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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文件
县委办发〔2012〕144号
中共清水县委办公室清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清水县实施甘肃省普法依法
治理工作考评办法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及省市驻县各单位:
《清水县实施〈甘肃省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考评办法〉细则》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清水县实施《甘肃省普法依法治理
工作考评办法》细则
为全面落实“六五”普法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县工作,深化“法治清水”建设,根据《甘肃省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考评办法》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清水县实施<甘肃省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考评办法>细则》。
本细则包括考评方案、乡镇考评(自评)指标及责任分解、县直及省市驻县单位考评指标说明及考核评分表等部分。
本细则由清水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考评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十二五”时期全县经济社会跨越式科学发展的总体目标以及省十二次党代会、市六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构建“法治清水”、“和谐清水”的总体目标,进一步加强普法和依法治理规范化建设,优化完善长效机制,科学评估工作成效,实现依法治县和“法治清水”建设创新发展,确保《甘肃省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考评办法》落到实处。
二、基本原则
(一)指标引领。
通过全面构建指标体系,科学衡量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阶段性成效,树立工作目标,引领工作发展,确立正确的工作导向。
(二)科学客观。
规范考评操作程序,严格评估指标,力求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估各乡镇、各部门的工作实绩。
(三)突出重点。
全面考评(自评)各项工作,同时在分值分配、单项考评结果应用等方面突出工作重点,做到重点带动一般,主次搭配得当。
(四)上下联动。
把自下而上的自考自评与自上而下的考核评估密切结合起来,使考评办法真正成为确保工作任务落实的有效机制。
三、考评内容
考评内容包括工作保障、工作内容、工作成效、工作创新4项,每项又含若干子项。
乡镇200分制,县直部门120分制。
(一)工作保障
主要考评(自评)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情况,包括组织领导、办事机构及其职能履行、经费保障、队伍建设、设施设备、档案管理等方面。
(二)工作内容
1.全民普法:
主要考评(自评)结合实际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七进”(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宗教场所)活动,拓展法制宣传途径,创新法制宣传形式以及利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和部门法宣传日以及其他时段开展法制宣传的情况。
2.重点对象学法用法:
乡镇主要考评(自评)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等普法重点对象学法用法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县直及省市驻清单位主要考评领导干部、公务员及企事业管理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
3.依法治理:
乡镇主要考评(自评)区域法治创建、单位创建情况,包括横向方面的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法律监督、法律服务等以及纵向方面的基层、行业、地方依法治理“三大工程”构建情况;县直及省市驻清部门主要考核行业和基层组织依法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包括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依法管理、依法治校、依法经营等方面。
(三)工作成效
主要评估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取得的实际成效,包括问卷调查、社会效果和社会荣誉等方面。
(四)工作创新
本部分为加分项,主要查看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开拓创新情况,包括理论研究、形式创新等(以资料为准)。
四、考评方法
(一)考核方法分年度考评、中期督查和终期验收。
1.年度考评:
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与各乡镇、县直各单位依法治理领导小组每年签订年度目标管理责任书,在自查自验的基础上,半年检查,年底考评,兑现奖惩。
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积极做好省市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各项准备工作。
2.中期督查:
2013年,由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各乡镇各部门开展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情况进行中期督查,查漏补缺,总结经验,以点带面,明确进一步推动工作的重点领域和相应措施。
使我县依法治县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程序化的轨道。
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积极做好省市中期督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终期验收:
2015年上半年,各乡镇各部门组织开展自查自验工作,并向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
