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电站工程建设监理服务合同.doc

上传人:wj 文档编号:30870430 上传时间:2024-09-12 格式:DOC 页数:31 大小:203.7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光伏电站工程建设监理服务合同.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1页
光伏电站工程建设监理服务合同.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1页
光伏电站工程建设监理服务合同.doc_第3页
第3页 / 共31页
光伏电站工程建设监理服务合同.doc_第4页
第4页 / 共31页
光伏电站工程建设监理服务合同.doc_第5页
第5页 / 共3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光伏电站工程建设监理服务合同.doc

《光伏电站工程建设监理服务合同.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光伏电站工程建设监理服务合同.doc(3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光伏电站工程建设监理服务合同.doc

合同编号:

20MWp光伏电站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委托人:

监理人:

目录

第一章合同协议书 4

第二章通用条件 7

一、定义及解释 7

1.定义 7

2.解释 8

二、监理人的义务 8

3.服务范围 8

4.正常的、附加的和额外的服务 8

5.认真地尽职和行使职权 8

6.委托人的财产 9

三、委托人的义务 9

7.资料 9

8.决定 9

9.协助 9

10.设备和设施 9

11.委托人的职员 9

12.其他人员的服务 9

四、职员 9

13.职员的提供 9

14.代表 10

15.监理职员的更换 10

五、责任和保险 10

16.双方之间的责任 10

17.保险 11

六、合同的生效、开始、完成、变更及终止 11

18.合同生效 11

19.开始和完成 11

20.更改 11

21.延误 11

22.情况的改变 11

23.撤销、暂停或终止 12

24.额外的服务 12

25.各方的权利和责任 12

七、支付 12

26.对监理人的支付 12

27.支付的时间 12

28.第三方对监理工程师的收费 12

八、一般规定 12

30.法规的变更 12

31.转让和分包合同 13

32.版权 13

33.利益的冲突 13

34.通知 13

35.出版 13

九、争端的解决 13

36.仲裁 13

第三章专用条件 14

第四章附加条款 17

7.有关监理人对工程变更的处理按照委托人制定的相关工程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合同附件 18

第一章合同附件A:

服务范围 19

第二章合同附件B:

委托人提供的职员、设备、设施和其他人员的服务 28

第三章合同附件C:

合同价格和支付 29

合同附件D阳光宣言 31

第四章合同附件E:

履约保函 32

第一章合同协议书

本合同由新能源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为一方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理人”)为另一方,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

根据委托人要求,监理人愿意依照本合同所规定的条款及条文,承担20MWp光伏电站工程监理服务。

兹就以下事项签订本合同。

1.项目概况:

20MWp光伏电站工程

1.1项目名称:

20MWp光伏电站工程建设监理服务

1.2项目地点:

江车仁乡车仁村

1.3工程计划工期:

2016年5月4日开工,至2016年9月30日全部投产,实际开工时间以委托人书面通知为准,本计划工期仅列出了计划开工时间和计划全部投产时间,而监理服务期包括施工前监理服务期、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期、项目工程质保期间监理服务期。

施工前监理服务期为本合同生效时间起至工程开工时间止;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期为工程开工时间起至竣工移交生产时间止;工程质保期间监理服务期为项目工程质保期期间。

2.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陆拾玖万捌仟元整(¥698000),本合同价为固定总价,除本合同附件C第3条另有约定外,无论发生任何其他情况本合同价格均不得调整。

3.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本合同签订后双方新签订的补充协议;

(2)合同协议书;

(3)附加条款;

(4)专用条件;

(5)通用条件;

(6)附件A:

服务范围;

(7)附件B:

委托人提供的条件;

(8)附件C:

报酬和支付。

(9)附件D:

履约保函

(10)工程建设监理中标通知书;

(11)招标文件(含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

(12)投标文件及投标澄清文件。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歧义或不一致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

4.考虑到下文提及的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支付,监理人在此向委托人承诺将遵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服务。

5.委托人在此同意按本合同中约定承担责任,按注明的期限和方式,向监理人支付根据合同规定应支付的款项,以此作为履行服务的报酬。

6.未尽事宜,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执行,双方也可根据需要,经协商可另外签订补充合同。

