的交付

1、本合同项下的土地租赁期限为: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共45个月(含前期清场和改造施工期)。

2、丙方应于场地交付之日日起动工,工期自场地清场交付起算2个月。

乙方签订本合同时己清楚中标后需严格按照《北滘镇临时砂石堆放场改造工程设计图纸》由丙方牵头负责对砂石场进行改造,乙方无条件配合丙方并承担前述改造工程总费用的1/3。

如因丙方工期验收延迟,造成乙方损失,由乙丙双方协商处理,与甲方无关。

第三条租金、第三方管理费、履约保证金、升级改造费及其支付方式

(一)租金、第三方管理费及支付方式

1、本合同项下租赁土地的租金按每平方米每年元计收,每年合计人民币元(大写:

);合同期暂定45个月合计人民币元(大写:

)。

2、租金按以下方式支付:

每年分2期缴交,分别于当年的1月31日前缴交当年上半年度1月1日至6月30日止的租金共元和7月31日前缴交当年下半年度7月1日至12月31日至的租金共元。

第一年的首期款为元,自升级竣工验收日起日内支付给出租方(具体租金以升级竣工验收日次日(改造期最长不超过2个月)起至当期交款日实际租赁天数计算)。

3、乙方逾期未足额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所欠金额的3‰。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自场地交付日起至改造竣工验收日为免租期(最长不超过2个月)

5、乙方需向甲方指定账号交付第三方管理费按每平方米每年人民币26.6元(大写:

)计收,即每年元(大写:

),第一年的第三方管理费首期款为元;自升级竣工验收日起日内支付给出租方。

(具体第三方管理费以升级竣工验收日次日(改造期最长不超过2个月)起至当期交款日实际租赁天数计算),以后每年在该年1月31前缴交当年的第三方管理费共元。

6、乙方以转帐方式支付租金,甲方收款账号为:

开户名:

开户行:

 

(二)履约保证金

1、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天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200000.00元(大写:

贰拾万元整)。

该履约保证金不作抵扣租金使用,合同终止时,在乙方无违约情况并已清缴所有费用,且租赁土地恢复原貌经甲方和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移交土地后的15个工作日内,乙方凭保证金收据原件办理保证金无息退还手续。

如甲方逾期向乙方退还保证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须按拖欠金额的3‰向乙方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至甲方实际退还之日止。

如乙方违约导致甲方对外实际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有权优先以履约保证金款项进行抵扣,抵扣后乙方仍需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履约保证金的使用:

若乙方违反合同相关规定,或违反行业主管部门有关砂石临时堆放场的管理规定并在限期内拒不整改的,甲方和行业主管部门在合同期的一个年度内发出第一份警告通知书甲方将对乙方扣减一个月租金金额的履约保证金;发出第二份警告通知书甲方将对乙方扣减两个月的租金金额的履约保证金;发出第三份警告通知书甲方将无条件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取消乙方《河道临时占用许可证》。

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如乙方出现违反本合同约定行为导致甲方对外实际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有权优先以履约保证金款项进行抵扣。

前述扣减或抵扣履约保证金后乙方仍需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对乙方的履约保证金进行扣减或抵扣的,乙方必须在收到履约保证金扣减或抵扣的通知后15天内按足额补交,否则甲方和行业主管部门有权取消乙方办理《河道临时占用许可证》年审续期的申请资格并终止合同及没收剩余履约保证金。

甲方和行业主管部门保留报请上级部门对乙方进行包括并不限于诚信扣分等处罚权利。

所扣减的履约保证金可作为因乙方违反合同或不服从行业管理而需进行整改的费用,由甲方根据整改要求按实列支。

 

(三)升级改造费

1、乙方必须按不低于第三方单位核定的升级改造投入金额的1/3即元存入甲方账户,在交纳履约保证金时一并缴交。

2、改造费的支付:

由改造牵头单位丙方向甲方申请,甲方将根据实际工程进度向丙方无息支付工程进度款。

 