下半年,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组成考评验收组,采取实地考察、听取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对全县“六五”普法依法治理情况进行全面考评验收。
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积极做好迎接省市终期验收的自评和各项准备工作。
(二)终期考评验收结束后,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召开考评验收总结会议,各考评验收组向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汇报终期考评验收结果。
(三)县依法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年度考评、中期督查和终期验收情况,计算各乡镇各部门“六五”普法和依法理考评总分。
其中,年度考评结果占20%,中期督查结果占30%,终期验收结果占50%。
依据考评总分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档,乡镇考评总分在180分以上(含180分)为优秀,在179—160分之间(含160分)为良好,在159分—120分之间(含120分)为合格,119分以下为不合格。
县直及省市驻清部门考评总分在105分以上(含105分)为优秀,在104—90分之间(含90分)为良好,在89—75分之间(含75分)为合格,74分以下为不合格。
(四)考评结果由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审核公布,并作为开展相关奖励表彰的重要依据。
五、组织领导及综合评估
(一)考评工作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由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二)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以分值计算。
综合评估时,重点考虑涉及工作前置性、关键性、保障性的下列指标的完成情况:
“六五”普法规划制定、年度计划制定、工作情况、表彰动员大会召开情况,人大决议情况;乡镇、部门(单位)、区域法治创建的规划、措施、部署等;领导小组之间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依法治理办事机构建设情况,专职副主任落实情况;经费落实情况。
(三)各乡镇、各部门依法治理领导机构依据本细则,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方案,负责组织本乡镇、本部门的考评工作。
乡镇考评指标及责任分解
乡镇考评指标及责任分解由工作保障、工作内容、工作成效、工作创新4个大方面及相应的责任主体构成,总分200分。
其中,工作保障包括组织领导、办理机构及其职能履行、经费保障、队伍建设、软硬件设施、档案管理6个方面,设22项,分值35分。
工作内容包括全民普法、重点对象学法用法、依法治理3个方面,设65项,分值140分。
工作成效包括问卷调查、社会效果和社会荣誉3个方面,设8项,分值25分。
工作创新主要包括工作渠道、工作形式创新、理论研究等方面,为加分项,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
一、工作保障(35分)
主要是自评、考评依法治理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工作安排、队伍建设、宣传形式、措施落实、经费和设备保障等方面,以各乡镇提供的原始文件、档案资料、证明材料、实物以及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掌握的情况等为依据。
(一)组织领导(10分)
1.各乡镇党委、政府转发“六五”普法规划,制定区域法治创建有关文件、方案等,人大作出决议。
每年下发年度工作计划或要点,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普法依法治乡(镇)办公室的汇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4分)责任主体:
乡镇党委、人大、政府。
2.乡镇成立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小组并确定普法联络员和办事人员。
(1分)责任主体:
乡(镇)党委,依法治县办公室。
3.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确定领导分管、专人负责,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一般不少于3人。
(2分)责任主体:
乡(镇)党委、政府、依法治县办公室。
4.每年召开本乡镇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部署和总结工作。
(2分)责任主体:
乡(镇)党委、治乡镇领导小组办公室。
5.分管领导、机构人员职责明确,工作制度完善。
(1分)责任主体:
乡(镇)党委、治乡镇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办事机构(8分)
6.认真落实全县“六五”普法规划和县普法依法治县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有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实际,统筹安排本乡镇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2分)责任主体:
依法治乡(镇)领导小组。
7.组织协调或参与开展全县性普法依法治理重大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
(2分)责任主体:
依法治乡镇领导小组办公室。
8.加强监督检查,对本乡(镇)经常开展调查研究,使工作有创新有进步。
(2分)责任主体:
乡(镇)党委、政府。
9.及时总结推广本乡(镇)典型经验,加强信息交流,每年向普法依法治县办公室上报信息不少于5份。
(2分)责任主体:
依法治乡镇办公室。
(三)经费保障(4分)
10.制定经费保障标准,按时投入普法依法治理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2分)责任主体:
乡(镇)党委、政府。
11.普法经费各乡(镇)每年投入最低不少于5000—3000元。
经费保障标准高于该低限的,按较高标准执行,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年增加。
(2分)责任主体:
乡镇党委、政府。
(四)队伍建设(7分)