7.合同签订后,监理人应在10天内向委托人按附件D格式开具银行履约保函,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格的10%,担保期限至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失效。

8.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9.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六份,双方各执三份。

合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表:

或委托代表:

经办人:

经办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税号:

税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编:

邮编:

第二章通用条件

一、定义及解释

1.定义

下列措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应具有如下所赋予的涵义:

1.1“项目”是指“专用条件”中指定的并为之建造工程的项目。

1.2“服务”是指监理人根据合同所履行的服务,包括正常的服务、附加的和额外的服务。

1.3“工程”是指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永久工程。

1.4“委托人”是指本合同所指的委托监理人的一方以及委托人的合法继承人和受让人。

1.5“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所指的,受委托人委托履行服务的一方以及监理单位的合法继承人和经委托人允许的受让人。

1.6“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项目监理现场代表监理方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1.7“一方”和“另一方”是指委托人或/和监理人。

“第三方”是指上下文要求的任何其他当事人或实体。

1.8“合同”包括合同协议书、通用条件、专用条件以及附件A(监理服务范围),附件B(委托人提供的职员、设备、设施和其他人员的服务),附件C(报酬和支付),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含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投标文件及投标澄清文件,在本合同履行中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与修正文件,已正式签订的合同等。

具体范围见合同协议书第3条约定。

1.9“天、日、周、月、年”中“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时;“周”是指7天。

1.10“元”指合同中作为货币单位的人民币元。

1.11“合同价格”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

1.12“商定的补偿”是指“专用条件”中规定的根据合同应支付的额外款项。

1.13“不可抗力”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事件。

1.14“文件材料”指任何书面报告、计算书、原始计算依据、图纸和其他以书面形式存在的文件资料,以及任何电子版文件。

2.解释

2.1本合同中的标题不作为其内容的部分。

二、监理人的义务

3.服务范围

本合同所确定的监理服务工作的具体范围在合同附件A中规定。

4.正常的、附加的和额外的服务

4.1正常的服务是指合同附件A中所述的那类服务;

4.2附加的服务是指通过双方的书面协议另外附加于正常服务的其他类服务;

4.3额外的服务是指那些既不是正常的也不是附加的,但根据本章第24条监理单位必须履行的服务。

5.认真地尽职和行使职权

5.1监理人在根据本合同履行其义务时,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谨慎而勤奋地工作。

5.2当服务包括行使权力或履行授权的职责,或当委托人和任何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条款需要时,监理人应:

5.2.1根据合同进行工作,如果未在合同附件A中对该权力和职责的详细规定加以说明,但该权力或职责属于履行项目监理服务所需要的,则监理人必须行使该权力并承担相应的职责。

5.2.2如果委托人授权,可在委托人和第三方之间公正地证明、决定或行使自己的处理权。

但不作为仲裁人而是根据自己的职能和判断,作为一名独立的专业人员进行工作。

5.2.3如果委托人授权,可变更任何第三方的义务。

但对于可能对费用或质量或时间有重大影响的任何变更,须从委托人处得到事先批准(除非发生任何紧急情况,此时监理人应尽可能快地通知委托人)。

5.2.4监理人的任何成员不得与第三方有任何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合作关系。

5.2.5监理人对聘用的监理人员安全负责。

6.委托人的财产

任何由委托人提供或支付的供监理人使用的物品都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并在实际可行时应如此标明,当服务完成或终止时,监理人应将履行服务中使用的设备、设施及未使用的物品的库存清单提交给委托人,并按委托人的指示移交此类物品。

三、委托人的义务

7.资料

为了不耽搁服务,委托人应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它能够获得的并与服务有关的一切资料。

8.决定

为了不耽搁服务,委托人应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形式提交给他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9.协助

委托人应提供监理人与其它单位相联系的渠道,以便监理人收集他要获取的信息。

10.设备和设施

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合同附件B中所规定的条件。

11.委托人的职员

在与监理人协商后,委托人应自费从其职员中为监理人提供联络职员。

12.其他人员的服务

委托人应自费安排其他服务人员服务,监理人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或他们的行为负责。