甲方以转帐方式支付进度款,丙方收款账号为:

开户名:

开户行:

 

第四条租赁项目之砂石堆放场改造

1、在不妨碍防洪安全的前提下,丙方承诺牵头承租人,对租赁项目按照甲方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改造标准对北滘镇河道临时砂石堆放场进行改造,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北滘镇临时砂石堆放场改造工程设计图纸》施工。

由此所产生的改造费用由乙方按各1/3比例与其他两家承租方共同自行承担。

改造完成后,须由甲方和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乙方使用。

2改造标准如下:

详见《北滘镇临时砂石堆放场改造工程设计图纸》。

丙方承诺上述改造投入应不低于人民币元(大写:

元)并在场地交付2个月内完成并移交乙方使用,乙方承诺无条件配合丙方实施改造。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丙方不得另行擅自对场地进行改造,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丙方或由第三方恢复原貌,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责任及费用。

4、因改造工程实施不当而造成河岸、堤围或其他水利设施损坏等不良后果的,乙、丙双方应当及时终止施工、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此而致的损失。

如因丙方工期验收延迟,造成乙方损失,由乙丙双方协商处理,与甲方无关。

5、自场地升级改造完成验收清点后,一切改造增加的建筑物及附属物产权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除,不得转让或变卖,也无权要求甲方予以补偿/赔偿。

第五条承租项目之各项费用的负担及管理责任

1、承租项目由甲方委托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第三方管理公司对租赁场地进行管理,第三方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①砂石场24小时保安服务和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和整个砂石场的日常秩序管理。

(含白天经营期间的车辆停放管理和晚上休业期间的作业车辆的停放管理和砂石场保安管理服务,各经营办公室的晚上清场管理);②砂石场内道路每天清扫、冲洗、喷雾、车辆冲洗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③车辆行走堤围和大沙桥底路面的保洁工作(从大沙桥上游大家好饭店路口至西海水闸堤围限卡含大沙桥底调头车道共约2.5km约20000m2混凝土路面的保洁);④配合甲方和相关主管部门对砂石场经营进行有效管理(包括防超高、防超范围堆放、防洒漏、消防和用电等安全管理各项工作)。

管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通讯等经营费用、租赁项目之日常维修、保养等费用、第三方管理公司人员工资费用以及因经营而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根据标准按承租面积承担。

如发生不可归责于乙方的重大损失,则由甲方承担维修费用。

乙方须服从并配合第三方管理公司各项管理工作,车辆不准停放在堤围,须按要求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场。

2、租赁期内,由乙方承担租赁项目的消防安全责任并按规定配备相关合格消防设备设施;承担财产及工作人员的安全责任并按规定购买相关财产保险及意外保险,将甲方列为共同被保险人及保单第一受益人,如发生意外,保险公司赔偿额不足支付损失时,需由乙方负责支付损失的不足部分。

3、公众责任保险。

根据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并与甲方确认后购买公众责任保险,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不设累计赔偿限额,如发生意外,保险公司赔偿额不足支付损失时,需由乙方负责支付损失的不足部分。

3.1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被保险人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自身业务过程,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施救费用、急救费用、法律费用等),保险人负责赔偿。

3.2免赔额或免赔额之内以及超过保险赔偿限额的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

4、乙方将每期保单复印件交付甲方;当保险赔偿事项发生时,财产保险赔偿款由乙方用于河道临时砂石堆放场的重建,公众责任保险赔偿款项用于该险种设定的责任范围赔偿。

否则,视为乙方根本违约。

5、在使用租赁项目的过程中,因乙方及其雇员或任何相关人士之行为或疏忽而造成任何人员伤亡及第三方损失的,乙方需承担全部责任。

6、乙方于租赁期内享有租赁项目及所属设施设备的专用权,对其负妥善管理及合理使用的义务,承担维修、保养责任,不得进行破坏、损毁,并保证在本合同终止及交还时相关设施设备均可正常运行,甲方对此有检查监督权。