12.建立本乡镇普法宣传员队伍,并经常性的开展业务知识培训,乡镇不少于2—3人,每个村不少于1—2人,开展普法宣传员法律知识的学习,并积极参加乡(镇)普法宣传员法律知识培训,参训率要达到50%以上。
(2分)责任主体:
依法治乡(镇)领导小组。
13.结合本乡(镇)实际积极适时的开展不同形式的宣传活动,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2分)
14.乡镇要成立普法宣讲组,并组建法制宣传志愿者等法制宣传队伍,作用得到较好发挥。
每年在本乡镇范围内开展巡回宣讲不少于2次。
(2分)责任主体:
依法治乡(镇)领导小组办公室。
15.本乡镇普法讲师组,或聘请县普法讲师团宣讲人员开展普法宣讲。
(1分)责任主体:
依法治乡(镇)领导小组。
(五)实施设备(4分)
16.积极征订普法教材。
为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管理经营人员、农民等普法重点对象配备统一普法教材,每个行政村、自然组配备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图书5—8册。
(2分)责任主体:
依法治县办、治乡(镇)办。
17.各乡(镇)普法依法治理小组要配备相应的宣传版面、专栏、音响、电脑等宣传设备,能积极发挥作用。
(1分)
18.全县有条件的乡(镇)要将司法所车辆固定为普法宣传车配合乡镇以及全县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活动。
(1分)责任主体:
依法治乡(镇)领导小组。
(六)档案管理(2分)
19.普法依法治理档案管理规范,有关文档数据、音像资料等保存齐全。
(2分)责任主体:
依法治乡(镇)办公室。
二、工作内容(140分)
主要考核各乡(镇)普法依法治理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包括重点对象学法用法、法制宣传、依法治理三个方面,以提供的文件、档案资料、证明资料、实物以及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掌握的有关情况资料等为主要考核依据。
(一)重点对象学法(36分)
领导干部(8分)
20.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健全。
(8分)
主要考查是否全面贯彻落实《中共清水县委、清水县人民政府(县委发〔2011〕51号文件)关于印发全县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以及清水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清治县办〔2012〕1号文件《关于印发2012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立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各项制度,包括中心组学法、会前学法、法制培训、法制讲座、重大事项决策法律咨询、自学法律、法律知识考试、领导干部法律知识任职资格考试、对所学的法律法规实行干部普法考核证登记等制度。
责任主体:
依法治乡(镇)领导小组。
公务员(7分)
21.把公务员学法教育培训纳入教育管理内容,制定具体意见和实施措施,积极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法用法实践活动。
青少年(7分)
22.乡(镇)中、小学校把法制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和培训规划,对教职员工有计划地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2分)责任主体:
乡(镇)学区。
23.乡(镇)党委、人大、政府每年专题学习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文件精神,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1分)责任主体:
乡(镇)党委、政府。
24.全面实行兼职法制副校长(辅导员)制度,要求95%以上农村中小学配备兼职法制副校长(辅导员)。
(1分)责任主体:
乡(镇)学区。
25.法制副校长(辅导员)每学期开展1—2次法制辅导报告等法制教育活动。
(1分)责任主体:
乡(镇)学区。
26.重视固定法制宣传阵地和设施建设,积极创建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青少年维权岗和家长学校,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法制教育活动。
加强中小学法制课教师和兼职法制副校长(辅导员)法律知识培训,培训面达到90%以上。
(1分)责任主体:
乡(镇)党委、团委、学区。
27.深入推进“法律进学校”活动,健全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教育格局,扫除中小学法制教育计划、课时、教材和师资“四落实”中存在的盲点、盲区。
(1分)责任主体:
依法治乡(镇)办、乡学区、各学校。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6分)
28.全面贯彻落实《县司法局、县中小企业局、县依法治县办公室关于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个体经营者学法用法工作的实施意见》,对所辖区内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教育做出具体安排。
(2分)
29.建立健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培训、企业管理人员学法用法、企业职工法制教育等制度。
(1分)
30.积极开展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法律知识教育和诚信教育,组织开展法制培训和考试考核。
(2分)
31.采取多种形式向职工进行经常性法制教育和安全生产教育。
(1分)
农民群众(8分)
32.全面落实广泛宣传宪法国家基本法律制度,深入开展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一学三讲”活动。
(2分)
33乡(镇)政府把法制宣传教育作为对农民提供法制信息、科技知识、法制文艺和法律服务“四进农家”活动的平台。
(2分)
34.加强农村普法骨干队伍建设,采取以会代培、党员冬训等方式广泛培训农村“两委”干部,每届村(组)干部在任期内,至少参加1—2次法制政策培训。
(1分)
35.结合农(居)民生产生活实际,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大力培养“法制明白人”。
(1分)
36.做好农民工法制教育和培训,积极开展“全县农民工维权日”宣传活动,大力培养“法律明白人”,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加强农民工外出务工和返乡期间的普法教育。
(1分)