(接受的指示如属于监理人的错误,监理人应对其行为负责)。

四、职员

13.职员的提供

监理人应为各专业配备足够数量的职员,派往项目所在地工作的职员健康条件、业务水平均应能适应他们的工作,同时所有职员要取得相应的资格并应得到委托人的认可。

对监理工作不称职或失职的职员,委托人有权提出撤换要求,监理人应及时办理。

委托人如果认为合同约定监理服务每天人数不能保证本工程实际需要,则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立即增加人员,直至满足监理服务范围内监理服务的需要为止,但委托人将不增加任何费用,且监理人不得违反,否则视为违约。

本项目监理所有人员均需按委托人要求进入施工现场,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在工程实施期间均不得调整,且每人均需保证每月在工程现场待满22天以上;所有人员在工程实施期间,不得参与其它项目的监理。

如果监理人未能履行上述责任,则将接受委托人的考核。

14.代表

为了执行本合同,委托人指定壹人(或指定委托人)为其代表,监理人指定总监理师为其代表。

15.监理职员的更换

15.1监理人委派的监理服务人员名单及简历在本合同生效前,书面发送委托人(如委派人员名单与投标书中的承诺不一致时,监理人应作出详细说明,并经过委托人确认同意)。

15.2如果有必要更换任何监理职员,监理人应在得到委托人的要求或书面同意后立即安排,代之以具有同等能力的人员并得到委托人的确认。

更换监理职员所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承担。

15.3监理职员的更换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且申述更换理由。

五、责任和保险

16.双方之间的责任

16.1监理人的责任

如果确认监理人违反了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则他应对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事宜负责向委托人赔偿。

16.2委托人的责任

如果确认委托人违反了他对监理人的义务的责任,则委托人应负责向监理单位赔偿。

16.3赔偿

如果认为任何一方对另一方负有责任时,则应仅在下列条件下支付赔偿:

16.3.1此类赔偿应限于由此违约所造成的可合理预见到的损失或损害的数额,而不是其它。

16.3.2如果认为任一方与第三方共同对另一方负有责任时,负有责任的任一方所支付的赔偿比例应限于由于其违约所应负责的那部分比例,但应承担连带责任的除外。

17.保险

监理人应为其委派的所有监理服务人员及财产购买保险,并承担未购买保险所产生的不利后果。

六、合同的生效、开始、完成、变更及终止

18.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9.开始和完成

在本合同专用条件所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必须开始和完成,但另有双方书面协议的延期例外。

20.更改

当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并经双方书面同意后,可对本合同进行更改。

21.延误

如果委托人或其承包商使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施工阶段监理服务的工作量或延长时间,则:

21.1监理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通知委托人;

21.2完成服务的时间应相应地予以延长。

22.情况的改变

如果出现按照本合同监理人不应负责的情况,以及该情况使监理工程师不能负责或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务时,应立即通知委托人。

在此情况下,如果不得不暂停某些服务时,得到委托人认可后,则该类服务的完成期限应予以延长,直至此种情况不再持续;还应加上不超过28天的一个合理期限用于恢复服务;但监理服务费不予调整。

如果履行某些服务的速度不得不减慢,得到委托人认可后,则该类服务的完成期限由于此种情况可以给予延长。

23.撤销、暂停或终止

23.1委托人至少应在3天前通知监理人全部或部分暂停服务或终止本合同,监理人即安排停止服务,并把开支减少至最小。

23.2如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未履行其义务时,可通知监理人,说明发出该通知的原委。

若委托人在7天内没有收到满意的书面答复,则扣除合同价格的0.5%;若委托人在10天内没有收到满意的书面答复,可发出进一步的通知,并有权终止本合同。

24.额外的服务

当本章第23条所述情况发生时,或撤销或暂停或恢复服务时,或并不是根据本章第23款终止本合同时,除正常的或附加的服务之外,征得委托人的同意,监理人需做的任何工作或支出的费用应被视为额外的服务。