本合同解除/终止时,合同各方对租赁项目及所属设施设备应现场进行清点查验,如有损坏,乙方应按重置价足额赔偿。

7、合同期内,乙方除了对本合同约定的租赁经营场地内的改造、投入承担责任,对另外两个场地:

分别是场地和场地(具体可见设计图纸)的改造、投入承担连带责任。

8、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和行业主管部门日常管理和指挥调度,加强对经营地段的临时砂石堆放场内道路、围栏、喷雾和冲洗设施等公共设施有效保护,不得在堤防河道管理范围内乱种植、乱堆垃圾、杂物等,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随意损坏公共设施或违反行业管理要求。

甲方或行业主管部门在一个管理年度内每检查发现一次,立即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整改,甲方或行业主管部门将下发警告通知书,并按合同规定依次增加金额扣减乙方履约保证金用于委托第三方进行公共设施维修或整改,甲方按实列支,所扣减的履约保证金乙方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补缴。

第六条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二)

1、按照约定期限将本合同项下租赁土地按现状交付予丙方牵头实施改造,改造完成后移交乙方使用,乙方同意甲方将租赁土地交付丙方后即完成合同约定的租赁土地交付义务。

2、

3、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常合法生产经营活动。

4、

5、拥有租赁土地范围内外原有和按照《北滘镇临时砂石堆放场改造工程设计图纸》实施改造后的所有设备、设施的所有权。

6、

7、负责委托第三方管理公司对乙方依法依约使用租赁土地以及用电、防火等方面工作进行安全监督。

8、

9、因有关部门架设用水设施、低压电网、电视、通信线路等设施而需要使用租赁范围内的土地时,有权要求乙方予以配合并负责清理土地,乙方逾期未清理的,甲方有权自行清除且不作任何补偿或赔偿。

10、

6、非乙方原因造成租赁项目损坏的,可由甲方协助乙方开展相关修缮及维权工作,所需费用由乙方负责。

 

(三)乙方的权利义务

(四)

1、乙方是国内合法登记注册的法人,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享有并独立承担本合同项下租赁场地上及期间内的自然灾害损失、经营风险及与第三方的债权债务和法律责任。

2、

3、租赁期内,乙方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租赁场地进行违法活动。

4、

5、承担租赁本合同项下场地及生产经营期间所发生的包括场地使用税、水电、煤气、网费、公共天线费等在内的一切相关税费。

6、

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租赁场地转户或分包给他人使用;

8、

9、承担租赁场地范围内外水利、水电、喷雾、冲洗、保洁等各种设施的相应分摊使用及维护费用(每个场地分摊1/3),并接受甲方及行业主管部门对该等设施日常使用情况的监管,不得违反所定水位标准。

10、

11、不得擅自改变租赁场地用途,不得从事任何可能破坏场地、水体功能的行为,租赁场地的使用应当遵守相关的环保规定。

12、

13、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生活作息和环境卫生,不得限制其他人员及车辆合理使用及/或通过租赁场地范围内的道路,不得对河涌截流或者占为己有。

14、

15、服从并无条件配合甲方及丙方按照《北滘镇临时砂石堆放场改造工程设计图纸》实施改造工作,并承担1/3分摊费用,同时按要求负责合同期满的清理场地工作,逾期未清理的,可由甲方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予以清理且无需对此作出任何补偿,所涉及的费用甲方可从履约保证金中进行抵扣,逾期占用期间按三倍租金计收占用费,并没收履约保证金,保留追究乙方经济及法律责任的权利。

16、

17、及时办理外地员工居住证及相关证照。

18、

19、依法办理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种申报审批手续,生产经营中所产生的废杂物、污水须按相关规定做净化处理后才能排放。

20、

21、承担生产经营中的防火安全及劳动安全责任,并对其所雇人员的行为负责,因可归责于乙方机械、车辆工作人员原因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害事故,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与甲方无关。