37.对流动人员的法制教育有安排、有要求,并按照“谁用工、谁管理、谁教育”的原则,加强对流动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
(1分)
(二)法制宣传(28分)
38.广泛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制度,深入开展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一学三讲”活动。
(1分)
39.广泛宣传整顿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积极为市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1分)
40.广泛宣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法律法规,引导公民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法定义务。
(1分)
41.广泛宣传禁毒和社会管理创新方面的法律法规,积极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
(1分)
42.广泛开展新颁布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责任主体:
司法行政部门、相关执法主体。
(1分)
“法律七进”活动(14分)
43.加强公务员学法阵地建设,采取多种形式经常性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
开展“学法用法模范公务员”和“学法用法示范机关”评选活动,不断增强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能力。
责任主体:
乡镇党委。
(2分)
44.深入开展“法律进乡村”、“送法进村入户”活动。
每个乡镇建立1个法制辅导站,每个行政村建立1个法律图书角,并有效发挥作用。
责任主体:
乡镇党委、宣传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与农村工作相关的部门(2分)
45.健全完善组织网络和工作制度,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
按照“六个一”的要求,加强社区普法阵地建设。
责任主体:
党委宣传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基层社区工作相关部门。
(2分)
46.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90%以上中小学法制教育做到计划、课时、教材和师资“四落实”。
责任主体:
司法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
(2分)
47.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所辖区域内大中型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接受法律知识培训面达到70%,“诚信守法企业”创建面达到50%,建立一批职工法制学校。
责任主体:
司法行政、工信、工商、税务、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等与企业管理相关的部门。
(2分)
48.各乡镇广播站开辟固定法制宣传节目、在乡镇、社区有固定学法专栏。
(2分)
49.开展法制文艺创作、法制文艺演出等活动,推动法治文化建设。
(2分)
法制宣传设施(3分)
50.乡镇(社区)建立标志性普法宣传设施或标识。
(2分)
51.在广场、车站、商业街等人员密集地段设立法制宣传橱窗。
(1分)
“12·4”法制宣传日和其他节日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2分)
52.根据上级安排配合全县统一组织,开展“12·4”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
(1分)
53.利用宣传周、宣传月、纪念日、庙会、元宵节等节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1分)
(三)依法治理(76分)
依法执政(18分)
54.乡(镇)党委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机制健全。
(10分)
55.乡镇政府建立行政决策机制,全面推行政务公开。
(8分)
乡(镇)党委、人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从依法执政部分得分中扣除2分。
依法行政(13分)
56.依法行政工作列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建立依法行政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
(5分)
57.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或法律咨询制度,作用发挥较好。
(3分)
58.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过错责任追究制。
(5分)
发生在全县有重大影响的因违法行政引起的群体性事件或公民死亡事件,从依法行政部分得分中扣除2分。
公正司法(10分)
59.乡(镇)派出所、法庭、税务、工商等部门执法规范化工作机制完善。
(4分)
60.完善并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4分)
61.乡(镇)派出所、法庭、税务、工商等部门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纳入培训内容。
(2分)
发生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的徇私枉法案件,从公正司法部分得分中扣除2分。
农村(社区)依法治理(5分)
62.村(居)民自治组织健全,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体现村(居)民共同意愿,科学完善,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制度落实。
(2分)
63.落实村(居)务公开制度。
(1分)
64.积极开展“民主法治村”,“民主法治社区”创建活动。
(2分)
依法治校(4分)
65.建立健全依法治校规章制度。
(2分)
66.加强校园及周边环境整治,无滋扰学校,无勒索、抢劫、伤害学生等案件发生。
(1分)责任主体:
政法、综治、教育部门。
67.教育收费规范,无超范围、超标准收取或巧立名目收取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
(1分)责任主体:
教育、物价行政管理部门。
