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鼓励投资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624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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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鼓励投资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624修改

长治市鼓励投资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鼓励和吸引更多外来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兴业,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本优惠政策适用于长治市行政区域外投资者在本市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一定规模并在本市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的项目单位,以及投资建设地方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类项目(采掘业和房地产业除外)。

本地企业或本政策出台前的招商引资项目企业所享受的优惠政策除本政策条款提及外不属本政策优惠范畴。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外商和市外投资者除享受国家及省规定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同时适用本优惠政策。

第四条、本市下辖各县、市、区自本行政区域外引进的县外市内资金不适用本优惠政策。

 第五条、鼓励外商和市外投资者在高新技术产业、新能源产业、新型材料工业、装备制造业、特色农业、医药产业、现代金融信托业、现代物流业、现代旅游服务业、科教文卫体等社会事业以及煤、焦、冶、电、化等传统产业的技术提升改造等重点领域投资。

第二章财政扶持

   第六条、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外来独资投资工业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前两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市、县地方财政分享部分,由直接受益的同级财政部门全额扶持;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扶持。

同等规模的外来合资、合作工业企业,参照独资工业企业扶持标准减半执行。

   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外来独资投资、同等投资规模外来合资、合作工业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前三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市、县地方财政分享部分,由直接受益的同级财政部门全额扶持;第四年到第五年,减半扶持。

  第八条、外来投资者在我市再投资,其新投资的企业参照本款第六条、第七条执行。

  第九条、新建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新能源、新材料、农业产业化开发项目、现代服务业、医药产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上缴的增值税、所得税中市、县地方财政分享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扶持纳税企业用于发展。

第四年到第六年减半扶持。

 第十条、外来投资的物流企业,参照外来独投资工业企业相关政策获得财政扶持。

  第十一条、我市煤炭资源整合置换出的资金5年内在本市投资新建2亿元以上项目,参照外来独资企业执行。

境内外投资者来我市投资金融,企业总部及结算、研发、采购、销售中心,商贸,卫生及健康,旅游,教育等重点服务业项目,市、县地方税收留成部分3年内给予企业50%的奖励。

投资额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实行“一企一议”

  第十二条、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或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项目、或增加就业岗位较多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政策。

上述扶持资金限于企业购置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或上新项目使用,由同级财政负责监督。

第三章用地优惠

第十三条、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引导、优化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优先保障招商引资项目用地。

第十四条、外来投资在我市投资兴办工业企业,实行公开出让方式供地。

对于投资强度在500万元/亩及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给予财政投资补助。

外来投资者凡利用荒山、荒坡、荒滩兴办本市鼓励类重点投资项目的,除补偿农民和农村集体的费用外,其余收费由市财政扶持。

第十五条、投资政府鼓励的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可按国家规定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四章、收费优惠

第十六条、对于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外来投资工业企业及非生产性项目,企业设立及经营期3年内,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本市、县留成部分全部免收。

第十七条、对于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劳动密集型产业、慈善、公益事业项目,在企业设立及企业经营期3年内,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本市、县留成部分全部免收。

境内外投资者来我市投资金融,企业总部及结算、研发、采购、销售中心,商贸,卫生及健康,旅游,教育等重点服务业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2年内留市部分全部免收。

投资额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第五章鼓励创新优惠

第十八条、引进人才、技术优惠

1、引进对本市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两院院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人才、学术带头人、留学归国人员等各类专业技术人才,除聘用企业给予薪酬外,市政府分别给予每年20万元、10万元、6万元、2万元的补贴。

2、来我市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开发、研制高新技术项目在银行融资的,经市政府确认,市财政对其项目贷款予以两年贴息。

3、引进高新技术,且成为省级示范企业的,从投产之日起3年内,企业纳税的留市部分全额给予优惠。

第十九条、创造名牌优惠

对引进企业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由市政府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补助;获得国家免检产品、山西省著名商标、山西省名牌产品的企业,由市政府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补助;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企业或个人,获得国家新产品、有机食品认证的企业,由市政府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补助;获得省级新产品、知名品牌、绿色产品认定的企业,由市政府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补助。