22、

23、依法承担及解决所雇人员的劳动待遇(如劳动保险、工资福利等)及劳资纠纷,因此所产生的经济及法律责任概与甲方无关。

24、

25、乙方在租赁场地上的建(构)筑物须报经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并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拆除,由此所产生的经济及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26、

27、租赁期间,租赁场地的排涝防涝等工作由乙方自行负责及处理。

28、

29、按照本合同及/或双方约定条件及方式,及甲方通知的期限清场并撤出租赁场地,不得无故拖延及向甲方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提出索赔及主张。

30、

31、场地上、下堤面的行车通道维护保养,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32、

33、场地的运输车辆,车箱要加防漏、防泄密封设施,在离开场地前须经车辆喷洗设施冲洗车身、车轮,保证不带砂泥进入堤围路行驶。

34、

35、仅限临时砂石堆放场上堤路口至大沙桥段100米堤围路面允许轴重10吨及以下车辆行走(指装运砂石等物料车辆),堤面损坏后由丙方牵头乙方和另外一个场地共同承担修复费用并负责修复,其他堤围路面只允许轴重5吨及以下车辆行走。

36、

37、防汛期间,砂石堆放场内的砂石及其它物料应随卸随清运。

当顺德水道三洪奇站外江水位达到或超过3.00米防守水位,不准再上砂石等物料并严格控制堆放量;当接到将达到警戒水位的预报时,乙方必须在警戒水位到达前自行清理完毕现场砂、石料并做好防洪安全措施,同时必须服从镇三防办公室统一调度,临时关闭场地。

否则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38、

39、如遇堤围及其它水利设施建设时,应当积极配合部分堤段封路禁止车辆通过,履行协助义务。

40、

41、在使用过程中,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场地的使用性质,否则甲方有权终止乙方的使用权。

其所缴交的所有款项(包括租金、履约保证金等)不予退回。

42、

43、严禁在合同规定的场地范围内超面积使用,堆放高度不应超过5米,一经发现违反相关规定,甲方或行业主管部门立即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如限期内拒不整改的则发出警告通知书,甲方有权按履约保证金的使用规定进行扣减并使用履约保证金进行清理,当合同期的一个年度内发出第三份警告通知书后将在下一年度取消取乙方办理《河道临时占用许可证》年审续期资格并无条件终止及解除本合同,并没收场地履约保证金。

甲方和行业主管部门保留报请上级部门对乙方进行包括并不限于诚信扣分等处罚权利。

44、

45、场地自使用开始到终止期间,要保持现有场地和河道原貌完整,否则,甲方有权指派专业队伍进行场地、河貌复原工作,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46、

47、乙方对员工做好生产、事故防范等教育,经常督促检查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临时砂石堆放场地内严禁三合一棚舍。

48、

49、租赁期间,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第三方日常管理事务。

50、

51、乙方不得对乙方及其他在场经营的各方共同使用的场地及道路随意占用或因恶意竞争而堵塞道路。

52、

53、合同期满前三个月,甲方将发函提醒乙方提前准备清退场事宜,乙方必须按要求提前做好清退场工作,合同期满准时交还租赁项目,逾期交还的,按本合同第七条第2点处理。

54、

(三)丙方的权利义务

1、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并交付使用,应对改造工程的质量承担保修义务;如不能按甲方要求在本合同规定时间内完工的,每延迟一个日历天,应赔付甲方升级改造工程价款的2‰,罚金从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逾期十五天的,甲方有权终止丙方承租合同,重新选择承租方,丙方必须在两天内撤离现场,造成的二次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2、丙方应聘请具有相应的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改造,应派遣训练有素且具有相应资质的工作人员施工,按有关规定办妥施工进场、撤场等相关审批手续并承担其费用,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范、防火安全规定等,负责对施工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安全及环境保护教育,丙方人员须遵守甲方的管理。