监理人有权得到为履行额外的服务所需额外的时间,但不增加额外费用。

25.各方的权利和责任

本合同的终止不应损害或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或索赔以及责任。

七、支付

26.对监理人的支付

委托人应按合同条件和合同附件C中规定的细则向监理人支付正常的服务报酬;并且按合同附件C规定的价格支付附加服务的报酬。

27.支付的时间

27.1给监理人的到期款项应迅速支付。

27.2监理人应在合同规定付款时间前25个工作日,将付款计划报给委托人,以便按时付款,否则视为可延迟付款。

28.第三方对监理工程师的收费

监理人应按照国家及地方的规定向第三方支付对监理工程师的收费。

八、一般规定

30.法规的变更

如果在订立本合同之后,在履行服务期限内由于政策、法规发生变动而引起服务费或服务期限的改变,服务费用不作改变。

31.转让和分包合同

31.1委托人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其关联公司,该关联公司继承本合同所有权利和义务,监理人必须无条件同意并给予配合。

31.2没有委托人的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将本合同涉及到的权利义务转让出去。

32.版权

监理人对于由他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

委托人仅有权为工程和预定的目的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在为此目的使用而复制此类文件时不需取得监理人的许可。

监理人不得转让或提供在监理工作期间所收集、形成的一切与工程有关的技术、经济、财务等方面的图纸、资料、档案、收据等给其他第三方。

33.利益的冲突

除非委托人另外书面同意,监理人及其职员不应有也不应接受合同规定以外的与项目有关的利益和报酬。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中规定的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34.通知

本合同的有关通知应为书面的,并从在合同专用条件写明的地点收到时生效,通知可由人员递送,或传真通讯,但要有书面回执确认。

或通过挂号信,或电传,但随后要用信函确认。

35.出版

除非在合同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与工程和服务有关的材料。

但如果在服务完成或终止后三年内出版有关材料时,则须得到委托人的批准。

九、争端的解决

36.仲裁

由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应通过仲裁解决。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机构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现行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章专用条件

1.本合同价格为总价包干,除本合同附件C第3条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价格固定不变。

2.监理人决定委派为本工程监理代表、即担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3.违约责任

3.1监理人应按投标文件承诺配备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及相当数量和专业工程师。

总工程师及副总工程师的更换必须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且驻派现场总工程师及副总工程师不得超过55岁,否则扣除合同价格的5%。

3.2在未经委托人书面允许情况下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罚款2万元/人·次。

3.3监理人未按照投标文件承诺的人员素质、数量进行配置监理服务人员,每缺席一人次处罚2万元。

3.4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应设备、设施的,除根据委托方要求及时补充提供相应设备、设施外,应按合同价格的1%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3.5监理人工程师不得与被监理人有经济关系,如发现有或舞弊现象,委托人有权提出更换此工程师,并扣除合同价格的5%/人·次。

3.6若委托人发现监理人有转包的行为,监理人应按合同价格5%向委托人支付惩罚性违约金。

若委托人发现监理人有未经委托人同意的分包行为,监理人按分包监理服务所对应合同价款5%向委托人支付惩罚性违约金。

3.7监理人在投资控制时,如计量或计价审核不严(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进度款、设计变更、新增工程、工程结算等),经委托人审核出入较大(指工程量核减超过8%或者总价核减超过8%),如无正当理由和原因,监理人应按核减工程费的100%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3.8除上述规定外,如监理人存在其他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则每发生一次,由委托人根据实际情况针对不同的违约行为在1000元至10000元之间确定一个合理的惩罚性违约金数额并要求监理人支付,监理人对此无异议。

3.9监理人在按照上述规定支付违约金后,如违约金数额尚不足以弥补委托人实际损失的,监理人还应对委托人因此遭受一切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10违约金或赔偿金的支付:

对于合同中规定的监理人应支付给委托人的违约金或者赔偿金,委托人有权从任何一笔应支付给监理人的款项中扣除;不足部分在监理人履约保函中支付或者是要求监理人以电汇方式向买方支付,在后一种情况下,监理人应在一个月内向委托人支付完毕。

4.委托人不要求监理人对本项目进行保险。

但监理人应办理监理人员意外伤害险,费用已包含在监理费用中。

5.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各种税费由监理人自行交纳。

6.支付时间:

按附件C执行。

7.监理人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向第三方支付对监理工程师的收费。

8.语言、法规及监理依据

9.1本合同适用语言为中文。

9.2本合同适用的法规及监理依据:

9.2.1国家关于建设监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的有关规定;

9.2.2国家关于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的有关规定;

9.2.3国家及行业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程、规范和质量验评标准;

9.2.4审定的初步设计、施工图纸及说明书、设计变更签证;

9.2.5设备厂家提供的图纸及技术说明书;

9.2.6与委托人签定的本工程的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

9.2.7本合同及附件。

10.监理人利用本项目监理中形成的技术成果(或无实质性修改后)进行商业性服务得到的利润与委托人分成。

11.出版:

监理人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与工程和服务有关的材料须得到委托人的批准。

12.通知

委托人的地址:

传真电话号码:

监理人的地址:

传真电话号码:

13.因监理人违约而解除合同

13.1因监理人存在以下任一违约行为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3.1.1监理人违反专用条件3.1条、或3.2条、或3.3条、或3.4条约定,经委托人提出更正要求后,监理人未按委托人要求予以更正。

13.1.2监理人违反专用条件3.5条、或3.6条、或3.7条。

13.1.3监理人违反附加条款第4条约定、考核扣款总额达合同价格的10%,则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3.2委托人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监理人应向委托人返还已提前支付给监理人的合同款;同时,监理人除向委托人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20%的惩罚性违约金外,还应向委托人全面、及时地赔偿因该等违约而给委托人带来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因更换新的监理人而产生的所有额外支出的费用以及委托人与该等违约有关的直接的和/或间接的损失。

第四章附加条款

1.协调

鉴于项目管理体制的特点,委托人应负责项目所在地有关的外部条件的协调工作。

2.检测费用

对于工程所用的重要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质量等发生疑问时,监理人有权送指定的检测单位复试,但这种复试事先应征得委托人的认可并通知承包商。

若复试合格,费用由委托人负责,否则由承包商负责。

3.差旅费

属于正常服务的需要,监理工程师根据委托人要求或征得委托人同意对提供关键的和重要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的生产厂家进行考察或主要设备的监造及验收等,所发生的差旅费经委托人确认后由委托人负责报销。

4.监理工作的考核

4.1合同价格的80%作为基本监理费,另外20%按以下原则予以考核兑现。

4.1.1建设期建设质量、工艺达国家优质工程标准,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支付合同价格的3%,否则扣除。

由于施工单位未执行监理人意见,导致建设质量、工艺不能满足达标投产要求的,监理费不予扣减。

4.1.2工程按合同工期完成,支付总监理费的3%,否则扣除。

由于委托人及不可抗力原因及设备供应商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监理费不予扣减。

4.1.3在工程监理范围内未发生由于施工安全方案、措施失当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或重大机械、设备事故,支付总监理费的3%,否则扣除。

承包商未执行监理意见造成安全事故,监理费不予扣减。

4.1.4“二管理、一协调”内容具体、落实得力,支付总监理费的3%,否则扣除。

4.1.5工程全部监理资料移交,支付总监理费的3%,否则扣除。

4.1.6在本工程竣工投产后一年内,若工程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支付合同价格的5%,否则扣除。

由于委托人、施工单位和设备供货商未执行监理人意见而导致的事故,监理费不予扣减。

5.合同附件A所列服务范围中提到的服务工作,包括协助性的、参与性的、受委托等内容的工作均为本合同议定的正常工作内容。

6.委托人与监理人,设备、施工承包商与监理人之间的所有与工程有关的问题(包括函件)处理与答复时间均不得超过7天,具体责任考核以不影响正常施工为标准。

7.有关监理人对工程变更的处理按照委托人制定的相关工程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合同附件

第一章合同附件A:

服务范围

监理工作主要是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对建设监理的其他有关规定,本合同委托人与各工程建设合同对象所签订的合同,在本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协助委托人进行以控制投资、进度、质量和安全为核心的监督、管理、协调等服务,使本工程项目全面地实现投资目标、进度目标、质量目标和安全目标。

监理工程范围为工程施工准备、土建施工、安装施工、调试直至竣工验收、缺陷责任期等全过程的监理,包括但不限于配合委托人进行项目前期工程准备工作;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营销活动策划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