第二十条、引进企业上市优惠

对本市引进企业成功上市的,由市政府一次性给予500万元补助。

第六章其他优惠

第二十一条、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农业和服务业类招商引资项目,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无偿进行员工基础性岗前和在岗培训。

   第二十二条、赋予招商引资工业企业立项优先权。

在同等条件下,我市向上争取的各类专项资金,优先用于扶持招商引资项目。

   第二十三条、招商引资工业类企业所需环境容量指标,由同级政府从辖区环境总量控制指标中优先调剂解决。

 第二十四条、信用体系向外来投资企业延伸,加大对外来投资企业的贷款扶持力度。

   第二十五条、市、县两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增加外来投资企业经营者中贡献突出者的参政、议政席位和代表名额。

第二十六条、外来投资者与我市市民享有同等权利和待遇。

  

第七章优化投资环境

第二十七条、按照重点项目储备、重点项目签约、重点项目落地和重点项目工程建设“四位一体”工作机制,由长治市重点工程“四位一体”领导组负责对全市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全面推进、统筹落实。

第二十八条、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严格的限时办结制。

市、县两级招商部门负责从项目签约、核准、直至备案落地,对投资者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跟踪服务,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加快落地进程。

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由市政务大厅负责代办全程项目审批。

外来投资50亿元以上大项目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项目推进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严禁对投资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凡不属于法律、法规设定的检查项目一律停止。

对所有涉及企业的收费项目,须出示《收费许可证》、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否则,企业有权拒绝交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企业进行变相摊派。

对外来投资工业企业的行政处罚必须报请市重点工程建设领导组办公室批准,并依法坚持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执法部门对外来投资工业企业采取强制性手段,必须经市级分管领导或党政主要领导批准。

第三十条、实行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责任追究制。

行政职能部门在审批中超过承诺时限或作出错误审批的,要追究其行政责任。

情节较轻的,对责任人诫勉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再次违规的,视情节给予部门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八章引资奖励

第三十一条、市、县政府每年从新增地方税收中分别提取3000万元和1000万元,设立投资促进基金,主要用于推动投资促进活动、落实各种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工作经费。

第三十二条、新办外来投资工业企业竣工投产后,在内3年实现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按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的1%,一次性奖励给企业法定代表人,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在2年内完成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外来工业投资项目,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20万元重奖。

第三十三条、引荐外来资金奖励政策

参照《长治市外来投资引荐人奖励办法》执行。

第九章优惠对象的确认

第三十四条、外来投资企业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外投资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外来投资占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25%的企业。

   第三十五条、市外来投资企业的确认,由市招商局负责;各县、市、区设立的外来投资企业,由各县、市、招商局负责确认,发放确认证书,外来投资企业凭确认证书兑现政策。

   第三十六条、外来投资者资金到位占到项目总投资的30%后,即可向招商局申请确认。

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第三十七条、对于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兑现,凡符合受奖和受补助条件的,须在半年内主动申报,由市招商局审定,协同财政、税务、工商、土地等部门负责办理兑现。

第三十八条、对于引资者和投资者奖励、补助的审核、认定工作,原则上一年一次。

受奖和受补助项目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且建成投产(项目规模较大的,可按备案的分期工程计奖)。

单个项目的物质奖励同时符合多项奖励条款的,按最优条款给予兑现,不重复计奖。

第三十九条、凡重大事项相关部门不能达成一致的,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条、符合本优惠政策多项扶持政策的企业,按照较高标准执行。

   第四十一条、对无特殊原因抽逃资金或投资额不能按期到位的外来投资企业,招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可取消其享受财政扶持的资格,并收回已扶持的各种优惠资金和政策。

   第四十二条、对本政策措施中未列入的其他事项,按照“政策孰优制”原则,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后给予特殊优惠。

其它未尽事宜,由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处理。

政策孰优制:

凡是中国境内各级政府正式发布的、有法律效力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在本地都可以执行。

投资者提供其他地方政府正式发布的优惠政策文本或其它凭据,或是在外地经过谈判签订正式合同中约定的政府方面给予的优惠政策,经有关部门认可后,给予落地项目和企业同样优惠待遇。

   第四十三条、本政策由长治市重点工程“四位一体”领导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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