3、承担施工的安全责任,应按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到安全文明施工,施工期间发生的一切人身或财产安全事故概由丙方承担一切法律及经济赔偿责任;施工期间,如丙方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等被有关部门处罚的,由丙方自行解决,造成损失的,由丙方负责赔偿。

4、自行解决工程设备、运输车辆、临时设施等施工所需的一切设施、设备。

 

第七条租赁项目的交还

1、经双方一致同意,可提前终止本合同。

租赁期满未能续约或由于前述第一条第4、5款原因合同解除或合同终止时,乙方须于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终止后7个日历天内将租赁项目下场地清理干净并搬迁完毕,并将租赁项目及所属设施设备以良好、适租的状态交甲方所有,相应的清场及搬迁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于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按有关要求向行业主管部门移交河道临时占用许可证。

2、若乙方逾期交还租赁项目的,则每逾期一个日历天,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租金标准的3倍向甲方支付该租赁项目逾期占用费,甲方将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并取消其3年内参加北滘镇类似项目的投标资格”;若乙方未按约将租赁项目清理干净并搬迁完毕的,对于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并将委托第三方进行清理,相应的清理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保留追究乙方经济及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交付租赁项目超过180个日历天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合同保证金,并支付自乙方缴付保证金之日起到退款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乙、丙双方不能追讨甲方的违约相关责任。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无偿收回租赁项目,租赁项目资产(含乙方投资、改造形成的资产),没收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另行追偿:

(1)乙方无故擅自解除或终止履行本合同的;

(2)因乙方原因造成租赁项目下资产重大损坏的,或未经甲方或行业主管部门同意,乙方擅自对租赁场地进行改造的,经甲方或行业主管部门通知后仍不改正的;

(3)乙方逾期未足额支付租金累计超过两个月(含)的,除承担本条款规定的违约责任外,仍须支付欠付租金;

(4)乙方利用承租项目进行非法活动,非法经营等的;或未按规定办理相关证照及审批手续的;或未经甲方或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改变租赁场地使用用途,经甲方或行业主管部门通知后仍不改正的;

(5)乙方不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或其他证照年审的,经甲方劝阻仍不改正的;

(6)乙方违反重大消防及相关安全规程,河道临时砂石堆放场项目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经甲方或行业主管部门通知后仍不改正的;

(7)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对租赁场地进行改造的。

甲方有权对乙方投入资金进行审计,如乙方投入资金少于合同约定金额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差额部分。

(8)乙方有其他违法行为或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或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且经甲方催告后仍不进行有效改正的。

4、因可归责于任一何方原因而给另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索赔、诉讼费、律师费等),概由违约方负责给予全额赔偿。

5、因不可抗力、法律、政策的变更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6、因城市规划建设、三旧改造、产权转让、水利工程建设或甲方需配合镇政府政策要求需收回、征用、拆迁本项目土地时,甲方需向乙方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有权单方提前两个月通知乙方提前解除合同,乙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条件搬离,并按甲方通知要求办好退场手续,按有关要求无条件向甲方移交场地并终止合同和河道临时占用许可证,甲方应于乙方退场后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乙方保证金及多支付的租金,甲方无须向乙方作任何补偿。

征收、拆迁的所有物业补偿归甲方所有,乙方的损失,甲方不予补偿。

7、如政府拆迁租赁物涉及承租户补偿的,乙方有权与甲方共同参与政府的赔偿谈判,政府所作出的赔偿,应归乙方的补偿金或赔偿金依法归乙方所有。

第九条其他条款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

任何经三方确定并签署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甲、乙、丙三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

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履约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3、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顺德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4、甲方指定为本合同联系人,联系电话:

邮编:

地址:

,传真:

乙方指定为本合同联系人,联系电话:

邮编:

 

地址:

,传真:

丙方指定为本合同联系人,联系电话:

邮编:

 

地址:

,传真:

甲乙双方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送达往来函件。

各方确认,合同约定的地址及传真号码为各方有效的函件、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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