发生在当地影响重大的在校学生、老师违法犯罪案件,从依法治校部分得分中扣除2分。
依法治企(6分)
68.建立健全企业依法经营管理规章制度。
(2分)责任主体:
企业行政监管部门、工会。
69.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2分)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70.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或聘请常年法律顾问。
(2分)责任主体:
企业管理、司法行政部门。
发生影响较大的企业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或发生因监管不力、渎职、失职导致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从依法治企部分得分中扣除2分。
法律监督(10分)
71.围绕法治工作,把纪检监察监督、人大权力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司法监督、新闻舆论监督以及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有机整合、紧密衔接、形成合力。
(7分)责任主体:
县、乡(镇)依法治理领导小组。
72.各监督主体充分发挥作用,成效明显。
(3分)责任主体:
县、乡(镇)依法治理领导小组,有关方面。
法律服务(10分)
73.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业务稳步提高,服务法治乡(镇)建设,满足群众法律需求和诉讼活动需要。
(6分)责任主体:
司法行政部门
74.法律服务工作人员政治信念坚定,积极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和公益事业,主持正义,社会认可。
(4分)责任主体:
司法行政部门。
发生在本辖区影响重大的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行为甚至执法行为触犯法律法规的案件,从法律服务部分得分中扣除4分。
三、工作成效(25分)
主要考察和评估各乡镇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取得的实际效果,包括问卷调查、社会效果和社会荣誉三部分。
通过问卷调查方式,对公民法律素质以及社会各方面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评价进行综合考察。
委托社会调查机构采取抽样方式进行调查,对社会效果的考核,采取实地考察、听取汇报、座谈、查阅资料等方式,结合年度自查汇报材料和日常工作表现综合评定分数。
社会荣誉部分主要考察各乡镇在“六五”普法期间获得的普法依法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奖励以及开展普法依法治理活动经验总结和交流情况。
(一)问卷调查(10分)
75.公民法律素质和社会评价问卷。
(10分)
(二)社会效果(10分)
通过听取汇报、座谈、查阅有关资料,结合各乡镇年度自查汇报材料综合评分。
76.公民的法律意识和全社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2分)
77.普法依法治理整体和单项工作成绩显著,得到上级充分肯定和人民群众的认可。
(2分)
78.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规范,诚信建设得到加强,各乡(镇
)依法治理工作水平不断提高,和谐社会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
(2分)
79.社会治安管理创新得到逐步提高,各类违法违纪案件明显减少,恶性案件得到有效遏制,平安建设稳步推进。
(2分)
80.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先进典型不断涌现,先进经验和做法广泛推广。
(2分)
(三)社会荣誉(5分)
81.“六五”普法期间各乡镇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所获荣誉和表彰情况。
(3分)
82.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经验材料,被县级(含)以上会议推广交流情况或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信息被刊采情况。
(2分)
四、工作创新(5分)
工作创新属于加分项目,具有以下情形,适当予以加分,最高不得超过5分。
各乡镇在“六五”普法期间,积极开展普法依法治理理论研究和探索,成果被县、市级刊物刊登;组织开展有特色、有影响的法制宣传活动,被县有关单位予以宣传报道;创新方式,努力开拓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新局面的。
县直及驻县单位部门考评指标说明
《清水县实施〈甘肃省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考评办法〉细则》县直及驻清单位部门考评指标由工作保障、工作内容、工作成效、工作创新四部分构成,包括42个考核项目,总分120分。
其中工作保障包括组织领导、经费、队伍、宣传设备、档案管理5个方面,设12个考核项目,分值15分。
工作内容包括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依法治理3个方面,设21个考核项目,分值85分。
工作成效包括问卷调查、社会评价和社会荣誉等3个方面,设9个考核项目,分值20分。
工作创新主要包括信息采编、宣传方式方法创新、理论创新,为加分项,最高5分。
本指标中“县直及驻县单位部门”包括县直各部门、各单位(下属站、所),县属企事业单位、各学校、驻县省、市单位、所属企事业院校单位等。
一、工作保障(15分)
主要考评各单位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组织领导、经费保障、队伍建设、宣传设施设备、档案管理等方面情况。
(一)组织领导(5分)
1.制定“六五”普法规划,依法治理方案以及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
(1.5分)
2.党支部(总支)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1分)
3.普法依法治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健全,确定分管领导和主办人员。
(1.5分)
4.检查督促本部门、本系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1分)
(二)普法依法治理经费保障。
(2分)
5.安排必要经费保证工作正常开展。
(2分)
(三)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