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详细解读全文解读PPT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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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解读国务院颁布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防范和防范和处处置非法集置非法集资资条条例例汇报人:
xxx日期:
2021-X-X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7号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已经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2021年1月26日目录条例的出台过程01条例的主要内容0203条例的贯彻落实条例的全文解读04第一部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条例的出台过程条例的出台过程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必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运用制度威力应对风险挑战的冲击。
完善法律制度是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有力保障和支撑,近年来,联席会议将推动出台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
出台背出台背景景条例的出台过程出台出台过过程程2016年,年,原银监会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精神,启动条例立法工作,牵头起草形成条例(初稿)。
2016年年8月,月,报经国务院同意后,提交司法部(原国务院法制办)审查。
此后,司法部多次就条例(初稿)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意见。
2017年年8月,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联席会议积极配合做好实地调研、国际比较研究、风险评估、修改完善等工作。
2020年年12月月21日,日,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0年年12月月21日,日,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已经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自2021年年5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
第二部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条例的主要内容条例的主要内容条例是第一部专门规范非法集资行政处置工作的法规,赋予地方政府对非法集资活动的行政查处权力,将推动解决地方政府执法有责无权、依据不足、手段缺乏等突出问题,使非法集资法律界定清晰化、职责分工法定化、查处主体特定化。
条例的主要内容主要内主要内容容一是明确非法集一是明确非法集资资定定义义及适用范及适用范围围。
借鉴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准确界定非法集资行为,解决了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定性、防范和打击无法可依的问题。
二是建立二是建立职责职责明确、明确、协协同配合、保障有力的工作机制。
同配合、保障有力的工作机制。
强调省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明确责任承担主体,有利于强化工作领导和保障。
三是三是强强化化预预防防监测监测机制。
机制。
突出关口前移、防范为主的原则,明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广告管理、互联网信息管理、金融机构防范、宣传教育等职责,有效发挥各方面力量,加强源头防控、打早打小。
四四是完善是完善处处置手段和措施置手段和措施。
赋予地方政府行政查处权力,明确可以采取的手段和措施,将有力推动行政处置工作。
规范资金清退程序,明确清退资金来源,便于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
五是加大处罚力度。
从全链条治理的角度,对非法集资人、协助(包括代言、站台等)人、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责任主体明确严厉处罚措施,能够提高违法成本,震慑违法活动。
第三部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条例的贯彻落实条例的贯彻落实贯彻贯彻落落实实条例出台后,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将重点从宣传教育、工作培训、督促指导等方面着力,推动条例积极实施、全面落地。
各地也要尽早着手准备,加强宣传解读,全面深入阐释条例精神,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教育群众懂法、守法、用法,使“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任何人都不能从非法集资中获利”等理念深入人心。
同时,更需要结合地方实际,尽快配套出台相关实施细则,组建执法队伍,强化工作保障,加大对基层一线同志的培训力度,统一思想认识,强化责任落实,切实提高工作能力和政策水平。
第四部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条例的全文解读条例的全文解读防防范和范和处处置非法集置非法集资资条例条例(条例共分五章(条例共分五章40条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防范第三章处置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条例的全文解读第一第一条条为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第二条条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防范以及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的处置,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非法从事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业务活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
第三第三条条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所称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
条例的全文解读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
第四第四条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以下简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有关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等单位参加工作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牵头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人员。
上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指导下级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
第五第五条条条例的全文解读第六第六条条国务院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协调解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第七条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保障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相关经费,并列入本级预算。
第二章防范条例的全文解读第八第八条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
联席会议应当建立健全全国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体系,推动建设国家监测预警平台,促进地方、部门信息共享,加强非法集资风险研判,及时预警提示。
第九第九条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等商事登记管理。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会商机制,发现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中包含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与集资有关的字样或者内容的,及时予以重点关注。
条例的全文解读第十第十条条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会同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和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的监测。
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认定为用于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
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应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报告。
第十一第十一条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宣传。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的监测。
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认定为非法集资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相关非法集资广告。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
对没有相关证明文件且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条例的全文解读第十二第十二条条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与所在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应当建立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监测机制。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资金异常流动情况及其他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工作。
第十三第十三条条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履行下列防范非法集资的义务:
(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禁止分支机构和员工参与非法集资,防止他人利用其经营场所、销售渠道从事非法集资;
(二)加强对社会公众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三)依法严格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对涉嫌非法集资资金异常流动的相关账户进行分析识别,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
条例的全文解读第十四第十四条条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自我约束,督促、引导成员积极防范非法集资,不组织、不协助、不参与非法集资。
第十五第十五条条联席会议应当建立中央和地方上下联动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推动全国范围内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常态化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充分运用各类媒介或者载体,以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非法集资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风险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公益宣传,并依法对非法集资进行舆论监督。
条例的全文解读第十六第十六条条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国家鼓励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和邮箱等举报方式、在政府网站设置举报专栏,接受举报,及时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七第十七条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所在区域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第十八条条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领域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有权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
第三章处置条例的全文解读第十九第十九条条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进行调查认定:
1234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5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条例的全文解读第二十第二十条条对跨行政区域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由其登记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非法集资人为个人的,由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
非法集资行为发生地、集资资产所在地以及集资参与人所在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配合调查认定工作。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组织调查认定职责存在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确定;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调查认定职责存在争议的,由联席会议确定。
条例的全文解读第二十一第二十一条条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进入涉嫌非法集资的场所进行调查取证;23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予以封存;4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依法查询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账户。
调调查查人人员员不不得得少少于于2人人,并并应应当当出出示示执执法法证证件件。
与被与被调查调查事件有事件有关关的的单单位和个人位和个人应应当当配配合合调查调查,不得拒,不得拒绝绝、阻碍阻碍。
条例的全文解读第二十二第二十二条条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组织调查,有权要求暂停集资行为,通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暂停为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单位办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二十三第二十三条条经调查认定属于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立即停止有关非法活动;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行为的调查认定,不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必经程序。
条例的全文解读第二十四第二十四条条根据处置非法集资的需要,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封有关经营场所,查封、扣押有关资产;
(二)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追回、变价出售有关资产用于清退集资资金;(三)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决定,按照规定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限制非法集资的个人或者非法集资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措施,应当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第二十五第二十五条条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
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
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条例的全文解读第二十六第二十六条条清退集资资金来源包括:
1非法集资资金余额;2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或者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3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4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5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6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
条例的全文解读第二十七第二十七条条为非法集资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为非法集资设立的网站、开发的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
第二十八第二十八条条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十九第二十九条条第四章法律责任条例的全文解读第三十第三十条条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第三十一条条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
第三十二第三十二条条条例的全文解读第三十三第三十三条条对依照本条例受到行政处罚的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由有关部门建立信用记录,按照规定将其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十四第三十四条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履行对涉嫌非法集资信息的防范和处置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条例的全文解读第三十五第三十五条条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未履行防范非法集资义务的,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第三十六条条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的,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阻碍调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的全文解读第三十七第三十七条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1明知所主管、监管的单位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理;2未按照规定及时履行对非法集资的防范职责,或者不配合非法集资处置,造成严重后果;3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4通过职务行为或者利用职务影响,支持、包庇、纵容非法集资。
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条例的全文解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第三十八条条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擅自从事发放贷款、支付结算、票据贴现等金融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按照监督管理职责分工进行处置。
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防范和处置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具体类型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十九第三十九条条条例的全文解读第四十第四十条条本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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